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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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的演变和直销

传销的演变和直销

传销的演变和直销一、传销定义的演变传销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哈弗大学数学系的两个学生,二人开始只是研究倍增学,比如1变2,2变4这样的数学模型。

他们天才的把数学倍增原理用到营销上,并获得了惊人的效果,在美国这种行销模式就叫做传销,在日本和台湾叫做行销,在其他地区叫做直销.传销,就是传销组织通过多层次(MLM:Multi-Level Marketing)、独立传销商来销售或提供劳务,每个传销员除了将货物销售以赚取利润外,还可以介绍、训练他人为新的传销人,并建立新的销售网络来销售公司货物,在公司获取更多利润的同时,每个传销员也在自己的销售网络中获取相应的差额。

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

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

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后,一些不法分子顺风跟进,他们打着传销的招牌,招摇撞骗,怂恿被游说的对象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高昂的假冒伪劣商品,加入到传销队伍中来。

在整个传销网络中,真正受益的只是那些处在传销“金字塔”网络顶端的极少数人,绝大部分传销人员不仅没有挣到什么钱,到最后反而血本无归,有的还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由于1998年我国对传销政策的调整,逐步有人用直销一词来代替了传销一词。

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人们把“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为“直销”。

而把无专卖店的多层次经营方式称之为“非法传销”。

“传销”一词反被淡化了,没有了明确的定义。

随着直销立法的进程,2005年9月1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再次对“什么是传销?什么叫传销?”给出了最新的明确的定义。

安利公司就是根据法令,改变以往的模式“专卖店加直销员”的形式出现,不是传销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作者:王涛来源:《犯罪研究》2014年第02期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

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

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

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

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

因为当时又感冒,我基本都是低着头打瞌睡的。讲的什么,现在一句也记不住了,然后到住处,几个人都坐在沙发上玩手机,其中一个人说这里有WIFI,我说密码多少,他说他也不知道,然后另一人说电视柜下面的抽屉里的纸条上有密码,我一找还真找到了,然后就回到房间躺在床上上网玩手机了。
不知道多久,有人喊吃饭了,就出来了,大约有十几个人,坐在一圈,还有几瓶洋河酒(不是什么蓝那种高档的,但应该不是什么差的洋河酒,本人不喝酒,对酒不太了解)后面陆续上了几样菜。说真的,你家来客人了,上的菜也未必有他们的好。而且每天三顿饭都是如此,但是只有晚上有酒,而且喝差不多就行了,没见过客人大喊着喝酒的吧?喝过一轮,你再给他上酒,够了够了,好,要的就是这句话。为什么中午不上酒呢?(你带人来是想人家投资的,万一喝多了,一睡一天,你还能玩耍不?)
解密:1040工程传销背后第三代模式,传销真的进步了。[转]
根据行业的说法,广西那边的传销属于1040工程,也属于资金运作的第二代。其实从2014年(可能还要早)有了第三代了,第二代,也就是1040工程,投资是69800元,具体的运作我不太清楚,各大新闻上还有我下,你回本的51000元,是不是你一个人都没有介绍啊?为什么是这样?为什么?
这是在你一个人都没有介绍的情况下,你在B层,发展层27人又满了,有贡献的人升为C1,你一个人都没介绍的,就拿着你的51000元回家吧。问题来了,钱真的能拿到吗?我一开始也是这样想的,其实这个钱你确实可以拿到,因为发展层每进一名成员,当天这个钱就会打到你的卡上。有人问,真是这样吗?真是的,我家亲戚拿到钱,他们有个微信圈的,所有人都加在里面,每进一名新人,都会有通知。
我的主题是,传销进步了,为什么说现在传销发展的人性化了呢?
第品
第三,自愿加入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

简述我国规制传销工作的发展历程作者:来源:《商业文化》2019年第19期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一些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

当时,直销、传销是混为一谈的。

随着对传销行为认识的深化,以及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我国对传销行为的规制,经历了一个从“允许进入—限制发展—全面禁止—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演变历程。

允许进入时期上世纪90年代,国际上一些直销企业进入我国。

这一时期,由于对传销活动的特殊性研究不够,对传销这种新型销售模式并不了解,管理经验不足,没有予以禁止,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和行政规制。

以上门推销为主要形式的传销,迅速从我国沿海波及内地,传销公司遍地出现。

一些不法企业、组织混水摸鱼,肆意敛财,一时间真假传销鱼目混珠,行业混乱不堪、无序发展。

截至1995年12月底,全国共有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163家,参加人员约40万至50万人。

