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编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析《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企业参与水运工程招投标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文章着重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分析了该办法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国内招标投标市场新形势的需要和新法规的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施行,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4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9号)上述四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实施的部门规章。
笔者所在公司是以水运工程作为主营业务之一的大型施工企业,直接参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办法》作为规范水运工程招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其实施对笔者所在公司p第二,从条文内容看,该规范基本结构和条文都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条款内容,特别是2012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条例》。
《办法》关于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如: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程序几乎完全是套用《招标投标条例》规定。
个别条款甚至没有列出条文而是直接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条例》,如第41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因为《招标投标条例》的第39条到第42条对该行为已有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办法》就没有再逐条列出,而是直接援引上位法规定。
第三,从适用范围看,《招标投标条例》第2条明确《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水运工程以及与水运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全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特定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第五条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资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六)负责对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进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房屋、生活设施、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引堤、疏浚吹填、回填造陆等港口工程,航道疏浚、通航建筑物、通航设施和护岸工程等航道工程,渡口、浮桥等水工建筑物工程,相关安装工程、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经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相应承包能力,并同意按原合同文件履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除符合第三条规定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工程施工项目。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如下:(一)管理权限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水运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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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级。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招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
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三个。
议标。
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资金已落实;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11、项目法人定标;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3、有组纪念品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3、对投票单位资质的要求;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的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临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资格预审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
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要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预审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监表;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监表;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投标书的主要内容:1、投标说明;2、监理大纲;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书);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6、近三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其额度一般为3000—5000元。
第五章开标第二十三条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1、投标书未密封;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评标和定标第二十六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
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求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九条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
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罚则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