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性 论法律
因人性而法律通融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但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会因人性而通融。
本文将以张某某案例为例,探讨人性光辉照耀下的法律通融现象。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男,32岁,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员。
因公司经营不善,张某某被公司辞退,失去了生活来源。
为了维持生计,张某某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一次盗窃过程中,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
然而,由于家庭困难,张某某的妻子和女儿生活十分艰难。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够提前释放。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此规定,张某某符合提前释放的条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根据此规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
三、人性光辉照耀下的法律通融1. 家庭困难,妻子和女儿生活艰难张某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张某某服刑期间,生活十分困难。
妻子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女儿正在上高中,学费和生活费较高。
面对家庭的困境,张某某深感自责,希望能够提前释放,为家庭减轻负担。
2. 社会舆论,倡导人性关怀近年来,我国社会舆论对监狱服刑人员的关注日益增多,呼吁对服刑人员实施人性关怀。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关部门在审理张某某的提前释放申请时,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困难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提前释放。
3. 法律通融,体现人文关怀张某某的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的人性关怀。
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困难和悔罪表现,对其提前释放,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人文关怀。
法律与人性的矛盾与和谐

法律与人性的矛盾与和谐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人性则代表着人类的天性和个体的情感需求。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人性之间的矛盾,并提出促进二者和谐发展的建议。
一、法律与人性的矛盾1. 严格执行与人情关怀的矛盾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必须在执行中保持严格与公正。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忽略人情关怀,使得一些个体在面对法律时感受到不公平和冷漠。
例如,在刑法执行中,对一些犯罪分子的心理状况和背景问题并未充分考虑,导致某些判决显得过于苛刻。
2. 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个人的权益有时会因法律的限制而受到侵犯,尤其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举例来说,一些国家的言论自由法律受到限制,虽然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也可能限制了个人的言论权利。
3.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矛盾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和社会制定的行为规范,而道德则是个体内心深处的良知和道义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规范在某些方面相辅相成,但二者之间也常常存在矛盾。
有时,法律的规定可能背离道德的观念,导致人们在遵守法律时产生内心的纠结和困惑。
二、促进法律与人性的和谐在解决法律与人性的矛盾问题上,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并寻求一种和谐的发展方式。
1. 完善法律体系为了减少法律执行时对人情关怀的忽视,我们应该在法律体系中引入更多的人性关怀机制。
例如,在审判过程中,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向法官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评估和背景调查报告,以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2. 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为了平衡个人权益与社会稳定的矛盾,我们应该注重法律的灵活性。
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度放宽对个人权益的限制。
同时,在法律执行中,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限制。
3. 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为了促进法律与道德规范的和谐发展,我们应该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注重道德价值的体现。
法律的边界人性与道德的考验

