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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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思考
g v.n. 0 4一l o c 20 4— 2.

有 学 者将 环 境 权 定 义 为 : 公 民享 有 的 在 于 不 被 污染 和破 “ 坏 的 环境 中生 存 及 利 用 环 境 资 源 的 权 利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含 义 : 利 主 体 包 括 当代 人 和后 代 人 : 利 对 象包 括人 类 环 境 整 权 权 体 。 包 括 天然 环 境 要 素 和人 为 环 境 要 素 , 包 括 各 环 境 要 素 既 又
境 民事公 益 、 机 制 的 思 考 。 斥讼 关 于原 告 资 格 的探 索 ( ) 法 上 “ 境 权 ” 肯 定 一 立 环 的
一பைடு நூலகம்
公 民在诉 讼 意志 上 很 少 会 受 到 干扰 ,比较 敢 于 举 起 公益 诉 讼 大 旗 , 护 自身 的 环 境生 存空 间 , 以公 民提 起 环 境 民事 维 所 诉 讼 模 式 有 着很 大 的 优 越性 。 问题 是 , 国 目前 的诉 讼 原告 但 我 资 格 只 赋予 有 “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 民 。这 一 规 定 将 许 多有 着 直 公 正 义 感 的但 不能 证 明 利益 被 直 接 侵 害 的 公 民拒 之 司法 门 外 。 所 以当 我们 面临 环 境 危 机 的 时 候 ,我 们 应 当发 挥公 民诉 讼 的 力 量 , 公 民 成 为环 境 保 护 中 的生 力 军 。所 以 , 议 修 改 民事 让 建 诉 讼 法 和行 政 诉 讼 法 , 消对 原 告 主 体 资 格 不适 当的 限 制 , 取 将 我 国 《 境 保 护法 》 六 条 的规 定 真正 落 到 实 处 . 环 第 . 2环 保 部 门 和社 会 团体 . 在 环 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中 , 除 了我 们 一 般 意 义上 的公 民可 以成 为原 告 外 , 利 主 张 者 还 可 以 为环 保 部 门。 因 为 , 民诉 权 公 讼 会 因 为 其 本身 的一 些 局 限 性 . 对专 业 知 识 了解 不 够 , 如 主观 色彩 过 强 而 偏离 客 观 事 实 等 . 导致 不 能 很 好 地保 护 环 境 利 益 。 所 以公 民诉 讼 有 时 虽 有 心 而无 力 。 时 , 保 部 门 因其 特殊 的 此 环 环 境 管 理职 责 ,成 为 提 起 环 境 公 益诉 讼 的上 好 选 择 。在 诉 讼 中, 证据 是 关 键 。公 民举 证有 时 候 非 常 困难 。但 环 保 部 门作 为 环 境 管 理者 , 握 了采 集 证 据 的 技 术 手 段 和监 测 工 具 , 及 时 掌 能 有 效 地 采集 证 据 , 及 时 、 直 接 地发 现 侵 害行 为。 以 , 最 最 所 环保 部 门 在 承担 诉 讼 举 证责 任 时 最 为有 利 。 当然 , 政 府环 保 组织 非 也 应 当是 环 境 公 益 诉讼 不 可 缺少 的主 体 。 因 为 同为 专 业 组织 的 他们 . 以不 受 行 政 的 干扰 可 3检 察 院 . 检 察 机 关 在 环 境 民 事公 益 中 的诉 讼 权 问 题 ,早 已成 为学 者 热烈 探 讨 的 议 题 。在我 国 的司 法 实践 中 . 已经 开始 了 有益 都 的探 索 。如 2 0 年 ,乐 陵市 人 民检 察 院诉 范某 非 法 小炼 油项 03 目 :0 4 5 I 2 0 年 月 2日, 四川 省 资阳 市 雁 江 区检 察 院 对 严 重 污染 的8 石 材 厂 送 达 了检 察 建 议 书 , 告 诫 这 些 企业 . 不 积 极 家 并 若 治 理 污 染 , 对 其依 法 提 起 民事公 诉 。 20 年 l月 , I 检 将  ̄ 04 2 四J省 l 察 院 民 事行 政 检 察 部 设 立 “ 益 诉 讼 人 ” 度 , 定 为 保 护 国 公 制 规 家 和 集 体 公共 利 益 ,除 属 当 事 人 处分 权 内的 案 件 和纯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纠 纷 的案 件 外 , 察 机关 均 可 支持 起 诉 。 几个 由检 察 检 这 院 提 起 的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 讼 , 以检 察 院最 终 胜 诉 告终 。 在 我 国 , 察 机 关作 为 国家 法 律 监督 机关 , 检 负有 监 督 法 律 正确实施的职责 , 既不属于立法机关 , 不同于行政机关 , 它 又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

