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探析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首先,要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主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则作为附带案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次,要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一般不得以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并未禁止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增强了申请人的维权手段及其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申请人因为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诉讼而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浪费时间和财力。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不能获得民事诉讼的权利。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败诉会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及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判决无效、赔偿缺失等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其是否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持有相关的证据,明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其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机会。
但是,需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在遇到一些涉及到民事权益方面的问题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边界

On the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Suit Attached
with Civil Suit
作者: 颜莎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41-4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受案范围 类型化 关联性
摘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并消解相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中优势显著,碍于其受案范围
久未确定,在实践中对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造成影响。
基于对重庆市试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例的考察,通过对划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标准的分析,以逻辑性为重点、客观性为辅助,系统地论证了行政诉讼附带的关联性,明确了其受案范围的边界,以期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引,辅助构建高效完善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曹路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
由于目前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通过对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配套制度的分析,浅议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作者简介:曹路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4-02随着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复杂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掺杂的案件。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一浅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程序。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日趋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张日益显现,其涉及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导致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实质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如颁发各类权属证书、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都涉及了两类法律规范的交织,进而造成案件受理范围的交叉。
2.追求诉讼程序效益的要求。
当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民争议重合关联的情况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只能顾及一个方面,导致仅靠其中一种诉讼难以全面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有的案件甚至产生了久审不决、争议扩大化等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从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出发,应将此类交叉的案件合并处理,以期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与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践;思考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一)基本概念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该合法权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
2. 行政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民事权益纠纷。
3. 行政行为对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影响。
4.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一)实践中的问题1. 立案难:部分法院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存在疑虑,担心管辖权争议,导致立案难。
2. 审理难度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领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素质。
3. 证据审查复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判断,需进行细致审查。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篇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即民事法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案件中,除行政争议外,还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情况。
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案件中并行进行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民事权益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或改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案件中存在一个行政争议,即行政行为受到了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二是该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有直接的联系,即民事权益的实现需要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是附随于行政争议的,不能脱离行政争议独立存在。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律适用;二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三是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包括关于证据、程序、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四是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适用,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下面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某市政府采取了一项政策,对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撤销。
该公司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恢复排污许可证。
