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1. 引言1.1 案件背景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是中国文学界备受关注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的背景可以追溯到金庸与江南之间的文学作品相似性引发的争议。
金庸作为中国文学界的巨匠,创作了许多经典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而江南作为后起之秀,也拥有着众多忠实读者。
近年来,有人指控江南的作品存在抄袭金庸的情况,引发了金庸及其家属对江南提起诉讼的举动。
金庸作为文学巨匠,享有丰厚的名誉和版权利益。
而江南被指控利用金庸的作品进行抄袭,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
这一事件引发了争议,也引起了文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这场诉讼不仅仅是金庸与江南之间的纠纷,更是关乎著作权保护和文学创作道德的重要案例。
法律将如何判定这起侵权案件,将对整个文学界的版权保护和文学创作道德产生深远影响。
【字数:235】1.2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对原创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密权等。
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对于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擅自复制、发表、翻译、改编、传播等行为,都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对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为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中,相关法律法规将成为案件的审查标准和依据,对于裁决案件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起到重要作用。
2. 正文2.1 金庸继承权益金庸先生是中国著名的武侠小说作家,其作品被誉为中国现代文学的经典之作。
金庸先生于2018年3月16日去世,而在他去世后,他的家人和继承人开始继承和管理他的著作权益。
金庸先生的著作权益对其家人和继承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因为金庸先生的作品不仅在中国文学界有着极高的影响力,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的读者和粉丝。
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4 .2018年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查良镛(CHA ,Louis )(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金庸诉江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认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
……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结了查良镛高度的智力劳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读者群体中这些元素与作品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
金庸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况下,在整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张伟君内容提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各自独立和平行的两个请求,并非是谁对谁的补充,不存在谁优先适用。
知识产权专门法(如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对象,不排除依然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但是,只能按照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审查,与知识产权专门法是否保护该成果无关。
对公众熟知的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的模仿不排除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禁止,但是,“金庸诉江南”案中被告所借用的仅仅是金庸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和人物关系等抽象元素,《此间的少年》中的人物形象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并不相同。
被告的这种创作行为并不会挤占原作者的创作空间,一味加以禁止,反而不利于文学创作的自由和繁荣。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 著作权 模仿 文学作品 人物角色 同人作品Abstract :The tort of unfair competition and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exclusive IP rights are two separate and parallel legal claims. The subject matter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for example, the copyright law, cannot protect may still be protected under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However it must be strictly examined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unfair competition tort. In the case of Jin Yong v. Jiang Nan, the defendant borrowed only the abstract elements such as the names of characters, personality traits and relationship in Jin Yong’s literary works, but the characters in Jiang Nan’s work are not the same as the specific characters in Jin Yong’s works. Such use does not occupy the original author’s creative space. If such kind of borrowing would be a tort of unfair competition, it will not be beneficial to the freedom and prosperity of creation.Key Words: unfair competition; copyright; imitation; literary work; character; doujin work 作者简介:张伟君,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体上仍可能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摘要】金庸诉江南案是中国文学界备受关注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金庸起诉江南抄袭其作品,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法律斗争。
金庸主张江南的作品涉嫌抄袭,侵犯了其著作权。
江南则辩称自己只是进行了合法的创作借鉴,没有侵权行为。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金庸获得胜诉,认定江南抄袭金庸作品。
这一判决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提升了人们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未来,《金庸诉江南案》或许会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经典案例,为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树立示范。
金庸以此案为戒,提醒作者们要重视著作权,遵守法律规定,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关键词】金庸、江南、著作权、诉讼、案件、背景、起因、主张、辩护、法院裁决、胜诉、著作权保护、影响、展望。
1. 引言1.1 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金庸是中国当代著名作家,他的武侠小说深受读者喜爱。
2017年,金庸却因著作权问题与另一位作家江南产生了纠纷,引发了一场备受关注的法律诉讼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金庸起诉江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具体表现在江南的作品中涉嫌抄袭金庸小说的情节、人物设定和台词等。