限制发展时期从1993年起,随着非法传销引发的各类事件纠纷不断被媒体曝光,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传销的发展动态。

1994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工商公字[1994]第223号),要求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同年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要求暂停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对已登记注册的相关企业,责令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此后,多层次传销发展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但因有的地方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多层次传销活动又有所蔓延。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认为我国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要求传销企业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严禁跨地区传销。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

揭秘传销组织真相犹如温水中的青蛙一样,在缓慢、渐进、周密,甚至“ 科学”的洗脑流程之下,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之中,在一股庞大的无处不在的“气场”的影响下,经过无数次的“洗脑攻心”后,仅仅在传销组织内呆一个月,便能让一个人发生他自己也想不到的变化。

文/ 夕曦温暖的“陷阱”2009 年4 月末的一天,家住四川省农村的刘师傅被自己侄子以做工程的名义骗到广西柳州市传说中的“柳来开发区”时,他并不知道,自己要去的这个“柳来开发区”是传销组织凭空杜撰出来的一个名词。

其真实的地点并不在柳州市,而是在邻近的来宾市。

在民间反传销人士的口中,来宾被称为是“曾经的传销之都,‘连锁销售'的革命圣地”。

2007 年5 月,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曾经以“广西来宾缘何成为传销天堂?”为题,对这个地区的传销形势予以了曝光。

尽管总遭打击,但以民间“反传销联盟”所掌握的情况来看,广西省内的传销现象有愈来愈烈的趋势。

在反传销志愿者建立的QQ 群内,每天都有受害者加入。

以至于从广西省的传销魔窟中逃出来的人,留下了这么一句话:“如果有人叫你去广西做事,很好赚钱的话,那70%就是骗你去做传销;如果说叫你坐车到广西柳州那就90%是搞传销;如果广西来宾的话,那就是100%的传销!”当然,从来没有上过网的刘师傅是不知道这些的。

刘师傅刚到柳州火车站,所感受到的是一种这辈子从未感受过的“温暖”:来接自己的侄子等人一见面就热情的打招呼,还二话不说,将自己的行李搬到了一辆出租车上驶向来宾,下车时还抢着付车钱;刘师傅刚掏出烟,便有人抢着举起打火机来帮他点;到了住处之后吃饭时,刘师傅必须是第一个动筷子的人,而且好酒好菜的进行招待;起床后,立刻会有人主动来叠被子;衣服刚一换下,马上有人拿去洗;甚至还有人主动帮他洗脚、洗袜子;最夸张的一次是,刘师傅不小心打了一个喷嚏,竟然立刻就有七八条手绢递了过来,没有一个惧怕自己染上H1N1甲型流感……侄子和他“同事”们的所作所为,让刘师傅骤然感觉到了一种久违的亲情,和一种家庭般的温暖。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

传销三十年的门派、模式与变种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1期传销界习惯根据地域的不同分为南派和北派,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睡地铺、是否打人。

北派传销以“三商法”(分析“以人为店铺,无店铺经营的多层次直销,是一种人员销售)、“五级三阶制”(奖金分配制度)为制度,入门费主要有2900元和3900元不等,交了会费买产品(三无产品),或者根本没产品。

南派追求“纯资本运作”和“虚拟经济”,以金融投资的名义吸引中产阶级以上的人群,既没有公司也没有产品。

通过发展下线来拉人头认购份额,份额越多职位越多,取得的返利就越多。

传销三十多年也经历三代的变化,先后有三种模式:第一代传销模式“中国的传销江湖,是讓摇摆机给摇出来的。

”1990年,“摇摆机”风靡全国,这是一种按摩器材,当时一家独大的是来自台湾的品牌“爽安康”。

那时传销分为两个层次,两个流派。

两个层次指的是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

单层次传销是推销员只能将产品卖给一个客户,不允许客户再继续发展新的客户;多层次传销就是今天的传销。

当时的爽安康就是单层次传销,并且有牌照,属于“持牌经营”。

然而其经销商却致力于多层次传销,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它们将摇摆机的价格从6980降到1980,抢夺市场,混乱不堪。

两个流派是指温和理性的直销派别,以及靠打鸡血喊口号模糊产品的派别。

然而,在“挣快钱”这种巨大利益的引导下,传销以星火燎原之势不断的挑战监管的底线,遭到全面禁止。

第二代传销模式遭到全面禁止后,传销人员再也不说“传销”二字。

然而,传销依旧盛行着,只是将战场转移到了地下,“猫捉老鼠”的游戏自此拉开帷幕。

在这个阶段,有一些人退出了传销界,不愿意再过睡地铺“吃大锅饭”的苦日子。

出现了第一个传销界“教父级”人物郑永森,在被公安部门破获后,郑永森夫妇逃往国外。

传销模式进入了“网络营销”,无数高收入、学历、智商的人在这个模式里玩得风生水起,赚了别人想都不敢想的金钱。

第三代传销模式进入第三代,传销也出现了新变种:传销模式没公司,没产品,以“拉人头、高额入门费”为主,随着互联网极速发展,传销组织者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传销人员的心理历程

