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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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方案

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方案

会东县粮油收储公司关于500吨县级储备粮小麦轮换实施方案为做好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县人民政府需要时用得上,根据《会东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8〕179号)及《会东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纪要》(东府阅〔2013〕5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6年会东县500吨县级储备粮小麦轮换实施方案:一、成立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代理行、县粮油收储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的会东县县级储备粮小麦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实施,保障储备粮在轮换期间的安全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轮换品种及数量:小麦500吨。

三、轮换时间要求: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按照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和质量状况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争取在当年产新的粮食出来的时候即2016年6月底前轮换完毕。

四、轮换质量要求:轮换入库的粮食需是2016年的产新粮,质量需达到国家中等以上品质,入库的粮食需经过州粮油质检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储存。

五、收购原则:首先,立足本县按照国家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在本地收购;其次,不足部分由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到周边县市考察,并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由政府招标采购或由承储企业随行就市购入。

六、轮换出入库要求:在轮换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先进后出”、“边进边出”的原则,力求做到粮食库存总体平衡,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保证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尽量降低轮换风险,力争轮换不出现新的亏损。

七、轮换出入库管理:粮食轮出由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公开竞卖或按当时当地市场行情确定销售价,尽量减少轮换损失。

轮换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每周按时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农发行上报轮换进度,便于有关部门掌握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八、资金安全要求:企业轮换出库粮食的销售货款必须存入所在地农发行代理行,并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金。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本级储备粮储备计划和动用方案。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8月6日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

储备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管;县级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地方储备粮粮权归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三条市、县级粮食局所属国有独资的粮食储备库是专门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实行集中存放.第四条承储企业要与其他经营性企业彻底分离,设立独立法人,实行单独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局等有关单位举报.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规模,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计划储备处或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研究拟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项目进行审批.县级粮食局负责提出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规模布局和收购、销售及动用建议,组织县级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承储企业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八条市粮油质量检测站依照有关规定、按市粮食局的要求受托承担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和储存品质判定.县级粮食局也应建立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县级地方储备粮实施质量监管.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九条地方储备粮入库包括收购、调入、轮入、移入及其它.地方储备粮出库包括销售、调出、轮出、移出及其它.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必须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凡是品种不符、数量不实、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粮食不得出入库.出入库计划执行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一般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入库:准备→入库登记→验质→计量→入仓→结算记帐.出库:准备→验质→出仓→计量→结算记帐.第十三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及时登记账、表、卡,保证账账、账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第四章轮换管理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30%.第十五条轮换以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的原则进行.第十六条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储存年限(以生产年度计算)为:小麦3-4年.储存期内要定期进行品质检验,对鉴定为“不宜存”的,要及时报告并提出轮换建议.第十七条每年10月份,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同级粮食局提报下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于xx月底前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文件的各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进后出、边进边出和先出后进等方式进行.采取先出后进方式轮换的,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架空时间的,必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 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九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检验人员均要持证上岗.各承储企业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储备粮保管总账及分仓保管账、专卡.保管账和专卡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在地方储备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管理需要在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须报经同级粮食局批准;承储企业库点之间调整储粮数量须报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条粮食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入仓后要及时对粮面进行平整,按规定及时填写专卡.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不同品种、不同性质、不同年限的粮食要单独存放,不能相互串混.第二十二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节约成本.要积极研究和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要积极应用计算机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储粮新技术.第二十四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时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粮食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地方储备粮质量管理工作.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建立检化验室,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第二十六条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入库的粮食必须达到国标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优先收购新粮,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七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和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及省粮食局《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粮食质量进行检验.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及品质控制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出库时,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可由承储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4月份、10月份要对库存粮食质量(包括品质控制指标)各进行1次全面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专卡.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备的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第七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罩棚、铁路专用线、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第三十条承储企业要有计划地改善粮食仓储设施.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每季度都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处)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铁路专用线等主要设施完好率要常年保持在100%.承储企业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八章库区管理第三十五条承储地方储备粮的库区要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整洁美观,要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各区域有围墙或绿化带隔离.承储企业员工工作时间着装要统一.第三十六条各承储企业名称标牌规格、样式、颜色要规范.仓房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规格、样式协调一致.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外醒目位置悬挂市地方储备粮专牌,专牌样式由市粮食局制定.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各种标牌悬挂位置要正确.第三十七条库区要保持清洁,排水沟渠畅通,无杂草、垃圾、污水. 第三十八条库区仓房外墙粉刷干净,颜色格调协调,并常年保持粉刷效果.各种标语、标志牌书写、张挂整齐划一,清晰醒目.第三十九条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三簿”.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三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二牌三簿”样式由市粮食局统一制定第九章安全管理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要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教育和培训职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储粮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储企业在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及时报告县级粮食局,并由县级粮食局报市粮食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储粮化学药剂、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轮换)期间的粮食质量,出入库(轮换)结束后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雨季、冬季3次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县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建立粮情分析会制度.承储企业每月要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并作好记录.县级粮食局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粮情分析会.市粮食局每年组织两次粮情分析会.第四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违反本实施制度的,依照《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市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市粮食局计划储备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下面是小编带来的2018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本县粮食市场,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控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县级储备粮包括静态储备粮、调节储备粮、成品粮和菜籽油。

