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哪些光伏电站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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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最新】

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最新】

光伏电站要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光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缴问题上近来遇到诸多困扰,例如在招商引资阶段,地方政府承诺给与光伏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但在电站建成后,光伏企业却被要求每年按照征地或实际用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不仅疑惑:电站明明是在荒山、荒地甚至戈壁滩、盐碱地建设,为何还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再有,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光伏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是按照“点征”面积计税,还是按照电站实际占地面积(包括太阳板实际覆盖部分)计征?(注:本文主要是针对大型地面光伏电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展开探讨。

)光伏发电企业对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困惑►光伏发电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光伏地面电站一般都是在采光好、无遮挡的荒山、荒地建设,对于类似用地是否属于城镇土地,以及是否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按“点征”面积计征,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光伏企业征地一般只针对升压站、变电站、太阳板支架部分进行“点征”,但太阳板覆盖部分实际占地面积较大,光伏企业往往都是通过租地方式解决。

光伏企业应按照征地面积计征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光伏发电企业是否可能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央政府早在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其中明确了对光伏产业在财税和土地方面的倾向政策,但国家并未及时出台配套规定将其落实。

对此,光伏企业是否可争取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光伏企业困惑问题的理解►是否在城镇工矿区规划内是判断电站是否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知识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知识

光伏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一、光伏电站用地政策1、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分布式光伏电站。

2、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号)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3、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1)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

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

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2)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3)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林光互补”模式光伏电站要确保使用的宜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

4)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201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光伏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不同地区和支架形式用地设置了限制要求,现有技术基本能满足,主要注意开关站建设用地标准。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

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一、项目概述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光伏电站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光伏发电已经成为国家能源发展的重点项目之一。

而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作为光伏发电的一种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和潜力。

该项目利用水域资源,将光伏电池板安装在渔业用水面上,实现了渔业与光伏发电的双重利用,成为新兴的绿色能源项目。

二、税收政策光伏发电项目作为环保型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享受着一系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中,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光伏发电项目,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具体而言,项目运营商在购置光伏发电设备时,可以向国家申请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项目投资方的负担,提升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2. 所得税政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项目初期投资和建设阶段,若项目达到一定的标准,可以根据相关国家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到这一项目中,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

3. 土地使用税政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通常需要使用一定的水域资源进行建设。

根据国家政策,相关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甚至是免征土地使用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减轻项目的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4. 其他相关政策除了上述几项主要税收政策之外,对于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政策。

对于项目相关设备的进口和购置,通常可以享受一定的关税减免或免征政策。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投资者还可以获得相关补贴和奖励,进一步增加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三、政策优势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的税收政策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优势:1. 降低成本税收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提升项目的盈利能力。

特别是在初期投资时,政策的减免和优惠将为投资者节省大量资金。

土地使用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

(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税函发[1992]1440号)6.学校、托幼机构用地。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是土地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也是土地资源的一种利用方式。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标准和征收标准。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首先,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土地的使用面积、土地等级、土地用途和土地所在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土地等级系数×土地用途系数×地区系数×土地单价。

其中,土地等级系数和土地用途系数是根据土地的等级和用途确定的,地区系数是根据土地所在地区的不同而确定的,土地单价是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政府制定的价格确定的。

其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率和免征范围两个方面。

税率是指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的税额占土地价值的比例,税率的确定是根据土地的等级、用途和所在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免征范围是指一些特定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用途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比如一些农村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

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不仅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和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率和免征范围,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税收政策的实施。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滥用税收政策和违法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光伏风电土地性质

光伏风电土地性质

2013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13年全国林地管理检查情况》中,公布了将重点督办的18个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中,名列第一的就是一个光伏项目。

违法项目: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原因: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62.9534公顷;违法责任单位: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MW的项目,占地约250公顷,显然项目3/4的土地是合法的,只有1/4的土地是非法占用的。

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在前期工作中,没有对全部土地的性质进行核实!“土地性质”是高压线,不能碰!那什么性质的土地,才能用作建设光伏项目?哪些地类,是绝对不能碰的?本文参考并大量引用了“光伏资讯”两篇文章的内容、江苏华西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陆黎明的一份资料。