金庸认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受到了侵权,因此提起诉讼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个人之间的纠纷,更引发了对著作权保护的深入思考。
法律界和文学界普遍关注这起案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意义。
金庸与江南之间的争议也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各界人士纷纷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通过对金庸诉江南案的著作权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为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
这起案件不仅对当事人有着重大影响,也对整个文学创作和著作权保护机制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正文2.1 案件背景金庸诉江南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案件的背景可以追溯到江南集团的出版公司在未经金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出版金庸小说的电子版本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金庸作为知名作家,对于未经授权的侵权行为感到愤怒和不满,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摘要】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一直是属于著作权法的灰色地带,本文将从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一案入手,着重分析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理论基础,并尝试提出合理有效的保护同人作品的建议。
【关键词】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2017年4月25日,金庸诉江南侵权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经历了五个多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笔者预测,依据著作权侵权相关法律规定及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应该会判金庸胜诉。
2018年,金庸先生胜诉,获得了188万元的赔偿金。
金庸先生被誉为“一代武侠小说的宗师”,他起诉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不是为了功力,而是为了维护自己作品的独创性。
同人小说有著作权,但仅限于原创部分。
虽然金庸系列作品中也借用了许多中国传统元素,但这一部分不属于任何人创造的。
金庸小说中基本故事情节、全部作品中的所有人物名称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创造完成之后构成金庸的著作权。
同人作品是一个外来词,是部分爱好原著的读者借用畅销书、游戏等作品中的角色、背景等,对人物的性格特点、人物关系和基本情节等进行一定程度改造创新,从而形成新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第12条有关演绎作品的条文,规定演绎作品有两个构成要件,一个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另一个是独创性劳动。
同人小说在创作方式上类似于演绎作品,其借用原著中的不同元素则分别属于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
《著作权法》第12条还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者所享有,但是权利人刑事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所以,演绎作品被认定为新作品,依附于原作,包含了后来者的智力劳动成果。
虽然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故事架构和金庸作品不同,但金庸作品的人设是鲜明形象的,如果没有原著的故事在,单纯读这本书可能是索然无味的。
同人作品与原著间有着著作权的冲突,我们在此讨论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无直接财产内容而又有各种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是中国文学界的一场轰动性诉讼案件。
金庸,原名查良镛,是中国现代武侠小说的代表作家,而江南是另一位知名作家,以其精巧的文字和扣人心弦的剧情而著称。
这两位作家的作品风格和受众群体有着一定的重叠,因此他们的作品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金庸在2014年诉江南著作权侵权,主要是指控江南在其作品《刺客》中抄袭了自己的作品《神雕侠侣》。
金庸指控江南不仅抄袭了他作品中的情节和人物,还将其作品改编成网络剧《神雕侠侣》并大获成功。
金庸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著作权和创作权,甚至触及了文学创作的底线。
这场案件涉及到了多个领域,包括文学、版权、网络剧等。
金庸指控江南抄袭自己的作品,这涉及到了文学作品之间的关系和创作灵感的问题。
文学创作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借鉴的过程,但如何划定灵感和抄袭的界限一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这个案件中,法庭需要审查两位作家的作品,并对其相似之处进行评估。
整个案件持续了多年,并最终在2017年达成了和解。
双方同意互相撤销诉讼,并表示将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
这场案件不仅引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也对中国文学创作和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对于文学作家和读者来说,这也是一次关于创作和创作权的重要教训。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金庸,原名查良镛,是中国文学界著名的武侠小说作家。
他的作品被称为金庸小说,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影响力广泛。
近期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在这起案件中,金庸的作品受到了侵权,引发了一场法律风波。
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浅析,从中探讨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始末。
事情发端于一部名为《花千骨》的网络小说,在该小说中,作者江南使用了金庸早期的一部作品《倚天屠龙记》中的人物和情节,并对其进行了重新创作。
金庸对此感到不满,认为江南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定江南确实侵犯了金庸的著作权,并判令江南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
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金庸的作品是公众文化遗产,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
也有人认为,文学创作本就充满了借鉴和致敬,不能一概而论。
如何在保护著作权的又不限制创作者的创作自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分析这一案件时,我们需要考虑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
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其创作更多更好的作品。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平衡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和保护公众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文学的兴起,使得文学创作变得更加便捷和广泛,但同时也加剧了侵权问题。
作品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但著作权的维护却变得更加困难。
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处理,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乎情理的。
侵权行为明显,对著作权的侵犯必须得到惩罚。
从文学创作的角度来看,创作本就是借鉴和创新的过程,但必须在尊重原著作者的前提下进行。
从公众文化的角度来看,金庸的作品是公众的文化遗产,应该受到更多的保护和尊重。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近期,金庸先生对知名网络作家江南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金庸先生作为中国武侠小说的巨匠,其作品影响了无数读者,而江南则是当代网络文学的代表性人物。
这样一场因著作权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反映出了当前文学创作领域的一些问题,让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些浅析。
