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中国不仅要保障个体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公共利益。
而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可以有效解决一些无法通过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必然趋势。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比如说,法院对于诉讼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很多志愿者组织失去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同时,公益诉讼案件也经常因证据难以获取或者审判难度大而被判不受理。
因此,我们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提供更多的支持措施,例如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国家承担,以激励更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进来。
其次,要加大对证据的采集和归档力度,以确保公益诉讼案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法律依据的正确性。
再次,需要提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门槛,为法院审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合适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成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 长江环保诉讼案。
2014年8月,由荣成市环保志愿者发动的民间环保组织,向牟平区法院提起长江环保诉讼案。
通过多次庭审和上诉,最终赢得了胜诉,并为公民提供了正当维权途径。
2. 福建“赤鸡池”环保案。
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赤山镇赤鸡池污染严重,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抗。
最终,当地环保机构提起诉讼,通过法庭的审判,实现了环境公益事业的胜利。
3. 江西萍乡电厂废气污染案。
1996年,江西省萍乡市市民申诉信向省委省政府,要求治理萍乡市烟气污染的情况。
后经多方努力,2012年,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萍乡市“绿雨环保”环保组织联合起诉,最终维权成功。
三、结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必须在政策和制度上实现,更需要多方联合推进。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为公民扩大维权途径的同时,也需要平衡维权和生产力的关系。
只有这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能持续发展并取得更大的成就。
同时,为了更好地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政府需要加大对环保、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监管力度,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摘要: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
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诉讼主体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
《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指出: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
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意见,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起诉讼的主体。
笔者比较赞同广义的公益诉讼概念,公共利益关系着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他们都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它能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特性及范围“公共利益”概念的引入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好方法,更是防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的有效途径。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作者:如东发布时间:2008-04-03 13:34:54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
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必要的。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我国现有的刑事自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从原告角度)属于私益诉讼,因为这三种诉讼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诉讼;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因为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提起的诉讼,不过它有所区别于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市民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虽在古罗马就已存在,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被不断重视。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逐渐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特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是为了补充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
在传统的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追究的是个别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有限。
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追责,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强制赔偿、禁止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等方式,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之间往往以利益为导向,可能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使市场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助于提高法治的实施水平。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兴起强迫侵权人吃了亏,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所忌惮,进而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这一点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下面主要从立足点、追求目标以及诉讼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 立足于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强调的是从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追求实效: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修复公共利益的目标。
民事公益诉讼更加强调诉讼结果的实效性,追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 宽泛的当事人地位: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受害人,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等。
这一点与传统诉讼的单一当事人模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
4. 强化的证据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诉讼的目标是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捍卫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
其中第55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可以诉讼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
《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律法规也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反对公序良俗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充分的,法律对其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 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这种诉讼中,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提起诉讼,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维护。
2. 责任主体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提起,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可以更好地覆盖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需求。
3. 赔偿方式灵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等多种赔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需求。
4. 起诉条件严格: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条件上比较严格,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
这种严格的条件既可以保证起诉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公益诉讼的情况发生。
5. 社会监督功能: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监督功能。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迫使侵权行为人改正错误,对社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秩序和公正。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侵犯公共利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了公共法律制度等情形下,可以申请进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着重介绍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针对的不是个体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共利益保护: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众权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
2. 代表性:公益诉讼机构或者组织代表广大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共监督:公益诉讼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遵循和制度执行。
4.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除了要追求经济赔偿外,更重要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道义、法律上的谴责。
二、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 环境保护:对于违法排污、环境破坏等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消费者权益:当企业或个人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时,相关的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3.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还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违法建设、侵害文物保护等。
4. 社会公正:当社会正义遭受侵害时,诸如拆迁、土地征用等问题,公益诉讼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运用公益诉讼的方法和原则在运用公益诉讼时,需要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1. 协商和调解:在诉讼前,可以先尝试与侵权行为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避免开展长期的法律争斗。
