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95号令修改后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负责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五)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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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引言概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业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讨论: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1.物业管理的概念与目的2.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3.各方责任与义务二、物业管理的组织管理1.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2.物业公司的运营与管理3.业主大会的权力与决策4.物业服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能5.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培训三、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1.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2.社区环境的清洁与美化3.安全管理与保卫工作4.绿化及景观管理5.健康与卫生管理四、物业费收取与使用1.物业费的计算与收取方式2.物业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3.物业费与服务内容的匹配4.物业费的公开透明与监督机制5.物业费的合理调整与补偿机制五、物业管理的监管与纠纷解决1.政府监管职责与机构设置2.监督检查与日常管理情况3.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与解决方法4.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与处理5.物业服务质量投诉与维权机制总结: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从物业管理的定义与范围、组织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费收取与使用、监管与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通过科学合理的物业管理,我们可以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1号88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行政备案工作,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物业管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事项(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1.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2.已投入使用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备案;3.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备案;(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2.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三)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二、备案方式申请人根据备案事项通过“河南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管理平台”或者“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申请,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对有关事项进行备案,并在线打印相关备案证明。
三、备案时间要求备案时间严格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期办理。
各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群众”的原则压缩备案办理时间。
四、现有有关事项的数据补录(一)物业管理区域信息1.已投入使用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补录。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39ef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1e.png)
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7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典立1997年8月23日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管理,逐步实现房屋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各类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城市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受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其他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及管理标准,并对住宅区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规划、交通、公安、物价、邮电、绿化、供电、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区的管理、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居民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享有参与住宅区管理的权利和遵守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住宅区应成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住宅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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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2002年5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
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95号令新修改增加)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养护、维修等物业管理措施。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省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及标准,按《省物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暧、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合同,载明代办服务费条款。
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利用物业设臵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
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臵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7层及其以下)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8层及其以上)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按照房屋建设总投资的1%至2%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至3%缴纳。
维修基金存入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房产
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逾期未补建的,应当缴纳补建总价款,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违法装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损害公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业主、使用人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并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