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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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

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究摘要:保护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日趋重要,但目前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原告资格的确定。

确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的概念按提起诉讼的主体区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泛指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一切非法人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而狭义的公益诉讼则仅指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提起的诉讼。

就目前中国司法实践来看,仅存在一定程度上狭义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公诉,但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理论界争议颇多。

二、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缺失原因分析探究民事诉讼领域公益诉讼缺失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的陷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束缚。

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因原告不适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利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势态。

三、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建构纵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规定,我们发现虽有众多差异,但也有共通之点,即在公益诉讼中采取原告主体多元化。

即除了直接法律关系或具体权利的主体外,非法律关系或非具体权利义务的主体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具体包括,一般公民,社会组织、团体,检察机关。

并且检察机关具有公益诉讼成为一种常态。

下面本文将从中国现实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深入阐述在中国赋予三类主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依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面对损害社会利益的问题,允许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可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1.理论依据当事人适格理论最早源于德国,是针对特定的诉讼,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应诉的资格。

因此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似乎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相矛盾。

但这可以通过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延伸理解完成,即不是看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者:曲洁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超出现行法规范范畴的新型利益层出不穷。

2013年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依然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公民个人依然没有被纳入合法的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中来。

本文通过对公民个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研究,希望对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有一个比较全面的弥补、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民个人;诉权;原告资格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国内外理论界对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主流观点有以下几种:第一种,任何组织和个人针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第二种,把公益诉讼作了狭义和广义的划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一般指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既包括前者,又包括任何组织、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官”提起的诉讼;第三种,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笔者认为特定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不特定他人利益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均应视为公益诉讼。

二、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2001年5月8日,新疆乌鲁木齐三位市民发现新疆某娱乐场所外面悬挂着三枚旗帜,分别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中国国旗和海德酒店的店旗,三面旗帜处同一水平线上。

他们认为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7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后来他们又发现新疆其他两家酒店也存在类似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行为。

三人认为国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理应受到尊重。

这三家都是涉外的旅游酒店,作为中国公民他们觉得受到了侮辱。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程序已经成为普遍的公共法律手段。

它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一些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以此更加有效地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

本文主要以《中华人民公正法庭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定》为依据,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以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对象的法律诉讼”,也称为“民事公共利益诉讼”或“公共权利诉讼”,是指把侵犯公共权利的五分人提起民事诉讼,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的行为,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公民诉讼,达到保护公众权益的目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特则: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权限:民事公益诉讼由当事人本人提起,也可以由其他社会公益组织来提起。

只有具备提起民事诉讼资格的法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可以提起民利公益诉讼。

2、诉讼起诉主体: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者通常包括:政府机构、学校、行业协会和公益性组织,以及群众组织等。

具体的原告主体,由法院确定。

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程序,可分为四步:(1)准备诉讼文书;(2)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3)附带材料;(4)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4、公开宣判:民事公益诉讼一般由法院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在法庭公开宣判,只要涉及民事公益事件,判决都会被发布到社会上来,以鼓励大众参与公益维权。

三、总结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使法律的影响力得到了特别的提升,公民维权从传统的以个人利益受损害为中心,转向以公共利益受损害为中心,以此维护公众的共有利益,保护和推动公众权益,有效地限制了社会中恶性竞争行为的出现,保障了公众权益的公正。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 国公益 诉讼 巾原告资 桔前认定

摘 要 题之 一
,

, 、 ,
公益 诉讼 是 指 为维 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 提起 的诉讼 在 目前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益诉讼是 议论 较 多 众 所 瞩 目的 问 在这 众 多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 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 足 于 实践 在 坚 实的法 理 基础 上 力 图建构 以 检察机 关
、 。
从理 论上 来说主要 有 以下三 点 原因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 权 公益诉讼 作为 一 种 公力救 济方式不 是由

任 何个 体 包括公民

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维护公 益 提 起诉讼是 公 益诉讼的一 大 特点

公益纠 纷主体自 己 而 是 由国 家设 立 的 这就决定了纠纷主体不 可 以随 心 所欲地 使用这 一 救济方 式 必 须获得国家的许 可 而国家许 可 的方
的 争执 只 要 是 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相对 立 的双 方之 间进行 当事人对 该 诉 讼 就有 诉的 利益 人适格理 论下
。 , , ,
,