这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是金庸先生和江南两位作家,他们的作品在风格、题材和受众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以江湖恩怨、英雄豪杰为题材,创造了许多经典的武侠人物形象;而江南的作品也侧重于武侠题材,但在文学表达方式上呈现出更多的年代感和现代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两位作家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
金庸先生认为江南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提起了诉讼。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法律的底线很明确。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作品的创作应当追溯到独立创作,即作者对作品应有独创性的贡献。
这一标准严格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中却颇有争议。
对于金庸先生和江南来说,他们的作品都处于武侠小说这一大的题材范畴内,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相似的内容和元素。
在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是不是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和评判。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作品的整体结构、风格、情节等因素,以及作者自身的创作历程和表达方式,来判断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这一问题在金庸诉江南侵权案中也将面临挑战和争议。
文学作品的创造和传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也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多样性。
作家在创作时会受到自身经历、文学传统乃至社会风气的影响,作品中会带有许多共性的元素。
对于武侠小说这一特定的文学类型来说,其一些固定的元素和情节是不可避免的,比如江湖恩怨、师徒情深等。
而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和广泛传播,也导致了作品创作更加多样化,读者接触到的文学作品种类更加丰富。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鉴别和保护作品的创造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律应当更加细化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的也要兼顾到文学创作的多样性。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浅析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
2018年,金庸先生的遗孀发布声明,宣布将对江南著作权侵权案提起诉讼。
据称,江南抄袭金庸先生的小说《神雕侠侣》和《鹿鼎记》。
这一事件在文学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广
泛的讨论和关注。
本文将就此事件进行浅析。
首先,关于侵权问题。
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享有的权利。
据报道,江南在其小说中使用了金庸先生的文字和情节,这显然构成了侵权行为。
另外,
有人认为金庸先生已经去世,他的著作权应该自然过渡给他的继承人,金庸夫人有权维护
金庸的著作权。
因此,江南侵犯金庸的著作权的指控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是否抄袭。
这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和证明的问题。
如何评判实质性的抄袭
行为?有评论认为,要评价是否属于抄袭,需要从思路、语言、情节、人物等方面来分析
比对。
如果只是一些常见的描述或语句,难以认为属于抄袭;但如果许多情节都出现过,
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据报道,金庸遗孀在其声明中提到,江南小说中多处与金庸
小说相似之处,包括人物、情节、台词及场景。
因此,这种类似的表现在文学界是被认定
为“灵感来源”还是“抄袭”需要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和考虑。
最后,关于司法结果。
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案的结果未知。
但是,无论结果如何,
这个事件引发了文学界对抄袭和版权保护的更多关注。
没有原创便没有进步,文学应该受
到保护和尊重,而版权保护也需要得到全面关注。
此外,文学创作者也应该对自己的作品
抱有责任感和敬畏之心,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而得到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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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者简介:王太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和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标符号利益分配视角下的商标法构造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层次人才项目《商标法专题研究》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制研究”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a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第12068号民事判决书。
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8月16日,涉同人作品的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简称“金庸诉江南”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认为,“《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在整体上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二者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此间的少年》并未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王太平内容提要:自由竞争和知识的公共性决定了应该采取“公共领域为原则、知识产权为例外”的知识产权基本理念,而这种知识产权基本理念则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也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
要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不仅要坚持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而且要确定扩展保护的具体标准。
因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基本标准,“金庸诉江南”案的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有失当之嫌。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 自由竞争 知识的公共性 公共领域为原则、知识产权为例外 同人作品 “金庸诉江南”案 Abstract: 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public nature of knowledge determine the basic idea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e. public domain is generally protected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n exception. Such a basic id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t only determin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but also decides the limits of the extended protection b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o determine the limits of the extended protection, it is above all to insist on strict legal application rules, then specific standards for the extended protection are to be set. Unable to meet the basic standards for extended protection by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he extended protection as applied in the “Jin Yong vs. Jiang Nan” case is improperly decided.Key Words: unfair competition; free competition; public nature of knowledge; public domain is the general rule of protec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n exception; doujin work; “Jin Yong vs. Jiang Nan”case完整权。
