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金解
违约协议书的解除与违约赔偿条款

违约协议书的解除与违约赔偿条款协议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相互的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就解除违约协议及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签署此协议书:第一条解除协议的原因鉴于双方在原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甲方认为乙方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此解除原协议。
乙方同意接受解除协议的决定。
第二条解除协议的生效1. 解除协议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生效,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履行原协议所约定的一切义务。
第三条违约赔偿责任1. 乙方同意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原合同金额的20%。
2. 乙方同意在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 除违约金之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引起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第四条解除协议后的权益1. 解除协议后,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2. 乙方同意在解除协议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设备、机密信息等,并将其归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
附件:(相关附件列表)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
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一、单位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2、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3、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二、解除合同违约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协议书的违约和违约金计算方法

解除协议书的违约和违约金计算方法尊敬的先生/女士:鉴于双方在XX合作协议中所载明的条款,经过协商,我们决定解除该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中有关违约的规定,我们需要明确解除协议书的违约事项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本函旨在就此向您详细说明相关事宜。
一、违约事项鉴于双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本合作协议第X条款,以下属于违约事项:1. 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执行任务。
2. 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标准。
3. 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二、违约行为的解除权根据本合作协议第X条款,对于发生违约行为的一方,对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
在本次情况下,由于贵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决定行使解除权,并据此向您发送本函。
三、解除协议书的违约金计算方法1. 违约金基准根据本合作协议第X条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将根据违约方在本次违约行为中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测算。
2. 违约金计算公式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违约金 = [未履行合同数量/期限] ×合同总金额 ×(1 + 违约金比例)其中,未履行合同数量/期限指的是合同约定的未履行部分数量或期限,合同总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总金额,违约金比例为双方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比例。
3. 违约金比例在本合作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X%。
据此进行违约金的计算。
四、清偿方式违约方应当及时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清偿其违约责任。
违约金应在解除协议书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守约方指定的账户。
五、解除协议书生效本解除协议书将于收到违约金款项后生效,并且双方对该合作协议中的违约事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友好解决纠纷双方应在友好的基础上进行解除协议书的谈判,并遵守解除协议书所载明的约定。
如遇到纠纷,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至合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请您务必详细阅读本函,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确保合作关系和解除手续的顺利进行。
双方合作协议书的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计算方式

双方合作协议书的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计算方式本文所涵盖的内容主要为双方合作协议书的合同解除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
在日常商务合作中,各方签署合作协议书往往是保证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有时候由于特殊情况,合同的解除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保证双方权益,所有的解除情况需要明确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一、合同解除在双方合作协议书中,当任意一方或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同时,必须通过书面文件向对方提出解除请求。
解除请求必须合法,并且要附有相对应的解除理由。
一旦对方收到解除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回复并确认双方接受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的违约金计算方式2.1 提前解除2.1.1 当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如果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那么解除方需要支付预期利润的30%作为违约金。
(2)如果一方在合同有效期的三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解除方需要支付预期利润的50%作为违约金。
(3)如果一方在合同有效期的六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解除方需要支付预期利润的70%作为违约金。
(4)如果一方在合同有效期的九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解除方需要支付预期利润的90%作为违约金。
(5)如果一方在合同有效期的十二个月内提前解除合同,解除方需要支付预期利润的100%作为违约金。
2.1.2 另一方可以选择接受解除请求,并同意收取相应的违约金。
一旦解除请求被接受并付款,合同立即终止,双方不再承担其他义务。
2.2 拖欠支付2.2.1 当一方拖欠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并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时,对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解除请求应在支付期限过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2.2.2 提出解除请求后,解除方有权向拖欠方索取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拖欠期限在30天以内的,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10%;(2)拖欠期限在31天至90天内的,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20%;(3)拖欠期限在91天至180天内的,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30%;(4)拖欠期限超过180天的,违约金为欠款金额的50%。
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

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双方往往会约定一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对违约方解除合同或补偿损失的一种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就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探讨。
一、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时,违约金的计算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因此,在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应当基于对方实际损失的程度。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参照相似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进行合理的衡量。
2. 预估合同损失计算有时候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可能存在困难,或者需要比较复杂的计算过程。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对于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这种方法既可以为双方提供明确的计算依据,也有助于违约方更好地预估自己的违约成本。
二、赔偿损失的违约金计算方法除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根据民法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的计算可以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 实际损失的补偿与解除合同类似,赔偿金的计算也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被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市场行情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估算。
2. 违约金的约定类似解除合同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供双方明确的计算依据,还可以缩短追索赔偿的时间,并减少争议的发生。
总结:民法对解除与赔偿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一方违约应当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双方也可以事先约定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对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减少纠纷的发生都具有积极意义。
租赁合同解析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

