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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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资格——以美国判例法为基础
在 环境 公益诉 讼 中 ,原告 所代 表 的是公 共利 益 ,是 两个 公 权之 间 的对抗 。 因此 ,环境 公益 诉讼 已经 丧 失 了行 政诉 讼 的本质 特征 。
e c k C o m i n c o Me t a l s ,L t d . 一 案p 中 ,原告 是居 住在 位不平等。如果公民以个人利益主体的名义提起诉 T
染损害而设立的特别制度 ,体现了环境法上 的社会 境 公益 诉讼 的判 例法 制度 ,对我 国建立 和完善 环境 责 任与公 益 补偿 责任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是 指 ,国 公 益诉讼 制度 具 有重要 意 义 。 家 、社会组织或 者公 民个人 以原告 的诉讼 主体资 格 ,对 侵 犯 环 境 共 同利 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 提 起 诉
发展 。相 比之下 ,我 国在 环境公 益诉 讼立 法及 实践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国电阳宗海发电公司二氧 化 硫 减 排 不 力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同样 未 被 受 理 。可
见 ,我 国 目前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在 立法及 实 践方
面都处于起步阶段 ,尤其在对原告诉讼资格的理论
讼 ,即公 民或 者组 织针 对其 他公 民或 组织 侵 害公共 环境 利益 的行 为 ,请求 法 院提供 民事 性 质 的救 济 。 环境行 政 公益诉 讼 则是 指公 民或 者非 政府 组织 等法
人 ,认为行政机关 ( 包括环保部门 、政府等 )的具 体环境行政行为 ( 如关于建设项 目的审批行为 ) 危
害公共 环 境利益 , 向法 院提 起 的司法 审查 之诉 。l I ]
民诉讼或者公益诉讼制度 。l 2 在诉讼原告的范围选
择方 面 ,该制度 主要 区分 了以下 三类原 告 : 1 .纯粹 以个 人名 义 提起诉 讼 为弥补 政府 实施 环 境法 执行 不力 的缺 陷 ,美 国 国会通 过一 系列 法 案赋予 公 民以个 人名 义在环 境 问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思考

对环境公益诉讼中适格原告的思考

度 上 束缚 和压 抑 着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前 行 的步 伐 。 在现 行 法 律 允 许 的前 提 下 , 如 何 发 展健 全 当 前 的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是 本
文 所 要 解决 的问题 。



