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_院校研究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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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学研管理制度

企业产学研管理制度

企业产学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与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合作开展产学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产学研项目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企业产学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与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流程和完善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产学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专门管理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服务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产学研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产学研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进度跟踪、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和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企业产学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资金的合法、规范使用。

第八条企业产学研项目组织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企业产学研项目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项目的进展情况,并按时向合作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企业产学研项目的评价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学研项目的激励机制,对于在产学研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产学研项目的成果进行合理分享和激励,鼓励员工在产学研项目中积极参与和贡献。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三条企业在产学研合作项目中,应当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确保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保护。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学研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研究成果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对项目的研究过程和研究成果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章基础设施支持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为产学研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支持,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循环经济模式下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研究

循环经济模式下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关系研究

个 国家一个地区造成危害 , 而且还发展 成全球性问题 , 严
重影 响人类 的生存 和发 展。可见 , 资源 稀缺压力 的不断加 大是导致可持续发展需求的根本原 因。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 事务部 环境统 计处主任 彼德 ・ 巴特
至于外部化 。因此 , 产权 制度 的创新 决定 着循环 经济 的实
维普资讯
第2 8卷第 4期
Vo .2 ,No 1 8 .4
吉 首 大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u a oJ huU i rt Sc l c ne di ) om l f i o n e i(oi i csEio s v sy aSe tn
2O 07年 7月
J1 2 O u. 0 7
循环 经济 模 式 下技 术 创新 与制度 创新 的互动 关 系研 究
彭 秀 丽
( 吉首大 学 商学 院, 南 吉 首 4 60 ) 湖 100

要 : 循 环 经 济 视 角探 讨 产权 制 度 创 新 与技 术 创 新 的 互 动 关 系, 为 技 术 创 新 是 扩 大 资 源 供 给 、 展 循 环 从 认 发
率大 于人类发 明或寻找 到替 代物 的速率 , 从而导 致可再生 资源 和不可再生资源稀 缺程 度的急剧 上升。另一方 面 , 人 类排入环境的废弃物 , 特别是有害物质的增加 , 超过 了环境 的 自然净化能力 , 干扰 了 自然界的正常循 环 , 甚至影 响到臭 氧层 的破坏和全球气温 的变 化 , 导致环 境容量 资源稀缺程 度 的急剧上升 。这些方 面相互影 响, 形成 复合 效应 , 不仅对
即一方面需要提高能源 和原材料 的生产 率 , 同时还必 须消 除或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 这样 的经济发 展模式 才是 实现 可 持续发展 战略 的有效途径。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第九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第十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第十一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十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四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五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六条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七条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八条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九条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二十条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二十一条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三十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一条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三十二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四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第六章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第三十六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第三十七条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第三十八条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第三十九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四十条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第七章评估和表彰第四十三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第四十四条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第四十五条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第四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八章科研资助第四十九条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第五十条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第五十一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第五十二条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第九章职业道德建设第五十三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第五十四条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五十五条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第五十六条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高新区实现“四链”深度融合的理论逻辑、现实约束及政策优化

国家高新区实现“四链”深度融合的理论逻辑、现实约束及政策优化

国家高新区实现“四链”深度融合的理论逻辑、现实约束及政策优化摘 要: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有效融合是科技创新战略有效实施的基础。

作为“四链”融合的主体,国家高新区由于协调机制不完善、“四链”融合脱节,制约产业一体化形成,不利于科技创新战略实施。

应根据现代治理理论,发挥国家高新区资源的聚集和调配功能,消除要素流动制度性障碍,协同打造良好的产业融合环境,实现“四链”深度融合,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国家高新区;“四链”融合;制度性障碍;创新生态理论根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和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联合公告,截至2021年年底,我国国家级高新区达169家,聚集了全国约1/3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壮大了一批世界级的产业集群,全年营业收入超过48万亿元,同比增长12%,利润总额达4.2万亿元,同比增长17%,在促进科技创新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但由于协调机制不够完善、部门间沟通交流不到位,造成部分国家高新区创新链与产业链对接不顺、融资渠道狭窄、科技创新战略位势弱化等问题,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不够。

