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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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 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于2013年9月17日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2013〕283号)。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该文件部分内容修订后重新公布,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止。

12月25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本文件施行期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18〕172号)文件同时施行,由项目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任一文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2月13日 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如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湖南省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招标人有权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有权拟定和发布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活动,不得限制竞争,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投标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并且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投标人有权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有权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权提出质疑和异议。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活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三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客观、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并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签订合同,并按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公示中标结果,并向所有投标人提供评标结果的反馈意见。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索取、接受贿赂等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对于本管理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湘政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采购,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包括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投资工程。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工程,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

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国家部委以及省本级立项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监理服务的招标投标过程,确保监理项目的公平竞争、高质量完成。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招标准备阶段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方法、标段划分及其他相关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应当发布在合法、公正的媒体上,明确招标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2. 技术标准:根据监理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明确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监理服务的各项指标、要求等。

3. 投标保证金:明确投标人需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并规定如何退还保证金。

4. 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经验等条件,并规定相应的证明文件。

5. 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明确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哪些标准来评审投标文件,并规定具体的评分方法。

三、投标阶段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2. 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接收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3. 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4.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形成评审报告。

四、中标及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及时通知中标人。

2.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费用等条款。

3. 监理服务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五、履约管理1.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全面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并及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 监理人员应当提交定期监理报告,向招标人和施工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 招标人应当配合监理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4.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和义务,双方应当互相履行,确保监理项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招标应当进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鼓励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文件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

本方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平安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当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工程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效劳。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湘建(1999)监字第129号各地、州、市建委、建工局,省直各委、厅、局、办,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申请书2、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国家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属于《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监理招标投标,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权限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进行议标。

第五条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初步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办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二)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和答疑;(三)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书;(四)招标单位将评标小组名单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五)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六)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按照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七)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

第六条监理招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等级、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现场条件;(二)投标须知:包括监理工程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及投资控制要求,工程监理的阶段和内容,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条件、投标纪律、投标书的编制和投送规定,工程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和开标、评标、定标时间的安排等。

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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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建建〔2008〕15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监理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理。

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权限负责对管辖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按国家相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招标投标及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落实;(三)有招标投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初步设计图纸;(四)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监理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二)工程监理企业或拥有控股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自建自用工程,且该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承包人资质符合工程变更规模后的要求的;(四)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监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监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工程监理招标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算、预算及工程管理人员;(三)有编制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和组织工程监理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企业诚信等级、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特殊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简历、执业证、业绩及诚信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如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少于7家合格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特殊情况应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他办法。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性质、特点等)、建设单位、招标范围、资格条件、工程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上、下限值及标底,投标担保,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三)评标办法;(四)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资料;(五)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六)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超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置排斥或歧视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内容和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载明对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的要求和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内容载明评标办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的3日以前报送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答疑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以前,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做不到,应延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澄清、修改、答疑、延期等文件资料应同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澄清、修改、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上、下限值或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的上、下限值和标底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有其他压价行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300元人民币以内),其中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500元人民币以内)。

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时,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工程监理招标的投标人应是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响应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或者在经济上有利益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际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二)投标人监理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投标人诚信等级证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开标时间以前6个月内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4个月内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四)投标报价书(加盖本法人单位和法人代表印签);(五)综合说明;(六)投标人近三年已完成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表(并附业务手册);(七)监理大纲;(八)拟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拟担任的职务);(九)总监理工程师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个人简历(类似工作经验、证明材料);(十一)用于本项目的检测、技术装备一览表;(十二)与评标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和提交形式,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帐户与招标人指定帐户之间的银行转帐形式,提交与退还的帐户应当一致。

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投资的千分之零点五,且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的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编制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中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和情况或隐瞒相关事实,且该投标人从中获利,应当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补充、修改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两个以上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组成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以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为资质条件。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公开进行。

开标和评标地点应设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无法满足评标要求的,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可另行选择合适的开标评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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