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煤矿井下电气焊的安全运行,提高电气焊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焊及其现场管理。
二、管理要求(一)设备要求1.所有电气焊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电气设备安全性规范,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
2.所有电气焊设备必须在进入井下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3.所有焊接设备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和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二)工作要求1.焊接前,必须对煤体进行检查,排除煤层内积水和有毒气体,确保煤层内安全稳定后,再进行电气焊。
2.焊接现场必须清洁,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保证焊接安全和质量。
3.焊接时应使用坚固稳定的工作平台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4.严禁对使用及操作说明书规定的限制条件进行超限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
5.在焊接现场,应设置有独立的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场地、设备保护1.焊接时严禁在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性场所进行电气焊。
2.对岩石、煤体等矿体,在电气焊时应注意防止引起裂纹和爆炸等损伤,在焊接后立即观察其稳定性。
3.焊接过程应对周围的环境和设备进行保护,以防止对周围的环境和设备造成损伤。
三、考核要求1.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GB/T 28001:2011的规定,对煤矿井下电气焊工作进行考核。
2.每年对所有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复验,必须达到国家安全规定要求。
四、应急措施1.在电气焊进行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进行排查和修复。
2.有效措施应采取在煤层内电气设备故障时,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
五、附则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如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符的,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管理制度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实行,以后修改亦应同样按此执行。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模版(3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井下电气焊作业是石油、煤炭、金属矿山等行业中常见的一项作业工种,具有较高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
二、作业前准备1. 职责分工所有参与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2. 资格要求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电气焊作业资格证书,并且经过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 安全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井下电气焊作业的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4. 环境检查作业前应进行井下环境检查,确保作业场所无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因素存在。
5. 工具检查作业人员必须对所使用的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三、作业过程管理1. 作业计划作业前应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 作业人员特点井下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技术熟练、心理稳定等特点,并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3. 作业流程(1)作业前准备:检查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确保作业安全。
(2)操作流程: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严禁擅自修改操作步骤。
(3)定期检查:作业中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作业结束: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归还设备。
4. 领导监督作业过程中,领导人员应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按照规定进行。
四、应急预案1. 火灾事故发生火灾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并与现场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2. 电气事故发生电气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紧急救援,并与现场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3. 毒气泄漏事故发生毒气泄漏事故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采取适当的自救措施,与现场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五、责任与处罚1. 违反操作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措施。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操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的示例: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井下使用火、电焊作业,确保作业安全,保护井下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所有在井下进行火、电焊作业的人员。
二、管理规定:
1. 所有井下使用火、电焊的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进行,且必须在操作前取得相关许可。
2. 在进行井下火、电焊作业之前,必须确保作业区域无可燃气体、可燃物质和易燃易爆物等,如有发现,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清除。
3. 井下使用电焊必须配备专用的电焊设备和工具,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4. 火焊作业必须配备专用的火焰喷灯和隔热防护措施,且操作人员必须戴上防火防护设备,如防火服和防火眼镜等。
5. 在进行井下火、电焊作业时,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6. 火焊作业必须在合适的工作环境下进行,必要时需采取防护措施,如安装阻燃帷幕、利用风机保持通风等。
7. 作业结束后,必须将焊接设备和工具妥善存放,清理作业区域,确保不留下可燃物质和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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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井下火、电焊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所有火、电焊作业。
三、责任主体1. 矿长是井下火、电焊作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井下火、电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副矿长负责井下火、电焊作业的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火、电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3. 生产副矿长负责协调火、电焊作业与生产计划的关系,确保火、电焊作业不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4. 机电副矿长负责火、电焊作业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 各生产区队负责人对本区队火、电焊作业安全负责,落实火、电焊作业安全措施。
四、作业前准备1. 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火、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 作业前,必须制定火、电焊作业安全措施,并报矿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 作业前,必须准备好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作业过程管理1. 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火、电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2. 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3. 作业过程中,必须控制火、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和烟尘,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 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作业后清理1.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消除火灾隐患。
2. 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作业现场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向矿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监督检查1. 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井下火、电焊作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火、电焊作业安全。
2. 矿安全管理部门发现火、电焊作业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确保火、电焊作业安全。
八、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发生火、电焊作业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
是为了确保井下施工中使用火、电焊作业安全的制度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的内容:
1. 使用资质: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才能进行井下火、电焊作业。
2. 许可证件:井下作业人员在进行火、电焊作业前,必须持有相关的许可证件,并在可视位置予以公示。
3. 安全操作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穿戴个人防护装备、正确使用焊接设备等。
4. 火焰管理:火焰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必须保持周围环境的无燃烧物质,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火焰作业过程。
5. 火焰防护: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使用防护措施,如防火毯、防火衣等,确保火焰不会对井下环境造成危险。
6. 电焊管理:电焊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设备和配件,并有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7. 安全监控:井下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火焰、电焊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报警,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8. 应急预案:制定井下使用火、电焊的应急预案,明确火灾、电击等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9. 培训和考核:定期进行井下使用火、电焊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要求。
10. 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井下使用火、电焊作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理。
总之,井下使用火、电焊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井下施工作业安全,预防火灾和事故的发生,并提供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井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减少事故发生,保证井下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由煤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煤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制定、修订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持有相关的证书。
电气焊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任务。
第七条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井下电气焊作业,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井下电气焊操作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焊接材料的性能,根据焊接材料的特性选择适当的焊接电流、电压和焊接参数。
第十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焊接设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第十二条井下电气焊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防火防爆措施,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并保持焊缝的质量。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在焊接结束后进行焊缝的检查和评定,确保焊缝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焊焊缝的检查和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质量管理要求进行焊缝的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焊缝的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进行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焊管理制度
一、严格井下电气焊安全管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后后执行,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由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收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至少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七、进行井下电气焊操作的施工单位要提前24h书面通
知通风科,以便安排瓦斯检查工进行瓦斯检查。
未能及时通知的,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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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通风副总生产技术科通风组生产技术科机电组安健环科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