针对国家高新区在培育发展产业一体化时遇到的掣肘,诸多学者从国家高新区功能定位、促进产业链条有效融合方面进行研究;部分学者运用AHP(层次分析法)-灰色关联方法、熵值法、两阶段DEA(数据包络分析)模型等方法对国家高新区促进“四链”融合效果及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也有学者对国家高新区驱动“四链”有效融合的基础、路径等方面进行研究。

现有的研究在国家高新区建设质量提升和国家产业链一体化方面已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关于内在机理阐述的较少。

因此,本文从国家高新区如何赋能“四链”有效融合的微观机理入手,界定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与“四链”有效融合的逻辑关系,分析影响二者有效对接的因素,以路径依赖理论和路径创造理论为基础,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提出国家高新区“四链”有效融合的路径选择,为国家高新区实现“四链”深度融合提供有益借鉴。

构建课堂模型,让社会化学习有效落地

构建课堂模型,让社会化学习有效落地

构建课堂模型,让社会化学习有效落地作者:吴贤来源:《江苏教育》2023年第23期*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一般课题“促进儿童社会性素养发展的‘社会化学习’范式建构”(SJMJ/2021/03)、“转学成教:儿童数学学习范式优化研究”(D/2021/02/4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社会化学习基本课堂模型以社会建构主义、群体动力学、社会助长、翻转课堂等理论为基石,以学习共同体建设和群体性评价制度为支撑,“独立研究—组内共学—质疑深化—当堂检测”四位一体,已在小学数学课堂中有效落地,并在小学其他学科、初中和高中部分学科的课堂中得到推广与应用,充分展现了该课堂模型的实践应用性和广泛迁移性。

【关键词】社会化学习;课堂模型;独立研究;组内共学;质疑深化;当堂检测【中图分类号】G62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23)48-0012-06【作者简介】吴贤,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南京,210008)副校长,高级教师,南京市数学学科带头人,江苏省教学名师,江苏省优质课评比一等奖获得者。

社会化学习育人主张是对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创新回应。

它既是一种广义的育人行动,也必然要落实到现实的学校场域和具体的课堂情境中。

整体构建适切的社会化学习课堂范式是社会化学习教学实践的先决条件。

社会化学习的基本内涵和价值意蕴的明确,为构建社会化学习课堂范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组织变革、制度创新和工具研发三位一体行动框架的确立,更是为社会化学习课堂范式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研究团队经过三年多的不断探索和调整,整体建构了社会化学习的课堂范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一、社会化学习基本课堂模型的整体构架在深度认知社会化学习的基本内涵与价值意蕴的基础上,我们以社会化学习的四大理论基石为底层逻辑,以三位一体的社会化学习行动框架为实践支持,通过对课堂实施流程进行整体重逆,系统构建了社会化学习基本课堂模型。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4篇)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4篇)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原则,规范与促进公司有关技术工作的运行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的核心作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管理工作的主体和依托,是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执行部门。

第四条技术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公司提供,主要用于公司的技术进步,有条件时还可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及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强技术研发收入,提高技术研发水平。

第二章技术工作范围第五条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制定及实施,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成果鉴定、项目申报、技术成果奖励、企业知识产权、技术研发及技术改造____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原、辅材料及产品检测,产品工艺技术程序文件的制定和修订,产品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七条行业内国内外技术信息的收集和运用,技术交流的开展,与高等院校、研究院开展产学研结合。

第八条与本公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行业产品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为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环境和学术气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做好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公司培养高质素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十条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由此产生的效益为技术研发提供资金支持,走依托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第三章基本职责划分第十一条技术研发工作1、技术研发分为创新技术研发(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工艺及技术的完善和优化(相对于原有工艺及技术)技术研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

2、对于技术研发项目,实施程序如下:1)项目的收集和申报,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报《研发和技改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报企业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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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第4卷第1期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JournalofEducationalScienceofHunanNormalUniversity Vol.4 No.1

Jan.,2005

制度创新:院校研究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Ξ

吕 淼,符少辉(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南长沙 410128)摘 要:院校研究是在一定的理论观照下,应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式(特别是定量分析的方法和程式),对单个高等院校运行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论证,从而直接服务于该校管理决策的一种研究范式。分析院校研究的实质和我国高校中高教研究所的功能,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论证有效开展院校研究的必要前提条件,即以科学发展观实现高等教育的制度创新。关键词:院校研究;制度创新;学校系统;功能;科学发展观中图分类号:G64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124(2005)0120047203