传销人员的心理历程

传销人员的心路历程虽然标题是传销,实在是因为用这两个字眼才能第一时间抓住您的眼球,避免因为词语的含蓄而掩盖了文章的真意。

其实我希望大家管这种业务叫“阶梯制销售”。

阶梯制销售从业人员(以后我们简称“从业人员”)心路大概要经历3个阶段第一阶段,与亲友磨合第二阶段,发展陌生人第三阶段,帮扶下线在第一阶段,从业人员入伙前,往往要经过抗拒,怀疑,倾听,理解,担心,认可,投入的情绪反应的。

在这个艰难的过程中,他的身边会有一个销售团队在对他公关。

我们不细讲这些,重点剖析一下被发展人员的心理。

入伙后,从业人员会尝试用标准话术跟亲友推销。

这个时候他或者她有着沉重的心理负担,因为他亲友的反应是未知的。

这个时候是非常关键的,这个时候接到推销的假如是你,你会是什么反应?1.你会质问对方:你在搞传销?2.你会质问对方:你被洗脑了?3.你会劝诫对方:不要干这个。

从业人员会有什么反应,我估计你已经知道了。

——1.(很难过被误解了,又很着急,还很担心亲戚不信任自己,多数人会马上辩解)这不是传销,这是做生意。

(心想:领队说得没错,刚开始亲戚都会误会我,认为我在做传销)2.不是被洗脑,你来听一听就知道了,他们讲的都是教人成功的,教人致富的,教人给家人带来幸福生活的。

3.为什么不可以干,这又不违法。

像安利,纽崔莱,等等都是国家认可的。

这个时候的你,又会是什么反应?1.这个不可能挣到钱的。

从业人员会有什么反应——他们都挣到钱了,有的挣到上千万,有的几百万,住豪宅,开名车,吃五星级酒店,每天收入几万块。

我有不笨,我又不傻,我为什么挣不到。

你会发现,你说的每句话,都被化解了。

这个时候的你,很容易气急败坏,又不知道怎么劝才好。

反正心里想着,坏了,他肯定是被洗脑了,中毒不轻。

问题已经在向着你不希望的方向发展了。

可你只有着急,却无能为力。

怎么办?办法还是有的,关键就在于你的心理被从业人员带头人研究透了,甚至你每句话是什么,他们都事先告诉了从事传销的你的亲人,并打了预防针。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_新智案_起底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_新智案_起底

当传销拥有了“超前的商业运作手法”、优质的产品、数以十万的大学生群体跟随,你如何对其界定?“新智培训网传销案”(简称,“新智案”)就是这样的。

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全国最大的网络传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之一的车守锋已经向一中院提出上诉,而该案刚刚被一中院立案,“案件估计不会拖太久就会审结,但具体时间无法保证”。

此前的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新智案”中的车守锋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在记者拿到的该刑事判决书中,海淀区法院认定,车守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作为一家工商注册名为江苏省盐城市德仁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车守锋最初的身份是新智培训网的会员,之后,成为了直销术语中的所谓新智培训网核心“经销商”,身份转变后的车守锋陷入非法传销经营。

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受到车守锋的传销发展,仅35名被抽样入会学生交纳的会费合计就达52万余元。

作为国内最大的网络传销案,车守锋实际上已经是最后一个被审理的新智培训网案的犯罪嫌疑人。

在此之前,重庆于2007年底、江西萍乡于2008年底“一些游走在‘灰色直销’边缘的企业,由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奖励制度又过于激进,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和发展并不随着人员的增长而迅速膨胀,那么必然导致该奖励制度最终会超出企业的承受程度,从而使得很多‘灰色直销’变身传销企业。

”。

国内最大网络传销案:“新智案”起底文 丁磊 蓝志凌已分别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江西萍乡相关法院通过审理认定,新智网在中国境内所采取的经营方式,是一种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即“拉人头”)及以发展下线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即“团队计酬”)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据了解,自2002年至2007年8月,“新智网”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十余万人,经营额达4.12亿元。

