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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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

城乡规划法简介详解城乡规划法是中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城乡建设和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

本文将对城乡规划法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法规。

一、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城乡规划法于1989年首次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订与完善。

它的制定背景是为了适应中国快速城市化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解决城市规划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该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和农村的建设与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为城乡规划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1. 综合性原则:城乡规划需要融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注重全面协调的考虑。

2. 公益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3. 刚性约束原则:城乡规划的确定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进行。

4. 可持续性原则: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资源保护与利用,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民主参与原则:城乡规划法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决策过程,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三、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城乡规划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1. 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农村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

2. 用地管理: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强制性指标和土地使用条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建设许可: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审批程序,为建设项目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建设监督:城乡规划法设立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农村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的执行监督和实施。

5. 合理用地:城乡规划法鼓励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四、城乡规划法的争议与改革尽管城乡规划法在推动城乡发展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改革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

“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

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

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解读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通过对土地空间进行合理布局和利用,达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在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保障了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本文将对我国相关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该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确保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规划的一致性。

该法还规定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程序、审批权限以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密切相关。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出让条件等,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该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征收、出让和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利用。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进一步规范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房地产市场的监管等内容,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根据该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与城市房地产市场需求相结合,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规划法》是我国首部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法律,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为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提供了指导意见。

根据该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五、《城市绿地条例》《城市绿地条例》是我国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的绿地规划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分类、保护、建设和管理要求,促进城市绿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法规为城市土地的科学利用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欢迎来到CN⼈才⽹,下⾯是⼩编为⼤家整理收集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适⽤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为主要分为两类:⼀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先是各级⼈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组织进⾏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管理,包括实施⾏政许可、⾏政处罚等。

⼆是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

这⼀类⾏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论是单位或者个⼈,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个多层次的体系,这⾥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综合解读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城市规划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一法一条例”设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原法将规划管理制度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割裂了城乡的有机联系,不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乡统筹的需要;二是原法明确的城乡规划功能主要是作为城乡建设的依据,没有将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在立法上加以规制,造成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规划在保护环境、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保证社会公平公正方面的功能作用被抑制,公众参与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渠道不畅通;三是原法对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和城镇布局的优化未作规定,从而出现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城镇体系布局的不当;四是原法对规划“刚性”的制度设计不足,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力度不够,如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未作规定,对未依法编制规划、随意修改规划甚至无视规划进行建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作相应规定,保障城乡规划全面正确实施的法律手段不足,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应有维护。

为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8月,原建设部启动了《城乡规划法》起草工作,在总结《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起草《城乡规划法》。

该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即: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发布第7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于突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一体化,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体现了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立法原则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空间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人类创造舒适、宜居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城乡规划法》关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农村论农村”的规划制定和实施模式,难以统筹协调城市和乡村规划发展,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较,体现了城乡统一的规划法律体系基本法的建立,该法不是对原有“一法一条例”的简单归并,而是基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的概念,旨在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突出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强调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对城乡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特别是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等多方面规定,是保障城乡规划中社会公共利益基本构成的体现。

《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确定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保护和对总体规划中强制性内容的规定,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基本载体的保护。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解读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我国城乡建设实施的是“一法一条例”的制度,但由于社会经济与城镇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城市和乡村发展逐渐交融,联系逐渐紧密,原来的城市与乡村分开建设的思想已经不足以支撑城乡发展与建设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制定能够更好地进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深入了解《城乡规划法》不仅能及时调整城市建设方向跟进国家建设发展,还能随时了解国家动向。

下面本文将从文件的内在伦理、理念逻辑、亮点及不足四方面对文件进行解读。

1、内在伦理:1、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本法体现出了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注重节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的可持续性。

如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规划的原则中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也规定了自然环境的相关保护要求(第十六条)。

乡村规划的编制原则严格规定了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迹保护等的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新区的开发建设还是旧区改建,都体现了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