环 境公 益 诉 讼 概念 的界 定
接 利 害关 系 ” 原 则 具 有 一 定 的积 极 作 用 和 意 义 , 但是 。 该 原 则 与 环 境保 护 的要 求 不 相 符 。环 境 利 益超 出 了传 统诉 讼 保 护 的 个 人 人格 权 和个 人 自由处 分 的 财 产 权 的 范 畴 ,而 且 除 了请 求 损 害 赔偿 外 。最 为 关 键 的救 济 方 式 乃 是 防止 即将 发 生 的侵 害 和 除 去 正 在 发 生 的继 续 性 、 反 复性 侵 害 , 从 而防患于未然 , 最 大 限 度 的减 小 损 害 和 污染 。 环 境 权 益不 仅 属 于 私人 利 益 。 更 属 于 社 会利 益 , 因此 , 有 必 要 对 当 事 人适 格 理论 进行 扩 张 。 ( -) 公 民原 告 资 格缺 乏 法 律 上 的肯 定 我 国 在 司 法实 践 中规 定 。只 有 人 身 或 财 产权 益 因 环 境 污 染 等 受 到 侵 害 的人 才 可 以提 起 环 境 诉 讼 。如 在金 奎 喜 诉 杭 州
的 利 害关 系依 本 诉 案 件 的 处 理 结果 而定 。而 与 案件 没 有 这 些 利 害关 系 的人 则 没 有 起诉 的 资 格 。 虽然 我 国《 环 境 保 护法 》 等 法 规都 规 定 公 民有 权 利 检 举 污 染 和破 坏 环 境 的行 为 。但 事 实
上 所 谓 的 控 告 也 仅 限 于 在 行 政 措 施 方 面 向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告 发, 并 不 包 括 通过 直接 诉 讼 手 段 来 停 止 损 害 环境 的行 为 。 “ 直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伊媛媛
王树 义 : 中国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之原告选择 论
环境 或 破坏 自然资 源 的行 为 ; 法行 为或 污 染破 坏行 为 的后果 并不 仅 限于造 成损 害 , 违 而是包 括 可能造 成
损 害 的情况 。
但 在我 国 , 提起 环境 公 益诉讼 缺 乏法 律 明确 规定 。虽 然《 境保 护法 》 六 条规 定 : 一切 单位 和 个 环 第 “ 人都 有保 护 环境 的义 务 , 并有 权对 污染 和 破坏 环境 的单位 和个 人进 行检举 和控告 ” 但 此处 “ 告 ” 词 , 控 一 语义 含糊 , 控 告权是 否 可理 解为 起诉 权存 在 争议 。依 《 对 民事诉 讼 法》 一百 零八 条 规定 , 民 、 人及 第 公 法
现实 对环 境公 益诉 讼 提 出迫切 需求 , 2 0 从 0 7年起 , 阳 、 锡 、 明 和玉 溪 等 中级 和 基 层 人 民法 院 相继 贵 无 昆
} 收 稿 日期 :o 2—0 21 3—1 5
作者简介 :. 1 伊嫒嫒( 9 3 17 一 2 王树义( 9 3 . 15 一
98
)女 , , 辽宁葫芦岛人 , 武汉 大学法学 院博 士研究生 , 江汉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法 ;
)男 , , 湖北宜昌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 博 研究方 向为环境法 。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2年第 5期( 总第 13期 ) 3
论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原告选 择
伊 媛 媛 王 树 义
(. 1武汉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北 武 汉 40 7 ; 302 江汉 大学 政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05 ; 30 6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探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

探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

尴尬境地 。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现状冲 突 ( 一)我国 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一 制度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 7 7条规 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讼 。 ”这 是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仅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涵义概述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 民、 社会 团体或特定 的国家机关代 表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特 定权利主 体的民事权利 ( 包 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 受侵害时 ,以 自己或 国家 的名义对侵 害 主体 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的活动 。 其具有 诸如原告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 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 裁判 既判力具有扩张性的特性 。 (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适格性的内涵 二 民事 公益诉 讼的原告 的适格性 是指对 民事公益违法行 为, 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 讼程 序 以保护公共利益 的主体 资格 。也就 是说,当公共利益受到 民事违法行为侵 害或有侵害危 险时, 哪些主体有权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研究价值 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适格性 ,不仅有利于防止 滥诉,保证诉讼 的严肃性和维护 正常 的司法程序 . 而且有利 于殳好 的保护公共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处于 “ 无人 问津 ”的


