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不仅是创新者的智慧结晶,也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却时有发生,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究竟有哪些基本特征和种类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行为的隐蔽性较强。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往往发生在互联网、数字化等技术环境中,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多样,难以被轻易察觉。
例如,通过网络传播盗版软件、影视作品等,其传播范围广泛且迅速,追查源头和证据收集都面临很大困难。
其次,犯罪的智能化程度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实施侵权行为。
他们熟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漏洞,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规避监管和侦查,使得打击犯罪的难度加大。
再者,犯罪行为的跨区域性明显。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不再局限于某个地区或国家,而是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特点。
这增加了案件的调查和处理难度,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与协调。
然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和源泉,侵犯知识产权会严重损害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常见的一类。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就构成了此罪。
比如,某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生产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权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声誉,也欺骗了消费者。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也不容忽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于网络环境的知识产权特征及其法律保护

{占 l 缸会 ; I
特征及其 律保扩
谢振华
摘 要 知识 产权 的特征 在 网络环境 下发 生 了 巨大的 变化 , 同时在犯 罪构成 上表 现 出与传统 侵犯 知识 产权 犯 罪截 然 不 同的 特征 。本文 通 过对 网络知 识产 权犯 罪特 征 的分析 , 出了完善知 识 产权 法律 的相 关对 策 , 提 以期 为 网络环 境 下知识 产权 保 护 提供 参 考 。
关 键词 网络 知识 产权 侵 犯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O 9(o 90 .6—1 10一522 o)1 90 0
益 。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对网络 知识产权的侵犯和破坏, 同样是对国家管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妨碍和破 坏。 侵犯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仅侵犯 了以上两种客体, 还同时侵犯 了 国家对 网络的正常管理秩序。 ( ) 二 犯罪客观特征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 , 通过 互联 网侵犯其知识产权 , 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 , 这种行为必须是未 经权利人许可。其次, 行为合法的知识产权受刑法的保护, 但这种保 护具有时间限制 。 再次 , 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还必须是情节 严重的行为。 ( ) 三 犯罪主观特征 侵 犯 网 络知 识 产 权 犯 罪 多数 是 由 故 意 构成 , 犯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侵 则可 以由过失构成。 对故意犯罪而言, 尽管不能排除网络上侵犯知识 产权罪 的贪利型 目的, 但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同的是 , 许多侵 犯 网络 知 识 产 权 犯 罪 主 观 上 不 具 有 直 接 的“ 营 利 为 目的 ” 因 此 “ 以 。 以 营利为 目的” 不能成为该种犯罪的必要要件。在认识因素方面 , 行为 人 对 犯 罪对 象 的 性 质 必须 具 有 明 确 的 认 识 , 明知 是 他人 经 过 注 册 登 如 记的专利或者是在法律保护期限 内的著作权 , 而行为人正是在 明知的 前提下实施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在意志因素方面 , 行为 有的表现为积极的追求, 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行为人追求违法利 益, 使他人信誉丧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等等; 有的表现为听之任之的 放任, 如网络服务商在认识到某一行为可能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理 不 问的 间 接 侵 权 。 三、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应 对 ( ) 过 网 络 信 息 立 法保 护 网络 专 利权 一 通 我 国在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于 禁 止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若 干 反 、关 规定》 《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安全保护》 《 、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新《 刑法》 增 加 惩 治计 算 机 犯 罪和 侵 犯 商 业秘 密行 为 的 内容 , 体现 了我 国 对 信 都 息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网络信息环境商标杖的保护方面, 企业被抢注 域名 , 当积极采取措 施 以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应 企业可 以进行反 抢注 申诉。 已有的 国际条约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 商标国际 注册马德里协定》 《 、 商标注册条约》 中的一些相关原则和条款同样适 用或可 以作为网络立法 的重要参 考。 ( ) 视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和执 法 二 重 中国信息化建设正在向纵深发展 , 但知识产权立法滞后, 跟不上 国 内经 济 发 展 与 国 际 经 济 交 往 的 需 要 。 我 国 应 该 在 网 络 域 名 注 册 管 理、 计算机信息安全、 国际联网管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及 公众 多媒体通信管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立法、 行政 、 司法互 相渗透 、 配合 , 实现网络信息环境的有序化、 法制化 , 形成社会综合 治 理立体防线,并借鉴国际上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和通行惯 例, 制止 、 制裁侵权行为 , 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 重视 网络知识 产权保护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 强知识产权“ 有性”“ 域性” 加 专 、地 管理 , 加快我 国网络信息环境的知识产权立法,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使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c)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网络商标权是指企业注册并享有的商标权益。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都可能构成网络商标权侵权。