浅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论文摘要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立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面对近年来频发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无疑显得过于笼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非常模糊粗糙。

因此,探索相关对策完善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论文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上正式通过的一项公益诉讼制度,由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针对破坏环境的主体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今社会,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这项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当中一定程度上尚不成熟,需要更多的学者和公民加以努力改进。

一、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尚且不够完善。

虽然截至2014年,全国已在多个省份设立了百余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但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过去几年开展的情况并不乐观,相对全国法院受理的所有类型的案件,环境资源类案件仅占的比例微乎其微。

当然,这个数据并不是单纯说明我国的环境资源纠纷少,而是指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都遭受了法院的不被受理或驳回起诉决定。

故公益诉讼加速破冰,畅通环境公益诉权渠道是我国目前环境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依靠的是相对扎实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国际上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等。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着大大小小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指向同一个问题——如何尽快完善当前尚有缺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形势严峻(一)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过于模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已通过新《民事诉讼法》被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与诉讼中原告的主体标准规定仍然很不明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

公益
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消除社会危害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
国法律中,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
会公正,因此,需要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

首先,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宣传。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让公
众了解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社
会的法治化程度。

同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进行差异化的宣传,增强公益诉讼的知晓率和效果。

其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

在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搭建起健全的法律框架体系。

在公益诉
讼的程序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程序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
实践规范和程序审查机构。

再次,应该加强公益诉讼的专业化水平。

目前,一些公益诉讼案
件信息存在不对称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性方面的信息。

因此,要进一
步强化法官和检察官在公益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严格遵守职
业道德标准,确保公正、公正、公开的审判。

最后,应该注重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维护
公共利益和消除社会危害,因此要注重案件的实效性,着重强调诉讼
实践的实际效用,保证公益诉讼的实质为社会福利与公正正义。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义、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护公众
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的改革和完善,提
高公益诉讼的质效,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生态自然环境及资源遭受日益严峻污染和破坏,而现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又难以充分救济的今天,迫切需要确立、完善和广泛运用。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较之普通公民、环保组织或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同时也更具有司法层面上的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侵害行为予以司法上的救济,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也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与使命所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生态资源环境破坏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正成为或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虽然新民事诉讼法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开辟了通道,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故此条再次引发强烈争议。

而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法(草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明显不尊重现实需要,是严重的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再次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何种方式参与诉讼以及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一、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一般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公益遭受到直接或者间接侵害时,法律允许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公民团体代表环境公益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根据诉讼类型及性质不同,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由法院依据民事法律依法审判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捍卫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

其中第55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可以诉讼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

《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特别法律法规也对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和反对公序良俗行为的法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充分的,法律对其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公益诉讼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 保护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在这种诉讼中,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提起诉讼,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进行维护。

2. 责任主体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提起,这种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可以更好地覆盖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需求。

3. 赔偿方式灵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作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赔偿损失,恢复被侵害人的名誉等多种赔偿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需求。

4. 起诉条件严格: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条件上比较严格,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非营利性法人、公民和单位。

这种严格的条件既可以保证起诉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又能有效避免滥用公益诉讼的情况发生。

5. 社会监督功能: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监督功能。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迫使侵权行为人改正错误,对社会形成一定的震慑作用,促进社会秩序和公正。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王彪卢大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还未形成严密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具体制度规定太粗,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

