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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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制治法治相结合提高企业管理质量

人治制治法治相结合提高企业管理质量

人治制治法治相结合提高企业管理质量人们常说:人管人,累死人。

说的是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如果采取人盯人的管理方略,就会费力而管不好。

比较有效的方法是“用制度管人”,也就是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设置一些“高压线”,对于干部职工的奖惩一律用制度说话。

这样不仅为管理者腾出更多时间思考、研究、制定企业的大政方针,协调与外单位和部门的关系,同时也能使干部员工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企业管理者应该把“人治、制治、法治”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人治”服从于“制治”,“制治”服从于“法治”,三者相辅相成,最终走出一条“依法治企”的高效、创新、和谐的企业管理之路,使各项管理工作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轨道。

一、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中要体现浓浓的人情味,对“重点人和事”还是要引起特别的关注企业之所以要进行改革,就是现有的政策、措施、制度等已经跟不上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制约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

改革是为了推进企业进程,而不是有意和员工过不去。

但改革必然会给一部分人带来影响,利益受到损失,可一切都是从整体、从全局利益出发。

改革是无情的,是不容置疑的。

使这部分人的心理得到平衡,就有一个有情操作的问题。

要关注这部分人的思想动态,关心这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多种渠道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善于化解矛盾。

拿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来说,这是激烈的竞争,必然有个别同志被淘汰。

在过去的日子里,他们也同样为企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能是贡献小一些罢了。

这次一下子变换了角色,他们的心灵会无法承受。

就要采取人盯人的重点突破策略,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发现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帮助他们寻找到新的岗位和出路,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安慰。

为降低人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一部分职工与企业有偿解除了劳动合同。

几年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上遇到了困难,而这个时候企业的日子很好过,工作岗位也增多了。

所以,当他们找到企业要求帮助解决一些困难时,感到他们生活得很不容易,以很诚恳的态度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

人治和法治相结合可能性的再探讨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姓名:张柱立学号:12012000215【摘要】:古今中外围绕人治和法治孰优孰劣这个问题历来都是争论不休,在中国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儒法墨之争,在西方则表现为古希腊时柏拉图与苏格拉底之争,然而时至今日都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答案。

作为不同的治国理政手段,人治和法治各有优劣利弊,但是在针对相同的人和社会时,二者之间又存在很多共性。

法治中避免不了人治的因素,人治中也不会缺少法治的存在,所以对二者的区分不应绝对化之。

人治和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及特点,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这就给二者结合起来提供了理论和现实的可能性,从而对建设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参考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结合古今中外关于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可谓是车载斗量,数不胜数。

但是在二者相结合或者说相统一的论述上,相比之下则少的多。

说起人治,在很多人的概念里似乎是跟专制相提并论的一个词语,在政治领域则是雷区,更是鲜有人提及。

不过在我看来,人治并非洪水猛兽,它的存在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在中外历史上也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治国理政方略的一种,人治有其独特的魅力,特别是发生在有所作为的帝王身上显得更加明显,在历史上也有不少成功范例。

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进一步探讨人治和法治有利于理清社会发展在治理模式上的脉络,故在此从人治和法治相结合这方面进行浅析。

一、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及渊源人治,(rule by man )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1]法治(rule of law ),是指主要依靠良好完备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把国家的长治久安维系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上, 认为法律和制度比领导人的素质更靠得住。

[2]关于人治和法治,至于哪种方式更适合国家治理呢,其实[1]高立迎:《论中国古代人治与腐败的关系》载《正义》1999年04期[2]何云峰:《人治与法治:两种治国方式的比较》,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第21卷第1期,2005年2月法治与人治的争论历史上早已有之。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人治与法治是法的精神最一般最本质的表现,同时亦是我们理解法的精神,把握法的本质的基本范畴。

人治是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法治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人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

在人治社会中,领导人或统治者具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

2.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

法治社会,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手段更是目的。

人治社会,法律充其量只是统治者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

3.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法治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