事实上,新智培训网有着多层次的公司谱系。

“新智网”是新加坡新智国际公司于1999年建立的一个网站,主营网络教学资源,包括电子书、视频资源、电视电话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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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前世今生【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作者】王涛【期刊名称】 2014《犯罪研究》第2期【页码】 90 【栏目】检察官论坛传销是中国特有的名词,是伴随着直销这一营销模式进入国内而出现的。

由于传销引发的混乱状况以及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其内涵和外延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而作为传销类型之一的“团队计酬”(又称多层次直销)也不例外。

一、行政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下发之前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下发《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前,所谓的“传销”实际上等同于国外的“直销”,分为单层次传销(直销)与多层次传销(直销),且具有合法依据。

如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传销是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它包括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可见,《办法》中关于多层次传销的定义反映了“团队计酬”的基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团队计酬”作为正当的营销模式为我国法律所允许。

(二)《通知》施行之后至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颁布之前《通知》第2条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至此,《办法》中的“传销”(直销)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论单层次传销(直销)还是多层次传销(直销),均属于查禁的范围。

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2条第(1)项也规定,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属于传销行为。

可见,“团队计酬”因法律政策的调整由合法行为演变为违法行为。

(三)《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之后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并承诺在3年内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为此,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日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将直销定义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这意味着我国的直销等同于国外的单层次直销,且从“传销”中分离出来,被予以合法化。

同时,《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第2条、第7条分别对“传销”进行了概括定义和列举,将传销分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三种类型,即(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其中,“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属于国外禁止的“金字塔式销售”,而“团队计酬”则属于国外允许的多层次直销。

由于“团队计酬”具有组织的封闭性、交易的隐蔽性以及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监管难度很大,加上我国市场规则不完善,群众消费心理不成熟,诚信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团队计酬”在实践中很容易演变成“金字塔式销售”,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他人利用“团体计酬”进行欺骗活动,《禁止传销条例》仍将“团队计酬”列入传销予以规制,这也表明我国尚未完全解除“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

二、刑法意义上的团队计酬(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时的“传销”随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的变化而变化,具体可参照《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传销”的认定。

因此,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二)《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之后至2013年《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之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

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这里对“传销”的定义采用空白罪状,即依《禁止传销条例》确定,并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团队计酬(多层次直销)认定为犯罪。

对此,有人认为,“这种把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式传销混为一谈的定义,既不符合国际上的直销通则,也不符合中国直销发展的客观需要,显得很不科学”。

所以,最终获得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稿)对传销的定义采用了叙明罪状,仅包括“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和“收取入门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两种类型,而不包括“团队计酬”。

由此引发争议,即对“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还是仍依《批复》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认定。

(三)《意见》施行之后《意见》针对上述争议,进一步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概念,并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为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明确禁止“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而团队计酬即多层次直销,已成为全球直销市场的主流。

目前,直销行业中90%以上的公司都是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

而且,大多数开放直销业务的国家和地区一般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

‘可见,刑法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而不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基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体现了刑事立法的谦抑精神。

三、“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明确“团队计酬”式传销(多层次直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区别是正确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前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有无收取高额入门费。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销售人员获得从业资格无需缴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以直接收取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产品”等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第二,收入来源不同。

在“团队计酬”式传销中,“上线”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自己的销售业绩取得的劳动报酬,另外一部分是按照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得的提成。

虽然“上线”的部分收入来源于“下线”,但这部分收入系上线招募、辅导、培训下线的劳动收入,应该从受益的“下线”的收入中支付,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

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人员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发展下线人数的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可见,“团队计酬”式传销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的存在与维系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成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第三,有无真实产品和退货保障。

“团队计酬”式传销以销售产品为导向,不仅有真实的产品,而且产品定价基本合理,有退货保障。

而“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产品”为幌子;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货,或者给退货人员设置重重障碍。

第四,有无退出自由。

尽管“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都存在发展人员并形成上下线关系的情形,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从业人员有加入、退出自由,在认可这种组织结构上完全取决于个人意愿。

而在“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中,从业人员一般没有退出自由,“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更多的是通过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在限制从业人员人身自由中形成的。

四、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处理问题《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后,关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行为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

有人认为,《批复》不因《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而失效,《批复》的部分内容应当继续有效,即对于“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传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而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则继续以非法经营罪认定,这样就使得对传销行为的刑法规制,由非法经营罪一个罪名的单轨制转变为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两个罪名的双轨制。

也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后,《批复》应当自然废止,因为《批复》与《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冲突,且后者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前者;对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能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其仅属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违法行为;对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只要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无罪处理。

《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行为性质,即对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也与2013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契合,该《决定》以《批复》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为由废止了《批复》,这也意味着,对于情节严重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能再依《批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而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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