通过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缺陷,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具体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14-02作者简介:王彪(1973-),男,汉族,河北阳原人,法学硕士,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及兵团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卢大林(1978-),男,湖北赤壁人,法学硕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及兵团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些有“公益心”的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将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者、经营者诉诸法院的案例频见报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问题,随着我国“三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逐渐增大,因此,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所谓的公益诉讼是指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市民均可提起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根据被诉对象(客体)或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的差异又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处涵盖狭义的公益诉讼外,还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诉讼。

但不论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具有生命力的根本点。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唠唠这公益诉讼制度的事儿。

这事儿啊,可和咱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呢。

就拿我家小区旁边那片小公园来说吧。

以前啊,那可是咱大家伙儿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每天早上,大爷大妈们在那跳广场舞,那音乐声一起,感觉整个世界都热闹起来了;孩子们在草坪上嬉笑玩耍,追逐着彩色的泡泡;年轻人呢,就沿着小路慢跑锻炼,呼吸着新鲜空气。

可有段时间啊,这公园的环境可就变得不咋地了。

不知道从哪儿冒出来一群小商贩,在公园里摆起了各种小摊儿。

有卖烤串的,那烟熏火燎的,整个公园都弥漫着一股味儿;还有卖气球的,那些气球到处乱飞,有些还挂在了树上,看着就闹心。

更过分的是,有个卖玩具的大叔,把音响开得老大,放的那音乐啊,和大爷大妈们的广场舞音乐混在一起,简直就是一场“噪音大战”。

这一来啊,大家可就有意见了。

李大爷皱着眉头说:“这公园本来是咱休闲的地方,现在弄得乌烟瘴气的,这还怎么待啊?”王大妈也附和道:“就是啊,这空气都呛人,孩子们在这儿玩都不安全。

”年轻的小张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这也太不像话了,得想想办法整治整治。

”于是,大家就商量着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有人提议去找物业,可物业说这事儿他们管不了;也有人说去找城管,可城管来了,这些小商贩就躲起来,等城管一走,又都冒出来了,根本就治标不治本。

这时候,就有人提到了公益诉讼。

大家一听,眼睛都亮了起来。

可是,当我们真正去了解公益诉讼的时候,才发现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谁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啊?大家七嘴八舌地讨论着,有人说应该是业主委员会,有人说应该是居委会,可也有人觉得这些组织不一定能真正代表大家的利益。

而且啊,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准备好多材料,要收集证据,要请律师,这一系列的流程下来,把大家都搞得晕头转向的。

就说收集证据吧,我们得拍照、录像,还得找证人。

有一次,我和几个邻居一起去收集证据,那场面真是够搞笑的。

我们拿着相机、手机,鬼鬼祟祟地跟在小商贩后面,生怕被他们发现。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的困境和完善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的困境和完善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公益诉讼的困境和完善作者:王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使得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是,对于实践中的公益诉讼出现的各类问题,这样的修改仍是远远不够的,公益诉讼的主体的明确,法条中对于公益诉讼类型的规定等问题仍是亟待理论的支撑和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群体性利益作者简介:王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04-02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公益诉讼大多是“雷声大雨点小”,媒体总是以公益诉讼为噱头,博眼球,但是真正成功的公益诉讼确是少之又少,大多是无疾而终,后期的关注也很少。

我国也在公益诉讼领域长期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又将公益诉讼摆到人们的眼前。

(一)我国的群体性利益保护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水平和各行各业的不断发展,大规模生产、大范围消费便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之一。

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化,简单的一个行动往往导致一连串的反应,这也就使得“传统的把一个诉讼案件仅放在两个当事人之间进行考虑的框架越发显得不甚完备”。

在公益诉讼立法之前,我国对于群体性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来解决。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在功能和具体方面有明显的差别。

美国的集团诉讼受案范围比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广,并且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退出诉讼,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中要想加入诉讼,要到法院进行登记。

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引进美国的集团诉讼这个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最终,立法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笔者认为是可取的。

美国的集团诉讼对于公民自身的素质和消息的传播度的要求是十分高的,我国是人口大国,各地的教育水平和信息透明度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因此若是采取美国的“退出制”必然会侵害众多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分权,反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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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完善之我见
摘要:公益诉讼目前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重点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还被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范围。

