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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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探讨

公益诉讼主体多元化探讨
的社 会 背景 。而人 民 主权 、分 权 与制衡 、建 立 讼 两种 。要研 究公 益诉 讼 ,首先要 明确 何谓 公 有 限政府 、司法能 动性 和公 民参 与司法 等理 论 益?如何 界定 公益 ? 与 实践 的发展 ,则 是推 进公 益诉讼 制度 发展 的 强 大动 因 。
( 一) 我 国关 于公共 利益 的界 定及现 状
关键 词 : 公 益 诉讼 ; 公 益 诉讼 制度 ; 诉 讼 主体 ; 多元 化 中图分 类号 : D 9 5 1 . 1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1 1 4 0 ( 2 0 1 3 ) 0 5 — 0 0 5 4 — 0 7
前 言
社 会价值 等 。
识 产权 、破 坏 国有财 产或集 体 财产 、垄断 行业 定原 告资格 、审理方 式 、证 据规 则 、裁判 方式 或 国家机关 、政 府部 门单 方面 涨价 等事件 层 出 等方 面都 与传 统 的诉 讼模 式存 在 明显 区别 。特
不穷 ,时有 发生 ,严 重损 害 了 国家 和社会 大众 别是 ,由于在本 质上 是 为 了保 护公共 利益 免受 的利 益 。另 外 ,随着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的持 续 膨 国家机关 、组 织或者 其他 公 民 的侵 害 ,一般 被 胀 ,运作 机能却 越 来越低 下 。行政 机关违 法作 认 为具 有 维 护 法 律 秩 序 的 客 观 诉 讼 性 质 。之
为或 不作 为 、不 当行为 、执法 程序 侵害公 民合 前 ,大 多数学 者倾 向于 将涉及 到公 共利 益保 护 法权 益 的现象 增多 ,导 致公 民对政 府行 政机 关 的 民事或 者 行 政案 件 归入 公 益 诉 讼 的范 畴 。① 信任 缺失 、极 为不 满 。这 是公 益诉讼 制度 产 生 由此公益 诉讼 分为 民事 公益诉 讼 和行政 公益 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 号)第 6 条规定: “第一审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 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⑦ 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公益诉讼的二审庭审程序作了 明确: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非二审程序中独立的一方当事人,也不是与原审公益诉讼起诉人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第二,上级人 民检察院在二审庭审中发表意见的,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为‘派员参加了庭审并发表意见。’”
⑫ 钱祎、吴巍: 《道歉并赔 61 万余元!全国首例在线审理的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载浙江新闻网 2019 年 9 月 5 日, https:///news.html?id=1281686。
⑬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 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的调查方式“ :查阅、 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 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 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而新增加的一项检察职能。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 力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 全会进一步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为制度发展指明了方向。本文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针对实践中的困难问题,放眼域外公益诉讼制 度,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发展。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渐趋完备。

公益诉讼是一种由特定机构或者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公益诉讼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范围及其价值等方面,阐述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机制。

其与私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是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的诉讼,其主体是由一定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而不是由具体被侵权人来进行维权的行为。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更能够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正。

二、公益诉讼范围我国有许多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其中包括环境、劳动、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方式,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既能够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也能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劳动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雇主违法扣留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行为的司法救济,尤其针对弱势劳动力群体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则主要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能够强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商家更加自觉地依法经营。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创新发展。

公共卫生公益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全民卫生事业方面违法行为的问题,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公益诉讼的价值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具体表现如下:1.促进法治进程。

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法治建设,打击犯罪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治进程。

2.保障公民权益。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探讨。

这种监督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分别从打击妨害诉讼犯罪、监督民事执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面来探究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并列举相应的案例予以说明。

一、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以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妨害诉讼犯罪是指利用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挠、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犯罪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为了打击妨害诉讼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

例如,加强对诉前调解、庭审排班、文书制作等程序的监督,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蓄意诋毁司法机关、滋扰法庭秩序、暴力威胁等妨害公正司法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妨害诉讼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二、监督民事执行----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监督十分重视,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督促执行法院及时履行判决、裁定。