明文规定 ” 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 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 不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 的公益诉讼 多胜诉 , 公民个人和 而 其他机关所提起的维权 公益诉讼则多 以败诉而告终 。 尽管被 告的行 为可能侵害 了公共利益 ,但 因公共利益 并非个人利 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 致使这些意在为不特定 多数人赢 得权益的诉讼 ,多为败诉的结局 。 三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多元化 的理论基础 ( ); 一 事人适格理论 事人适 { 分为实质的 当当事人和 形 的丁 当当事 = } } F 人 。前者 即民事实休法律关系主体,当然拥有 诉讼实施 l 十 义; 而后 者 诉 讼实施权表现 为纠 纷管理权 ,也具有 当事人资 格 。 现代 的 当当事人理论关于原告资_ 一 的界定 已摒弃 近 格 I : 了传统正 当当事人适格中的一兀 化 ( 实体权利人 ) 而改为多 元 化,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主体和非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都 町以 成为 j F当原 告 。 ( )诉权理论 二 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 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护 其实体权益 的权利。一般 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内涵,即程序涵义和 实体 涵义 。 二者是手段和 日的的关 系, 相辅相成共 同构成诉权 的 完整 内涵 。 但存特 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 这是冈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土体界定为 “ 直接利害关系 ” 的民事实体纠纷土体, 么,易导致人量 的民事权利得 到 那 司法保护 ,无 疑背 离民事诉讼的 日的。因此 ,J千权利必须 j l 救济,利用 “ 纠纷管理权 ”或 “ 讼担 当”等变通,扩人诉 诉 权 主体范围, 以解决为他人利益而进行诉讼主要是公益诉 可 讼所存在 的理 论难题 。 ’ ( )处分权理论 三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1 3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 规定 的范 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这说明我 国实行 的是相对 的处分原则, 前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 行使 。公益诉讼 也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公益诉讼案件 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追究违法人 的民事责任 , 其前提就是对方 的行为 已经侵害 了公益,违背了民事法律 的强制性规 定。 对 于违法行为 ,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自由处 分权 ,所以也不存在 侵害处分权的顾虑。 ( )诉讼信托理论 四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1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概 念 。 环 境 公 益 诉讼 是 指按 环 境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规 的 规定 ,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非 直接 利 害 关 系 人 , 法 有 如 同 家 机 关 、 境 组织 、 环 团体 和 公 民 个 人 , 维护 环境 公 共 利 益 为

了保 护 小孩 的 健 康 , 选 择 外 出租 房 , 部 分 的 经 济 支 出理 应 都 这 我 国 的法律 没有 赋 予 后 代 人环 境 人格权 。 境 损 害 具有 时 间上 环【 ຫໍສະໝຸດ 键词l环境; 公益诉讼; 当事人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溉 念 与 特 点