3.1 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注册他人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注册某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现如今网络传播环境的大背景下,数字化信息革命和网络化的浪潮迅猛而强烈地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
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极大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 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网络犯罪。
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析网络犯罪的种类与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涵义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及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
网络成为犯罪行为的载体和工具,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有可能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
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
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
例如:2011年4月26日,索尼在“游戏站”博客发布通告,称黑客侵入旗下“游戏站”和云音乐服务网络,窃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出生日期、登录名、登录密码、登录记录、密码安全问题等,受影响用户大约7800万。
这次黑客入侵严重地危害了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大量的用户信息的流失,以及给受众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
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例如: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金山网络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国内80%的病毒传播通道被“HYC”等十大病毒集团操纵。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4、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5、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破坏安全系统 , 偷窃企业 、 个人的知识产权 , 对企业和个人产生
极大 的危害 。计算机犯罪 引发的直接危 害与间接 危害 的广泛性 是其他任何犯罪所 无法 比拟 的。美 国 中央情 报局 局长 约翰 ・ 多
经济犯罪 的发生 , 算机 网络 犯罪 尤其 网络知 识产 权犯 罪是摆 计 在世人面前 的一个 比较 突出的问题。
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互 三)
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这 是我 国目前关 于网络知识产权 犯罪 ” 方面最 高层次的立法。 网络 知识产权 犯罪 , 指 以互 联 网为工具 而实 施 的严 重危 是
及其表现形式加 以全方位的分析 , 才能更加有利于 网络知识产权犯 罪的惩治和防 范, 维护市场经济的和谐秩序 。 [ 关键词 ] 互联 网; 知识产权 ; 罪 犯
[ 中圈分 类号 ] 934 D 2 .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o5 4220 )6 00 — 2 1o —39 (060 — 24 0
20 00年 1 月 2 2 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 关于维护互联 网安全 的决 定》 该 法第 3条 规定 , 为 了维 , “
伊奇认为, 电脑入侵对美国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 、 生化武器的
第三大威胁 。】 l 二、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的类型 及其惩治 我国现行刑法典 在第三章第六 节专 门规定 了七种侵犯 知识
快我 国国民经济 、 学技 术 的展 和社 会服务 信息 化进 程具有 科
方法 将真实地 址隐 藏起来 。第 四, 害性大 。一 些计 算机 高手 危 将虚假 的资料引进计算 机 , 更改或 损毁计算机 中的信 息或档案 ,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和解决措施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挑战和解决措施作者:方尔埼来源:《公关世界》2022年第04期摘要:信息时代,互联网深入渗透进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随之产生,且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其所造成的影响更广泛、后果更恶劣,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现阶段,我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尚且不够完善,不能全面规制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
本文通过概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其当前带来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挑战解决措施引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极大的颠覆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捷化的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无数新型的犯罪行为。
其中,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就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的法律规制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因此,探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有效法律规制路径,积极应对与解决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带来的挑战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知识产权犯罪1.含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权利人的知識产权侵犯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并符合违法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行为。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引发的以互联网为手段,或者与网络相关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相较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显著的隐蔽性、专业性、广泛性特征,其所产生的危害也相对更加严重。
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制与治理[ 1 ]。
2.类型(1)网络著作权犯罪侵犯他人的网络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上传、下载其著作的行为;同时还有在网络游戏中,私自开设服务器,进行“游戏外挂”的研发、售卖以及使用等新型犯罪行为。
(2)网络商标权犯罪利用网络渠道或者在网上发布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犯罪行为就构成了网络商标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种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未经法定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劳动成果,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消费者和社会经济带来严重影响。
