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相关上市公司
全国大中型煤炭企业名录加简介

一、华北地区:1、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国资委和11个市国资委出资,在原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的基础上重组改制,组建的以煤炭生产、运销为主业,辅之于煤炭加工转化、煤化工、发电等为一体的现代大型煤炭产业集团,于2007年7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
新组建的山西煤销集团注册资本101.56亿元人民币,总资产406亿元,集团公司下设11个市分公司,98个县区公司,25个控股企业,有员工4万多名。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山西煤销集团已建成遍及全省各地的煤炭生产、储运和行销全国26个主要省市的煤炭销售网络,年产运销煤炭近3亿吨。
并与交通、光大、民生等银行,国家五大电力集团,中国神华、中煤集团和铁路、港口等国内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
截止目前,集团公司已累计销售煤炭31亿吨,实现利税270亿元,上缴煤炭专项基金750亿元,是我国最大的煤炭运销专业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位列第92位,连续4年位居中国煤炭企业100强第3名,山西省100强企业第2名,被中国企业联合会评为“中国优秀诚信企业”,被列入全省“十一五”期间企业优先发展的“第一方阵”,省重点扶持的年产5000万吨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之一。
下属煤矿:晋神能源有限公司、山西三元煤业公司、下霍煤业公司2、山西焦煤山西焦煤是中国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焦煤企业,是集煤炭开采加工、电力、焦炭化工、商贸服务等产业于一体的多元化大型集团,同时也是是中国最大的优质炼焦煤生产基地,公司下辖西山煤电、汾西矿业、霍州煤电、山西焦化、华晋焦煤等九家子公司,其中有两家为上市公司。
山西焦煤总部设在山西太原市,公司地跨省内7个市的26个县(市区)。
现有34座煤矿和24座洗煤厂,年产原煤量8821万吨,洗煤厂的年入洗总能力为6825万吨,企业资产总额达825亿元,职工16万人。
其中西山煤电是全国最大的炼焦煤生产基地,汾西矿业集团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山西工业100强第24位,霍州煤电是全国少有的低硫焦煤基地之一,山西焦化集团为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山西省重点保护的优势企业之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30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08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国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发电企业、多种产业企业以及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系统母公司对分公司、上级单位对直属单位直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行使全部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六条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职能,对所管理的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第七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和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
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应按分公司和直属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对长期在生产现场从事运行、维护工作的外委队伍(以下简称长期外委队伍)及其他发包工程队伍按照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三章机构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本企业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母公司和上级单位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如果有煤化工、煤矿等高危多种产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各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其他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和专业公司,由其母公司或上级单位决定是否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不设安全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二级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是指该机构直接隶属公司和企业,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晋煤监办字〔2009〕123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各市煤炭工业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按照省局《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措施废、改、立工作方案》(晋煤监学组发[2009]35号文印发)的要求,结合两年多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实践,对现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再次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二○○九年三月四日附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许可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许可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下同)及各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以下同)、分管负责人(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以下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本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三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四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五其他有关情况.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第九条煤矿企业除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外,还应当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一培训计划;二培训时间、地点;三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四课程讲义;五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六综合考评报告等;七其他有关情况.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考核标准,建立省级考试题库,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十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和职业健康基本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五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六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健康等知识;三伤亡事故报告、统计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的内容及其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考试的内容.第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考核部门接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及其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应的考试;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百分之八十以上.考试满分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条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考核一次.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第二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并适时调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范围.第二十二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第二十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部门.第二十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资格考试前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专门培训.其中,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学时.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第二十六条参加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向其工作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考核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及其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所在煤矿企业.第二十七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合格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和编号.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参加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专门培训,持培训合格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或者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合格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部门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新.第五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二条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本规定所称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煤矿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所在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组织实施;没有上一级煤矿企业的,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学时.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第三十七条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第四十条考核部门应当建立煤矿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抽查制度,制定现场抽考办法,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第四十一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采用现场抽考等多种方式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实施严格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第四十二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信息虚假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被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四十四条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情况,及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二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三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本规定的;四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五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经费可以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也可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5月28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修正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同时废止.。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程序(1)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