而从公益 诉讼 制度监督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使这一 角度来 看 原告起 诉


,
在本 案中 即是适 格 当 事 人 所 以 在 新 的 当 事


资格的赋予就是 公民权利 的 一 种表现
二 保 障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行使
,


诉的利益 的有无就决定了检 察机 关的诉权有无 的关
,
键了
,
关 于 诉的利益的有无
不 同国家有不 同的判 断标 准
“ ”

一 般来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

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

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格 或 者说 判 断 当事 人 适 格 的 标 准是什 么 呢 ?

告 的确 定


对 于 当事 人 适 格 的判 断标 准
“ ,
管理 权谢


项 较 为具 体 的 权 利

基 于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在 定 义 公 益 诉 讼 中诉 的利 益 时 我 们




般社会 主 体 欲 具 备某


具 体 民 事 之 诉 之 主 体 资 格 首先 应 当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 以 将 其 归 纳 为 :公 民 和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因 社 会公 益
的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选 择 之 后 结 合 我 国 现 实为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告 资 格 的选 择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题 这 里 有个先 决条 件 即 何 为 社 会 公 益 何 为 公 益 诉 讼 ? 对 于

, 、
关键 词
讼 原告
当 事人 适 格
诉 的利益
公 益 诉讼
公 益诉
、 ,
成 了众 矢 之 的


只 能是 基 于 委托
, 、




拟制



信托
” 、

契 约 等方式 获得


具体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标 准
“ ,
而 言 哪 些 机 构 组 织 可 以 获得 这 种 授 权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会结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 织” , 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 民个体排 斥在 外。 民事诉讼 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公益诉讼原 告资格 , 除法律 明确授权的 以外 , 检察机 关不应 当违反法律规定直接 提起公益诉讼 , 但可 以通过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等
形式参与公益诉讼 。 关键词 : 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督促起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2 — 0 0 7 9 — 0 7
2 0 1 3年第 2期

总第 1 1 4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g S c i e n c e
No . 2 Ge n e r  ̄ No . 1 1 4

司 法理 论 与 实践 ・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条的理解与适用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王煜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于新民 , 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赵福杰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织列为公益诉讼原告。
突破
的多元化 ” 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信托理论。 给某一特定主体时 ,该主体就代表了民众的公共
( 二) 公益诉讼 是对 当事人适格理 论的重 大 根据诉讼信托理论 ,当民众把某些公共利益信托
传统的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私益诉讼 ,因为 利益 , 同时被信托了民众 的起诉权利。 有关国家机 根据诉之利益理论 ,诉之利益是民事诉讼必须具 关所依据的是法定的诉讼信托理论 ,而社会 团体 备的诉讼要件 ,而只有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依据的是约定 的诉讼信托理 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相对人 ,才能成为正 论 , 如果法律对其作 出特定授权 , 也可以成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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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确定[摘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

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检察机关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分析(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公民公民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本文仅指因公共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排除了公民因自身利益受损而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损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不仅将历来比较含糊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而清晰的现实权利,并且通过强化公民对司法的参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并进而以此为突破口推进我国政治体制变革,最终实现民治。

①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将避免因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救济时引发上访、闹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②事实上,公民通过公益诉讼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不仅会大大减少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而且会减少政府的维护稳定成本。

③但是在环境污染或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公益诉讼中,公民将面对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甚至垄断部门,双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法律资源、人际资源等对比悬殊。

公民个人经济、能力、精力有限,举证、诉讼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理性的主体在面对这类诉讼屡遭败诉、虽胜尤败或不予受理的前车之鉴时,往往选择弃诉。

高昂的诉讼成本,败诉的风险都有可能将公民阻挡在公益诉讼的门前。

以至于在某些案件中,难以见到提起诉讼的公民。

另一方面,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能引发滥诉、炒作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有关组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并不明确,一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环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可能获得法律的授权而提起公益诉讼。