法律的边界人性与道德的考验法律的边界: 人性与道德的考验在社会运转中,法律起着维护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法律所能涵盖的范围毕竟有限,人性和道德的考验常常使得法律陷入到一种边界状态。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边界,即人性和道德对法律的考验,以及在此背景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1.法律的取缔与道德约束之间的平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但并不代表法律能够涵盖到所有道德问题。
有些行为可能在道德上被视为不当或不道德,但由于法律的限制,无法被直接制止或取缔。
例如,有些道德上不被接受的商业行为,可能由于法律规定的漏洞而合法进行。
这使得人性和道德的考验常常使法律陷入到边界地带。
2.人性的欲望与法律的规范之争人性的本质使得人们对于物质、财富等有着强烈的欲望。
法律试图通过对财产、合同、婚姻等领域的规范来平衡和控制人们的欲望。
然而,人性的弱点与欲望往往使得法律陷入困境。
例如,腐败和贪污现象常常成为法律难以遏制的问题,即使已经制定了严厉的法律规定,人性的弱点使得一些人能够继续从中获利。
3.道德的多元化与法律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不同文化、不同背景的人们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
这使得法律在跨文化环境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法律常常试图制定一套普遍适用的规则,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道德观念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
例如,对于同性婚姻的法律合法化,存在着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不道德的问题。
4.法律的漏洞与人性的无边界法律虽然致力于保护公民权益,但法律制度本身难免存在漏洞。
法律的漏洞往往为人们以犯罪、欺诈等方式绕过法律规定提供了可能。
人性的无边界使得一些人能够利用法律的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既是法律的边界问题,也是对道德价值观的考验。
在法律的边界问题上,人性和道德的考验常常处于前所未有的挑战之中。
为了克服法律边界的问题,诸如更加严密的法律制度与监督机制、强化道德教育和社会约束等措施势必需要被采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与人性、道德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效果和作用。
法律与人性的对立与统一

法律与人性的对立与统一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与人性常常被视为两个相互矛盾的概念。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追求公正与秩序;而人性则强调人的情感、需求和本能。
然而,尽管法律和人性有时存在对立,但二者并非完全互斥,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人性可以达到统一。
首先,正义是法律与人性的共同追求。
法律的目标之一是保护正义和公平。
无论法律的制定者还是被法律约束的人,都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正义。
而正义本身是与人性紧密相连的,人们渴望公正的社会环境和平等的待遇。
因此,法律和人性在寻求正义的道路上产生了统一。
其次,法律与人性实现统一的关键在于法律的人性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尊重人权的意识的增强,法律不断向人性化发展。
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充分考虑人的需求和情感,使法律更贴近人的生活实际和情感体验。
只有法律具备人性化的特征,才能更好地与人性相融合,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然而,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对立也是存在的。
一方面,法律的制定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而不是个体的情感需求。
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可能与个体的情感和需求产生冲突。
另一方面,人性中的欲望和情绪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违反。
个体的自我中心和私人欲望可能会使其无视法律的规范,从而与法律形成对立。
然而,尽管法律与人性存在对立,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往往是相互依存的。
法律的作用在于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但在法律的规范外,人性的力量也是不可忽视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感、需求和思考方式,这些都是人性的表现。
只有在尊重人性的前提下,法律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因此,对立与统一并非法律与人性之间永远无法解决的矛盾,而是需要寻找一个平衡点。
法律需要关注人性的需求和情感,同时个人也需要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
