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法令规范汇总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非法集资与金字塔式传销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进行了严厉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打击手段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一)刑法规定根据我国刑法,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众多人之力量,通过民间借贷、发行股权、借款等方式大量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属于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反传销法》规定我国于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对金字塔式传销的法律规定和打击方式。
该法规定禁止各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招收新成员缴付入会费、购买产品等方式,向下级成员发展下线继续发展下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对从事金字塔式传销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没收财物等措施,并可以对金字塔式传销组织定罪处罚。
二、打击手段(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监管,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管机制。
例如,成立了国家非法集资和金融犯罪信息中心,集中收集、分析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信息,提供实时的监测和预警。
同时,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公安、银监、证监等各部门联合进行打击,形成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针对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性质,国家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
利用广告、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的危害,提醒人们保持警惕,不上当受骗。
此外,加强了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相关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打击行动为了打击非法集资和金字塔式传销,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行动。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传销犯罪是指以非法经营方式,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下线、发展新会员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刑法对传销犯罪有明确的规定与打击措施。
本文将依次阐述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并分析其实施的必要性和效果。
传销犯罪的规定主要在刑法中的几个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传销活动会涉及到招摇撞骗的行为,例如虚构合法协会、社团等机构并利用其名义进行传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中辅助、煽动或者组织会员实施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传销犯罪还涉及资金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如以非法的方式筹集资金、骗取公众财物等。
除了明确规定传销犯罪的定义,刑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措施,以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首先,刑法规定如果传销犯罪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犯罪分子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其次,对于故意参与传销犯罪或者为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再次,刑法还规定了对传销犯罪所得财物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非法传销组织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法对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的实施是必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传销活动危害严重,不仅会让参与者面临经济风险,还会破坏经济秩序、伤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通过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可以有效地遏制传销犯罪的发生,并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其次,刑法的规定与打击措施也起到了威慑作用,使得潜在的传销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轻举妄动。
同时,刑法的规定还能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打击传销犯罪组织,削弱其影响力,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然而,仅仅依靠刑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规定与打击措施是不够的。
要实现对传销犯罪的全面打击,还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积极配合。
打击传销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打击传销工作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传销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打击传销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
第三条打击传销工作是指依法开展打击传销活动,追查传销组织,惩处传销犯罪行为。
第四条打击传销工作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打击传销活动。
第五条打击传销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强化宣传教育和预防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和侦查打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第六条打击传销工作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有关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第七条全社会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打击传销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统一协调打击传销工作,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打击传销工作专项工作组织机构,配备专业化工作人员,加强人才保障,提升工作水平和效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及时掌握线索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打击传销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及时纠偏提升,推动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并参与到打击传销工作中来。
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打击传销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果。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传销管理制度典范

传销管理制度典范第一条为规范传销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传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传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传销的企业及其经销商,传销企业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传销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行业正常秩序。
第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传销活动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备案手续,接受中国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传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传销管理部门,负责传销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传销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内部机构,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加强对经销商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传销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和交流会议,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合作,促进企业整体发展。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传销企业应当公开产品信息、价格、销售政策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十条传销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传销企业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等手段招揽顾客,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经销商,不得进行传销活动。
