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退出机制的探讨

( l g f i l n iern , o t es U ies y Na j g20 9 , hn Co e e f gn eig S uh a t nvri , ni 1 0 6 C ia) l o Ci E t n
p re tngt e wihd a a e ha im fl efci tr w l c n s o h m ow—e tho e. r n us
Ke o d : o sn y tm ; o sn n u e c ;o r n o s ; t d a l c a im yW r s h u i g s se h u i g e s r n e l w—e t u e wi r wa h h me h n s
管 理机 制 、进 入 机制 和 退 出机 制 _ ,作 为 廉租 住 房保 障 体 系 的重要 组 成 部分 ,退 出机 制如 果 不 完善 ,将 1 ]
影 响整 个廉 租 住房 保 障体 系 的有效 运 行 ,从 而影 响政 策 目标 的实 现 。 目前全 国 各城 市 普遍 存 在廉 租 住房 供 需矛 盾 较大 ,廉租 住房 保 障 面过 小 等 问题 。究 其原 因 ,一 方面 在 于 ,廉租 住 房 资金 来 源渠 道有 限 ,资金 较 少 。另 一方 面 ,不 完善 的退 出机 制使 得廉 租 住房 房 源和 资 金 难 以实 现 良性 循环 ,有 限 的资源 得 不到 最有 效 的利用 。建立 和 完善 廉租 住 房退 出机 制 ,一是 可 以提 高资 金 利用 率和 廉 租住 房 制 度 的覆盖 面 ,在 资 金有 限 的情 况 下体 现最 大程 度和 范 围 的社会 公 平 原则 。二 是可 以使 最 需要 廉 租住 房保 障的 家庭 进 入廉 租住 房 保 障体 系 ,不 再符 合 廉租 住 房保 障 条件 的家庭 退 出 ,进入 其他 层 次 的住房 保 障体 系 或商 品房 市 场 ,有 利于 我 国各级 住 房市 场 的发 展 。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字[2011]2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邢台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桥西区、桥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冀建保〔2009〕634号)和《邢台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邢政办〔2011〕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一、申请条件(一)市区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家庭收入在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2011年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11752元/人),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虽转让过住房,但住房面积符合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公有住房;(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其程序为:(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2 廉租 住房 保 障对 象退 出条件 . 退 出机 制 不 同于 准入 机 制 ,它 是一 种 事后 机 制 , 只有 有 效地 审 查和 确 定退 出对 象 , 那 些 家庭 收 入或 使
退 廉租 住 房 具 有 更 好 的操 作 性 , 作 简 单 , 理成 本 操 管
20 08
一
年 以上 超 出当地 廉 租 住 房 确 定 的收 入 标 准 的保 障
家庭 ; 因家 庭 人 数 减 少 或住 房面 积 增 加 , 均 住房 面 人 积 超 出当地 廉 租 住 房 政 策 确 定 的住 房 标 准 的保 障家 庭 ; 自改 变 房 屋 用 途 的保 障家 庭 ; 擅 将承 租 的廉 租 住 房 的转借 、 租 的保 障 家庭 ; 续 六 个 月 以上未 在 廉 转 连 租 住房 居住 的保 障 家庭 。 享 受廉 租 住 房保 障 的家 庭有 上 列情 况 之一 的, 由 房地 产行 政 主 管 部 门作 出取 消保 障资格 的决 定 , 回 收 承租 的廉 租 住 房 , 者 停 止 发 放 租 赁 补 贴 , 者 停 止 或 或
一
住 房条 件得 到 改 善 的保 障对 象及 时退 出保 障 范 围 , 才 能保 证 有 限 的住 房资 源 起 到最 大 的保 障作 用 。 2 0 05 年 建 设部 、 民政 部联 合 发 布 的 《 镇 最 低 收 入 家 庭 廉 城 租 住房 申请 、 审核 及 退 出管 理 办 法》 明确 规 定 了廉 中 租 住 房保 障对 象退 出的条 件 :未 如 实 申报家 庭 收入 、 家 庭 人 口及 住房 状 况 的保 障 家庭 ; 庭 人均 收入 连 续 家
维普资讯
碱 麝 住 保障 退 机 I 韦租 房 的 出 帛 j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六条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并符合第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具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家庭,在进行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一)家庭成员含60周岁以上老人(含孤寡老人);(二)家庭成员含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三)家庭成员含重点优抚对象。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深圳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52047eb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f3.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现就明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廉租住房(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分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
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符合条件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等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费或者住房等价款,也可以将原住房上交区房管局代管。
配租住房腾退后,拆迁补偿安置费、住房等价款本金或者原住房退还原申请家庭。
2.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助其自行租赁住房或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3.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是指对已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按规定的优惠标准收取公有住房租金,租金差额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对产权(经营)单位予以补贴的住房保障方式。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对象,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管理范围。
廉租房为何“住得进去,退不出来”

立,家庭收入等信息尚不完备,同时保障家庭的住房档 案尚未建立,有关家庭人均年收入、家庭住房占用套数、 房屋性质、房屋类型等信息无法查询。”董纪昌说。 “南京在房产信息化上做的是比较全的,
住户的房产信息都能查到,所以房产一般是隐瞒不了的, 就像那位邵姓女子,如果申请上了经济适用房,再申请 廉租房的时候肯定就能查到之前的房产信息,很难浑水 摸鱼。”秦玲说。秦玲所说的房产信息
不可能给房保部门的,我们也没有索要的权力,按照央 行的解释,金融和证券涉及隐私,作为银行,除了公检 法以外,没有权力给任何一个部门提供,现在就是公检 法和审计署调才给,其他人都调不到的,
所以这方面是一个缺陷。”尽管房保部门不能获取租户 的金融证券资料,但也想到了其他方面来甄别租户收入 情况。“比如租户买的车价值达到一定数值的,就不能 再来申请保障房了,我们现在暂定的是8
了120多万。“廉租房退出机制的设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问题,很多城市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廉租房制度是政 府针对城镇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保障制度,但目前很多 经济条件已经得到改善,不再符合承
租条件的人,依然住着廉租房,或者把房转租出去。” 中国科学院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董纪昌说。在他看来, 廉租房对廉租户来说是一项流动性的社会福利,而不是 一项终身制福利,已经不符合租住条件仍
当地给她安排了一套廉租房居住,但在材料审核时发现 她已经有经济适用房了,但邵姓女子则坚持一套也不退。 “没有强制执行权,我们只得提请法院,刚开始法院也 比较为难,可后来开了庭,但两年多了