滥觞于中世纪欧洲的大学教育随着人类认识、改造世界能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走过了辉煌的历程,“现代生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大学的蓬勃发展”[1],“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会有大学”[2]。大学在新的时代拓展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大职能,从社会的边缘走向了社会中心,日益成为民族国家社会发展的加速器,并在全球社会中大规模地展开。就大学教育本身而言,在“英才”、“大众”、“普及”三个阶段的发展中,既有量的积累变化,又有质的飞跃发展,其中高等教育观、高等教育的功能与学术标准等维度均随发展阶段的不同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教育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分析,大学组织的四个内在因素———任务、结构、技术和人以及大学的外部系统如社会、政治、经济、技术、人口、文化等均发生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大学面临着全新的目标与内外部情景。为了应对这种新的变化,提高组织效能,大学管理变革方兴未艾,而源于美国的院校研究即成为这一变革的新范式。院校研究就是在一定的理论观照下,应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式(特别是定量分析的方法和程式),对单个高等院校运行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评估论证,从而直接服务于该校管理决策的一种研究范式。院校研究在内容和范围方面的最大特点是多样性:从研究对象上看,院校研究是一种个案研究;从任务上看,院校研究旨在研究特定院校的特定问题;从方法上看,院校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科学性和定量化;从主体方面看,院校研究具有专业性和制度性的特点;从功能上看,院校研究表现出直接性和全面性的特点[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市场化、大众化、国际化日趋明显,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广泛而深入地展开,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多元化高等教育买方市场格局正逐步形成和发展,学校分类发展、功能定位、内部管理改革等问题已成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热点。借鉴国外院校研究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院校研究,对于构建我国高等教育科学发展观、推进高等学校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而有效开展院校研究的一个必要条件在于高等学校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从院校研究的实质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院校研究的实质可看作是现代大学管理中的一种规范的工作机制。院校研究适应了新时代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现代大学规模膨胀、功能多元、结构复杂所提出的优化管理、高效管理的要求,在现代大学组织科层化与专业化管理中提出了有效协调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实现良性互动的最佳机制。大众化阶段的高等教育面临着全新的目标和现实情景,

与国家、社会、社区、企业、个人的关联十分复杂,大学所承载的任务非常繁杂,再也不是学者栖身其中、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象牙塔,其规模也在急剧膨胀。在这种背景下,大学管理的现代化一方面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另一方面要兼及大学的历史与特点,需要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搭建其协调、互动、共同承载学校良性发展的平台。院校研究作为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规范的工作机制,既保证了大学行政权力行使的科学性、民主性,又保证了学术权力行使的高效性、制度性。院校研究用一种具有解释性、说明性的“必然性”概括取代了管理中的“应然性”、“规范性”概括,实际上是

