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docx
公益诉讼诉状格式范文

公益诉讼诉状格式范文# 公益诉讼诉状。
原告:[具体原告姓名或组织名称],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如果是组织的话)],职务[具体职务]。
被告:[被告姓名或名称],住所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
案由:[简要说明公益诉讼的案由,例如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等]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具体的侵害公益的行为,比如停止向河流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停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
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公益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详细说明损失计算依据,比如环境修复费用估算、消费者多支付的不合理费用总额等),该款项用于[具体的公益用途,像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等]。
二、事实与理由。
# (一)事实部分。
1. 首先呢,被告干了一件特别不地道的事儿。
[描述被告侵害公益行为的起始时间、地点、具体行为方式等细节]。
比如说吧,在[具体地点],从[开始时间]起,被告就开始[详细的不良行为,像每天偷偷往河里倒那些臭烘烘的污水,污水量大概有多少立方米呢,就像把一个小游泳池的脏水都倒进去了一样]。
2. 这种行为可不是偶尔为之哦。
被告是持续不断地这么干,就好像不知道这么做是不对的似的。
而且这一行为已经对[公共利益的相关主体,例如当地居民、广大消费者等]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就拿环境污染来说,河水变得又黑又臭,河里的鱼都翻着白肚皮浮起来了,河边原本美丽的景色也变得臭气熏天,大家都不敢靠近。
再看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被告虚假宣传他们的产品有神奇的功效,好多消费者信以为真,花了大价钱买回去,结果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这不是坑人嘛。
# (二)理由部分。
2. 被告的行为损害的可不是一两个人的利益,那可是广大公众的利益啊。
公共利益就像大家共同的宝藏,每个人都有份儿,被告这么做就等于在破坏这个宝藏。
对于环境来说,干净的河流、清新的空气是大家都需要的,被告的污染行为让大家的生活环境变得糟糕透顶。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

试论民事公益诉讼摘要:公益诉讼主要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途径。
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领域对公益诉讼的有关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诉讼主体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
《罗马法原论》一书中指出: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发展到今天,美国成为现代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
1863年,美国制订了《反欺骗政府法》,该法在1986年经修改后又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政府钱财后,有权以美国的名义控告违法的一方,并在胜诉后分得一部分罚金。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以此补充规定:对托拉斯的行为除受害人有权起诉外,检察官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任何个人及组织都可起诉,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
此外,美国的环境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公民提起诉讼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有证据可举,有标准可查,其中《清洁水法》就是其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与此相适应,《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意见,意见的争议焦点在于提起诉讼的主体。
笔者比较赞同广义的公益诉讼概念,公共利益关系着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他们都有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它能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特性及范围“公共利益”概念的引入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现代社会个人权利、自由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经常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最好方法,更是防止权利滥用,限制权利在适度的范围内行使的有效途径。
浅析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浅析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作者:苏容来源:《速读·中旬》2015年第07期摘要:近年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平衡。
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最后提出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性;路径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人民检察院、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对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此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诉讼活动。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公益”二字上面,公益诉讼原告的出发点并不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不是为了获得个人收益,其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受益者也往往是社会大众。
(2)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
从所出现的公益诉讼来看,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较多,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危及人数较多,并且造成侵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3)判决效果具有扩张性。
在一般的诉讼中,诉讼判决往往只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并且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其并不发生“对世效力”。
但是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则自然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效力。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1.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在这一规定中只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的属于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节范围并没有做相关的解释,而只是以“......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了兜底条款。
但由于受案范围不管主体还是内容在立法上都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