人治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传统中国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

根据现代法学,国家权力和政务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

而在唐、明、清三朝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中,凌驾于一切权力至上的皇权的合法性,在传统中国是普遍存在的。

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与中国古代法同时起源并建立在性善论与性恶论结合的哲学基础上。

在现代哲学视野中,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律中的人治精神渐趋加强。

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西方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

法是在贵族与平民的不断斗争与相互妥协中生长起来的。

如何运用法律来实现有效的治理,答案即是三权分立。

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贯彻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

在现代社会,由于深受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价值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相信,法治总体而言要优于人治。

因为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比人治所依赖的领导人的智慧和才能,具有更大的确定性、稳定性,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

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摘要:从古至今,法治与人治之争的问题由来已久。

在古代,统治者利用人治思想统治中国数千年,如今的中国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理念。

追求自由、平等的统治秩序必然需要法治,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

人治、法治有各自的优缺点,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和人治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治国家在现代社会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大背景下,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法治通常与人权、自由、平等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

但是无论是法治或是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或者是一无是处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当辩证地看待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人治、法治在中西文明国家的起源1.人治和法治在中国的起源西周末期礼崩乐坏,社会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对法律有着独到见解的思想家。

郑国的子产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预期而“铸刑鼎”,而晋国的叔向坚持地捍卫伦理纲常反对子产的做法,他认为:一方面,用公布出来的法律来治国非治国的基本方略;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培养了人们的拐骗心里贻害无穷,使一个国家的人民变得不淳朴,民风国风低下。

从此可以看出儒家把人治作为治理国家的方法,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统治者能够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百姓会自觉地效法。

相反,国家虽然制定了法律,但统治者带头不执行,那么法律制定得再好也无济于事。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治的得失,关键在于用人的得失。

与儒家相比,法家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人们总觉得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而将人治、德治避而不提。

最近,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从而使人治、法治、德治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本文试图从人治与法治之争着手,在理清了二者的关系之后,再讨论德治,以期获取解决这一问题的一条捷径。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由抗击非典斗争引出对法治优越论的置疑,并联系江泽民的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主张,提出法治存有不足,人治法治各有所长,应从历史角度加以审视;第二至四部分是正文,分别探讨中西方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现代这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治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和中国先秦时期、罗马帝国和中国封建社会、中世纪及近代西方、近代中国、前苏联和新中国这几大块的人治、法治之争。

第五部分是结论,先总结前面的内容,提出人治与法治是可以结合的,并由此对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新主张作深入分析,主张德治与法治并无太大关系,德治是人治的主要表现形式。

& 目录 & 一)导论 & 二)古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古希腊的人治论与法治论 2)中国先秦百家对人治与法治的论述 & 2.实践 & 1)罗马帝国 2)中国封建社会 & 三)中世纪及近代中西方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中世纪托马斯等人的思想 2)启蒙运动时的思想 & 2.实践 & 1)专制主义与资产阶级大革命 2)启蒙运动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 四)新中国与前苏联有关人治与法治的探讨 & 1.理论 & 1)维辛斯基等人的思想 2)中国的人治法治大讨论 & 2.实践 & 1)前苏联的法治之路 2)新中国的法治之路& 五)结论 & 一)导论 & 人治与法治谁优谁劣,向来存在争论。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

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怎么看?作者:李慎明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2015年第05期编者按: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决策部署之时,加深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认识,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需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相关论述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弄清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

为此,本刊特刊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李慎明研究员全面深入阐释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的文章。

文章提出,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绝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根本不同。

无论人治还是法治,都有“善法”“善治”或是“恶法”“恶治”之分。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区分“善治”或是“恶治”的根本标准。

我们反对专断专制的“人治”,而决不是反对广大人民群众其中包括各级领导干部的正确的主观能动性即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