租赁合同解析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之间就房屋或其他财产的租赁关系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们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方式。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进行解析。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种类在租赁合同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内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有责必有权: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主张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应当合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情况相适应;3)违约责任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2)履行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3)违约金责任: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4)迟延履约责任:当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迟延履约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约定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违约责任约定内容:1)赔偿责任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上限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履行责任的约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要求、时间限制等;3)违约金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合同中可以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4)解除合同的约定: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
二、解除合同条款2.1 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租赁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条款是为了当双方无法继续执行合同时,提供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租赁中的提前解除与违约金问题

租赁中的提前解除与违约金问题在租赁中,提前解除合同以及违约金问题是经常发生的。
对于租房人来说,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而对于房东来说,提前解除合同也会给其带来困扰。
本文将探讨在租赁中的提前解除与违约金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在租赁中,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如租房人可能因为工作变动、家庭情况变化或者违反合同条款等情况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而对于房东来说,可能会因为房屋需要进行装修、自住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二、提前解除合同的影响提前解除合同时,租房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而对于房东来说,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会导致房屋空置一段时间,无法继续获得租金收入。
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在租赁合同中已有明确规定,一般是以租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
具体计算方式可以参考以下例子:假设租房人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为2000元。
合同中规定,如果提前解约,租房人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提前解约月数乘以月租金的20%。
如果租房人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前解约,那么需支付违约金:3乘以2000乘以20%=1200元。
四、减免违约金的情况在某些情况下,租房人可以申请减免违约金。
例如,如果租房人在解约前提供了合理且充分的解释和证明,如因疾病、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房东可能会考虑减免违约金的金额。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减免违约金需要租房人与房东协商一致,并且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减免违约金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五、租赁中的解决纠纷方式如果在租赁过程中遇到解约问题,租房人与房东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诉讼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租房人和房东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并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六、合同的重要性在租赁过程中,签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

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赔偿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违约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违约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2. 对方已经提醒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违约方仍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3. 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造成了重大影响。
三、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1. 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3. 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合同目的的利益,违约方还应承担利息、违约金等额外的赔偿责任。
四、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赔偿计算方法1. 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程度,按照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履行前已经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中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间接损失的计算:对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间接损失的具体金额,如合同解除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市场信誉损失、业务中断带来的收益损失等。
4. 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按照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五、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1. 对方应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合理的期限。
2. 如果违约方在期限内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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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金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
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耍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
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
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也有例外的情况,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法律赋于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其本质是被解除人的异议权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否认。
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控制的地方。
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审判中须注意的是:(1)、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但有些法院在审理中只审查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对谁享有解除权没有审查,导致二审再审改判的情况也不少。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宽限期应根据催告履行的内容,对方的履行能力,商业交易惯例等情况,给予合理期间。
如果给予的时间太短,对被解除方将不公正,被解除方有异议诉请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应当支持。
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催告期间为3个月;其它合同的法定催告期间尚无类似规定,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期间办理。
三、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丁•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耍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耍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四、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在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将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除解除之外,合同的终止还包括履行、抵销、抛弃等事由;二是将终止与解除并列,两者都是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
但将两者的适用范围截然分开,终止是使继续性合同的效力(如租赁合同)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一般是使非继续性合同的效力自始消灭,解除和终止作为合同消灭的两种不同的事由而存在。
我国合同法采纳第一种立法例,认为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且将合同区分为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溯及既往的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第二种立法例,终止为其继续性合同所独有的制度。
由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上解除的概念比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上解除的概念要广泛,它包括德国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解除和终止制度。
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依合同性质分,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
非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非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一次完成的合同,例如旅游、雇佣、租赁等合同,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是否有溯及力还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之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
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五、解除与终止实践中,笔者经常发现有人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交替使用,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主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
应当指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非同一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所以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区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无意义的,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
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其次,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包含合同解除,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
六、诉讼时效的问题实际上是将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错误地理解为诉讼时效。
事实上,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的关于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的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的作用而引起权利变动,但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
目前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它合同的法定解除期间尚无类似规定。
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生效时或被解除人有异议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时。
七、违约金与实际履行、损失赔偿金《合同法》在违约金方面的立法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就是《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问题的是很复杂的,但是我主要就新的《合同法》在违约金方面的一些变化和大家谈一下。
新的《合同法》在违约金方而和原来的相比较有哪几方面的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不承认法定的违约金,因为在新的合同法之前,我们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
所以法官经常可以宣告当事人约定金无效,然后实行法律违约金。
但是随着《合同法》颁布以后,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几个条例全部失效了,这样法定违约金就不存在了。
这就恢复了违约金的本来面目,因为违约金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条款,违约金本来就是一个从合同,是附属于合同的一个条款,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这是违约金本来的性质。
立法上之所以要废除这个法定违约金,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这个法定违约金确实和计划经济联系在一起的,它具有明显的惩罚性,任何法定违约金它都具有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