只有在这种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法律与人性才能实现更好的统一。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和人性常常被看作是对立的,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统一。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LegalsystemAndSociety{l}IJ占缸会2009.8(巾)浅析人性及其与法律的关系黄洁亭摘要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具有三个基本属性: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历史上,关于人性的学说枚不胜举,均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现实的人性是一致的.人性作为一个社会概念,与法律存在着不可磨灭的关系:法律具有人性基础,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人性与法律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追求自由,正义,公平等.本文指出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更要注重法律与人性的关系,和谐处理好二者关系.关键词人性理论假设法律人性基础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一,人性的概述(一)人性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人性是什么,对人性这一抽象概念进行界定是相当困难,古往今来,对人性的理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人性的观点学说更是枚不胜举.无论何种定义,何种学说,要谈人性,首先要了解人性的一般构成,不清楚人性的基本构成,就无从谈起人性.人性主要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自然属性,二是社会属性,三是精神属性.所谓自然属性,指人作为自然存在物所具有的一切动物属性,人不区别于动物所拥有的最本能最原始的属性和需求,如"食色,性也"乃是对人的自然属性典型而简约的表述.所谓社会属性,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特质,社会属性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关键所在.人具有能动性,可以运用大脑创造出物质文明来满足人的需求,正是人的这种主观能动性把人与动物分离开.人拥有德性,具有人情味,存在七情六欲,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所谓精神属性,指人作为智慧群体在精神层面上对自身的追求,每个人对自己都有精神层面的追求,没有精神追求的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是"动物人".社会中存在的品性高尚或是道德败坏的人都是具有精神属性的社会人,导致他们在道德标准上的巨大落差主要是因为精神属性在他们身上的比例不同. 秦桧出卖国家,谗害忠良,是为历史所唾弃的人;岳飞作为民族英雄,英勇善战,其名字载入史册,为后人景仰.虽然在传统道德上,他们俩具有天壤之别,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人,无论是赤胆忠心的岳飞还是阴险狡诈的秦桧他们都具有人性,具有人性的三大属性,只是岳飞的精神属性比例远高于秦桧身上的精神追求, 秦桧更注重的是对人身上动物属性的追求.所以说,无论是圣人,俗人或者是道德败坏的人,他们身上都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有物质需求和精神追求.虽然人在不同时空里显示出千姿百态,但人的本质和起点均一样,而人性,即"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二)人性的理论假设纵观历史,人性的理论学说有性恶论,性善论,性善恶二元论以及性无善无恶论等各种观点,然而这些是对人性的一种理论假设,不是现实的真实人性."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0现实的人性是关于人的本质与本性,而人的本质是一样的,每一个刚出生的婴儿都犹如张白纸,对世界的认识是一片空白,人也是纯粹的,纯净的.是因为人的性格,信仰,教育,经历等诸多因素作用下把人性塑造成各个不一样的角色,我在周宏亮先生的博客上读到其对人性的感悟,他对人性的后天多样性打了个形象而传神的比喻:"我把每个人生下来的时候人性比喻成白面,由于加的水的数量的不同以及别的配料的不同还有加工方式和工艺的不同等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8.011.02等诸多的差异,最终出来的产品就有面包,蛋糕,饼,面条等等千姿百态不同口味和风味的产品.旧这个比喻帮我们直观人性的内涵,清晰的区别开现实的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界定好实际人性与人性的理论假设后,我们不免又陷入另一个困惑中"不可靠的人性假设为何成为人性理论的基础呢?"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一,尽管假设不一定与现实相吻合,但一般情况下,假设与现实往往存在诸多一致性的现象.这样的一种巧合性催生了假设理论的发展:其二,人性的理论假设仅仅是一种理论视角选择不是理论的事实.始终要明白选择人性恶或是人性善并不是一种事实判断,而是一种理论研究的角度选择;其三,通过理论假设对现实的判断是合理的.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假设和现实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合.东方社会在河流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血缘纽带联系的农业社会,是一个紧密相连的熟人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密,从而存在"人性善"的理论假设;西方文明在海洋起源,形成以利益为纽带的商业社会,存在着"人性恶"的理论假设.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理论远点可以支撑起一个理论体系,而正是因为有限的理论视角的选择,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存在着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情况,此时理论突显苍白无力.