2、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

在本法中,最突出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尊重民众意见,强调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透明性,支持公众参与。

如十八条,在城乡规划送审批前,会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方式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六条)。

在修改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五十条)。

3、分期建设,留有余地的规划思想。

本法强调要根据当地社会的发展水平,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计划(第二十八条)。

4、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规划观念。

在城市规划及乡村规划的过程中,本法都提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的观念(第十八条、二十九条)。

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建设的过程中,同样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建设(第三十条、三十一条),避免每个城市都是一个样子的情况出现。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法律法规解读近年来,城市建设项目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

然而,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法律法规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法律依据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则是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包括项目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基础,确定了土地的各类用途和分区。

总体规划则对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进行了整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总体蓝图。

详细规划则对总体规划进行了细化,包括街区规划、建筑设计、道路布局等方面的规定。

三、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程序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程序主要包括编制、审批和实施三个阶段。

编制阶段是指项目规划的制定过程,包括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报批等环节。

审批阶段是指项目规划的审核和批准过程,由相关部门对项目规划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实施阶段是指项目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四、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对项目规划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以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对空气、水体、土壤、生态等方面的影响。

在审批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五、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法律责任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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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将对城乡规划工作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
18年前的4月1日,我国首部城市规划建设的根本大法———《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我国城市规划开始走上依法行政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城市的飞速发展,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这部18年前制定的大法越来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表示,七大原因催生城乡规划立法,主要有:———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
制度需要作相应调整;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责任,并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

二、《城乡规划法》解读
《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原有的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是一部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的法律。

该法共7章70条,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

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

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
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

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

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一是审议。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

二是备案。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是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评估,并向本级人大报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

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赋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如: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临时建设和临
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等。

三、新旧法律比较
《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主要存在以下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县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

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

四、贯彻《城乡规划法》的设想和措施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给规划工作带来了法律法规越来越严、法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自由裁定权越来越小、新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更加紧密、对规划工作的约束力和公众监督力度越来越强等新形势。

对规划部门来说,新法的颁布制约了权力、明确了义务、规范了行为、触动了利益、强化了责任。

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全面抓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规划工作。

1、进一步转变规划管理观念。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规划部门新的职能和要求,这对今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将产生重大变更和深远影响。

要切实树立起规划管理以民为本、公开透明、诚实守信、
权责一致和严格按程序办事的现代管理理念,以及进一步加深“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观念。

2、积极创新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一步创新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规划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规划委员会决定相结合的规划决策机制;建立规划管理部门与其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外部协调机制;建立窗口进出、优质服务、依法许可、责任监督的规划管理内部运作机制。

3、进一步改善规划管理方式。

要努力实行“三个转变”,即:由重在规划控制向重在规划服务转变;由注重规划审批的静态管理向规划实施的动态管理转变;由以规划批前管理为主,向批前审查与批后监督一体化转变。

同时,加快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及电子政务建设,开展网上公示和查询,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实行阳光操作。

4、积极抓好配套制度建设。

一是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的相关程序条款,对我们现行的审批流程进行整合和梳理,并根据要求调整业务部门职能,促使规划行政审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是按照实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现行规划管理运行体系产生的各类表格文本,如申请书、审批表、通知单、意见书等,进行一次系统的完善整理,摒弃一些不适用、不符合新法要求的表格文本,并将新法实施后,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的法律依据,在表格文本
中加以体现,按照科学、合理、简洁、实用的原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格式化。

三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公告、公布制度。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前,应依法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审批时的参考依据;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依法及时组织公布,并将规划许可证上确定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建筑位置红线图、透视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作为公布内容,制作成牌,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便于公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监督。

四是坚持执行规划许可听证制度。

受理的建设工程审批项目,如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符合其他听证条件的,应本着规划以民为本的宗旨,以听证会的形式,让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根据申请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是健全和完善批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个人,保证工程建设按照规划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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