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诉讼费 、 师费 、 定费及其 他开支 , 律 鉴 公民及普 通社会 团体很难 承
受。 t
放 弃诉讼 请求 或者承 认对 方当 事人 的诉讼请 求 , 进行和 解 , 须 必
其二, 适用 条件 限制 。欲通 过选 定代表 人制度 进行诉 讼 , 须 当事人 之诉 讼标 的为 同一种 类 。公益诉 讼往 往涉及 较大 的群 体
第三 , 实力悬 殊 。 国公益诉 讼 的被 诉主 体常 是具有 强势地 甚至 整个社 会 , 害人受 到 的损害千 差万 别 , 我 受 其诉讼 标 的也不可 能达成 统一 。 故此 , 选定代 表人 制度解 决 公益诉讼 难题 是不符 用
件 曝光之 前 , 国鉴 定机 构就 拒绝 为受 害人提 供相关 鉴定 。 我
’
第六 , 响广泛 。 国近 年来 的公益 性群体 诉讼 事件经媒 体 急, 影 我 而确 定公 益诉 讼之 当事人适 格恰 是重 中之重 。 三 、 国公益诉 讼 的出路探 究 我
曝光后 , 总会 引起 社会 的广泛 关注 , 关事 件 的处理进程 及其 结 相
一
法 治建设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090 9(001-2-2 10 .522 1) 0 40 0
在将 该制度运 用于公 益诉讼之 时 , 少有 以下问题造成 了不容忽 至
其一, 当事人适 格 限制 。依照相 关规定 , 当事人须 与所 诉案
、
我 国公 益诉讼 的现 实特点
第五 , 取证 困难 。 在我 国, 如果 没有合 适 的渠道 , 要取 得充足 经被代 表的 当事人 同意。要真 正运用 到公益 诉讼 之 中, 条规定 ” 这 的证 据通 常困难 重重 。同时 , 分鉴 定结果较 模 糊, 部 小能直 接与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论文

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适格问题探析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是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先决问题之一。
公益诉讼应采用当事人适格理论,可以构建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其他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辅的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50-02一、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现状分析民事公益诉讼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原告资格问题,就是要解决什么样的民事主体在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重要条件,原告适格问题也就成为了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而整个公益诉讼制度能否最终得到确立也就取决于原告资格标准的认定。
在我国的民法理论当中有些学者认为,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指的是在公益诉讼具体案件诉讼中,公益诉讼原告所享有的相关法律的身份及地位。
笔者认为,此概念也就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适格问题。
当事人适格也就是在各个具体的诉讼案件当中,有权作为诉讼的主体来提起诉讼或者被起诉,并且有权获得相关案件判决,享有诉讼法上的地位和权能。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不一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其保护对象是特殊的,而且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受害人一般来说都是不特定的。
其次,在公益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的被告有所区别的,在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之所以起诉目的是为了维护其本身的私益,而公益诉讼原告则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最后,原告的处分权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其主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适格问题的现状分析1.实践中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公益诉讼仍然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定,只是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对于各种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浅析我国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浅析我 国公益 诉讼 巾原告资 桔前认定
陈
摘 要 题之 一
,
典
, 、 ,
公益 诉讼 是 指 为维 护 国家和社 会 利益 而 提起 的诉讼 在 目前的 司法 实践 中 公 益诉讼是 议论 较 多 众 所 瞩 目的 问 在这 众 多的 问题 中 原告 资格 问题 无 疑是 重 中之 重 本文 立 足 于 实践 在 坚 实的法 理 基础 上 力 图建构 以 检察机 关
、 。
从理 论上 来说主要 有 以下三 点 原因 第一 检察机关的诉 权 公益诉讼 作为 一 种 公力救 济方式不 是由
、
任 何个 体 包括公民
、
私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维护公 益 提 起诉讼是 公 益诉讼的一 大 特点
。
公益纠 纷主体自 己 而 是 由国 家设 立 的 这就决定了纠纷主体不 可 以随 心 所欲地 使用这 一 救济方 式 必 须获得国家的许 可 而国家许 可 的方
的 争执 只 要 是 在法律上 利害关系相对 立 的双 方之 间进行 当事人对 该 诉 讼 就有 诉的 利益 人适格理 论下
。 , , ,
,
。
而从公益 诉讼 制度监督社会公共权利的行使这一 角度来 看 原告起 诉
“
”
,
在本 案中 即是适 格 当 事 人 所 以 在 新 的 当 事
”
。
资格的赋予就是 公民权利 的 一 种表现
二 保 障公 民诉 讼权 利 的行使
,
。
“
诉的利益 的有无就决定了检 察机 关的诉权有无 的关
,
键了
,
关 于 诉的利益的有无
不 同国家有不 同的判 断标 准
“ ”
。
一 般来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探析

格 或 者说 判 断 当事 人 适 格 的 标 准是什 么 呢 ?