所谓“法治”与“人治”不是对应关系,与法治相对应的应该是礼治、德治、宗教治、习俗治等治理的社会规范、原则标准;与人治相对应的应是鬼治、神治等治理主体。

各种“治”其中包括各种法制或法治都是以人为主体和依据什么原则、规则治理的问题。

一、何谓人治?何谓法治?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

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的“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应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

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关于在法学和政治学中,法治同人治是并列的两种基本的治国方法。

在目的和愿景之中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社会安定富足、百姓安居乐业,总不会有统治者和管理者愿意国家混乱、受人欺凌。

两者的分歧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

因此,我们必须以一种冷静的心态来思考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所谓“人治”,就是依主观办事,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并非按照人多人少来治理,人治即,按照掌握权力的人的感性思考去行事,也就是全国人民共同使用一个脑袋,共和以后,人治的表现是用政党的形式来治理,用政党的形式来维系人治的状态。

所谓“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提出两句话,叫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肯定了这两句话,又增加了两句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以上四句话就是党中央强调的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很多人都在思考究竟是人治大于法治还是法治优于人治,针对这些说法不一,也各有各的道理。

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在于,法治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完善与否以及执行的好坏,而不是那些有权力、有威望的领导者。

人治的理论则恰好与此相反。

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与方法,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包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在内,都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这同那种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有法可以不依,凡事由少数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人治是有原则区别的。

在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都是行政权力往往是大于法律效力,这和国家的生产力和生产水平有着关系,毕竟成为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并不是一朝一夕的功夫。

在面对社会上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时,人们大肆批判人治,寄希望于法治,似乎只要国家实行了完全的法治,天下就没什么解决不了的事情。

其实,不论是法治还是人治都会有其局限和不足之处。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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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
摘要:在我国当代领导文化仍然被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所统治的大环境下,本文探讨了“人治”与“法治”观念冲突的危害性及其原因,以及如何在领导工作中更好地将“人治”与“法治”进行融合。

关键词:领导文化;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g41
我国当下实行的是“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但是从整个领导文化上来看,我们仍然没有脱离“人治”的传统模式。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所以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还是到后来封建社会的独尊儒术,各家都强调了君王和官员的“贤德”。

即使后来慢慢地出现了“官”与“吏”、“帅”与“将”的区别,到了现代的政府管理中,更是出现了政治与行政、领导与管理的分离,但是这种人治行政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作用。

很多学者认为“人治”与“法治”是一个“非此即彼”的论题,但事实上,在领导文化中两者是可以避开冲突达到融合的,甚至是有必要进行融合的。

一、“人治”与“法治”冲突的危害性
重人治轻法治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使得“官本位”的价值观念仍然存在,不少官员“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站在权力的巅峰之后就对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不负责任,只对自己、亲属或者小团体负责,谋求私利。

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维方式导致行政活动中人情风盛
行,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另一方面,人治的绝对化也严重阻碍了组织的公平和效率,领导者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工作和人员调动,容易形成独断专行、朝令夕改的情况,影响了工作效率,也可能使得整个组织陷入奉承讨好领导的氛围中而无法专心工作。

而完全依赖“法治”的领导方式则容易导致组织的僵硬。

一方面,完全的“依法办事”会使得领导人的超凡魅力不再受到员工的重视,权威世俗化,那么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依靠领导者个人能力才活化解决问题时,领导人的个人效力可能会降低。

另一方面,完全的“法治”容易导致约束机制的硬化,并且僵化组织的工作氛围,而只有规章制度没有“人情”味的工作环境会使得组织只有机械运作而缺乏和谐,最终反而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人治”与“法治”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人治”与“法治”存在着基本价值观上的冲突。

“人治”主要是东方社会特别是我国的传统行政特点,而“法治”主要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特点。

从价值观上来说,东方人推崇性善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推崇圣人政治或者仁政,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才德便能统治好天下“良民”;而西方国家以性恶论为基础,认为人性本身是自私邪恶的,所以要依靠法律制度来加以约束才能治理好国家。

