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途径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

盈科解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之第二十四条编者按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集合盈科各地分所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逐条进行详细解析,从条文释义到适用范围、到条文起草讨论的衍变过程,全面深入进行解读。
今天发送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条文释义】《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完善和补充,准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间接打通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通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同时,本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而不是可追加;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数额,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仅笼统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数额承担责任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确。
但是本条对诸多名词定义未明确,本文逐一解读。
一、实际施工人范围应当注意的是,从本条条文本身表述来看,针对实际施工人只规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并没有明确借用资质情况下借用资质的挂靠人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所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借用资质的是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一)一书中认为,从范围看,实际施工人应当包括:非法转包中接收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收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通常所说的挂靠。
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包括建筑工程各参与方在合同协议或法律约定下的债权关系,该制度依法保护法律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取得的债权权益,并保障其债权得以有效行使和维护,从而实现债权主体在建筑工程活动中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
一、债权制度相关概念1、建筑工程债权建筑工程债权是指建筑工程参与各主体之间在建筑工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权和债权,包括工程实施主体(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费用权、人工权、权益权、技术支持权等。
2、债权主体债权主体是指享有建筑工程债权的各种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各主体,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3、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指建筑工程债权主体依法依规保障债权权益的行为,包括债权主体的债权取得、行使和维护等各种权益行为。
4、债券维权债券维权是指债权主体依法依规维护和行使债权的行为,包括向有关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等维权方式,以保障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重要性建筑工程属于资金密集型、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多种风险,如合同履行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
为了保障各方权益,建立健全的债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1、确保合同履行建筑工程合同是各参与方在建筑工程活动中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健全的债权制度有利于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合同履行中的纠纷。
2、保障参与方权益建筑工程债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参与各方的权益,如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技术支持费用得到合理报酬等。
3、维护企业信誉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健全有利于维护企业的信誉,确保企业在建筑工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度。
4、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筑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健全的债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参与各方在项目中权益得到维护,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了确保二建建筑工程债权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体系和机制,以保障债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2005)执他字第31号文--针对高速路

从一起施工企业依法讨回千万元工程款案浅谈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源:股份公司新闻中心作者:常思成摄影作者:时间:2010-11-29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已经成为制约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2002年6月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施工企业及时收回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
笔者就该问题结合本人近期主持的一起施工企业依法讨回千万元工程款案,对施工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谈自己的粗浅意见,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对施工企业有所帮助的作用。
一、案情简介:2002年6月,甲公司中标由江西省乙公司以BOT形式投资开发的206国道部分工程。
中标后,甲公司严格履约,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04年9月交付使用,该工程初评为优良工程。
但工程交付后,乙公司一直怠于组织竣工验收,并对施工中部分结算凭证不予签证,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和质保金达1000余万元不予支付,严重影响到了甲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企业的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多次与对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06年3月,甲公司正式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006年9月,乙公司最终与甲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工程欠款1210万元。
该调解书还确认了甲公司对这一债权具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甲公司下一步债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调解协议生效后,乙公司迟迟不肯履行调解协议。
甲公司于2007年4月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从该公司设在206国道收费站的每日收入中提取部分收入用于归还欠款(乙公司无其他可执行财产)。
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该公司收费站收费权已先行质押给银行的情况,为此问题江西省高院曾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4日以(2005)执他字第31号文做出批复如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虽然原则上指工程所有权的转让,但对收费公路这类特殊工程的可转让的经营权,也可适用。
工程债权追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债权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工程债权追偿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依法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实现债权的行为。
工程债权追偿在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工程债权追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债权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工程债权追偿中,《合同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工程债权追偿中,《民法典》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建筑活动的管理、建筑企业的资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建筑工程的质量、建筑工程的监理等内容。
在工程债权追偿中,《建筑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其中规定了诉讼程序、证据、送达、执行等内容。
在工程债权追偿中,《民事诉讼法》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工程债权追偿的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追偿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是债权追偿的必要条件。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全部未履行和部分未履行。
3.债权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债权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如催告、通知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依法采取追偿措施。
4.诉讼时效未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胜诉权。
四、工程债权追偿的程序1.协商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企业债权催讨实施方案

企业债权催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企业债权催讨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债务无法按时偿还,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欠款的过程。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债权催讨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需要依法合规、稳妥有效地进行实施。
二、实施方案。
1. 债权调查。
在进行债权催讨之前,首先需要进行债权调查,明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产状况。
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信息,为后续催讨提供依据。
2. 催告函发出。
针对拖欠债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发出催告函的方式,正式通知其履行还款义务。
催告函内容应当明确债务金额、还款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便债务人清楚了解债务情况。
3. 协商和解。
在发出催告函后,可以尝试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解,寻求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式。
协商和解的过程中,可以灵活调整还款方式和期限,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减少双方的损失。
4. 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和解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债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诉讼的胜诉率。
5. 执行程序。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变现。
6. 催收外包。
对于一些复杂的债权催讨案件,债权人可以考虑将催收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催收机构。
催收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可以更加高效地进行债权催讨工作,减轻债权人的负担。
三、总结。
企业债权催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债权人在实施过程中充分了解法律法规,合理运用各种手段,确保债权的实现。
在实施方案中,债权人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手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利益。
希望本文提供的企业债权催讨实施方案能够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案例

