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严打传销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传销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传销活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传销活动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严打传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概述1.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这一规定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宪法依据。
2.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虚假宣传;(二)虚假交易;(三)商业贿赂;(四)侵犯商业秘密;(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传销活动中的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三)侵犯财产权利的;(四)妨害社会管理的。
”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能触犯该法的规定。
6.其他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2013年全国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答案

2013年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D【解析】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本题中将“暴力劫取”解释为“抢夺,盗窃”超过了字面含义,不属于文理解释。
而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本题中为了将不包含在法条中的含义纳人而对法条含义进行扩充,将“暴力劫取”解释为“盗窃,抢夺”则属于扩大解释。
因此答案选D。
2、B[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这道题出得很具有实效性,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适用保护原则的条件:(1)外国人犯罪;(2)对中国公民和国家利益的犯罪;(3)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但犯罪地不受处罚的除外。
糯康泰国境内实施犯罪,不在我国进内,显然不能使用“属地管辖”,糯康也不是中国人,显然也不能适用“属人管辖”,糯康在国外侵犯了中国公民和国家安全利益,按照我国刑法最低刑亦在3年以上,且泰国法律也认为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因此,糯康的行为应适用“保护管辖”。
3、A[解析] 本题考查罚金的缴纳。
《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就是说,存在灾祸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减少或免除,而不存在“应当免除”的情形。
未成年人大多没有收入来源,其罚金可以由监护人垫付。
4、C[解析]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八种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对于拐卖儿童罪,主体年龄要求是16周岁,甲显然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但有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属于14—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情形,所以,甲应付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认定及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 中图分类 号 】 F 1 D 61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 62 l9(O 0 0- 04 (4 l7 一 152 l) 10 4-0)
2 0世纪 9 O年代初期 . 直销开始进 入 中国, 并快 速发展 , 因相关管 理法规 没跟上 , 一些不法 分子打着 “ 直销” 的幌子 , 采用虚假宣传 、拉人 头”收取高额入 “ 、 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 , 事传 销活动 。非法传销活动 从
北 、 I、 宁 、 四川 辽 河南 、 北 、 河 北京 、 海 等地 死灰 复 上
燃 。网络传 销等更 多 的传 销“ 种 ” 变 甚至 波及学 校 、
医 院 、 老 院等 . 养 参加 人 员 既有 学 生 、 岗工 人 , 下 也
有 国家 干部 ; 既有老人 、 年 , 青 也有少 年 。传销行 为
一
是 单位 不能成 为 组织 、 领导传 销 罪的 主体 ; 二是 组 织 、 导 传销 罪是 一种 行为 犯 : 是 组织 、 领 三 领导 传 销罪
与其他 罪可数罪并 罚 。
【 关键词 】 非 法传销 ; 组织传 销罪 ; 导传 销罪 领
【 o】 1 .9 9 .s.6 2 1 9 . 1 .1 1 d i 0 6 /i n1 2 — 5 0 0 . 0 3 js 1 2 00
一
、
准 确把 握 组 织 、 领导 传 销罪 “ 经济 邪 教 ” 的
本 质
传 销 组织 的理论 培 训是 培 养参 与传 销 人员 痴 迷 于
传 销 的最基本 、 最主要 的手段 。
近年来 , 法传 销在 安徽 、 非 浙江 、 江苏 、 湖南 、 湖
【 稿 日期 】2 0 — 0 2 收 09 1— 0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作者:韦加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
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断裂数罪并罚作者简介:韦加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澳大利亚邦德大学访问学者,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28-02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换而言之,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就是牵连犯。
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方法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就是牵连犯。
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
通说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
也即“从一重从重处罚”。
理由:牵连犯是行为人以犯一罪为目的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独立成罪的各行为,彼此为犯一罪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牵连性的主、客观方面考察,牵连犯触犯了数罪名,既不是单纯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其主观方面的恶性、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一罪大,较数个独立的罪要小。
所以,牵连犯“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是容易理解的”①。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正确。
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理论上(逻辑上)是牵连犯的具体犯罪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典型法律竞合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19年,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虚假信息诈骗他人钱财,同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又涉嫌敲诈勒索他人。
此案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诈骗行为2019年3月,李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
在借款过程中,李某谎称自己有一笔大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承诺在一年内还清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
王某信以为真,遂将10万元现金借给李某。
然而,李某并未将这笔钱用于生意,而是用于个人消费。
一年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还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王某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 敲诈勒索行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李某采取威胁手段,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好处费”,否则将对王某进行报复。
王某为了自保,被迫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好处费”。
三、法律竞合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法律竞合。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虚构自己有生意的谎言,骗取王某的信任,骗取10万元现金,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以报复相威胁,迫使王某支付2万元“好处费”,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法律竞合的概念法律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哪个罪名。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竞合。
历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2009年) 51.甲欲去⼄的别墅盗窃,担⼼⼄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
甲⼊室后未使⽤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条件是:必须⼆⼈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为。
本题中,甲请熟悉⼄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
另外丙的⾏为虽然不是实⾏⾏为,但是该⾏为是对甲实⾏犯罪起辅助作⽤的帮助⾏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但早有防备的⼄当天穿着防弹背⼼,甲的⼦弹刚好打在防弹背⼼上,⼄毫发⽆损。
甲见状⼀边逃离现场,⼀边⽓呼呼地⼤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中⽌ B.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C.甲的⾏为具有导致⼄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罪的中⽌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题中,甲已经着⼿实⾏枪杀⾏为,但由于⼄正好穿着防弹背⼼,未发⽣⼄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未遂。
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犯罪。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
数罪并罚
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虽然国家一直大力打击传销,但是传销仍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频频出现。
并且,由于传销的发展,传销已经不能满足这些不法分子赚取金钱的愿望。
因此,与诈骗相结合的传销就出现了。
那么,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呢?下面就请跟随365律师小编了解相关知识。
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
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传销罪又称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当传销活动中有欺诈问题存在时,是定集资诈骗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区分几点:第一是要看是否有传销的商品;第二是要看是否侵犯了金融市场秩序;第三是要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是要看是否有特定的对象。
做好这几点的区分,基本就能搞清楚是简单的传销组织还是利用传销组织搞诈骗。
并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的,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时构成该两罪的,应当按照分别犯罪的情形,分别判处刑罚,再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由此可见,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最关键的就是要找准两者的含义和区别。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通过诈骗手段进行传销活动的,但是也有同时触犯两者刑法规定的。
不过要注意的是,因为两者是不同犯罪所以应当分别判处刑罚而不是进行竞合。
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