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拟稿)

合集下载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凡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录取通知书;2. 身份证或户口簿;3. 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注册,并发给学籍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在学籍注册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应办理学籍变动手续:1. 转专业;2. 调换班级;3. 休学;4. 退学;5. 其他学籍变动情况。

第八条学生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应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1. 学籍变动申请;2. 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学籍保留与恢复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各项待遇。

第五章学籍注销第十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应予以注销学籍:1. 自动放弃学籍;2. 休学期满未复学;3. 被开除学籍;4. 其他应予以注销学籍的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注销后,学校收回学籍卡,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动、保留、恢复和注销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十七条教师应积极配合学籍管理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向学生宣传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学籍变动所需材料。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和应用的过程,包括学生入学、注册、学习、休学、退学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绿色学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关心学生身心健康。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学生评价、学业规划等活动,提高学习成绩,培养综合素质。

第五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各教学单位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工作流程第六条学生入学报到:新生入学前,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入学报到手续,如不报到或逾期报到,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学生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注册手续,如未按时注册,则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学习管理:学校将分班、选课、考试等学习管理工作纳入学籍管理范围,学生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学习任务。

第九条休学管理:学生如须休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学制。

第十条退学管理:学生如须退学,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退学,退学后将不再享有学籍。

第三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信息库,保存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相关信息,确保资料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学校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档案管理:学生如需学籍档案,需提前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考核第十四条学校应每学期开展学籍管理工作考核,对学籍管理工作做出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学籍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学生申请档案管理等方面。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五条新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教育,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要求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对其进行学籍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建立学籍档案。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借读等原因需要变动学籍的,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专业的录取条件,经转入专业同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方可休学。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学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退学。

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依法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借读应当符合学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借读。

第四章学业考核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承认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应当符合学校的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纪律处分第十七条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拟稿)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拟稿)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同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学院财务处开具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经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真实。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籍注册时,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张。

第六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注册。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升(降)级等情况需要办理学籍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转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二)休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持休学证明离校。

(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复学证明,学生持复学证明返校。

(四)退学:学生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学生离校。

(五)转专业、升(降)级:学生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籍管理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三)负责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四)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五)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十一条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纸质与电子档案并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院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查出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同时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学院财务处开具的交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经学生工作处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第六条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在学生中实行弹性学制培养方案。

第七条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

无论何时原因(包括休学),本科学生在校修业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八条学生修业年限达到四年,因所学课程不能达到毕业要求,应提前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

第九条学生在延长修业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二)延长修业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考核课程考核后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一律载入学生学业成绩卡和学籍卡。

学业成绩卡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籍卡在学生毕业二年后归入学院档案室。

第十一条考核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

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考试,为首次考试。

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

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各种不同形式。

第十三条考核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第十四条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平时成绩(包括出勤、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

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占70-80%。

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践、军事训练、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等均要评定成绩。

不及格以一门计。

校内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考勤、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应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考勤以及身体素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因疾病体残等特殊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由本人提出申请,附上有关证明,经系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十七条《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课》课程成绩由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德育考评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按6:2:2的比例核定。

期末理论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核定,德育考评成绩由各班级辅导员核定。

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系同意,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修读第二专业,考核合格,发给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学习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学业预警:1.一学期中所修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达到或超过15学分;2.各学期累计所修课程经考核(含补考)不合格达到或超过25学分。

学业预警由教学管理部门向学生发出。

第二十条免修规定: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学管理部门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至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和学生。

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一)对院外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二)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三)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四)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

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

(五)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或“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但应当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保健课”字样。

(六)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学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期修读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除考试作弊、擅自缺考等不得补考外,允许开学前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的听课形式分为下学年跟班(下一年级)进行重新学习和集中办班重新学习。

不及格课程的补考,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

重新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未参加重新学习的课程,毕业前不予以补考机会。

最后一学年上学期成绩不合格者补考之后仍不合格,需参加重新学习。

重新学习的考试与毕业前补考同时进行。

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或由各系在适当时间安排。

补考成绩不及格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考试课60分及60分以上成绩按60分记载,考查课60及60分以上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新学习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期末前四周向所在系办公室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重新学习每学分100元收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到系办公室登记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缓考、旷考规定1.缓考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批准,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2.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

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获得学分,必须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学习。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减免重新学习过程,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或参加补考,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特别情况经批准。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凡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其表现最多给予一次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

学生上课、军事训练、实训、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等都应考勤。

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

对旷课(经批准间断性听课的除外)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必须重新学习。

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教学小组)主任审核后,其中两份送学生所在系(一份由系存档,另一份由系转给教学管理部门),教师自留一份,并据以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系,由教学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复查试卷。

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经招生统一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和转学:(一)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也可以自行提出转系、转专业。

(二)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转入系考核认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院提出意见,经转入学院考核认为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院别的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院内转系(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主任签注意见,拟转入系审核同意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学生申请转学,须本人申请,本院和拟转入校同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