本文将从基本特征和种类两方面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违法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产权,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
2. 社会危害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对社会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侵权的产品可能存在品质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失;侵权行为还会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竞争。
3. 有罪性。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有罪的,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旦侵权行为被查处,侵权人将面临处罚,并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种类1. 侵犯专利权。
指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利用专利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不仅是对知识产权人的侵害,也是对创新活动的压制。
2. 侵犯商标权。
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以及使用、复制、销售带有伪造商标的商品。
商标是商品的象征和标识,侵犯商标权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利益,也会误导消费者,影响市场秩序。
3. 侵犯著作权。
包括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及复制、发表、传播等侵犯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侵犯著作权会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阻碍文化艺术创作的活动。
4. 侵犯商业秘密。
未经合法授权,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资料、经营信息、客户资源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侵犯商业秘密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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蓑耋弘滥斟一躐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陈斌(公安局北塘分局经侦大队.扛苏无锡214043)[摘要】在今天的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犯罪愈来愈猖獗,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愈来愈高,组织愈来愈庞大,犯罪的地域愈来愈广泛,阐述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立法缺陷。
并提出相应的打防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特征中图分类号:X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8)111019●一们一、犯一对曩帕无形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独特性质,它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人侵害的不是具有物理形状的知识产权产品,而是这些产品所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盗窃计算机软件行为的理解往往是被盗者仍然拥有那个软件,而且其用途不曾受损,被盗者未受到直接的损害。
甚至,犯罪人可以直接购买合法的原版软件进行复制,销售。
=、犯墨目的的非曹利性在传统法律中,对构成犯罪的侵犯版权的行为认定上,除主观上有故意外,还需以营利为H的。
但是在互联网上,情况发生了变化。
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却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后果同样严重。
三、日法蕾辖的不■定性传统司法管辖的基础是建立在地域、当事人国籍或是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它们与管辖区域的物理空间的关联性顿时丧失,无法在网络上找到住所和有形财产,也难以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一次远程登陆的确切地点。
而且。
网络是虚拟的全球化的电子空间,不可能有地域界限的划分。
这些因素不仅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而且使传统管辖陷入困境。
网络使用人在网络里的空间位置集中体现在其网址上,它的地位类似于物理世界的居所。
但网址能否成为管辖的标准,仍旧存在不确定性。
另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也会使管辖产生矛盾,其效力是以地域为界限的,而同一知识产权可以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取得专有权。
到了网络空间。
这种由知识产权特性带来的冲突就会显现出来.圈、证据取得的无麓性电子证据是证据家族里的新成员.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尽管犯罪分子会在网上留下电子“脚印”,但老练的罪犯会利用技术在电子证据上大做文章。
他们或是直接消灭自己在电子空间留F的痕迹.或是直接在电子证据上改动而又不留痕迹。
所以。
只要司法管辖的传统基础没有改变,受害方所在国家的法律就可能鞭长莫及,犯罪人就会找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自由空间。
五、蠢目罔培侵犯知识产权犯曩现袄当前。
在我国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包括假冒知名商标药品、农资、烟草,盗版光盘等,利用互联嘲销售侵权作品电子版.如电子图书、肝3、电影、软件等。
二是信息两络技术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新的类型,主要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绕过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保护技术措施等。
专利权犯罪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如侵犯软件专利权。
近年来。
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上网用户11100万户,世界排名第二,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获得文字、音乐、视频作品的重要渠道。
网络自身的特点给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很大的作案空间。
产生这些新趋势,新变化的原因有三点:首先互联网的出现遮挡了人们在虚拟空间的道德评价.那些实施了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年轻人不仅没有负罪感而且还津津乐道地吹嘘自己的技术成就。
他们认为只有在网络上实施了别人办不到的事情,自己的价值就得到了体现,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来说,人们对偷窃钱包的贼和偷盗零售店的贼是深恶痛绝的,但对网上“盗窃”知识产权的行为却没有那样的切肤之痛。
其次。
高额的利润成为网上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动力.在我国盗版光盘成本不足5元,以10至20元销售已有l O o%至30096的利润。
犯罪者就是利用了知识产权产品的公共特点“搭便车”,获取市场利益尤其是网络这个无国界的丈市场,其市场份额有时难以估量,所以犯罪者往往在网络上结成团伙疯狂作案。
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放慢了网上刑事保护的步伐。
在人们的内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的程序得到补偿,无须动用严厉的刑事法律予以制裁。