第三条从事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县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和数量,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的布局、费用补贴、轮换和动用方案,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发行负责安排收购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度;(二)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按照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下达的计划,组织县级储备粮的出库和入库,并将出入库计划的执行情况报送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四)准确、及时地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告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等情况;(五)定期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六)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向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提出年度轮换申请;(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八)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实行贷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九)其他特殊情况由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县财政局批准另行处理。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储备粮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为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分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指粮食加工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建立的库存。

商业库存是指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

第四条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市场配置、社会参与,质量安全、优储适需”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储备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政府储备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县级储备为辅;市、县级储备以市级储备为主,县级储备为辅。

省、市、县级应当完善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统筹推进地方政府储备工作。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省和省级政府储备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全市和市级政府储备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订本级政府储备计划。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动用价差亏损等相关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财政拨付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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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粮调[2017]274号)和《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县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县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承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包干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对与其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以及民营粮食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县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动态储备粮管理工作,及时解决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二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下达或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十三条承担县级动态储备粮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粮食企业承储的,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费用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列支),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承储动态储备粮的民营粮食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较大、信誉较好、具有较强经营能力及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二)从事粮食、饲料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能够提供粮食购进发票或合法依据;(三)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原粮能力必须达到80吨以上,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500吨;粮食经营企业自有仓库(含租用,不含棚仓)总有效仓容原粮不少于1500吨或成品粮不少于500吨。

上述仓库应在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四)近三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承储条件认定的,由有承储意愿的企业自愿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初审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

县发改局、财政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研究提出建议,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核后,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民营粮食企业要求承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自愿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县发改局,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通过对中标承储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承储计划建议上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批准下达实施,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十九条承储计划的实施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书”,合同书一年一签,承储企业必须保证承储期内储备粮质量良好、数量真实。

合同书具体内容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拟定后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一)承储企业(民营)中标后先与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承储协议;(二)完成粮食收储入库后,企业应及时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成品粮除外),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三)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对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上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下达的承储品种、数量存储储备粮。

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告,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二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品种、数量等调整,由承储企业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抄送县发改局。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初审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县发改局审核,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批准后调整,并抄送县农发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二十三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四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堆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库点(仓房)的,应报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批准,抄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承储企业应保持同一库区内动态储备粮的堆位、质量等级的相对稳定,如需变更的应提前报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进行明细核算,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每月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县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动态储备粮的储存时限应与粮食品种、质量等级相适应,并在承储合同中明确。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轮换动态储备粮时,应事先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备案,原则上必须确保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5%(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等级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县财政局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承担县级动态储备粮承储的企业每季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根据日常检查情况汇总,报县发改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费用拨付到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帐户,再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帐户。

第三十三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保证金制度。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在拨付储备费用时暂扣开始二个月的储备粮费用补贴作为保证金。

如遇财政费用补贴标准调整,自下一月份起相应调整保证金数额。

协议期满,解除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还保证金。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一)发生《饶平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七条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县有关单位的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粮食,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费用由承储企业先行垫付,列入动用费用。

第三十八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全天候通讯方式畅通,确保紧急情况下动用动态储备粮、日常监管等工作需要。

动用动态储备粮无法联系到承储企业的(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拒不执行县下达的动用指令。

第三十九条动用动态储备粮的费用支出,主要由动用时点承储企业在库粮食的库存成本价、合理利润和企业执行动用指令时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由承储企业事后提出申请,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到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帐户,再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帐户。

第七章退出管理第四十条国有粮食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退出,由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抄送县农发行。

第四十一条民营粮食企业的承储合同期满后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承储企业在承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是否继续承储动态储备粮的书面意见,有政策性贷款的还需同时抄送提供贷款的县农发行;(二)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将承储企业意见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抄送县农发行;(三)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和承储企业储备情况等因素,确定承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意见,并批复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抄送县农发行;(四)企业不再承储,在结清各项费用后退还保证金,承储计划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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