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质函〔2011〕635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0]5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0.09【实施日期】2010.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及广州“亚运会”前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514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根据我厅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12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418号)的工作部署,现决定从10月18日至27日,对我省部分地区近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一是了解和掌握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在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集中开展全省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情况。
二是在广州“亚运会”召开前,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的工作情况。
二、督查内容(一)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情况1. 8月下旬以来,受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按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在管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粤建质函[2010]60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质函〔2010〕609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11月份连续召开的“亚运会”火灾防控工作,认真吸取上海市“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两次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2010〕53号)的工作要求,积极预防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我厅决定从11月22日至12月3日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秋冬两季是我省施工的高峰期,同时也是建筑施工火灾易发时期,通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指导和督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重视在建工程的火灾防范工作,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建工程火灾防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安全隐患,严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本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翻新工程。
三、检查内容(一)各地部署开展建筑施工防火专项检查情况。
(二)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加强建筑施工防火情况,重点内容包括:1.施工企业是否根据施工作业条件订立了消防制度或消防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总分包单位是否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
2. 施工企业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工地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在工地现场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确保消防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
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4.17
•【字号】粤建市函[2012]280号
•【施行日期】2012.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2〕2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我厅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部署开展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共评定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150项(名单附后)。
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并对本次评定的省级工法颁发“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
希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把工法开发研究和工法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作为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附件: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附件:
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粤建质函[2011]347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34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安全检查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二、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组织方式、最低频次、范围和主要内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的处理方式、相关资料归档要求、总结通报等方面。
三、加强安全检查层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应体现层级管理,督促分支机构及项目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的安全检查,对分支机构应侧重于检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对直管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应侧重于检查项目部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执行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具有普遍性或屡禁不止的安全问题。
分支机构的安全检查应按企业对直管项目的检查侧重点进行。
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应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要对在建工程项目实行全覆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粤建质函[2011]63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0)进行登记建档。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0]6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0.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建质函〔2010〕61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省安委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11月和12月将举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的实际,根据我厅印发《关于迅速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迅速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份通知》)的工作部署,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从8月下旬至10月下旬,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
在此期间,我厅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的基本情况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次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及广州“亚运会”前的施工安全检查都予以高度重视,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主要安全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落实隐患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专人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开展施工安全检查期间,全省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按要求组织了自查自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检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2011年“质量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2011年“质量月”活动期间
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质函[2011]5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2011年“质量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1〕5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10部委《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1〕436号),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实际,我厅将在“质量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1 / 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粤建市函[2012]279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27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我厅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部署开展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共评出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98项(名单附后)。
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获得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管理,抓好各项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总结应用过程处理的问题和经验,同时做好每项应用新技术的摄像和影像资料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把自查总结报告报原推荐单位加盖意见后,报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列入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在工地入口处自行制作设立标示牌,标示牌采取统一格式,材质及规格大小不作统一规定(详见本文附图)。
二、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所在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和宣传,大力支持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顺利进行,通过示范工程进一步推动和扩大本地区施工企业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应用,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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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635号)
粤建质函〔2011〕6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
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0)进行登记建档。
联络员如有变化,企业应重新进入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打印《变更登记表》盖章后,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予以变更。
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承建工程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按照上述要求填报联络员信息。
第四条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我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状况;
(三)督促本企业做好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快报、与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企业所承建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和停工整改通知,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四)参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五)提出改进广东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不定期会议。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要事项。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遏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
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联络员会议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信息报送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工作制度,通过“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查阅联络员的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联络员的作用,加强与省外企业的工作情况沟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
第八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附件1: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
基本信息登记表》
日期:附件2:
《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
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