本文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举证责任分配和权力保障以及限制方面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制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从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轰动的“三鹿奶粉事件”,到2012年的“麦当劳”旧货换新装——卫生状况遭质疑、“家乐福”被曝“返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够得到有效地保护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行政执法的疲软让人们将目光转向了司法救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且不少人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视为了拯救严峻现状的“诺亚方舟”。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推动下兴起的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是指普通公民、团体或国家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纯粹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尴尬”
在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在于“原告资格”的问题。

要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就必须要突破原告主体资格这一“瓶颈”。

虽然这将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认定采取的传统的“利害关系当事人”的理论产生直接的冲突,但是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以来在原告资格方面严格执行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受到质疑和挑战已成必然。

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缺乏奖励机制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公益诉讼牵涉的利益的复杂性和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公益诉讼相比于一般的诉讼需要更专业的法律技巧和专业知识,以及更多的资金投入。

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就意味着要承担“诉讼成本”,包括缴纳给法院的诉讼费用和提起诉讼的时间、金钱成本。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但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成本却让提起诉讼的人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在制度上缺乏激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手段,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将很难有长远的发展。

三、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构想
(一)原告主体资格
我们将民事公益诉讼控诉主体包括三大类:个体、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在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确立个人和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主要的制度模式,而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确立为辅助的制度的模式。

个体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基石,公众的广泛参与无疑能形成对侵害社会公益行为有效威慑的监督制约。

社会团体往往代表着一类社会群体的利益,承认社团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

1.检察机关总结大全/html/zongjie/
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法律监督者,其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如果让其过多的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不仅会分散检察机关追究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精力,而且还会使其背上沉重的负担。

因此,在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的时候应该慎重。

在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第一,侵犯国家权益的赔偿案件,如蚕食鲸吞国有资产案、破坏国家经济秩序的垄断案等;第二,公害案件,如因产品缺陷给众多消费者造成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害的案件、环境污染等案件;第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对社会有相当的影响力,有时一些受害人不敢或不愿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放任不管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2.社会团体
为了使我国的社会团体能够更好地发展,我们应在以下几类案件中赋予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

第一,环境保护案件。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为保护和治理环境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但是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前景仍不容乐观。

因此,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扩大权利救济的途径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方法。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纠纷属于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我国目前有关消费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以及以私益为保护核心的民事诉讼。

第三,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能够代表某一公共利益的团体,就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的情况。

例如,妇女联合会可以在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相关的诉讼等。

简历大全/html/jianli/
3.个人
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个重要的前提。

首先,这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要求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其次,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

最后,赋予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增强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的执行力。

任何的政策和法律的实行都离不开民众的积极参与和响应,公益诉讼制度也不例外。

鉴于公共利益的主体的不特定性,以及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现代公益诉讼制度选择将诉讼原告资格扩大,赋予那些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个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必然的选择。

(二)举证责任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主要有:第一,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主要有:第一,被告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任能力;第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第四,被告对损害行为的发生不具有主观的过错。

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三)民事公益诉讼保障制度
1.激励措施
国外公益诉讼中的激励措施——惩罚性赔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仅仅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欺诈行为以及《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

在很多案件中,原告承担起社会的责任进行公益诉讼,有可能会因此在个人精力财力方面受到极大的影响,但是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往往很小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得不偿失,这也是导致当事人不愿意起诉的重要原因。

我们应在法条上作出具体明确地规定,允许胜诉原告从被告的罚金中获得部分奖励,增强原告起诉的积极性,以鼓励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2.减轻诉讼费用的压力
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一般是由国家财政作为后盾,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同样也应该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

我们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对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压力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积极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既可以免除当事人的律师费,还可以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提高胜诉的可能性;第二,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案件受理费的规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第三,成立公益诉讼基金,对胜诉的一方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结语
法律上对于公益诉讼规定的缺位,并未影响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不懈努力。

对公共利益进行民事司法保护,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避免社会一些领域的公共利益处于无人救济或无“法”救济的尴尬境地。

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民事公益广泛遭受侵害的严峻事实和公共利益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是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要求。

参考文献:
[1]《民事诉讼法》.江伟主编.2007年7月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民法》.江平主编.2009年11月第3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其他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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