同时,该公司还主张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并行进行。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范围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范围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的范围主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文件:
1. 法律法规规章: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批复、会议纪要等,只要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且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3. “红头文件”:即非立法机关制定,但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果它们对行政行为的作出起到了实质性的指导作用,也可能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
4.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内部工作规程、指导意见等,如果这些文件实质性影响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主要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目前尚不属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直接范围。
不过,如果发现这些高级别的法律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指出,并提请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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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研究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的范围 , 首先应明确其成立 的
条 件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是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诉讼 并 存 , 必 它 须 具备 一 定 的条 件 :
第一 ,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以行政案件 的成 立为前提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依 附 于行 政 诉 讼 。 行政 诉讼 不 成 立 , 有关 民 事 纠 纷 可 通 过 单 独提 起 民事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途 径解 决 , 民事诉 讼 也
必须符合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 院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 机 法 关处理 的纠纷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 第二 , 行政诉讼 与其 所 附带 的民事 诉讼 必须 具有 关联
性 。判 断 两 个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性 质 诉 讼 的 关 联 性 应 从 两 方 面 来 把 握 :
() 1 两个诉在诉讼 主体 上有一定 联系 。行 政诉讼 中 的原 告
政诉讼法律的相关 内容 中, 但是我 国《 政诉讼 法》 行 未作 出
明确 规 定 。 1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成 立 的条 件
是否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根本准则 , 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 案件 中, 何种情况下 ,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 民事诉讼 , 何种情况 下行政诉讼不 宜附带 民事诉讼 , 而实行 “ 刑后 民” 开审 先 分 理或实行单纯 的行 政诉 讼 , 决变更 。笔者认 为 , 判 主要 有以
第一 , 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制度 目的的原则。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行 政争议与 民事 争议交叉案件 的 方式 , 也有其 目的。一般认 为, 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有二 : 1 实 现诉讼 经济 目的。追求 、 () 实现诉 讼经 济是建
立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目的 之 一 。 可 以说 , 一 目的 是 经 济 这 分 析 法 学 派 的 思 想 影 响 所 致 。 ( ) 保 判 决 的 一 致 性 和 权 2确
必 须 是 附 带 民 事诉 讼 中 的一 方 当事 人 ;2 两 个 诉 是 基 于 同 ()
一
威性 的 目的。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以协调行政诉 可
讼 与 民事 诉 讼 的关 系 , 障 判 决 的 统 一 性 , 同 一 审 判 组 织 保 由
法律事实所 引起 的性质不 同的行政争议 和民事 纠纷。其 中民事纠纷 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 决。 第 三, 有关联 的 民事诉讼 请 求须 在行政 诉讼 过程 中提
行政 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 围应 包括 : 不服 行政 处罚 的行 政诉 讼 当事人 就 民事侵 权 赔偿 问题 提起
的诉讼 ; 不服 土地 、 森林 等 自然资源权 属确认 并就 民事侵 权 赔偿提 起 民事诉 讼 ; 不服 行政 机 关
依职 权作 出的 强制 性补偿 决 定提 起行 政诉讼 , 同时就 第三方的补偿 纠纷提 起 民事诉讼 。
关键 词 : 政 附带 民事诉讼 ; 围 ; 本 原则 行 范 基
中图分类 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1—19 2 0 ) 6—0 9 0 95 3 17 4 1 0 9 0 f 0 2— 3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范 围, 是指人 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中 , 一并审理与行政诉讼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民事 案件的范 围。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从 性质 上看 “ 仍然 是 民事 诉讼 , 与民事诉讼 无异 , 但 由于该 民事诉讼 是在行 政诉讼 ”
按一个标准处理 , 以避 免 出现相互 矛盾的判决 , 可 增强判决 的科学性和准确 性。因此 , 在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围 时, 必须 注重符合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制度的 目的 , 不能
违 背 这 一 目的 。
出。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的提起 ,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
中同时提 出, 也可 以在行 政诉讼开 始后 、 终结 前 的任何 时候
第二 , 主辅相 宜原则—— 以解决行政争议 为主 , 以解 决
收 稿 日期 :09— 7— 5 20 0 0
作者简介: 张振 才 ( 94一) 男 , 东 沂水 人 , 徽 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 院在 读 硕 士研 究生 , 事 宪 法学 与行 政 法 学研 究。 18 , 山 安 从
开始 后 判 决 作 出 之 前 的这 一 阶 段进 行 的 , 而不 可 能 脱 离 行 因 政 诉 讼 的 运 行 而 存 在 , 有 关 范 围 的规 定 也 因此 宜 规 定 在 行 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终 结 后 提 起 , 丧 失 了 附 带 的 意 义 , 时 的 就 这
民事纠纷是一个 独立 的 民事 纠纷 , 应成 为一个 独立 的 民事
诉讼 。
第 四, 行政诉讼与其 所附带 的民事诉讼必须同属一个人
民法院管辖 。对 民事诉讼没有管辖权 的法院 , 不能受理并判
决 附 带 民 事诉 讼 。 2 确 定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范 围 的 基本 原 则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范 围 的基 本 原 则 , 指 确 定 行政 诉 讼 是
张振 才 , 张 群
( 安徽师范大学 , 安徽 芜湖 2 10 ) 4 0 3
摘
要 : 行政诉 讼 中附 带提起 民事诉讼 , 在 是行政 审判 实践 中经常遇 到的 问题 。但 对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范围 , 国《 我 行政诉讼 法》 未作 出明确规 定 , 在行 政 审判 实践 中的认识 不 一致 。
第2 5卷
第 6期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0URN OF XI Z AL N H0U T AC E HE UNI ER I RS V S TY
Vo . No 6 125 . De .20 9 c o
20 09年 1 2月
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 范 围探 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