这是两种治理方式在基本价值观上的差别。

(二)“法治”的统一性与“人治”的非统一性造成的冲突。

法律制度是具有统一性、唯一性的,其精神、价值、内容、评判标准等是统一的。

而人却是多元的,而且是变化的,很难在领导过程中形成一种统一的标准,这种多元化使得不同的领导者对同一个法律制度裁判会有不同的看法。

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和“人治”的非统一性都是存在的,这种“死的规定”和“活的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冲突。

(三)“法治”与“人治”的侧重点不同导致二者之间冲突的产生。

法律制度着重调整人的行为,而往往并不考虑人的内心动机,例如同样的行为,若行为人出于善心而为,但是仍然触犯了法律制度的规定,依照“法治”,不管行为人的动机是善是恶,都会受到同样的评判,但是这时候人们可能会给予行为人道德上的支持,而认为这种治理“不近人情”。

而“人治”则会注重人的内心动机、感受等,但是也就可能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无视制度、失却公平的情况,导致“法”的效率逐渐缺失。

三、领导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融合
(一)“法”的完善
首先,从国家的大政策来说,就是要完善我国的基本宪法和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在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国家法律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地位和个人利益而制定的,在当代社会,我们法律的制定就应该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而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法律也应该不断地做出修正和发展,法律法规越完善,
就越能对领导者形成约束,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

然后,从各地方领导的实际工作中来说,要完善各个部门中的规章制度,才能使领导者在领导和管理工作中有更为实际有效的依据。

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是领导者们应当着力研究的问题。

我们知道,最为有效的制度往往是与员工的实际利益直接挂钩的,所以领导者们应当摒弃行之无效的规则而制定真正适合本地方本
部门且实际有用的制度。

(二)“人”的完善
荀况曾经说过“有治人、无治法”,意思是治理好国家的关键是人不是法,必须有好的统治者才能治理好国家。

领导者在制定了“实际”的规章规则之后,如何在“人治”上使之行之有效,实现“法治”就成为了接下来的需要。

首先,领导的有效性更多地依赖于组织中的信任,这种信任产生自领导者的公平,要做到这种公平,首先要强调的是领导者与员工之间的公平。

也就是说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只针对员工,而领导者本身或者领导者青睐的人则无效,这种不公平的对待不仅会导致规章制度的逐渐空壳,还会导致信任缺失,最终使员工对领导者的动议很难产生回应。

其次,“依法执政”之外的“法理不外乎人情”。

中国人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一个讲究“情”大于“理”的国家,虽然当下的行政管理中所出现的“人情泛滥”严重阻碍了我国的行政工作、破坏了政府形象,但是想要向西方那样抛开“情”素、说一不二却
也是无法做到的。

所以领导者需要学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理不外乎人情”,在其活性知识的领导下,发挥或展示其才能,既不违背了法律制度,也能够抚慰人心,与跟随者之间建立广泛的相互信任关系。

最后,我国的整个领导文化还处于一种“人治”环境之中,领导主要还是基于领导者的权威和个人魅力。

一方面,领导者对自我法律法规知识的完善有助于推进组织向“法治”文化发展;另一方面,领导者个人的“德高望重”也能带动组织建立起和谐高效的工作氛围。

领导者个人的“德行”建设能够推进领导文化中的“人治”和“法治”更好地进行融合。

总而言之,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下隐藏着的是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人治传统,只是这种传统已经由“显性人治”转向了“隐性人治”。

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应当在“德治”的思想基础上,把“法治”更好地融合进“人治”中,使“常态人治”转向合理的“非常态人治”,从而追求民主、公平、正义的新兴领导文化。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从“法制”到“法治”[j].探索与争鸣,1997,(12)
[2]周永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讨论会述评[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2)
[3]曹希岭.人性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j].浙江学刊,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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