第十三条传销企业应当明确规定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经销商的行为进行激励和惩罚,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五条传销企业应当加强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经济、法律、政治等风险。
第十六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应对各类风险事件,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第十七条传销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配合政府开展传销治理工作,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传销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配合政府的调查和检查工作,主动纠正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公通字[2013]3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3.11.14【实施日期】2013.11.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传销工作管理制度规定

传销工作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传销工作,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传销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传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传销工作管理活动。
第三条传销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传销工作制度,规范传销行为,维护行业形象。
第四条传销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销工作管理制度,制定规范操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传销企业应当设立传销工作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岗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传销工作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销工作报告和督查制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和上级机构报告传销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传销企业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传销活动管理第十一条传销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传销企业应当明确传销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和规格,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夸大承诺。
第十三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和服务监督制度,确保传销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传销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传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销奖励和惩罚制度,激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规范传销行为。
第十六条传销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评估传销活动效果,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传销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提供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定期对传销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023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总结

2023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总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日益普及,传销问题成为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挑战。
为了打击传销,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3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对2023年打击传销法律法规宣传进行总结,以期加强人们对传销的认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一、法律法规发布情况2023年,我国新发布了《反传销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传销活动的立法,明确了传销的定义、禁止传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的措施等内容。
该法对于打击传销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此外,还发布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如《反传销法实施办法》、《网络传销行为举报暂行办法》等,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更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打击传销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明确传销的定义新发布的《反传销法》明确了传销的定义,将传销定义为利用会员制、裂变式发展等方式,通过诱导、引诱他人参加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建立层级关系,通过货币或非货币手段,发展下线人员,形成人员网状关系,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为幌子,获取非法利益。
2.禁止传销活动《反传销法》明确规定,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都是非法的,禁止组织、参与、宣传和设立传销组织。
同时,规定传销组织应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真实性和合法性,禁止虚假宣传、欺诈、强制消费等行为。
3.打击传销的措施为了打击传销活动,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传销活动的监管,加大对传销活动的处罚力度,强化对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建立传销信息公开平台等。
三、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为了提高广大公众对传销的认识,加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2023年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教育的途径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开展持续、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此外,还利用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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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
1、參加人身分
2、退出傳銷組織
(二)立法意旨
避免參加人因人情壓力或一時的激情而貿然加入多層次傳銷事 業,確保參加人自由進出傳銷市場,以維護參加人的權益。
15
多層次傳銷執法重點(二)
(三)退出退貨類型
1、解除契約(公23條之1、公23條之3) 2、終止契約(公23條之2、公23條之3)
3
傳統通路結構
多層次傳銷結構
製造商或進口業者
大盤經銷商
多層次傳銷事業
(製造商或進口業者或批發商)
中盤經銷商
傳銷商 傳銷商
傳銷商
店面零售商
傳銷商 傳銷商
傳銷商
消費者
消費商 消費者
消費者
4
公平交易法對多層次傳銷之定義
多層次傳銷定義(公8)
(一)主體:傳銷事業及參加人 (二)客體:商品或勞務 (三)要件: 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介紹他人參加 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給付一定代價
350 萬元 係購買商品,其餘 7,000 元分別匯 款至指定之 7 人 入會費 13,000 元,介紹人即可領
汽車租賃
92.06.30
合利國際汔車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 中華防火安全協會等 3 家事 業及個人
1
90.08-92.06
4,000 人 以上
9568 萬餘元