理论与实务的矛盾固然存在,这也许为理论界今后的研究指明一个新的方向.二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正如休谟所说"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的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律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是人们创造的行为规则,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或是人的社会关系,法律也体现着人性,"只不过它选择了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来具体展现人性的内容罢了".0(一)法律以人性为基础法律总是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无论是何种法律都以一定的人性观为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调整手段必然以一定的人性为基础,法律要建立在人们心里承受范围内,法律需要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同时,当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时,而侵犯到他人权益时,法律需要体现出威慑效果,规范其不法行为.现代法治正产生于对"人性善"质疑的背景下,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商业型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陌生的,无法自动产生信任,人的终极目标是追求不带感情色彩的利益,整个社会缺乏共同的道德准则,法律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规范.在这样的一种人性观下,现代社会强调第三种力量即法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强调由法律规制社会秩序,注重法治建设和发展.从大框架上,我们可以看出人性对于法律的基础性作用;到具体的部门法制定中,依然可以窥视到人性的基础性功能.作者简介:黄洁亭,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ll2OO9.8(中)Isyste帅AndSoci.婶{l}I占轴会但我们在讨论法律的人性基础时.要谨防掉入另一个陷阱中:严存生教授在'华政学报》里,对把人性恶视为法治,法治基础的观点进行了剖析,指出这种观点"混淆了法律制度要从最坏处着眼与法律的人性基础两个不同的问题"."法律的人性基础指的是所在社会人的基本类型和基本属性,它着眼的是社会中人的总体和大部分;而从最坏处着眼正好相反,它考虑的是该社会中人性的弱点和变异,即极少数坏人的一极."严教授进一步指明:"这个观点在逻辑上还会得出一个危险的结论,即认为法律是用来专门对付坏人的,或者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不需要法律的,或者说法律对好人是不起作用的,因为社会中的好人会按着善的本质,做出完全符合民主法制的行为''④实际上,没有法律的引导,没有法律来界定何为民主,何为法制,好人向善的主动性也就少了目标性和对象性,同样的,没有法律的规制,坏人将肆无忌惮的挥霍恶的行为.法具有一定的人性基础,法既不会苛求人性,也会约束权力者的不良人性.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提倡法的作用,但法律的制定和运用更要注意其与人性的相结合.(二)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的一致性法追求自由,正义,秩序.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由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人类追求人性的自由张扬.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体现人文关怀,法律无论是追求自由,利益或是公平正义,无非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为人类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律是人们对现代社会规范手段的选择, 在对现代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人们往往发现法律本身中最基本, 最原始的内容与人性的最纯粹,最内在的要求总是不谋而合,因为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三,从法律与人性的关系中谈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以自我为中心,以血缘关系来判断亲疏,道德准则曾经是我们过去几千年里的共同规范.在现代社会,随着农业社会的打破,商业社会的发展,"陌生人社会"的兴起,道德规范的作用逐渐削弱,"道德滑坡"成为了一种社会必然趋势,需要法律来填补道德削弱空缺.为了适应现今社会发展要求,我们须提倡法治.在法治中我们要注意到法律的人性基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需要体现人的真正内在需求.以人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来完善法律,人的需要是法律发展的原动力,只有迎合人的需求的法律方为人所遵守和维护,违背基本人性的法律只能是废纸一张.法治的发展要充分明白人性的理论假设与现实人性的区别,人性善恶的理论假设对法治具有指导意义:"人性中有恶的成份,决定法治是必需的;人性也有善的方面,所以民主法治是可能的."偏面的性恶论"实际上抽去了实行民主法治的可能性,在为专制人治张目."0法治要彰显人性善的一面.满足人的基本需求,要遏制人性恶的一面,规范人的行为.我国现代民主法治需要彰显人性,体现人文关怀;恪守严谨的法律,惩治不良人性.如此.法律与人性方能达到终极的价值目标,实现法律的规范有序和人性的自由张扬.