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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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八章)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

下面是羽利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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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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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六章第二节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技术开发合则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利和义务委托开发合同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使用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成果。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利和义务(一) 合作开发合同和概念合作开发是当事人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 合作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和分享(一) 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1、委托开发。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当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失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也各方享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也各共同申请。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五章第二节第二节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又称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的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旅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但合同本身又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

票证的表现形式为车票、船票、机票,既为格式合同,又为可以转让的有价证券。

按照《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3、客运合同包括对旅客行李的运送。

旅客行李的运送是附属于旅客运送的。

二、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一)旅客的权利义务1、持有效客票乘运的义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4条。

2、限期退票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内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

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5条。

3、限量携带行李的义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限量携带行李。

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296条。

4、不得携带或者夹带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义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二)承运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理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8条。

2、按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3、变更服务标准的退票或者降低费用等义务。

(合同知识)第十八章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知识)第十八章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知识)第十八章合同订立的程序第十八章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要向特定的人提出。

特殊情况有:壹个是悬赏广告:主流观点是要约。

二个是电视商城里,电视购物等对商品描述均很说细,构不构能要约?主流观点构成要约。

(欲买从速,售完为止是有教训的)三种是公共汽车站牌是要约,如果汽车人满了上不去,构成无能力履行了。

四种是出租车,黄灯壹亮是什么?是要约。

招手是承诺。

停了不上去也违约。

招手想要1.2的,来的是1.6的,能够以重大误解抗辩。

五种是商品陈列:标上了价格的视为要约。

如果写了此货以售,不构成要约。

如果标明受该要约的约束,构成要约。

如果说你方回复要经过我方确认才发生效力,是邀请。

买卖合同中如果没有价格条款是要约邀请。

如果没有数量条款是要约邀请。

标的数量价格是要约必须有的。

要约只对要约人有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是针对没有生效的要约,不负加条件。

撤销是针对生产的要约,要附条件,壹是标明不可撤销,二是对方已做了准备。

这俩种情况下不能撤销。

承诺:1、对要约人承诺或对代理人承诺。

2、对要约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12条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方式、地点、违约责任、解决违约责任的方式。

如果对这些变更了就是实质性的。

3、要于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作出。

否则就是新要约。

承诺能够撤回,但不能撤销。

如果撤销就是违约行为。

招标投标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或定标是承诺。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至少三个投标的。

政府采购实行招投标方式:拍卖1、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2、竟买表示是要约3、定卖是承诺。

国家机关、拍卖行的(拍卖法针对)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自到达生效。

指定系统,没有指定以到达对方任壹系统时算到达。

邮寄的:对方签收的时间为到达。

壹般到达传达室的时间是到达。

合同文本俩个地方签字:由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最后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有些经过确认,确认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合同法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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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参与、 协作的研究开发合同。 1.按照约定进行投资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 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在研究开发工作 中的工作范围。 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有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的义务。当事人各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 究开发工作,并在工作中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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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技术合同的内容分类 依照技术合同的内容不同,技术合同可分为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本 章下面的内容将对这几类技术合同进行详细论述。 三 技术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技术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首先应该遵循《民 法通则》及《合同法》总论中的原则规定,如公平 、自愿、等价有偿、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一 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 的合同。 1.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技术成果,即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 2.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风险 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是经过研究开发的创 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但这种技术成果的取得并不 像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那样只要经过努力就可以取 6 得。
(3)完成技术研究开发任务,按期交付研究 开发成果。这是研究开发人最基本的义务。 (4)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3.违反合同的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333条的规定,委 托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 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 偿损失。 (2)《合同法》第334条对研究开发人违 反合同责任的规定与对委托人违反合同责任的规定 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

合同法第18条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撤销的规定。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

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

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

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

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

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英美合同法虽然认为要约在承诺以前可以撤销,但也有例外。

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要约人提供了对价,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因而要约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权撤销要约。

实际的情况是,由于要约人在限期承诺的要约被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受要约人往往支付一个名义上的对价,如一美元,就获得了承诺或拒绝的选择权。

第二种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出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MKM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MKM节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二章MKM节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CONCLUSION OF CONTRACTS节合同订立的程序Conclusion process of contract一、要约offer(一)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

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合同法》称之为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4对要约人的界定采纳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传统见解,如要约的典型解释是:“要约者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唤起相对人承诺的一种意思表示也”。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即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要约本身在法律上虽亦发生一事实上之效力,但仅有要约不能成为法律行为。

要约仅为够成契约行为之一的意思表示,并非法律行为。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取相对人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即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合同买卖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须本人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约束力。

要约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问题。

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予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产生效力。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一订立合同,而这种定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生要约。

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定约意图并且成为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定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决定”(如甲对乙)要约不包括初步磋商、要约邀请或是很显然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法律关系目的的行为。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七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七章第二节

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节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为存货人,为他人保管仓储物,收取仓储费的一方是保管人。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1、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专事仓储保管营业的人。

保管人是以仓储保管为业的人,是经营人,所以保管人又称为仓库营业人。

正因如此,保管人也是拥有仓储保管条件的人。

最基本仓储条件是指拥有对外经营的仓库或者场地,能够堆藏物品。

除此之外,仓储条件还可以指拥有冷藏、通风、防腐、防扩散设备等。

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定的储存条件。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保管人是利用自己的仓储条件提共保管服务的。

仓储条件主要包括不能移动的仓库、场地、除此之外,还包括附属在仓库、场地的一些设备。

这就决定了仓储物只能是动产,不能是不动产。

3 、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国。

《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如无法定的登记、批准等程序,也无当事人特殊约定的生效程序,诺成合同都是成立时生效。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当事人互为给付,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管人的身份属性(商人),也决定了仓储合同双务、有偿的性质。

基于保管人的身份属性,仓储合同还是商事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验收义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验收,是保管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权利。

验收的意义,在于具体确定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验收,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当场验收,也可能是存货人在异地发货,保管人在仓库、车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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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法考试《合同法》经典笔记第十八章第
二节
第二节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性质是提供服务,且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调整范围的限定性。

A、主体资格应依法批准。

我国法律未限制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但规定行纪人只限于经批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人。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B、标的的范围特定。

我国行纪合同适用范围较小,仅限于从事贸易活动。

3、有偿合同。

行纪人是经营行纪业务的专门机构,其性质决定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要从委托人处收取报酬。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

二、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
2、支付报酬;
3、及时受领委托事务后果;
4、委托物的取回。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委托物;
2、合理处理委托物;
3、按约定以及维护委托人利益原则处理行纪事务;
4、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

三、行纪合同双方之间以及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纪人按照委任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任人处理事务,由此产生的后果转移给委托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同时行纪人依法享有与委托书人直接形成买卖关系的权利,这一权利学理上称之为介入权或自约权。

介入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行纪人受托出卖或买入的物,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发生利害冲突,特别防止行纪人任意抬价或压价损害委托人利益;
2、行纪人的介入必须是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由于行纪人的介入权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虽然行纪人已经具备前一项条件,但委托人有反对介入的意思表示时,行纪人仍不得介入。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行纪人与第三人之是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涉及委托人。

(三)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行纪人是他们的中介人,行纪人既是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人只能从行纪人那里接受行纪行为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第三人只向行纪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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