例如,加强对执行案件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跟进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进行执行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院还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拍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杜绝司法拍卖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利益。

三、提起公益诉讼----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为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有关公共利益所提起的诉讼活动,广泛涉及了环境保护、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公益诉讼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群众服务。

例如,该院曾对一家涉嫌违法排污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其停止排污、整改环保措施不足等问题。

通过该案的公益诉讼,不仅使企业重新做起了规范化的生产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稳定。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基础、现状与完善
张遂志;刘晓楠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必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从立法现状看,民事检察支持起诉相关规定均为原则性规定,尚未形成具体、完整的规范性制度。

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这些有益实践为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经验积累和实证基础。

以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为依据,分析该项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现状,进而从纳入立法、制度定位和职能的具体履行等三个方面提出制度完善的着力点,可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充分地发挥作用。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张遂志;刘晓楠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民事审判监督模式新探——谈检察建议、支持起诉、公诉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探索与实践
2.论民事诉讼中的支持起诉规则——从检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起诉谈起
3.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应用
4.民事支持起诉问题研究——以海西州格尔木市检察院办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类支持起诉案为例
5.异化与重塑: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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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探析——《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与适用
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 织” , 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 民个体排 斥在 外。 民事诉讼 法未明确规定检察机 关的公益诉讼原 告资格 , 除法律 明确授权的 以外 , 检察机 关不应 当违反法律规定直接 提起公益诉讼 , 但可 以通过督促起诉、 支持起诉等
形式参与公益诉讼 。 关键词 : 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 ; 督促起诉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8 2 8 X ( 2 0 1 3) 0 2 — 0 0 7 9 — 0 7
2 0 1 3年第 2期

总第 1 1 4期
天 津 法 学 T i a n j i n L e g S c i e n c e
No . 2 Ge n e r  ̄ No . 1 1 4

司 法理 论 与 实践 ・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条的理解与适用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0 7
作者简介 : 王煜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于新民 , 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赵福杰 , 男.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 长, 主要从事检察学研究 ;
织列为公益诉讼原告。
突破
的多元化 ” 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诉讼信托理论。 给某一特定主体时 ,该主体就代表了民众的公共
( 二) 公益诉讼 是对 当事人适格理 论的重 大 根据诉讼信托理论 ,当民众把某些公共利益信托
传统的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私益诉讼 ,因为 利益 , 同时被信托了民众 的起诉权利。 有关国家机 根据诉之利益理论 ,诉之利益是民事诉讼必须具 关所依据的是法定的诉讼信托理论 ,而社会 团体 备的诉讼要件 ,而只有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依据的是约定 的诉讼信托理 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侵害的相对人 ,才能成为正 论 , 如果法律对其作 出特定授权 , 也可以成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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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狭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那么,我们有必要讨论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及作用等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探讨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及民事公益诉讼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③]“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的力量。

”[④]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权之一——民事审判监督职能。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亦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

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现象。

在这些案件中,不只涉及一个人的利益保护,而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很难找到象普通民事诉讼中那样适格的当事人,以致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

所以,确立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的民事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解决当前此类案件的关键之所在。

通过对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在国外,一般均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有关立法确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的两种形式。

其中对于前者的规定尤为详细。

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禁止权”或强制措施权:公民可以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保护公共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⑤]这一精神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具体体现,而且制定了响应的规范程序。

被称为现代经济法开山鼻祖的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则规定: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和限制托拉斯行为。

法国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起源国之一。

十二世纪中期,国王为加强王权在全国设立国王代表人,代理国王按委托参与诉讼,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检察官制度。

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将检察官制度加以改造并完善。

早在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现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

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检察院代表社会。

第422条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

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⑥]法国的这些做法影响了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日本的检察制度几乎和法国的相差无几。

英国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也是以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为主要方式,但又以公众诉讼制度作为补充。

检察长作为在法律上唯一能够代表公众的人员,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也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