标题:建设工程合同债权转让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债权的转让,主要讲述了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施工。
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支付工程款。
在此背景下,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继受债权后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乙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存在恶意串通,要求撤销债权转让。
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明确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二、案例分析1. 合同债权的产生及转让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产生的合法债权。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某项目的施工,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由于甲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从而引发了债权转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
因此,债权转让行为在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2.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及法院审理乙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抗辩,认为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存在恶意串通,要求撤销债权转让。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
(2)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支持乙公司的抗辩理由。
首先,甲公司在转让债权时,虽然存在违约行为,但并未影响到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其次,甲公司与丙公司在转让债权过程中,并未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丙公司是基于善意取得债权。
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3.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
代位求偿建设工程施工

代位求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它是指当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实际施工人可以代替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本文将从代位求偿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以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代位求偿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代位求偿是指实际施工人代替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法律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也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1.承包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2.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关系。
3.代位求偿的权利范围以实际施工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4.代位求偿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代位求偿的实际操作1.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与承包人沟通,了解承包人的债权状况,核实承包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
2.实际施工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承包人怠于行使债权,导致其实际权益受到损害。
3.实际施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应当依法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5.人民法院判决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履行判决,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代位求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代位求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操作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2024年-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引言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及效力《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即指建筑企业或者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具有财产权益内容的协议。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诚信原则,要求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进行了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三、《司法解释》的意义《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地位,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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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途径和方法何克林“建筑业工程拖欠款问题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影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且直接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必须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决不可任其发展。
”——温家宝近年来,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建设领域连环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目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非一朝一夕的事。
国家统计局于2003年发布《关于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的分析》的报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对此做了重要批示。
自此以后,国家也从各方面不同程度进行了干预和整治,但由于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更由于涉及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时隔近10年,这一问题仍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现在来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减缓,这一问题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得到解决。
因此,对于依赖建筑业生存和发展的企业来说,在任务减少和经济普遍萧条的情况下,不管是目前,还是未来的一段时期,采取积极有效的法律手段实现债权进行自救,对于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都是一条重要的出路。
因此,对于九冶来说,我们不能因为有与海航兼并重组的机会和历史包袱的减轻而放弃任何可以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探讨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问题之前,我想有必要先搞清一个概念——什么是法律手段?很多人认为,法律手段就是就是打官司:你不给钱我就起诉你,你要逃债我就申请法院保全你的财产,打赢官司你不给钱我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甚至你有钱你不给我就要求法院对你进行司法拘留,等等。
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所谓法律手段就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法律允许)的方式或者法律不禁止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所以,打官司只是法律手段的一种方式。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方式从是否通过行使诉权方式实现债权划分,分为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两个方面。
广义的诉讼还包括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下未作特别说明,有关诉讼的问题也包括仲裁)。
鉴于诉讼方式是实现债权的保底方式,本文从非诉讼法律手段实现债权开始递进阐述运用不同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方式,便于理解。
一、非诉讼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方式所谓非诉讼法律手段实现债权主要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或法律、法规不禁止的非诉讼方法实现债权的方式。
主要包括直接催收欠款和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两个方面。
由于通过诉讼手段实现债权不但具有风险高、时效强,而且有时候成本会很高。
因此,除非迫不得已,我们仍然应该首选通过非诉讼的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包括直接向债务人催收欠款和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两个方面。