1,050 萬元 取 8,000 元之介紹金,另小客車月 租費 26,000 元 原住民 為 主要吸收對象、以訛詐
多層次傳銷法令規範 及案例解析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
報告大綱
多層次傳銷之法令規範? 合法與變質傳銷之區別? 違法多層次傳銷案例類型? 公平會如何管理傳銷事業? 問題?思考!
2
多層次傳銷之概念
一、事業訂定行銷計畫,利用加入者之「人際關係」及結 合獎金制度,建立多層級組織網,以推廣、銷售商品, 為無店舖行銷的一種。 二、特質:與傳統店舖通路有別,將縮短行銷通路所撙節 之費用回饋予消費者及參加人。 三、缺點:人際網路的運作,組織龐大、參加者眾,一旦 遭不肖商人變質設計作為詐欺斂財的手段,衍生坊間 所謂的「老鼠會」,輕則個人財務損失,重則影響變質多層次傳銷(公23) (一)構成要件(公研釋008號)
1、參加人獲領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1)參加人的獎金來源
A.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 B.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利潤 C.兼含A&B兩種屬性
(2)倘A的獎金數額占其總獎金50%以上,即可被認定為「主 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
(1)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 行為之事業,然亦為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 (2)參加人倘符合下列情形,可認其對於整個變質多層次傳銷活動具 有重要之影響能力,並因此獲得不法利益。 – 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 – 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 – 積極參與傳銷組織之擴散行為 – 領得高額獎金及不法利益
1 2
包括共享人生公司、超越世紀公司、廖文志 共享人生公司、超越世紀公司各 1,000 萬、廖文志 500 萬
11
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一覽表(二)
90 年 7 月至 97 年 8 月變質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例彙整表
違法類型 時間
91.10.23 網頁服務
被處分人
林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 17 家事業及個人1
申辦門號 行動電話簡訊 服務 油票
91.07.08
89.08-89.12
1,462 人
380 餘萬元
2
1,200 萬元 手機金額發放 獎 金,手機出售價 差退佣 2,600 元 銷售行動電話簡訊搭配贈送樂透 彩券,每單位 1,680 元 行銷中國石油股 份 有限公司及福
3
91.10.14 金積公司
91.02-91.03
12
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一覽表(三)
90 年 7 月至 97 年 8 月變質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例彙整表
違法類型
玉器、明日葉 及豎琴等
時間
被處分人
違法期間
90.09-92.04
參加人數
3,000 單位
吸金規模
3,000 萬元
罰鍰金額
其他特徵
每單位 10,000 元,其中 3,000 元
92.04.28 王宮田(易富企業社)
91. 01.25 台灣樂威公司 91. 02. 07 原基公司 90. 08.27 藝華公司 91. 01.31 共享人生公司等 個人
1
90. 05-90.10 90. 05-91. 01 89.11 -90. 03 3 家事業及 89. 07-91. 01
5,098 人
8,244 萬元
1,000 萬元 銷售「鑽石」 ;每口 2,500 萬元
19
退出退貨違法類型
1. 扣除非法定得扣除項目
手續費、收件中心收件費 (95049利吉威) 刷卡手續費(2.5%~3%)(94134威盛、96109金寶利威) 帳戶管理費(核貸金額16%)(95049利吉威) 分期付款違約金(94082巔峰、95049利吉威、95065通路新貴) 終止契約事業取回退貨之運費(95065通路新貴、95049利吉威) 贈品價值(94066階梯、94082巔峰) 上線獲領的獎金(94134威盛、95049利吉威)、上線積欠事業的 款項(94134威盛)
9
變質多層次傳銷(四)
(三)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惡害
(自90年7月起迄97年8月止共計21件)
1、無固定投資、結束容易、期間短、另起爐灶。 2、受害者眾(約18萬人) 3、不法利益高(約40億元)
(四)違法行為特徵
1、傳銷商品或勞務與獎金脫勾(如公排) 。 2、以入會費為主要的獎金來源。 3、傳銷商品或勞務已虛化,實際使用及轉售等情形偏低。 4、高額的獎金。
(四)退出退貨違法類型
16
解除契約(公23條之1、公23條之3)
一、書面通知 二、簽約日起14日內 三、退貨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四、法定得扣除事項 (一)毀損滅失價值 (二)退貨當事人之該筆退貨所獲領的獎金 (三)退貨商品之運回費用 五、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網頁服務
91. 06. 03 陳信和(環球科技網)
90. 09-90.12
1,000 人
700 萬元
300 萬元 全球公排;每口 200 美元
含前案網站 92. 07.2 4 廖文志 91. 02-92. 07 序號達 48 萬 號以上
9 億 4 千萬元 以上
5,000 萬元 全國公排;每口(序號)3,700 元
20
退出退貨違法類型
2.未依原購價格或其90%買回商品或勞務
91041網羅網:解除契約以90%買回,事業稱其銷售之個人網 路商店一旦設定、開啟,對該公司而言即產生成本及費用。 96015美商寰泰:終止契約參加人要求事業買回優惠套組內的 部分商品,事業將該其已使用之部分商品回復為非優惠價格, 並將此差額總數作為原購價格,以其90%買回。 96160神奇傑克:將終止契約參加人未主張買回之商品價額, 計入10%的扣款範圍。
17
終止契約(公23條之2、公23條之3)
一、書面通知 二、簽約日起逾14日 三、 90%買回義務 四、法定得扣除事項
(一)價值減損 (二)退貨當事人之該筆退貨所獲領的獎金
五、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8
退出退貨違法類型
1、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參加人退出退貨 2 、扣留退貨退款 3 、未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退貨退款 4 、扣除營業稅額 5 、扣除刷卡手續費 6、扣除分期付款之銀行違約金 7、扣除行政手續費 8、扣除上線已獲領獎金
13
變質多層次傳銷案件一覽表(四)
90 年 7 月至 97 年 8 月變質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例彙整表
違法類型 時間 被處分人 違法期間 參加人數
8,347 卡
吸金規模
2,086 萬餘元
罰鍰金額
100 萬元
其他特徵
銷售「0965」國際隨身碼卡 每卡 2,500 元 全國公排;銷售電子飛鏢機,每 台 88,000 元 公排模式完成矩陣傳銷組織,即 可獲一定金額獎金
100 餘人
35 萬元
100 萬元
92.01.02 賀寶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91.04-91.10
7,560 人
723 萬餘元
80 萬元 懋興業股 份 有限公司所發行之油 票為主
1 2 3
包括中華防火安全協會、伍捻田、藍光秀 以會員人數及手機出售退佣金額推估 中華防火安全協會 1,000 萬、伍捻田及藍光秀各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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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之法令規範
◎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 (公§ 8、§ 23、§ 23之1至23之4、§ 35、 § 41、§ 42、§ 42之1)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總則、報備程序、參加人之權利義務、傳銷行為、業務 檢查及附則共6章)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須知 ◎本會對於多層次傳銷案件之處理原則
互助會
94.06.23 靈骨塔
91.12-92.06 91.02-92.05
200 餘人 2 億 6 千餘萬元 1,580 萬元 5 以 4 的倍數公排領獎金 7,000 單位 4,670 萬元 700 萬元 每單位 6,500 元
92.05.13 林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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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林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完美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哈網服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家事業及劉英乾、吳秀琴、陳許美、許靜蘭、趙培植、張維智、賴誠智、呂 春成、曹永東、趙秦豪、黃素月、黃譁栗、張崑宗、陳燦鴻等 14 位參加人。 分別處林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完美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哈網服股份有限公司各 1,100 萬元;劉英乾 500 萬元;吳秀琴、陳許美各 300 萬元;許靜蘭、趙培 植、張維智、賴誠智、呂春成、曹永東、趙秦豪、黃素月、黃譁栗、張崑宗、陳燦鴻各 100 萬元;命完美世界公司、超哈網公司應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歇業、林 鬱公司停止違法行為。 麗奇人生乙案參加人數及金額僅累計至 90 年 9 月,被處分人拒絕提供其後資料。 包括林譽哲、何秋光、吳汝英、洪清澤、高麗玲、陳紫羚(原名陳慧敏)、黃彭秋霞、葉秉源、王文通、彭孟熠、朱宸緯、林顯忠等 12 人。 除命林譽哲等 12 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分別處林譽哲 300 萬元、何秋光 300 萬元;吳汝英、洪清澤、高麗玲、陳紫羚(原名陳慧敏)、黃彭秋霞、葉秉源、王文通、 彭孟熠、朱宸緯各 100 萬;林顯忠 8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