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7日/第005版法治纵横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与裁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编者按:公益诉讼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也将公益诉讼列为2007年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各地法院近年来已陆续裁判了一些公益诉讼案件。
但是,我国对于公益诉讼的现有理论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公益诉讼裁判效力及对国家权力格局改变和社会利益再次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更是薄弱。
因此,编辑特组此版,以期提供另一个视角。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一般这样界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
本文仍然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下展开,将诉讼请求在等同于诉讼标的的意义上使用。
一、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请求的公益性在目前人们讨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由两部分组成:自益部分和公益部分,前者一般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简称金钱给付请求;后者一般是要求被告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事项中作为或不作为,简称宣告性或禁止性请求,该请求与原告一般仅有间接利害关系。
例如:在喻山澜诉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及北京分行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要求退还原告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在该案件的两类诉讼请求中,前一类诉讼请求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受益人是与原告有或可能有同样经历和要求的不特定多数人;而后一项诉讼请求则带有明显的自益性,胜诉与否只关系到原告个人的切身利益。
由于自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性诉讼请求与原告一般最多仅有间接利害关系,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仅保护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目前诉讼实践中公益性诉讼原告往往只提出了自益性诉讼请求,但是,支持这些诉讼请求的理由明显带有公益性,或者说这些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大都是普遍性的惯例或制度。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发布时间:2021-06-17T10:14:47.100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2月第6期作者:吕鹏洁[导读]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当事人一章中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使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
吕鹏洁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500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当事人一章中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容,使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得以确立。
本文主要阐述了公益诉讼的内涵和基本特征、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公益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它跟个人利益有个本质的区别,但是又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保护公共利益就是保护受到侵害的不特定多数的群体的权益。
保护个人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都保护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就是保障国家和政府利益的法,私法是保障个人权益的法。
相对应的程序法则区分为私诉和公诉,公诉就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保障的是公共利益,如若是保障个人权益则应该适用私诉,公益诉讼就诉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广义的公益诉讼和狭义的公益诉讼。
另外,我个人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在有的时候是密不可分的,会出现重叠的情况,但是在有的时候应该进行区分,不能一概而论,这点应该予以注意。
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分便是“公益”二字,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征:(一)公共利益的公共指的并非是具体的人,而是不确定的大多数。
相比个人利益有两个要求,一是不特定而非具体,二是群体并非个人。
如果是特定的个人则只能是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二)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一定要求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因个人利益提起的诉讼,原告则要求必须要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意识逐渐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特点、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是为了补充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
在传统的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追究的是个别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效果有限。
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民事追责,来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强制赔偿、禁止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等方式,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之间往往以利益为导向,可能忽视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民事公益诉讼的存在,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使市场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民事公益诉讼还有助于提高法治的实施水平。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兴起强迫侵权人吃了亏,从而使得侵权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所忌惮,进而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这一点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至关重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下面主要从立足点、追求目标以及诉讼程序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 立足于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立足点,强调的是从整体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制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2. 追求实效: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修复公共利益的目标。
民事公益诉讼更加强调诉讼结果的实效性,追求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 宽泛的当事人地位: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受害人,还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等。
这一点与传统诉讼的单一当事人模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
4. 强化的证据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诉讼的目标是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证据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侵犯公共利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了公共法律制度等情形下,可以申请进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着重介绍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针对的不是个体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共利益保护: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众权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
2. 代表性:公益诉讼机构或者组织代表广大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共监督:公益诉讼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遵循和制度执行。
4.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除了要追求经济赔偿外,更重要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道义、法律上的谴责。
二、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 环境保护:对于违法排污、环境破坏等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消费者权益:当企业或个人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时,相关的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3.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还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违法建设、侵害文物保护等。
4. 社会公正:当社会正义遭受侵害时,诸如拆迁、土地征用等问题,公益诉讼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运用公益诉讼的方法和原则在运用公益诉讼时,需要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1. 协商和调解:在诉讼前,可以先尝试与侵权行为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避免开展长期的法律争斗。
2. 证据充分: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要确保证据充足、可信,能够充分证明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3. 追究责任: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权行为方的法律责任,需要确保侵权行为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4. 赔偿和修复:在公益诉讼中,要追求侵权行为方进行经济赔偿,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四、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 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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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浅议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是一种成熟的形式,而对我国而言,却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很不完善,甚至缺失。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建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以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同时鼓励普通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此外配合民事公益制度的构建还应进一步加快对此方面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 民事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序言 近年来,诸如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法律业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应如何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较为模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竞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会造成重复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等,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均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适用该项制度。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研究过程 1.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历史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必要的。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要的。 1.2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从原告角度)属于私益诉讼,因为这三种诉讼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诉讼;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因为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提起的诉讼,不过它有所区别于古罗马的公益诉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1.3我国关于修改民事诉讼发的历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 《修正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一面世,便被媒体冠之以“法律民生工程”的称谓。的确,该条规定所指向的,正是当前公众最为关注、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处于重压下的环境与消费者亟须有效的救济与保护机制。但《民事诉讼法》强调起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由于消费者行为上的个体性和分散性,由于环境侵害所具有的间接性、潜在性和广泛性,实践中这两类诉讼往往因当事人不适格而无法进入法院的大门,违法行径得不到制裁,环境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这一状况已危及公众利益,如何制止环境污染、保护消费者集合化的利益,是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此,《修正案》明确授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制止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在中国公益诉讼历经15年实践发展、理论研究和立法推动之后,确立公益诉讼条款,无疑将成为一项有效的用法律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2.1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如①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自诉案件的被告人随时有权委托辩护人;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举证责任不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为完全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证据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有权限期自诉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调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诉讼,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司法机关如实进行陈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机关应尽的职责;被告人也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完全由公诉机关承担。 (八)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自诉案件的刑罚处罚,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诉案件的刑罚处罚可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自诉案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侵害了数个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没有提起控诉的受害人,有权放弃诉讼。如果是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对其中的一人或几人提起控诉,两种情形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形,受害人的控诉均应视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诉案件的情况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点,即一个被告人犯了数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须一案审理,不能“一罪一审”或“一人一审”。 (十)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