这些经法律授权的组织能够一定程度弥补公民个人力量之不足,更加有实力与侵害公共利益的力量进行抗衡。

然而实践中,如自然之友、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得到法院支持的仍然较少。

一是因为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二是因为这类组织本身仍处在成长过程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排解了众多公益组织起诉无门的隐忧,但“法律规定”的严格限定致使其再次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

原因在于,目前被公益组织广泛援引的《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在相关司法解释颁行之前,公益组织仍有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而被拒之于法院大门之外。

④事实上,并非所有的组织都适宜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合理框定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的范围,今后将依赖两条路径。

其一,在未来制定相关法律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其二,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例如进一步细化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对社会组织的规模、经费等条件进行限定,等等。

社会团体作为一定利益集团初次整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受害人利益、社团利益与社会公益一致性相当突出,其不仅具备参与相关活动的能力、信息、精力,而且其成员的要求与组织的职责也使其具有参与相关活动的动力。

将诉权直接赋予这类以某一群体利益为动因的社会团体,由其真正介入公益诉讼能够保障其从本团体所代表的群体利益角度进行参与,也利于同国家机关的整合。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行政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这是我国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而且只能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提起。

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机关等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维护者和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作为诉讼主体较为合适,既可以促使其依法积极行政,也可以利用诉讼救济的手段弥补其行政手段的不足。

⑤然而,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职责。

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以环境行政部门为例,环境行政部门具有环境保护治理职权,可以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相对人采取行政处罚、制裁等措施来行使职权。

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更具正当性,且更为有效、有力。

另外,环境行政部门本应当积极、主动、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检查、监督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当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环境行政部门负有迅速依法查处行政相对人,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职责。

由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导致或者放任行政相对人环境侵权,并且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失。

因此,在一个环境污染事件中,可能伴随着环境保护部门失职、渎职的情况发生,环境保护部门也可能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

此时的环境保护部门与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对人的利益存在交叉。

再由其提起公益诉讼显然有所不妥,公益诉讼可能成为行政机关规避行政责任的转嫁法律风险的“便道”。

因此,穷尽一切行政执法措施应是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否则势必浪费国家和社会的资源,在间接的意义上纵容行政机关违法失职。

(四)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各国通例。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都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⑥虽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

但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⑦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可推卸的代表者,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职责。

检察机关的地位相对于个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具有超然性,不存在不愿、不能或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

而国家作为各种利益集团再次整合形成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由其特设机关提起诉讼,不仅能够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于严密的监督和有效遏制之下,维护公民、法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起诉标准的统一公正,避免私人起诉可能产生的报复和滥诉弊端,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

⑧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实际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并不陌生。

1951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提起诉讼。

可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不断的摸索和有益的尝试。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7年至2010年,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上千件。

⑨这些案件大多为检察机关胜诉或调解结案。

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备一定的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设想(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事关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

一个公益诉讼产生的前提即是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也意味着不特定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害。

由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快速、有效地对公共利益受损回应,并且能够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行政机关因其职责便是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不宜再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而应通过相应制度设计,促使其依法充分行使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因其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者,并且具有天然的超脱性,赋予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有序化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应为公民、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但是三者之间并非并列关系,而应存在一定的顺位,以避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无序化,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权力的滥用。

当一个公共利益侵害案件发生后,首先应由公民、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时,公民、社会组织以其自身力量对抗公共利益侵权人,一旦法院确认其为民事公益诉讼之后,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因同一侵权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民、社会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提供协助和支持。

其次,在没有公民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经法律的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提供支持。

[注释]①张艳蕊: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理论基础[J].行政法学研究,2006,(3)。

②如昆明、宁波、什邡等因PX项目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htpp:///viewnews-32852;http:///mainland/hode-13226.htm.http://.lcn/1634427/20121113/426154.html,2013-6-20。

③韩波:《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载《当代法学》,2013,(1)。

④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三起公益诉讼均未立案,见《环境公益诉讼难进法院》,载《法制晚报》2013年6月21日a04版。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第57页。

⑥汤维建:《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司法》2010年第1期。

⑦汤维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势在必行》,载《团结》2009年第3期。

⑧严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第155页。

⑨陈文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务评析与程序设计》,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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