(2)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第一,煤矿企业提供的文件、资料: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⑧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第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采矿许可证(复制件);③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⑤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⑥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⑨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3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14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15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煤矿科技汇报材料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煤矿安全科技情况汇报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2月4日一、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概况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是由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家中央企业于2008年6月合并组建成立的。
集团下属20家二级子企业,1家控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企业分布于北京、上海、太原、重庆、西安、南京、沈阳、武汉、银川等20多个大中城市.经过近60年的发展,中国煤科已经形成涵盖煤炭行业所有专业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体系,是我国煤炭行业唯一大型综合性创新基地。
建设有3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试验平台,承担了煤炭行业70%以上的国家行业重大科技项目,95%以上矿用新产品检测检验工作,92%以上煤炭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成为我国煤炭科技装备原始创新的主要来源。
中国煤炭科工以设计与工程总包、煤机装备、安全技术与装备、示范工程、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五大板块为主营业务,正由单纯科研设计类企业转制为科工贸一体化、产学研用一条龙的科技型企业集团,是煤炭行业唯一能够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工程服务商和装备供应商.2014年全年实现收入230亿元,利润27亿元,连续多年位于国资委科研设计类企业的第一。
二、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工作现状(一)建设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在原煤炭部、安监总局、科技部、国资委等的领导和支持下,中国煤科从创新机构、创新环境和创新机制等方面入手,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体制与机制建设,从无到有建立了我国煤炭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煤矿安全科技创新体系,成为我国煤炭科技创新的国家队,成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研究机构。
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科技方面,重庆研究院、沈阳研究院、西安研究院、北京研究院、北京开采所、常州研究院等单位各有分工和侧重,涵盖了煤矿安全科技全部专业领域,构建了完善的煤矿安全科技研发体系。
重庆研究院致力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粉尘防治、应急救援、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等领域的研究;沈阳研究院致力于煤矿火灾、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矿山救护、矿井热害、边坡稳定等领域的研究;西安研究院致力于煤田地质、水害防治、煤层气(瓦斯)抽采装备等领域的研究;北京研究院致力于煤矿安全技术及装备等领域的研究;北京开采所致力于矿山压力及围岩控制、顶板及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等的研究;常州研究院致力于矿井自动化等领域的研究。
复习题库《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学习考试题库

13、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 )以上。
(A)A、三年B、五年C、十年1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C)A、三个月B、五个月C、六个月1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内,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B)A、二十日B、三十日C、六十日1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省级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 )以上。
(B)A、百分之六十B、百分之八十C、百分之九十17、考核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 )工作日内公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成绩。
(A)A、五个B、十个C、十五个18、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合格后,考核部门应当在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简称考核合格证明)。
(B)A、五个B、十个C、十五个19、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 )。
(A)A、一次B、二次C、三次20、考核部门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 )考核一次。
(B)A、一年B、三年C、四年21、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工种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 )确定,并适时调整。
(C)A、国家质量监督局B、劳动部C、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2、( )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统一的考试题库。
(B)A、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B、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4)(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 接供电,年产6 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 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 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 和提升的要求, 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 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 瓦斯、 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 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 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 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行 范围 煤矿企业从总公司往下包括管理煤矿的分 公司、子公司一直到每一个矿井全部要申请 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 活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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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相关上市公司
(2010-11-26 08: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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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已确定“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六大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的时间表,最后期限是2013年6月底,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国内煤矿安全避难系统迎来集中建设时期,中国矿工在灾难面前无处求生的境地或许能从此改写。
总体来看,加大煤矿安全考核力度对煤矿安全服务行业具有直接利好,对煤炭装备行业则形成间接利
好。
涉及煤矿安全避难系统的上市公司:尤洛卡【300099】创立至今一直以煤矿顶板安全监测系统为主营业务。
目前尤洛卡主要涉及八大系统中的监控检测部分,主要客户包括中国神华、兖州煤业等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
煤矿顶板安全监控设备行业包括两个细分市场。
监测系统方面目前公司市场份额高达85%左右,监控设备方面占市场份额约25%,也位居第一。
占据新兴行业先机的尤洛卡正享受毛利率盛宴,2009年、2008年分别达到80%、82%。
此外,天地科技旗下也有顶板压力监测系统等技术储备及产品,但是品种较少,尚未进行大规模市场化推广,目前并非其主营业
务。
荣信股份【002123】相关产品为大型煤矿瓦斯安全监控与排放自动化成套系统以及智能瓦斯排放器。
与尤洛卡类似,荣信股份涉及煤炭安全服务的产品目前收入规模有限,但是占据了极高的市场份额。
从荣信股份年报披露的信息来看,智能瓦斯排放装置2009年收入规模为2651万元,毛利率高达64%。
随着国内提高对煤矿安全性的关注,该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前景较为广阔。
荣信股份董事长左强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这一领域原本是冷门,当时国内没有企业做,荣信股份是自主研发,现在市场占有率达到85%以上。
”天地科技【600582】公司大股东煤科院为全国煤炭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依托大股东雄厚的研发实力,公司成为术领先的成套设备供应商和煤机行业的龙头。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矿山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信息化设备开发、制造和系统集成;煤炭洗选设备开发、制造和选煤厂工程总承包;地下特殊施工技术开发和地下特殊工程施工承包;煤炭高效生产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煤矿经营。
公司有地下特殊工程施工业务,主要客户是地铁、水电、矿山、市政交通等行业中具有特殊施工需求的各类工程企业。
矿用救生舱上市公
司:
潞安环能【601699】潞安集团和北京科技大学开发的可移动式救生舱就是其中之一,上市公司下属几大矿井已经作为试点投用。
目前这种可移动式救生舱尚未市场化推广,见公子战博客进入量产阶段后,上市公司方面可能会参
与。
中国重工【601989】控股股东中船集团旗下第七一八研究所是空气再生与净
化设备专业研究所。
该研究所工作人员张纪领告诉记者,七一八研究所研制出的空气再生与净化系统可用于救生舱、避难硐室内的供氧以及有害气体的清除。
据他介绍,目前该系统下游至少有几十家研发救生舱的合作厂家,资质从国营到个人参差不齐,有的是自主研发设备,有的则是看好行业前景直接外购技术。
天地科技【600582】沈阳研究院与澳大利亚MineARC Systems公司合作开发的KJYF-96系列煤矿井下可移动分体式救生舱,经过为期4天的载人试验,10名志愿者平安顺利出舱,试验取得圆满成功。
沈阳研究院成功开发出KJYF-96系列煤矿井下可移动分体式救生舱。
该救生舱配备强大的生命支持系统,实现了供氧、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滤清、降和电子瓦斯监测一体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可以为矿井遇险人员提供安全持久的生命支持。
中煤能源【601898】中煤集团也瞄准商机,近期携美国斯特塔公司开拓国内市场,负责该项目的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总经理巴延平表示,双方开发生产的救生舱包括四大类产品,包括可容纳8人至36人的钢制救生舱、软体充气式救生舱、过渡站,以及井下永久性避难硐室。
此外,由河南中平能化集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计制造的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首个样舱也于近日亮相,称即将投入批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