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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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7号)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为主要目标,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1.摸清存量、分类处理。

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2.上下联动、全面推进。

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省级层面展开、也要在市、县(区)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

4.多管齐下、惩防并举。

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

二、主要措施(一)加大清理力度,进一步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1.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闽银保监函〔2020〕278号傅天龙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金融服务,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1552号)由我局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省税务局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关于切实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和经营成本高问题一是严格落实“两增两控”要求。

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民营、小微企业贷款资源倾斜,截至2019年末,辖区法人银行业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长20.42%,高于各项贷款增速6.02个百分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比年初增加12.68万户,总体实现“两增”任务目标。

二是持续推广续贷业务。

督导落实续贷业务“两管理两提高”,推动全辖银行业机构累计办理续贷业务3848.28亿元,仅2019年已节约企业融资成本12.44亿元。

三是扎实推进减费让利。

督促辖区银行业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切实降低民营企业贷款附加成本,推动银行机构累计减免涉企服务收费项目199个,惠及企业96.21万家次,合计减费让利6.79亿元。

四是积极完善业务流程。

推动提高抵押办理效率,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加快全省不动产登记电子化建设,督促各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续贷业务解押、再抵押并件办理,破解续贷抵押权悬空难题,拉动续贷占比提高3.46个百分点。

引导机构缩短审批时限,招商银行福州分行深化大数据运用,实现部分业务线上60秒速批,泉州银行推广限时审结,确保2个工作日完成权限内审批。

五是科学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落实人民银行总行降准政策,从供给端加大信贷投放总量,为民营企业融资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7•【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7日)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随着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成本上升、融资难融资贵、创新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认真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稳定和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能力和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招标投标、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充足市场空间。

不断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最大程度实现准入便利化。

(二)主动服务中小企业。

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

继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化。

推进环评制度改革,落实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制,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闽政办〔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5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2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归并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

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省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统一归并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一个号码,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减轻灾害损失、促进现代林业发展、建设生态强省目标,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能力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创新防灾减灾机制,强化科学防控、依法治理和服务管理,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成,防治检疫队伍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6%以上,灾害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主要任务(三)加强监测预警。

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测报站点,到2020年全省建成17个国家级示范站、34个国家级中心测报站和20个省级中心测报点;建立健全专、兼职测报人员队伍,力争2020年,每个村至少有1名兼职测报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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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闽政办〔2012〕7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小
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
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
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
务活动。(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经贸委、省质监
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
局等相关部门)
二、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
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
立小微企业“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
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工作定期监测与督
促考核机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运用再贷款、
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
持。对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等指标同比多增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月度/季度调增合
意贷款增量。开展“七不准、四公开”(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
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收费项目公开、服务
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专项治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银
行机构应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
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
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三、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
2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提供担保的,
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有关金融
机构)
四、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
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
策,对确实无法建立健全帐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2012年底前可在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范围内从低核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
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
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
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
实验区管委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引导和帮助小微企业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区落位,统筹安排小微企业用地计划指标。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的多个小微企业,在市、县范围内可以合并组卷报批。小微企业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
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
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小微工业企业在原址
增资扩建或搬迁置换用地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现有小微企业工业用地,在
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加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
六、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建立劳动力输出大省远程见工系统,推动各县(市、
区)人力资源数据库联网,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力招聘专项活动,发挥12580等海西求
职服务系统和各类民营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及时为小微企业提供用工服务。职
业培训资金直补企业政策向小微企业全面推广。引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诚信用工、
确定合理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
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鼓励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加大服务小微企业力度,对
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举办小微企
业专场项目成果对接会,对成功对接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省产学研联合开发专项资金
3

优先给予扶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
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
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
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责任单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八、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
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
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新增
甲控材料供应商及政府采购目录中的小微企业数量应占20%以上。支持小微企业参加
境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省经贸部门组织的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减免。对小微企业
参加省开拓市场抱团项目建立销售点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首场年租30%~50%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
外经贸厅)
九、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加强对小微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小微
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小微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责任单位:省统
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和省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好
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相关政策。省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对政策执行不力、
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整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 键 词:经济管理;企业;发展;政策;意见
发布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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