(一)直接催收欠款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直接催收欠款是指直接向债务人发送明确的要求支付欠款的信息,以求获得偿还欠款的目的。
直接催收欠款包括很多种,只要是法律允许的方式或法律不禁止的方式均可以采取。
直接催收欠款的方式既适用于具有合作前景的债务人,也适用于不具有合作前景的债务人。
常用的直接催收欠款的方式有以下四种:1、电话催收。
电话催收成本低廉,并且非常灵活。
利用电话催收已经是现在最常用的方法。
但由于电话催收受到很多条件限制,诸如:不能看到欠款人的真实情况,不能形成面对面对欠款人产生的压力等。
所以心态、语言、语气、充分的理由是使用电话催收手段时应注意的问题。
2、当面催收。
当面催收由于可以观察欠款人的反映,并对欠款人形成面对面的压力,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欠款催收的方式。
但是当面催收也最容易遭致欠款人的抵触情绪。
因此,当面催收要注意催要的时机、催要人员的选择、催要人员心态的训练、人员服饰、催要态度及礼仪、催要人员的语气及语言尺度、催要的频率控制等。
3、谈判(协商)催收。
谈判催收一般在前两种方式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催款方式。
一般为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进行谈判。
主要特点是欠款人已准备了很多不予还款的理由,债权人也准备了充分的文件。
因此,熟悉谈判技巧和掌握债务人的心态,有的放矢的坚持和适时让步,对谈判的成功十分关键。
4、信函催收(包括律师函催收)。
采用信函催收,一般不能达到收款的效果。
但是使用信函进行催收是获取证据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很多时候除被用来证明债权时效未过期外,对那些标明工程价款的催款函,如果对方收到后没有表示异议,也就是不理不睬,那么依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这个催款函也就是对催款函中标明的工程价款承认的证据。
其对之后的运用诉讼手段实现债权创造条件。
因此,为保证该项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应采取特快专递形式较好,并应在“内件品名”栏标注带有工程名称的标题和明确的催款金额。
邮寄后,应妥善保管加盖邮戳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对于邮戳日期模糊的,可通过邮局开具的同日“邮件资费收据”予以佐证,以备不时之需。
(二)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的方式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主要指通过向法院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或直接申请法院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实现债权的方式。
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的方式也很多,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常用的或具有实际意义的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实现抵押权和建设工程工程优先受偿权,向法院申请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获取除权判决,以及向公证机关申请通过债权公证的方式获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方式。
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除公示催告程序外,适用于不具有合作前景的债务人。
公示催告程序是主张票据权利,与我们所说的具有发包人身份的债务人无关。
1、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督促程序,它是根据债权人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债务的法律文书。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申请支付令是获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文书最快捷的一种主张债权的方式。
它的优势不仅在于时间短、费用低、避免通过诉讼方式的久拖不决,而且债务人如提出的异议只是因为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并不能阻却支付令的生效。
因此,对于长期需要不断催收欠款的建筑企业来讲,无疑是一种很好的催收欠款的方式,应该切实有效的利用好。
当然,申请支付令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请求给付金钱债权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债权已经到期(如付款协议),而且数额确定(如结算书或确认债权的书面凭证等),并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等条件。
对于那些尚未结算或争议事项尚未解决的项目而言,一般不宜采取这种方式,避免对方提出实质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
2、实现抵押权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虽然发包方市场决定了我们从发包方实现抵押权的机会不多,但是依然存在于分包工程中。
如作为总包方,将工程分包时,为防止分包工程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而要求分包方提供的担保,一旦实际造成损失,可以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实现债权。
其中,折价、拍卖均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处理获取价款来实现债权;但当对方拒绝协商和配合抵押财产处理时,就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通过法院折价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获取价款实现债权。
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是法律专门赋予施工企业的一项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兼顾其他法律规定,除商住楼工程中不得对抗已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住户外,其他不动产的优先受偿权均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也就是说,即便是在此之前,别人在我们施工的工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但也不能阻挡我们在该工程上具有的优先受偿权。
但实现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法定期限,依据上述《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超过这一期限就丧失了优先权,原来的债权就会转为普通债权,人家的抵押权就要优先咱们的债权了。
因此,对于那些可以行使优先权的工程,应该及时提醒领导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这一权利。
当然,对于施工的工程为写字楼、商住楼、商铺等方便出售和升值空间较大的不动产来说,在行使优先权过程中,也可以在折价或拍卖时通过抵消债权的方式获取不动产所有权,这样既行使了优先权,实现了债权,也为企业创造了盈利的机会。
因为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获得的不动产,其价格往往要比正常出售时价格低很多。
可谓一举两得。
4、公示催告程序现实中,我们不难遇到这样的问题:好不容易从发包方要点钱过来,而且还是承兑汇票,别说去银行承兑或者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甚至还没等票据拿回公司就被盗或丢失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也给我们规定了行使救济权的途径和方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目前我国仅限《票据法》规定的支票、汇票、本票三种)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付款银行(承兑行)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现在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一般为60日)申报权利。
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向支付人(银行)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逾期无人申报权利的,自公示催告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权利人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
在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就可以凭除权判决书要求支付银行支付相应款项。
所以我们催收欠款的人,尤其是财务人员,在票据遗失后要善于积极有效的行使这一权利。
日常中,我们可以在票据被盗或遗失后的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通知支付银行进行临时挂失止付,然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防止在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前银行已向持票人支付后难以追回债权的情况发生。
5、申请债权公证对于争议不大债权且债务人只是以资金紧张作为不支付欠款的理由时,或虽有争议,但有债务人签署的能够证明具体欠款金额的证据时,可以适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债权公证。
具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是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在公证书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公证书确定之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公证所需材料与申请支付令基本相同,此不赘述。
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的方式很多,上述五种是与我们直接相关的非诉讼法律程序实现债权的主要方式。
其中,支付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及债权公证是实现工程欠款费用最低时间最短的方式,值得特别推崇。
二、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方式诉讼是国家通过强制力保护单位和个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它重视通过证据确认事实的存在与否,因此又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与其他债权实现方式相比的成本较大性,并且不一定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