,
告 的确 定
’
一
对 于 当事 人 适 格 的判 断标 准
“ ,
管理 权谢
,
一
项 较 为具 体 的 权 利
,
基 于 通 过 上 面 的 分 析 在 定 义 公 益 诉 讼 中诉 的利 益 时 我 们
,
,
一
。
般社会 主 体 欲 具 备某
,
一
具 体 民 事 之 诉 之 主 体 资 格 首先 应 当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可 以 将 其 归 纳 为 :公 民 和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社 会 主 体 因 社 会公 益
的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选 择 之 后 结 合 我 国 现 实为 公 益 诉 讼 中 原 告 资 格 的选 择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
题 这 里 有个先 决条 件 即 何 为 社 会 公 益 何 为 公 益 诉 讼 ? 对 于
。
, 、
关键 词
讼 原告
当 事人 适 格
诉 的利益
公 益 诉讼
公 益诉
、 ,
成 了众 矢 之 的
…
。
只 能是 基 于 委托
, 、
“
”
、
“
拟制
”
、
‘
信托
” 、
“
契 约 等方式 获得
,
。
具体
、
民 事 诉 讼 中诉 讼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的 认 定 标 准
“ ,
而 言 哪 些 机 构 组 织 可 以 获得 这 种 授 权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会结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

南昌航空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引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热议的话题,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个有力途径。
近几年,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贵州、江苏、云南等省相继设立环保法庭,初步建立了环境司法审判机制,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至于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许多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深入的研究。
当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个人、环境保护团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公诉机关(主要是检察院)以原告资格,但是对于这些起诉主体谁是主要的起诉主体,起诉先后顺序等问题,却没有统一结论。
我国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而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如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1.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个人、组织或者机关为被告,以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制止损害公益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活动”。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有三:一是诉讼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与传统的诉讼模式不同,其原告并不是限定在自身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了直接侵害的人,其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相关的组织和个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资格的宽泛性决定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无利害关系人发起诉讼并非是为维护自身利益。
而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性的环境损害为前提,只要有违法行为即可提起诉讼,将损害行为消灭于萌芽中。
且其不像其他诉讼那样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者确认权利,更主要的是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不良结果的发生和扩大①。
①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2环境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现状在美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其《清洁空气法》最早规定的,该法规定:不管有无利害关系,任何人均可提起公益诉讼①。
探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适格性

尴尬境地 。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现状冲 突 ( 一)我国 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一 制度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 7 7条规 定: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 讼 。 ”这 是 目前我 国法 律法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仅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涵义概述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涵义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 民、 社会 团体或特定 的国家机关代 表 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 ,在不特 定权利主 体的民事权利 ( 包 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 受侵害时 ,以 自己或 国家 的名义对侵 害 主体 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依法解决纠纷 的活动 。 其具有 诸如原告具有不确定性 、诉讼 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 裁判 既判力具有扩张性的特性 。 (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适格性的内涵 二 民事 公益诉 讼的原告 的适格性 是指对 民事公益违法行 为, 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请求法院启动民事诉 讼程 序 以保护公共利益 的主体 资格 。也就 是说,当公共利益受到 民事违法行为侵 害或有侵害危 险时, 哪些主体有权以 自己的 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 的研究价值 研究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适格性 ,不仅有利于防止 滥诉,保证诉讼 的严肃性和维护 正常 的司法程序 . 而且有利 于殳好 的保护公共利益 ,防止公共利益处于 “ 无人 问津 ”的
一
、