注释:①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39-342②周宏亮.人性的痘悟.http'./cn/s/bloL4a835b9a0100bjOj.htm1.2009-1-3③蒋劢君,刘学民.法律与人性小议.http'.//ki.nct.2009-1-3.④严存生.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上的人"的哲理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6).@曹希岭.人生论与人治法治的关系.浙江学刊.2003(2).(上接第lO页)为本."恶法亦法"会导致权大于法,有权者通过法律赋予其行为合法性,使专制成为可能.同时,法律不能过于泛道德化,如《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被闲置的法律等同于没有.其次,法律一定要体现对权力的限制,否则法律权威无法独立于政府权威,依附于政府权威仍旧会陷入人治.盂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限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法律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权力才可能被依法行使.目前,我国对权力的限制更强调道德约束和榜样教育,不断地进行思想先进性教育,但是整个权力机制的问题是无法通过个人的高尚行为得到解决的,反而机制本身会引导人们去滥用权力,恶化社会风气权力是对普通民众一些权利的剥夺,必须限制权力,建立有限政府,明确政府责任,社会力量才能与政府权力相抗衡,人民合法利益才可能更有保障.再次,司法要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使得法院不堪重负,忙于揣测民意,而民意难以掌握同时易被传媒所引导.法院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对法律负责.人民法院是为人民的法院,而非人民的法院.法院背负太多的社会责任,其公正性和中立性难以保证.法院系统的行政性也干扰司法独立,法官无法独立审判,古代中国行政司法执法同为一个机关的做法影响至今.法院的12经费和人员安排更不能依附于地方政府,否则更容易成为地方政府的傀儡.法院的裁决具有社会效应,如果法院无法公正裁判,法律对人们的保护也流于形式,难以落实,法律的公正性将会受到质疑.同时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徒法不足以自行,良法还需良吏.良吏有助于恶法劣法善化,更能有效防止良法劣法恶法化.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会促进人们与法律之间的互动,而不仅仅单向灌输式地法律教育,人们自觉学习和尊重法律.我国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的积弊让我们前进的步伐阻碍重重,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律威信难以建立的根源在于其依附于政府权威,政府权威超越了法律,法律成为经济建设的工具,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求建立法律至上的信仰,必须抑制国家权力机构的膨胀,把权力运行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否则权力者遵守执行的法律也只不过是约束他人的法律,无法得到普遍的服从.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良法之治,恶法非法.我们要不断改善劣法,同时防止良法在实际运行中被权力扭曲,恶法化.注释:①郭星华,陆益龙.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86.②<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医药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I'倍+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赞;造成死亡的最高限额t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十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③朱苏力.■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I).。
法律与人性

法律与人性古代中国的孟子认为人性本善,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西方的基督教认为人生来有原罪。
究竟人性是本善还是本恶?法律的产生与人性有没有关系?我认为,人性本恶,法律根源于人性的冲突。
(一)人性本恶。
首先需要明晰的是这里所言的是人性本恶,而非人性恶。
人性恶可能是后天形成的,但人性本恶是指与生俱来、天然具备的精神属性。
具体而言人性存在两个层次:一方面是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所天生具有的自然层次的人性,另一方面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时才具有的社会层次的人性。
自然层次的人性是先在的,是基础的,社会层次的人性是建立在自然属性基础上的人的属性,是后在的。
人性本恶中的恶是指自然层次的人性是本恶的,人的自然层次的人性是指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受自然支配的一切属性,主要包括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实体,具有衣、食、住、行,男女性欲等方面的生理需要。
由于资源总是稀缺匮乏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自然属性的需求就会本能的去趋利避害,这也是恶的起源。
这种自然层次的人性的恶不论是在动物界还是人的身上都是一样的,比如北极熊在冰雪融化没有食物时吃自己的幼崽,比如人因为自己的本能的性欲强奸他人。
人的自然层次的人性的恶没有把人类的眼睛遮蔽,人类社会至今没有因为人性的恶而走向绝望,原因在于我们还有社会层次的人性在约束调整。