文章1:文章2:【收藏】土地性质大全!了解哪些土地可以做光伏!一、土地的分类(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按照“土地所有权”分1)国家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2)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项目开发者需要从哪个渠道获得土地。

2、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分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土地用途分类的分类,直接决定了这类土地是不是能用来做光伏项目。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和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

二、土地用途的细分,哪些可以用(参考:GB/T21010-2007 )上述分类相对笼统,对于非专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下文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上表中:1)“未利用土地”用“绿色”标记,此地类全部可以用做光伏项目场址。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有哪些?

免征⼟地使⽤税的有哪些?按照《⼟地使⽤税暂⾏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以⼟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

⼀、国家相关机构以及⽂化相关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宗教寺庙⾃⽤的⼟地,是指举⾏宗教仪式等的⽤地和寺庙内的宗教⼈员⽣活⽤地。

公园、名胜古迹⾃⽤的⼟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地。

以上单位的⽣产、经营⽤地和其他⽤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国家建设相关1、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企业内部绿化⽤地不免)2、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场地和⽣活办公⽤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地。

农副产品加⼯⼚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产单位的⽣活、办公⽤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其直接⽤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地。

3、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缴⼟地使⽤税5年⾄10年。

开⼭填海整治的⼟地是指纳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填海整治的⼟地,不包括纳税⼈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地。

三、卫⽣教育相关机构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地使⽤税。

四、其他机构1、对⾏使国家⾏政管理职能的中国⼈民银⾏总⾏(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机构⾃⽤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2、免税单位⽆偿使⽤纳税单位的⼟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所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以山东为例)

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所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以山东为例)

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所涉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分析(以山东为例)一、关于土地使用税及耕地占用税的相关规定使用一般耕地建设农光互补的光伏复合项目涉及土地方面的税收为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具体法规规定如下:1、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但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交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征收。

2、耕地占用税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并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2008年1月1日至今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使用一般农田建设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的影响没有区别,相应关条款对比如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具体规定了山东省各地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

二、农光互补型光伏项目不应缴纳两税根据国土资规[2017]8号及鲁国土资规[2018]4号的规定,“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发电项目等。

对于光伏方阵设施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在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

农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其场区用地将不改变土地用途,仍为一般农田。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均以变更土地用途为主要征税缘由,因此农光互补复合型光伏项目的场区用地依法不应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耕地占用税。

三、即便缴税的计税方式在全国各省市的实践操作中,几乎没有光伏复合项目的场区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或耕地占用税的案例。

当然,也有如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农光互补项目按桩基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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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屋顶分布式、农业大棚、鱼光互补光伏电站免征土地使用税;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建设光伏电站,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为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

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

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

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武泰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房产税额=5760/12=480(元)月应纳车船使用税额=3300/12=275(元)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根据计算的结果,提取应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税金1505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480应交税金——应交车船使用税275应交税金——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750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税收作用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因此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使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作用具体包括如下:(1)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2)能够调节不同地区因土地资源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3)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

相关法律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

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土地的等级划分,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补充说明对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与管理方面来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地方,然而也有一定的区别,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哪些不同?他们的共同点符合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国务院发布的这方面的管理条例来看,这两个税款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征收,征收的税额要从规定量的征收税额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主要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然而,这两个税目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了定义的不同,征收范围不同、纳税人不同、计税依据不同、单位税额不同、特点不同这几个方面。

如果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的不同体现在耕地占用税是以全国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在改变了耕地用途的情况下,必须要征收的一项税目,耕地占用税都是一次性的进行征收,征收过以后就不再进行征收。

相对土地使用税来说,这是城市、县城或是经过建设的镇以及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征收,这种税目是使用土地行为的一种税费。

土地使用税可以按年来进行计算,还可以分期进行交纳。

新的土地使用税在征用的过程中,是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才开始进行缴纳的一种税费,主要是因为占用了耕地必须要缴纳的占用税。

如果是非耕地的征用费,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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