74Ξ收稿日期:2004209228

作者简介:吕 淼(19682),男,湖北恩施人,湖南农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湖北民族学院讲师。实现了管理范式的转换,这种转换表现在院校研究,其背后是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的变迁、学校组织行为的发展。教育组织行为学认为,从社会技术系统理论的视角定义,组织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东西:达到一个目标或一组目标。体现学校系统和学校内部结构特点的四个主要组织子系统包括人的子系统(技能、地位、价值观、人事、惯例等)、任务子系统(教学、行政、研究、学生人事服务等)、结构子系统(权威、决策、控制、计划、规章制度、部门等)和技术子系统(设备、材料、课程、知识等)[4]。组织的这四个内在因素因时间和组织的不同发生变化,而且彼此间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其中,结构确立了一种权力模式和伙伴关系,实现了组织中的角色定位,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信息流通和决策所需的信息网络,也决定着组织的工作程序系统。院校研究可看作是学校系统为了实现学校特定的一组目标,由学校系统中任务、结构、技术和人这四个内在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规范的工作机制或工作程序,它是学校实施高效管理、保证有序运行的一种制度性安排,而学校系统中结构子系统对这一工作机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现代大学结构十分复杂,而且结构在不断地随时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而发生改变,其中权力模式主要集中于平衡、协调、整合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这一焦点上,即创建科学合理的大学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确立学校外部政治权力与大学自主办学的权力边界,此为结构系统首要厘定的内容。再者就是学校决策、计划、审议、咨询、执行、控制运行机制的确立,从制度层面厘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职责,科学划分事权,并制定保证其有效运转的规章制度,以形成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看,高校的领导体制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高校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而办学自主权的扩大又必然要求学校内部运行机制与之调适。高等学校内部因素的四个系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诸多的变化中,结构子系统的变化应是最为至关重要的,但由于受传统、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却又最难以变革,是高教改革的攻坚所在。因为权力模式、权威作用、决策控制方式、部门重建即意味着原有利益架构的丧失。而结构子系统的变革、大学制度的创新是实现现代大学制度与高等教育公共管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将对院校研究能否有效开展产生直接而现实的影响,决定着院校研究的成败,因此,在借鉴国外院校研究的成功经验、深入开展院校研究之前,必须从新的现实情景和中国的大学传统着眼,重新审视、厘定高校的权力模式、权威作用、决策控制方式、部门职责事权所在,进行一番艰苦的制度创新。 二、从高等教育研究所的功能分析看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从功能上看,院校研究的作用至少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为高等学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一种比较科学的手段,有助于提高高校管理与决策的科学化程度;二是在高等教育理论(特别是高等教育管理理论)和高等学校管理实践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高等教育理论应用于高校管理实践不再那样可望而不可及。院校研究的这种双重作用,简言之就是:管理的科学化,理论的实践化[5]。从这里可以看出,开展院校研究的目的与我国改革开放后在大学普遍设置高等教育研究所的初衷是极其一致的,但就高等教育研究所的实际运作而言,这种规范化、科学化地服务于高等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功能并没有充分而有序地得以发挥,许多高校的高教研究所长期以来所从事的工作主要是按照学校领导的指示,经典地诠释领导的决策,或按照领导的思路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大计与改革方案,真正围绕院校本身所面临的人力资源开发、学生管理、学科课程规划等常规内容进行系统而科学研究的则少之又少。正因如此,高教研究所的存在与其职能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我国院校研究也就与发达国家产生了较大差距。罗伯特・金・默顿认为,功能是“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结果”。他使用“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来说明行动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后果的关系:“显性功能是有助于系统的调整和适应的客观后果,这种适应和调整是系统中参与者所预料、所认可的;反之,隐性功能是没有被预料、没有被认可的。”[6]高教研究所开展院校研究的“显性功能”应该是寻求“管理的科学化,理论的实践化”。因此,高教研究所作为大学组织内部的一个结构组成,应当充分发挥这一强大的功能,这也是高教所这一职能部门建构的目的所在。然而,从实践的实际客观后果看,高教研究所“显性功能”发挥有限,“诠释决策、总结政绩”的“隐性功能”却是有所彰显。尼克拉斯・卢曼认为,所有系统都存在于复杂的环境之中。为了能够在复杂的环境中生存,特定的系统必须发展出一套降低环境复杂性的机制。这种机制就是系统的功能[6]。我国高校高教研究所“显性功能”不彰、“隐性功能”凸显即可看作是在特定的环境中所发展出的一套降低环境复杂性的机制,这包括“诠释决策、总结政绩”,或为求得安身立命所孜孜以求的争上学位点等等。在我国高校高教研究所所处的特定的复杂环境中,对其功能发挥制约最大者莫过于制度环境。长期以来,我们疏于按照大学的逻辑来研究与构建学校的权力结构、管理方式、工作机制,而是擅长于以严格的规则和权威行使集权控制的科层制,大学中过分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决策管理的现象相当普遍,学校管理模式机关化导致“官本位”问题的产生,学校部门动辄以行政—非行政(教学、教辅、研究)相区分,尤其缺乏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和谐沟通、良性互动的制度设计。高教研究所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处于行政—研究两不相干的尴尬境地:一方面,它不像美国的院校研究机构,有政府法定的工作义务;另一方面,也没有承担院校运行与发展的明确职责,变得可有可无,成为高校中无关痛痒的摆设。院校研究的有效开展不仅需要科学、规范的理论与方法,更需要由具体的机构完成,需要有科学、翔实、周密的制度做保障。这就要求变革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从制度层面重新设计高教管理的权力结构、管理方式与工作机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深化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以此奠定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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