社会层次的人性主要是指人在社会实践中产生的比如认知能力上的理性,理性和社会条件下的人的各种欲望,行为上的自觉性、道德性等。
(二)法律根源于人性的冲突。
法律的产生根源并非是国家产生后,统治者制定了法律,于是就产生了法律;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习惯、宗教教条、道德这些法的存在形式。
法律产生的根源在于人性的冲突,人性的冲突的核心在于自然层次的人性和社会层次的人性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人的物质欲望的无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之间的矛盾。
作为人的自然属性主要规定着人的需要的满足,这种需要的满足具有很大的任意性;人的社会属性则规范着人的需要与满足的实现必须以正常的方式,在正常的限度内去实现。
浅谈法的价值及其与人性的关系

一
新 趋 势 、 新特 点 ,中 国共 产 党 提 出 构 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 。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首 先应当是法治 的社 会。而在法治社 会中 ,在 立法层面上 ,立法者必须关注法
【 参考文献】 1 、李德 顺 价值 与 “ “ 人的价值”辨 析一 兼论 不 同 的价 值 思维 方 式 两种
5 何 晓榕 . 人 性 视 角 探 讨 法 的 价 值 、 从 [] 州 职 业 大 学 学报 , 0 82 : J.扬 2 0() 6 =1
的价值的人性基础,在追求法的秩序与效 益 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强调法律本身蕴涵的
[. J 天津社会科学,{9 6 . 9 ] 9 4() 2 2 、卓泽渊. 论法的价值[ 中国法学, J ]
三 、法 的 价值 与人 性 的关 系
法是作为人类需求的产 物,记 载和表 达的是人类的基本需求 ,法所蕴涵 的 目的 和使命 ,也就是人类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 些东西。 或者说 , 是人们认 为法 能够 体现、 能够承载 、能够实现他们的种种理想或者 追求 ,一旦人们希冀社会具有正义 、平等 的性状、属性 ,并企 图通过法来实现这种 理想与追求时 ,他们就要设法使法具有正 义、平等的性状 、 属性 。 法所追 求的秩序 、 自由、正义 、平等 、效率 ,其实质是人们 基于 自己的需求而提 出并 以法的形式付 诸 实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 ,作为衡量法 的价值 的有无 ,如法 的正义价值 、自由及 没有价值 。……价值不是物 的属性 ,而是 平等价值 ,正是基于人性 的正当需求而为 作为法 的 终极价 值提 出的。 当然诸 如秩 属之爱而产 生 了亲属之 间的 “ 属于人 的本质 。 ”按照这种观点 , 价值根源 亲亲容隐” 于主体 的价值判断活动 ,主体的价值判断 序 、 自由、正义、平等、效率 等法 的价值 制度 、“ 刑” 恤 原则到现代社会人们普遍 追 又是源于主体对 自己某种欲望的渴求 ,这 不是作为个体 自然人的欲求 出现的 ,是以 求正义、自由、平等 , 甚至秩序 、效益 , 都 种 欲望与渴 求体现着 主体的 目的和本 质 , 人的集合体 ,即全体社会成 员的要求 出现 是人性 发展 在 当时法 制建 设 中的必 然表 所 以,价值实际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这 的。法 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根据 自己的 现 。 种 观点 虽然 否定 了物 的本 身属 性 的重要 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 当具有的最基本 今天 ,为了顺应 时代 的发展和 当前的
法律人性

人欲就是人性。
欲望就是人性。
人的许多欲望都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因此,人欲主要表现为占有欲。
汉语有占山为王,占领阵地,占领土地,占领农村,占领城市,占领优势,占领市场,等等,总之,占而有之。
占有欲是无限的。
汉语中有贪婪一词。
死是一个人占有欲的结束。
秦始皇欲递万世而为秦,忽必烈欲垄断地球,希特勒欲管理世界,珍宝妇女尽有之,贪污犯欲拿走所有钱,多多益善,恨银行太小。
所以人世间充满矛盾冲突,经常越过法律界限侵权。
据此可以推知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的重要性。
欲望是无限的,但是欲望这种人性却是无所谓好坏的。
或者说人性不是一个善字或恶字能够概括的。
所以,孔子说:“食色,性也。
”而没有再接着往下说:“食色之性,善也或恶也。
”这才叫圣人呢。
我无意与人争吵,但是因为人性问题是很重要的,才不得不从儒学说起。
我个人认为一切法律的各项条款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某种人性拟订的。
人性在前,法律在后。
法律不是无的放失的。
法律也不是象某些文人写文章无病呻吟的。
法律就象是人性的影子一样随之不离左右。
况且近年来人们认识水平逐渐提高,政府与社会都在提倡人性化,这意味着法律将朝向人性化深入发展。
既然人性与法律有如此关系,那么人性问题不重要吗?尤其我国政府已经确立了建设法制或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那么现在不谈人性谈什么?那么以大局为重,把目光投到人性上面去吧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8-09-22 17:16:00 ] 作者:张娅编辑:Studa_hasgo122【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一、法律人性化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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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向广大网友表示,强烈呼吁党 和国家有效制止非法暴力拆迁,政策要有 执行力。没有执行力的政策比没有政策更 可怕百倍。希望更多的人来关注此事!
