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土地学会关于落实《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土地规划资质单位: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土地学发办字【201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见本通知附件1]。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要求,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业年限放宽至5年),需要继续从业的,需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的对象:2008年至2009年已取得土地规划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
二、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一)申请乙级(准乙级)资质的机构,按《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标准准备材料。
(二)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标准准备。
(三)《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申报证明材料与工作业绩各两份,分开装订。
(四)以下材料需带原件:(1)企业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3)从业规划业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
(五)从业规划业务人员名单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填写要求见附件2)。
(六)工作业绩(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需整理自取得土地规划资质起至今,要求分类统计。
同时提交电子目录。
三、时间安排:河南省土地学会自2013年10月14日起开始受理各相关单位的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14日。
土地规划 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附件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07•【文号】人社部函[2014]142号•【施行日期】2014.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是2006年由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全国各级二次调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调查办)和20多万名干部职工积极投身这项工作,期间涌现出一大批为二次调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弘扬二次调查中展现的“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甘于奉献”精神,宣传先进典型,凝聚正能量,进一步激发全国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紧紧围绕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总体要求,更加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二次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评选范围为参与二次调查工作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处室(科室)、各级二次调查项目支撑单位;上述单位中直接从事二次调查管理、协调、内业和外业工作的个人。
评选名额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60个、先进工作者1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推荐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推荐对象: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土地调查条例》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关于二次调查各项工作的部署。
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工作的管理,促进土地利用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山东省滨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土地规划资质管理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进行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资质管理机构第四条山东省滨州市土地规划资质管理机构为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规划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划文件;(二)责任区域内的土地规划资质审核、颁发和取销等工作;(三)监督管理区域内土地规划资质持有者的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四)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土地规划资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五)其他与土地规划资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五条申请土地规划资质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合法注册;(二)具有相关专业人员和技术设备;(三)具备履行土地规划资质管理职责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颁发与管理第六条经过资质审核合格的主体,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规划资质证书,并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资质证书应当包括主体名称、资质等级、有效期等内容。
第五章资质监督与考核第七条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资质持有者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不定期进行专项考核。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可以采取警示、警告、限制或者取销土地规划资质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一:土地规划资质申请表格附件二:土地规划资质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和土地征收等相关事宜。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提高土地规划编制水平,根据《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学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达到《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标准的,均可申请土地规划机构资质。
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
第三条土地规划机构资质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广东省土地学会负责对广东省土地规划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条件的制定,乙级、丙级机构的推荐认定及管理等工作,定期公布《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丙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广东乙丙级级名录》),丙协助中国土地学会对省内甲级土地规划机构的认定和推荐工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五条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编制单位应从《全国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全国甲级名录》)中选择。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可承担广东省内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的市、县、镇(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土地规划丙级机构可从事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的县、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广东省内各地在开展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时,应从《全国甲级名录》和广东省乙丙级名录》中选取。
第六条广东省土地规划乙级机构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企业须从事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并曾完成(承担)县(区、市)级以上的土地规划业务项目。
(三)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不少于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评估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序后,可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第五条中国土地学会根据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及以往业绩,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请推荐标准第六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优异工作业绩,包括承担或参与国土规划、地级市及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有关土地规划法规、政策、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规划实施管理相关的技术或研究工作等;(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未在现有推荐名录中的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时,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乙级开始。
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云南省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文件,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以下简称土地规划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需向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并取得相应的土地规划资格证书。
第三条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乙级机构推荐名录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
云南省土地学会负责组织土地规划乙级和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土地规划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
自颁发土地规划资格证书之日起,规划机构需每两年到云南省土地学会申请年检。
第五条需要开展土地规划业务的单位应从推荐名录中选择土地规划机构。
第六条云南省内经登记备案并进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应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机构开展土地规划业务,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第二章申请推荐第八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七)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土地规划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八)开展过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并通过审查;(九)云南省土地学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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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以下简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评估等行为,保障规划成果质量,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机构的评选推荐、资格延续认定等管理工作,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规划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从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规划机构经自愿申请、评选推荐等必备程
序后,可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
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需要编制、设计、评估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推荐名录中选择规划机构。
第五条中国土地学会根据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及以往业绩,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申请推荐标准
第六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
背景(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遥感等,下同)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优异工作业绩,包括承担或参与国土规划、地级市及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或评估工作;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级有关土地规划法规、政策、规范制定等相关工作;承担或参与市级以上规划实施管理相关的技术或研究工作等;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请推荐标准为: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拥有土地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规划相关业务的良好工作业绩;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六)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达到规划机构申报认定时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具备与土地规划编制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八)申报时,评选推荐单位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未在现有推荐名录中的规划机构,申请加入推荐名录时,申请的资格等级从乙级开始。
第三章评选推荐规定
第九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的受理时间,由中国土地学会确定并公告。
评选推荐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4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申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
荐的机构,在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
主要包括:(一)《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表、税务登记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已经发放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资格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从事规划业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五)承担过的土地规划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成果,项目委托书、合同,专家论证意见、部门验收意见,获奖证书和有关学术成果等;
(六)办公场所证明、固定资产证明以及满足规划编制需要的设备清单等;
(七)质量管理体系的有关材料等;
(八)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机构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机构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由中国土地学会受理其申请。
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后,中国土地学会土地规划分会组织开展规划机构申报认定的审查工作,经评选、推荐、审议,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报中国土地学会。
第十二条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经认可后,在中国土地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后的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在中国土地学会备案。
第十三条中国土地学会向列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颁发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要求,组织开展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规划机构推荐名录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根据规划机构推荐时间安排,在提交申报资料时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重新认定后加入推荐名录。
对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在收回原资格证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逾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从业满4年,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标准及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参加乙级升甲级的名录评选推荐,由省级土地学会按照规划甲级机构推荐要求开展申报认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国土地学会。
第四章机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需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标准规范。
禁止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业务。
第十八条
中国土地学会、省级土地学会应组织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开展涉及土地规划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论证咨询等业务指导活动,提高规划专业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十九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规划机构合并或者分立,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重新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第二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办公场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甲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全国性报纸和中国土地学会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向原评选推荐单位申请补领。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乙级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需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发表声明后方可向原评选推荐单位申请补领。
第二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咨询等业务,需按照本办法单独申请加入推荐名录。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规划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论证和咨询等业务。
第二十三条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因歇业、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从业活动或退出推荐名录时,需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
第五章惩处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认定,规划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评选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评估、咨询等业
务的;
(三)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担项目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社会和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经认定,有下列违反行业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降为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处罚,收回资格证书并公布:
(一)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二)工作业绩未能达到评选推荐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评选推荐工作人员在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管理制度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颁布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土地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