[⑦]英国也专门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个人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187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对离婚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请并提起上诉;英美法系的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控制所有的诉讼,并且参加涉及到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⑧]前苏联在列宁“民事法律也属于公法”思想的指导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长参加诉讼。

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需要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

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或法院认为检察长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长必须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

参加诉讼的检察长,可以查阅案件材料,请求回避,提供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就审理案件时发生的问题或就个人案件的实质发表意见,以及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行为。

[⑨]受苏联的影响,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等东欧国家也规定了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与国家干预主义密切相关的。

由于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种种自身无法调和的矛盾,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上述深刻变化,应该说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弊端予以深刻反思的后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之必然。

正因如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范围进一步扩大,当某些重大的民事案件涉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制秩序,便依据所谓的‘公益原则’和‘法制原则’,授权垄断公共利益代表权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提起诉讼”。

[⑩]而社会主义国家在汲取这些经验时也加强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今天,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都普遍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

[11]那么,再回到中国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合我国么?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我国当前司法发展与法治国家要求尚有差距,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公益受损案件的受害者无法通过现行立法的司法架构下寻求司法救济,这使得检察机关获得合法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这在前文已作分析,故在此不作赘述。

以下就其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普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本身就可以表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突出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制的目的,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经验可汲取,又有助于解决当前市场经济下了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说是可行的。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解放初期即对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实践。

在我国所有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就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个公共利益代表的面目出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为不具有实质处分的性质,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忠实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熟悉法律,能够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作了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尝试;新中国建立伊始就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直接行使并领导下级检察署行使的职权包括“对于全国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参与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均有类似规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五十年代末开始,民事检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直至“文革”期间被取消。

“文革”结束后,检察制度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重新明确,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是,前苏联的民事检察理论已经开始得到修正。

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过程中,理论界对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认识一致,但对于人民检察院能否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亦未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进行民事诉讼。

时至今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仍然未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权作出明确规定。

而自1997年河南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例国有资产流失民事公益诉讼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与此类似的民事公益诉讼已达200多起。

[12]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中,提起的方式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此时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与被告人是相等的,享有和被告人平等的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原告应承担的义务,亦有上诉权。

2、检察机关作为起诉机关,但不作为原告,检察机关为当事人。

3、检察机关为监督机关。

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人民法院的通知、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检察机关自己认为必要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在诉讼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法律监督者,有权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4、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受害者起诉。

当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受害单位或公众没有起诉时,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受损单位或者公众起诉,其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后果不承担责任。

究竟采用何种方式更为妥帖,通过对以上四种方式的比较,笔者认为,相对而言,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更为合理。

第一,关于第四种做法,即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支持受害者起诉,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灵活、实用的做法。

[13]灵活,无外乎基于这样的考虑:该做法既能从表面上解决当前的问题,又不违反现有立法的规定。

看似合法合理,其实不然。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首先在思想上过于保守,仅仅从实然法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实然法和应然法结合的角度出发,缺乏发展完善法制的热情。

这种对法治怠慢的态度实在不可取;其次,在实践中,过于“灵活”既可以成为解决问题的合法理由,也可以成为逃避问题的借口;再次,在效果上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诉讼主体一方,在维护公共利益上必然大打折扣,缺乏力度。

因此,这种做法只能作为权益之计,若作为一项制度加以推广恐怕行不通。

第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仅仅作为监督机关的做法也不可取。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宪法所确认。

但法律监督权所涉及领域广大,而针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受损害的个案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没有可操作的其他规定,此外,它还无法解决当前公益受损案件的最严重的一个问题——公益受害主体缺位问题。

所以这种做法有名无实。

第三,检察机关作为起诉机关,受害单位作为原告起诉,在理论和实践上均行不通。

它违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没有任何操作性可言。

第四,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参与民事公益诉讼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结合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它克服了第四种做法的缺乏力度,也克服了其他做法的无具体可操作性等缺点,是解决民事公益诉讼较为妥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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