1 .扩 大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我 国法 律 并 没 有 明 确 宣 布环 境 权 , 是我 国 《 法 》 2条 规 定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的 一 切权 利 但 宪 第 “
属 于 人 民。 人 民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通过 各 种 途 径 和 形 式 管理 饵
家事务, 管理 经 济 和 文 化 事 务 , 管理社 会 事 务 。 ” 益 诉 讼 制度 公 现 实 的途 径和 司法 保 障 , 也将 极 大地 促进 实现 法 治 。 并 且我 国
对 侵 害 环 境 公 益 的违 法行 为 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制度 。它 着 眼 于 在 诉 讼领 域 体现 了 宪 法 的 这 些 原则 , 为实 现 这 些 原 则 提 供 了 并 环 境 生 态 公 益 的 维护 而非 环境 私 益 或 经 济利 益 的维 护 。 2 .环 境 公 益诉讼 的特 点 。() 境 公 益诉讼 的 口的 于 维 《 境保护 法》 6条 规 定 :一 切单位 和 个人 都 有 保 护 环境 的 1环 环 第 “ 护环 境公共利益 。 虽然 在客 观 上 环 境 公 共 利益 实现 的同 时 某 个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污 染 和 破 换 环境 的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和 控 人 或 者 某 些 人 的环 境 利益 也 得 到 了 实现 , 环境 公益 诉 讼 制 度 但 设 立 的 目 的及 其 宗 旨都是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 境 公益 诉 讼 与 环 肯 。 ” 都 已经 暗 示 了 公 民 的基本环 境 权 利 这些 2 .合 理 的扩 大 我 国 公益 诉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 范 围 。() 1非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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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 行 的途 径 就 是 通 过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加 以解 决 。 全 国人 大 法律 委 员会 于 2 0 1 2年 4月 2 4 日向全
2 0 1 0年 ,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启 动 民事 诉 讼 法 的 再 国人 大常 委 会 提交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以下 简称《 民事诉讼 法》 的决
定” , 其 中采 纳 了建 立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含 环 境 公 益诉 讼 制度 ) 的建 议 。在 “ 决定” 的第 九部 分 规定 : 增 加 一 条, 作为第 5 5条 , “ 对污染环境 、 侵 害众 多 消 费 者 合
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冰
乔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刚
( 西南政 法大 学经济 法学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内容摘 要】 2 0 1 2年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 法》 第5 5条规 定 , “ 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可以对 “ 污 染环境等损 害社 会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由此揭 开 了我 国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的新篇章 。但是 , 新 修改 的《 民事诉讼法》 并没有进一步 明确 “ 法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 关组织 ” 的范围。通过 对环境 民事公益 诉讼 司法 实践的考 察和分析 , 环 境保 护行政机 关应该作 为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 的原告 、 检察机 关可 以作 为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适格 原告 , 二者 应 当属于“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的范 围; “ 有 关组织” 宜界 定为 以环 境保护 为主 旨, 经依 法登记 或
《民事诉 讼 法》中原 告 主体 资格 规定 的 立法 背景 ( 一) 环境 公 益诉讼 制 度在 我 国的 建立
近年 来 , 环 境 污 染 事故 频 发 , 环 境 公 益 诉 讼越 来 法权 益 等损 害社会 公 共利益 的行 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越多地受到人们关 注。学者们纷纷呼吁立法部 门尽 和有 关组 织 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 。
第 5期 2 0 1 3年 1 0月
改法论
Z h e n g F a L u n C o n g
No . 5 Oc t . 1 0, 2 01 3
【 文章编号】 l 0 0 2 - - 6 2 7 4 ( 2 0 1 3 ) 0 5 _ _ 0 7 l _ _ 0 7
诉讼 。
条: “ 对污染 环境 、 侵 害众 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 害
2 0 0 6年 , 环 境法 学 界有 专 家 提 出 , 我 国环 境 公 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有关机关 、 社会 团体可以向人 诉 讼 立 法 已经初 露端 倪 ,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作 为诉 讼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这 一稿 将 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适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 难 以 在 环 境 法 中规 定 , 比较 现 格 原告 限定 为 “ 有关 机关 和有 关社 会 团体 ” 。
快 建立 我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 度 。 学 发展 观 加强 环 境保 护 的 决定 》 第2 7项 指 出 : “ 健
( 二) 新修 改的《 民事诉讼法》 中原告主体资格规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于 2 0 1 1年 1 0
2 0 0 5年 1 2月 3 t 3, 国务 院通 过 的 《 关 于 落 实 科 定 的 立法 背景 全 社会 监督 机 制 ……发 挥社 会 团体 的作 用 , 鼓 励 检举 月 2 4日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 ” 这 二 十三次 会 议 上 提 交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是 国务 院首 次 以规 范 性 文件 明 确提 出推 动 环 境 公 益 法修正案 ( 草案) 》 第 8条 为 : 增加一 条 , 作为第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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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论 丛
2 0 1 3生
两类 主体 : 法 律规 定 的机 关 、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 社会 团 各 级环 保 局 、 林 业局 等 相关 职 能部 门是 提起 环境 公 益
者免 予登记 的非营利性社会 团体 、 民办非企 业单位 、 基金会等提供 环境 公益性服 务的组织。
【 关 键 词】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法律规 定的机 关 有关组织 适格原告
【 中图分 类号 】 D F 4 6 8
【 文献标识码 】 A


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在 我 国的建 立及 新修 改 的
2 0 1 2年 8月 3 1日, 经过三审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相 比前稿 , 立法第二次审 大 常委 会第 2 8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修 改 《中华 人 民 议稿 , 在起诉主体上做 了进一步 限缩 , 仅 限于法定的
基金项 目: 2 0 1 3 年 国家社科一般 项 目: 《 我国碳 捕获与封存 立法研究》 ( 1 3 B F X 1 3 3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作者 简介 : 乔刚( 1 9 7 2 一) , 男, 湖北荆州人 , 法学博 士 , 西南政 法大学副教授 , 硕士研究生导师 , 研究 方向为环境 资源法学 。
次修改。 在最高人 民法 院受 托起草 的“ 民事诉讼法 修正案 ( 草案 ) 》 第 9条为 : 增加 一条 , 作 为第 5 5条 :
修 改建 议 草 案 ” 中, 写 进 了建 立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建 “ 对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 害社会
议。
公共 利 益 的行 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关 和有 关社会 团体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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