2. 证据充分: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要确保证据充足、可信,能够充分证明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3. 追究责任: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权行为方的法律责任,需要确保侵权行为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4. 赔偿和修复:在公益诉讼中,要追求侵权行为方进行经济赔偿,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四、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 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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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民事公益诉讼越来越倍受民众的关注,笔者从公益诉讼的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并对中国当今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作了分析,以及对如何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受案范围诉讼时效一、对于公益诉讼理论界暂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对于我们国家只存在刑事公益诉讼,具体是由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而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笔者认为也有建立的必要,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和民事责任日益突显,以及人们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
尽管公益诉讼是指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但是当社公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正所谓唇亡齿寒,个人利益在某些程度上也将难保不受侵害,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个人利益最终也将受到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必然的天然联系。
因此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1、公民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构成体。
社会好比一幢大楼,而公民乃是组成万丈高楼的一块块砖瓦,公民与社会有着本质和密切的天然联系,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就是说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相加,保障了公共利益的健康,个人利益也必然受益,公共利益出现了病态,个人利益最终也必然受到损害。
所以保护公共利益实质上也就是保护社会利益。
恩格斯也曾说过:“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
”【1】基于这种天然的必然的联系,公民完全可以成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题。
给予公民这种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实现法律的社会价值。
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使损害公共利益者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使公民对违法企业、单位、个人的监督更加有力,另一方面也给有违法动机的企业、单位、个人以警示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因此放宽对公民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赋予公民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无疑有利于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权对危害社会利益,人民利益的行为代表人民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现代诉讼的基本理论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
公众把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民事被告人、行政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以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2】。
”由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当在诉讼主体不明不清的情况之下,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又受到严重的损害时,检察机关可以弥补此时诉讼主体的空缺,从而使在公共利益受损,又无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得到了救济,更大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群从的利益。
另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更加独特的资源优势。
检察机关是一支受过法律专业化教育的队伍,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他们熟悉法律,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他们经验丰富,有鉴别是否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损害的程度大小轻重的能力。
另外检察机关拥有国权力,比起普通公民更方便于提起诉讼,普通公民由于恐吓不敢,或由于诉讼成本不能提起诉讼的现象在检察机关这里不复存在。
正如杨立新所说“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3、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各类使用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基金会、商会等称谓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团的主要功能是对成员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对政府活动的参与和监督,对行政诉讼的参与则是社团实现这一功能的途径之一。
当社团成员的普遍利益受到侵害时,社团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4】。
”社会团体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社会团体一般在某些领域都具有专业性的知识,他们拥有大批的专家,这对是否对公共利益损害的介定,以及损害的程度大小具有更加科学的认识。
还有一些社会团体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某一方面的公共利益而设立,面对违反他们章程的损害行为,如果给予他们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他们会义不容辞的去行使诉权。
另外社会团体人数众多,比起个人的势单力薄,对行使诉权的决心和力量具有更大的优势。
因此对社会团体赋予公益诉讼的诉权对维护社公发展和人民利益具有积极重大的意义。
三、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公益诉讼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何为公益诉讼,哪些案件可列为公益诉讼,即公益诉讼的范围问题。
我国对公益诉讼的理论和构建机制还不完善,对于公益诉讼的范围的确定问题必须本着合理的原则,把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资源,避免法律资源的浪费。
当前极需解决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各种工矿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二氧化碳的过量,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超标污水的排放,水土盐碱化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面对生态的破坏,大气水土的不断恶化,环境问题已迫在眉捷。
我们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先污染,后治理”必将付出更加惨重的贷价,得不偿失。
因此必须未雨筹谋,防患于未然,把环境问题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谁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就让谁承担责任,更大程度上做到生产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当然,在违法时环境行政部门会给违法者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及到刑法,已构成犯罪时就由检察机关介入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在违法者的行为未触及刑法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或者当地环境行政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姑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时,倘若不把环境问题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在大气、水土、动植物资源受到破坏时,当无受害者提起诉讼时,或者受害者因某种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诉讼时,国家和公共的利益将受到损失,并且无人对此行为做出制止的理会,违法者必将继续肆无忌惮的进行下去,没有以警后者的法律制裁,跟风从众者必然也将越来越多,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失将不断扩大,遭受重大损失。
2002年,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6年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其中第27条指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在建设公益诉讼进程上的一个巨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2、反垄断案件垄断指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竞争,尤其在同行业之间的合理竞争,扼杀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
在我国一些辟如电信,电力,供水供热这样国有大企业长期占据所在行业的垄断地位,它们操纵控制了市场价格,使同行业的中小企业逐渐失去了市场地位。
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了《反垄断法》加强了这方面的法律监管,因此如果把反垄断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3、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不得对国有财产侵犯,在以往的国有资产案件中都是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而构成行政责任的进行行政处罚,而对于已经流失的国有资产无法通过民事程序进行追缴,如果把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对于这方面将有重大的意义。
4、食品安全和医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对于食品安全和医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因为食品安全和医药的案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与人民大众的建康与安全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如果把此类案件列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将使人民的健康与安全又披上了一层防弹衣,同时也有利于打击有毒有害食品销售者和假药劣药经营者,对危害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此举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1)法律的保护严重空缺:上文已提到,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刑事公益诉讼,即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处以刑事处罚。
目前我国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还是一片空白,这与当今社会发展的速度与人民利益保护程度极不协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要起诉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可想而知,我国的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多么的脆弱,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甚至否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2)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处境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在实践中原告即使被赋予公益诉讼的诉权,也很难发挥很大的作用。
这主要是由受害者本身不敢、不能、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环境污染为例,有些人看到污水排放无人管理,由于法律意识淡溥,认为这不关已事,或者认为这不是一个人的事,便视而不见。
有些企业是地方保护企业,由政府作为庇护伞,个人实力毕竟弱小,很难以一己之力去对抗这些企业,而不敢去“招惹是非”。
另一方面由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会以此为借口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造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这种现状的原因(1)法律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排斥:上文已再三强调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益诉讼,而对民事公益诉讼持否定的态度,尽管民事公益诉讼近来越来越受到学者和民众的关注,但法律上的不支持是造成民事公益诉讼处于如此尴尬处境的最重要的原因。
(2)一些政府对公益诉讼持不支持的态度,甚至持根本反对的态度是造成民事公益诉讼处于此种境界的又一重要原因。
某此大企业,特别是一些垄断性的产业,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柱,当这些企业出现违法行为时,政府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不问,甚至当有人对这些企业提起诉讼时政府会充当这些企业的保护伞,使公益诉权无法得到行使,或者行使之后无济于事,严重危害了公共的利益和人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