明文规定 ” 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 或者以当事人诉请的事项“ 不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 的公益诉讼 多胜诉 , 公民个人和 而 其他机关所提起的维权 公益诉讼则多 以败诉而告终 。 尽管被 告的行 为可能侵害 了公共利益 ,但 因公共利益 并非个人利 益,按法律规定普通公民无权起诉 , 致使这些意在为不特定 多数人赢 得权益的诉讼 ,多为败诉的结局 。 三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多元化 的理论基础 ( ); 一 事人适格理论 事人适 { 分为实质的 当当事人和 形 的丁 当当事 = } } F 人 。前者 即民事实休法律关系主体,当然拥有 诉讼实施 l 十 义; 而后 者 诉 讼实施权表现 为纠 纷管理权 ,也具有 当事人资 格 。 现代 的 当当事人理论关于原告资_ 一 的界定 已摒弃 近 格 I : 了传统正 当当事人适格中的一兀 化 ( 实体权利人 ) 而改为多 元 化, 争议 的法 律关 系主体和非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都 町以 成为 j F当原 告 。 ( )诉权理论 二 诉权 是指当事人请求 法院行使 审判权保护 其实体权益 的权利。一般 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内涵,即程序涵义和 实体 涵义 。 二者是手段和 日的的关 系, 相辅相成共 同构成诉权 的 完整 内涵 。 但存特 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 这是冈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土体界定为 “ 直接利害关系 ” 的民事实体纠纷土体, 么,易导致人量 的民事权利得 到 那 司法保护 ,无 疑背 离民事诉讼的 日的。因此 ,J千权利必须 j l 救济,利用 “ 纠纷管理权 ”或 “ 讼担 当”等变通,扩人诉 诉 权 主体范围, 以解决为他人利益而进行诉讼主要是公益诉 可 讼所存在 的理 论难题 。 ’ ( )处分权理论 三 我国 《 民事诉讼法》第 1 3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 规定 的范 围内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 ”这说明我 国实行 的是相对 的处分原则, 前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 行使 。公益诉讼 也不会侵害当事人的处分权 。公益诉讼案件 的 目的主要是为 了追究违法人 的民事责任 , 其前提就是对方 的行为 已经侵害 了公益,违背了民事法律 的强制性规 定。 对 于违法行为 ,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 自由处 分权 ,所以也不存在 侵害处分权的顾虑。 ( )诉讼信托理论 四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形式参与公益诉讼 。 关键词 : 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督促起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2 — 0 0 7 9 — 0 7
2 0 1 3年第 2期
,
总第 1 1 4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g S c i e n c e
No . 2 Ge n e r  ̄ No . 1 1 4
・
司 法理 论 与 实践 ・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条的理解与适用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王煜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于新民 , 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赵福杰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织列为公益诉讼原告。
突破
的多元化 ” 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信托理论。 给某一特定主体时 ,该主体就代表了民众的公共
( 二) 公益诉讼 是对 当事人适格理 论的重 大 根据诉讼信托理论 ,当民众把某些公共利益信托
传统的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私益诉讼 ,因为 利益 , 同时被信托了民众 的起诉权利。 有关国家机 根据诉之利益理论 ,诉之利益是民事诉讼必须具 关所依据的是法定的诉讼信托理论 ,而社会 团体 备的诉讼要件 ,而只有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依据的是约定 的诉讼信托理 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相对人 ,才能成为正 论 , 如果法律对其作 出特定授权 , 也可以成为法定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之浅见

环境公益诉讼最为适宜 的机关 , 并建议《 环境保护法》 在修改过 程中应 当进一步明确肯定其作为适格原告 的主体地位。
一
2 0 1 2年《 民事诉讼法》 修 正案在确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时
只是确认 了“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的原告资格 , 在条文 中并为规定公 民的原告资格 问题。在理论界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普通公 民不宜成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适格原 告 。主要 的理 由在 于, 公 民个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实际诉讼难度很大 。这是 因为 环 境公 益诉讼很 多都涉及 到 比较复杂的技术 问题 , 取证时需要
主 管部 门 : 环境 保 护 社 会 组 织 ; 公 民个 人
将环境保护社 会组织纳入环 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 围已成
为一种共识 , 但是 至于哪些组织适 宜提起 民事诉 讼 , 却需要制 定相关的法律加 以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 政策法规 司副司长别 涛 即建议 , 正 在研究修改 的《 环境保护法》 应 当在《 民事诉讼法》 基础上 ,进一步 明确规定 : “ 依法登记l 的 环境保护社会组织 , 对 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 为, 可以提起诉讼 。”
鹅 蜘 L e g a  ̄ S t i e d
国环 境 公 益诉 讼 酌 原 告 资格 问 题 之浅 见
口 张 新 欣
( 南京 大 学 法 学院 江 苏 南京 2 1 0 0 9 3 )
【 摘要】 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问题在建 立环 境公
益诉讼制度话题 中一直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文中认 为 . 除 了检 察 院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之外 ,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 门与环 境保护组 织也 是适格的原告 类型。作 为普 通公 民的我 们. 由于受到 实际诉讼 能力等 因素 的限制 . 并不适 宜作 为环境 公益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普通公 民在生活 中发现 了环境侵权 案件 时 , 可以向检察 院、 环境保 护行政主 管部 门或者环境保 护 组 织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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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
【关键词】民诉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适格主体
2012年正式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首次将公益诉讼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无疑为我国公益诉讼打开一扇“广阔的大门”。
大门敞开的同时,公益诉讼现状与保守的法律制度设计之间的巨大鸿沟备受争议,而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问题就首当其冲。