而两日过后没有得到拆迁办的任何答复!等来 的反而是一场任何人也没有想到的恐怖袭击! 徐某以维修自行车来维持家里生计,当日 2012年4月来人打晕在地,随后驾车扬长而去。直 至家人接到好心人士打来电话,家里人才知道出事 后将徐某送往杨凌示范区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腿、 左臂粉碎性骨折,脑震荡以及多处内伤。 25日, 徐某像往常一样在杨凌街道某段摆摊经营。时至下 午16时许,突然开来一辆黑色上海大众的无牌轿 车,从上面冲下来4个壮汉,手持凶器冲着徐某直 扑过来,在徐某还没有反映过来是怎么回事时已经 被
新华社消息 记者24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中央 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 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 为。 集体土地拆迁参照新《拆迁条例》 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 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 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杨凌农民把地夺,无有土地打工多。 农民可怜不为过,杨凌之景仅一坨。 年长也要去奔波,少少地款仅苟活。 华夏如此正风波,民命陨处真苦多。 地失闲民求生活,自谋出路自解脱。 物业之法一大箩,人民当家印出墨。 村中仅剩安乐窝,如今官商不放过。 民利民命如纸薄,民权民生如戏说。 拆房挖墙任抢夺。天生农民有何错, 官商联手任腾挪,失地失业悲惨过。 凭啥评估由你说。天地之差活脱脱, 无可奈何不多说,说来说去无处说。 装聋做傻硬操作。农民蝼蚁任凌迫, 杨凌你我他,这就是生活?就这样 祖坟挖走祖业没。安居乐业是生活, 去活? 无居无业该咋活。官商得利靠强迫, 偷工减料更做恶。梁柱沙石相混和, 水泥无影如神佛。大房换成小窝窝, 大院得到小格格。拆了我房住彼窝, 被动接受任折磨。祈天祷地有感作, 给点良心少贪多。你活我活都要活, 你住皇宫我草窝。你吃鱼肉胖躯驼, 你坐豪车你洋火。你享丰薪穿锦帛, 你为啥不能放过我,让我等贫民也有活。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 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 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 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 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 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 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 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 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 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官商勾结 丧失人性
暴力拆迁 无视法律
我为身处异乡的陕西省咸阳市杨陵 区游子,近日听到朋友说道家里也出现 了官商勾结暴力拆迁的事情,实为震惊! 原以为这些事情会离我很远,竟没有想 到竟然在自己的家乡也上演了这么一幕。 现在我就把事情的经过大概的进行 描述一下(此事由当事人口述,本人记 录)随后会附上相关图片作为证据,希 望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
1、《宪法》 2、《物权法》 3、《土地管理法》 4、《拆迁条例》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 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 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 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 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 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徐某苏醒后描述了以上被袭击的情形,并且强调攻 击他的人群中有一人为长期在他家门口长期对他进行 监控和窥探的(徐某曾经有和他答话,对方自称为: 高力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 年迈的母亲受不了如此严重的打击,卧榻不起也 被送到医院就诊。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已经断裂,并 且同时两人住院,使徐家生活一时陷入困境。当地政 府也积极的配合进行调查,希望当时在场的民众能够 站出来举报和指认当日行凶的人员,同时希望当地政 府能够尽快侦破这件恶性伤人事件。同时也建议纪检 部门对拆迁办蒋主任进行调查,是否有存在官商勾结 的黑幕,要不然也不会在现在和平盛世年代、光天化 日下当众行凶。揪出真正的幕后凶手,贯彻执行党的 维稳政策,安抚受害人,匡正党的光辉形象。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 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 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 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 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 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 诉求。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
受害人:徐某
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李台 乡徐东湾村
事由: 改革春风吹满神舟,杨陵区多处农村也开 始进行拆迁,当事人徐某也是其中一员,随后的日 子里,家里经常会来一些自称为“高力房地产开 发公司”的职员,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攻击。其 中有位蒋先生自称为“高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副 总多次带领几名职员到徐某家中协商拆迁事宜, 并称自称道:“拆迁办主任蒋某为他的叔叔”从 那时开始家门口一直有人在对徐某家里一切进行 监视和窥探。更甚者居然用砖块从屋外对徐某家 里进行攻击,造成家里门窗玻璃以及部分家具破 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