单纯的民事、行政等低风险救济,非但起不到对罪犯应有的震撼作用反而会怂恿他们的胆大妄为.六、啊络知识产权犯一的侦控制止知识产权犯罪,不是单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共同的目标;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任务,而是社会各项制度综合治理的对象。
(一)立法方面说到从立法上来对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不能不提到美国的‘禁止电子盗窃法案》.该法案制定于1997年专门回应网络上日益疯狂的知识产权犯罪。
它的第一个利器是非营利性的盗版、发行有版权作品的行为不再能逃脱井可事处罚。
针对非营利性的犯罪每件作品被复制、传播l O件次以上零售价值达2500美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如果是累犯或连续犯判6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对每件作品复制、传播1件次以上,零售价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判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
这样,那些虽未从中获取利益,但已经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带来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不能再游离在刑罚的制裁之外必须接受刑法的统一规范。
第二个利器是着重保护唱片和录像未经许可对现场音乐表演的声音或声音、图像的结合进行录制或复制这种录制品是违法行为,而发行或许诺发行,销售或许诺销售,出租或许诺出租,交易或许诺交易上述录制品或复制品将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如果是累犯或连续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
第三个利器是加重对假冒商品、服务犯罪的处罚表现之一是提高刑期和罚金额,故意在商品、服务上使用假冒标识或买卖、试图买卖使用假冒标识的商品、服务的个人最高会判处10年监禁或2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两者并处l如果是法人最高将被判处500万美元的罚金。
表现之二是犯罪人主观上的无过错原则,指无论行为人是否知晓商标的注册情况,只要在商品,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示,并带来混淆,误认和欺诈,都是假冒行为,属于知识产权犯罪.在阿上给商标权、著作权人造成难以估计损失的行为人。
将不会受到刑罚处罚,最多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下转第184页)蓑鏊Ⅵ澎斟一I,四、“足踏”的变异虽然足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需要的一些实际功能,但其本身因为独立于主体家具(指床、榻、椅)之外,所以也带来许多的小便,比如占据空问。
搬动不方便等。
相对于基本保持固定位置的床榻来说,体积小型的椅子经常会搬动,而每次搬了椅子还要再搬脚踏,这就给生活带来不便。
尤其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室内陈设的变化之后,这个问题就H益暴露出来。
如“一桌四椅”陈设形式的出现,使得桌子明面设椅而无法分设足踏,于是,就出现J,把足踏和椅子融为一体的设计形式,见图,这上.”可见,足踏的意义已经超越自身的实际功用,更多反映出雍懒闲散、惬意的贵族生活气息。
再如历代皇帝所坐的宝座之前几乎都设有足踏,尤其足在明清时期,足踏的设计制作十分讲究,如右上图所示,这是一个明清时期的帖金罩漆蟠龙宝座,前面的柬腰式御踏和宝座‘样可谓精雕细琢,十分繁缛。
还有在许多佛教图像中,常常可以看到足踏多为长者或是受人顶礼膜拜的佛像(神像)所用。
样,既能满足了人们对足踏的依赖心理,实现足踏的功能,又解决了搬动足踏所带来的不便,不过这种形式多见于可折叠的交椅中。
另外一种最简化的形式,就是把足承的功能转换到椅子前枨上,将椅座的前枨放低加宽.这样也可以避免摆设足承带来的不便,但仍然具有些许足踏的功能。
五、结论足踏发展至今。
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少再看到足踏的这种摆设形式,但我们不能说它已经消失,它只是与先进的科技文明相结合。
并被转换成了另外。
种形式而存在j二我们的生活中,并服务于我们。
正如我们所说的在沙发前铺设地毯,地毯其实也起到了足踏的某种功能,因此,可以说,它是现代的足踏形式。
参考文献:[1]《中国家具史图说》.李宗山著.【2]‘现代汉语人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作者简介:吴海霞,毕业于中国美术学院艺术设计系,硕士,研究方向:家具。
曾获奖项:l、《个人休闲书桌》获得中国家具设计协会2001举办的家具设计比赛优秀奖;2、《可翻式扶手椅》获得2004年“创新灵魂”中国家具设计大赛“优秀奖”,并刊登在其‘作品精粹》里。
(上接第194页)比较我国的立法情况,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七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现有的只是1997年修订后刑法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条款。
虽然这些条款代表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历程l:的重大进步为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条款中的某些规定逐渐显现出不合时宜和无能为力。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仍旧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定主观要件,除此之外的行为,刑法不能施加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随标情节严重的……”。
从中可以看出该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过于狭窄。
应该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晶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l萄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涵盖进来才能实现对商标权人的全面保护;再看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某一商标已经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构成犯罪。
这种态度与美国的宦法尚有一定距离如果主观上不明知或非营利的行为发生在网上给商标权、著作权人造成难以估计损失的行为人,将不会受到刑罚处罚,屠多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国现有的刑法保护还没有延及许诺销售、许诺发行、许诺}H租等阶段,这可能与我园对权利人的相关许诺专有权承认滞后有关可喜的是2001年7月实旌的《专利法》中已经明确了专利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许诺销售的专有权地位得以确莎.有了这个好的开端将来未经许可的许诺销售、许诺发行、许诺出租等行为,不仅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口咽为情节严重的,还应该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司法方面要想惩治网上的知识产权犯罪,法律的准确、迅速地实施才是关键。
所以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等正在把工作的重心从知识产权立法转向建立有效的法律实施机制即有效的司法机制上来。
当前最迫切要解决是司法管辖的难题,理论上有学者提出“管辖权相对论”它的内容包括:第一,网络窄问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存在像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南极洲一样应在此区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
第二,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问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前提和标准是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町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
第三,网络空间的争端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法庭进行裁判,该判决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