,法院判决也没下来。因为各方面考虑她毕竟是残疾, 生活又困难,谁都不愿意去强制执行。”秦玲说。据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显示,对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以廉租住房实物
障对象的退出、流转环节、违规违法付出的成本予以明 确。(记者 郝帅)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切实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轮候程序,加强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城镇居民提供廉租住房,满足其自住需求,并按照当地廉租住房规定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
第四条【配租保障对象】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购买本单位、本系统集资建房的,不得享受廉租住房配租保障。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和廉租住房筹集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配租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工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组织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证监、保监、金融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监察机关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等信息。
证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购买股票信息。
保监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信息。
金融机构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存款帐户信息。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配租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七条【监督指导】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政、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申请人】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申请人应当为户主。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配租申请】申请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应当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资料】申请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一)《廉租住房配租保障申请表》;(二)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四)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五)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六)优抚对象证明材料;(七)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市、区)及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八)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公告】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口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廉租住房配租申请事宜。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受理时间、受理事项和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
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应当牵头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工商、证监、保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商业保险投保及交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进行审核,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审核意见后,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以联合办公或者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五条【公示异议的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登记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其家庭基本信息。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情况。
第十七条【登记】经媒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登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确定配租顺序】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确定配租顺序。
(一)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确定配租顺序;(二)根据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综合量化评分确定配租顺序,积分相等的可用抽签方式确定顺序;(三)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配租顺序。
第十九条【优先轮候】登记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轮候。
(一)无房户;(二)危房住户;(三)55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六)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七)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配租公示】配租对象轮候顺序确定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媒体公示确定轮候对象姓名、照片、身份证号、住址、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全部家庭信息。
第二十一条【签约】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配租对象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配租。
配租合同应当载明廉租住房房屋概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结果公布】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租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配租结果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原有住房处理】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城市的原有住房,政府应当在配租廉租住房时收购,收购价款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租转售】承租人在承租廉租住房过程中,愿意购买的,可按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请购买;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购买。
第二十五条【禁止事项】廉租住房只能用于保障对象自住,不得转借、转租、空置,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内从事商业经营或者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六条【年度复核】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
第二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相关部门复核、公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廉租住房配租保障对象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