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事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现在“事不关己”也可起诉。
2009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受理的粉尘污染案,因为当时的原告来自北京而遭到质疑,2010年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某发电公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出的公益诉讼,同样未被受理。
新法修正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可以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无疑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公益诉讼之门打开的同时,“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等模糊的概念又为司法实践设置了重重门槛。
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应当作狭义理解,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
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海洋环境监督
管理部门是目前唯一法定的原告主体。
就“法律规定的机关“否包含检察机关还存在着争议。
就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职能,发挥所积累的民事公益诉讼经验,帮助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当好原告。
一是提供线索来源。
检察机关既可以接受社会举报和控告的线索来源,也可能在自身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可以为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提供有益的案件线索。
二是移交证据。
检察机关自身履职过程中自行发现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手段形成的证据,可以移交给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其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和依据。
三是督促起诉,对于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发现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后,不积极、不主动地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可以基于法律监督者的职责督促有关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四是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或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主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诉的约束。
[1]修改后的民诉法虽然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民事法律监督权的方式和范围予以拓展,但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内,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根据民事公益案件的类型,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围相对应、承担相应监管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有权成为该类案件的原告
主体。
如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可享有原告资格。
当然,
这些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也需要得到相关法律的确认。
应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细化这一规定,以免出现法官以无法律认定的诉讼主体为由,拒绝检察机关及其他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而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对“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理解。
组织包括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社会团体是根据《社团管理条例》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妇联等。
但这类组织在财政上与政府是供应关系,在管理上受制于政府,有的还行使着一定的管理职能。
他们有没有能力和动力去开展公益诉讼,这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从过去和现在的情况来看,官办社会团体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肩负起通过公益诉讼来推动公共利益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从事社会服务为基本宗旨、以依法收取合理的费用为来源的组织。
主要是学校、医院、博物馆、敬老院、科技文化中心等非营利机构。
这类组织主要目的是发展教科文卫体事业,一旦其权益被侵害,政府部门及其背后强大的社会舆论也为其撑腰,无需自行提起诉讼。
基金会是通过无偿的资助,促进社会的科技、文化教育事业和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典型的以钱行善的组织。
现在的各类基金会种类繁多、管理无序、丑闻频出,立法中的这种模糊规定扩大了作为组织起诉的主体范围,可能会导致“诉讼爆棚”,或者某些基金会负责人利用公益起诉等进行炒作。
事实上,很多推动公共利益的案件都是个人在诉,例如推动火车上的餐车开具发票,推动地铁站台修建公厕、涉及乙肝歧视的多
个个体诉讼,最后也推动人事部、教育部等部门做出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者就业、大学生录取等环节不得查乙肝。
此次修正案把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实为不明智之举,更有人批评直言说这是一种倒退。
个人有着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个人的参与可以促进社会管理发展和完善。
目前一些公权力机关和带有官方色彩的社团承担职责、服务社会的意识令人担忧,一旦公益诉讼无所作为也无任何补救措施。
相形之下,大量正在兴起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以及许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却对公益诉讼有着更高的热情和愿望、更强的动力和能力。
因此,法律应当尽力鼓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公益诉讼,最大程度地激活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的应有功能。
[2]
法案获得通过不是终点,而是法律适用的一个起点。
哪些组织适宜提起民事诉讼,要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打开公益诉讼的方便之门,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而这也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
无论如何,一个得到法律制度肯定的公益诉讼新时代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参考文献:
[1]陈文华.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的定位[n].检察日报,
2012-11-07.
[2]阿计.民诉修法公益诉讼制度之检讨[j].群言,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