”然而,法院却认为,“杨志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此间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予以出版发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 尽管从个案来看,“金庸诉江南”案涉及的具体问题是作品要素的利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从整个知识产权司法来看,“金庸诉江南”案涉及的却是一个更为宏大的问题,即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的范围和限度。
·2018年第10期.4 .对于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基本上是明确的,即要“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
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对于其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地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b这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对各种知识产权专门法提供补充性保护,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扩展保护又不是无限度的。
然而,近年来随着严格知识产权政策的推行、浪漫的“有播种就有收获”观念的流行c以及司法创新的冲动d,上述司法政策受到了严重冲击,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几乎已经被颠覆,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渐渐取代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几乎已经无所不包。
在“金庸诉江南”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作品使用原告作品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等作品要素因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却判决被告作品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等作品元素予以出版发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斗鱼”案e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主张的视频转播权不属于法定的著作权权能,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斗鱼公司明知涉案赛事由耀宇公司举办、耀宇公司享有涉案赛事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并付出了较大的办赛成本,在未取得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了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耀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网络游戏直播网站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耀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f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被告行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在增加了被告网络流量的同时减少了原告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经济收益的机会,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等。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知识产权理念才是正确的知识产权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究竟又应该如何看待“金庸诉江南”案及相关案件的判决?本文试图从自由竞争和知识的本性出发,探讨恰当的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然后在此基础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的限度,最终对“金庸诉江南”案作出评价,以求教于方家。
二、自由竞争、知识的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c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45号指导案例“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
”这明显是一种典型的播种/收获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在解读该指导案例时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说到底是损人利己、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道德行为。
”吴光侠、战玉祝:《〈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性认定标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6期,第6页。
d 各级“知识产权十大案例”甚至“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的评选无疑对司法创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
f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与反不正当竞争扩展保护之限度——兼评“金庸诉江南”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法官的司法判决。
知识产权理念不是凭空产生和存在的,而是有其客观的经济环境条件和客体基础的。
自由竞争是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的经济环境条件,知识的公共性则是知识产权基本理念的客体基础。
(一)市场经济与自由竞争随着20世纪末社会主义国家逐步推行的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目前世界上的主导经济形式。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它是依靠价格、供求和竞争等市场机制实现各类经济资源配置的一种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在其中,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所引导。
g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
从此,中国经济体制逐渐转向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主导地位是因为,它充分地动员了每个市场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使之全力以赴地全身心地投入。
市场经济涉及到每个人的私利,为每个人提供了充分发展自己私利的机会和场所,因而能够持续稳定长期地吸引、激发起每个人的热情,使之长兴不衰。
h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自利能够为社会经济带来贡献不是无条件的,其先决条件是:必须存在广泛的自由竞争市场。
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指出,缺乏竞争的制约,商人的自利往往会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只有建立真正的自由市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才可能产生有利于整体社会的后果。
i因为自由市场使得“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基础作用,从而迫使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有利于整体社会。
亚当●斯密指出:“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
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