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重申药品费用控制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发改价格[2012]1170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我们组织修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对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新版项目规范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项目依据,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解。
需合并、组合项目收费的,须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的原则从严审批。
未列入新版项目规范的,原则上应公布取消;确需保留的,要于2013年5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审核,审核期间可继续执行。
各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已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清理规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具体实施意见。
今年基药目录将调整控制医药费成重点

控 制 医药 费 过 快 增 长
“ 去年 以来 , 各种渠道反映医药费用增长较快。 ”陈竺说 , 近几年我国人均 医疗卫 生费用仍呈上升势头 , 中由机制问题 导致的不合理增长值得重视 , 其 群众个人 医疗费 用负担较重是 “ 十二五”期 间必须优先解决 的突 出矛盾。 世界 卫 生组 织研 究表 明 , 一个 国家 卫 生 总 费用 中个 人 支 出比重 降 低到 l % 2% 到 0, 5 才 能基本 解决 “ 因病致 贫 ” 因病返 贫 ” 、“ 。而我 国 目前个 人 支 出 比重 为 3 % 十二 五” 8 ,“ 期 间争取 降到 3%左右 。 0 卫生部决定, 把控制 医药费用过快增长作 为今年 一项重要任务 , 并要求各地 区深 入分析研究本地 区医药费用上涨的趋势和原 因, 从实际出发制定人均 门诊和人均住院 费用 控 制 目标和 指标 , 合采取 行 政 、 济 、 综 经 法律 信息 等措 施 , 重点控 制 不合理 用 药 、 不合 理检 查 以及 一 些重 点专 科 医疗 费 用 的较 快 上涨 。 此外, 各地卫生行政部 门要将所属 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变化信息定期公布, 卫生部 和各地将结合 医改监测对控费情况进行专项评价和考核。
一
今年基药 目录将调整 控制 医药 费成重Fra bibliotek 何
【 编者 按 】 不够用”的 国家基 本药物 目录, ‘ ‘ 有望在今 年得到进一步 完善 ,同时 , “ 涨得 快”的 医药 费也将 成为卫生部的重点监控对 象。 在 近 日召开的 2 1 年全 国卫 生工作会议上 ,国家卫生部部长 陈竺指 出, 01 要抓 紧 研 究调 整 国家基 本药物 目录( 基层部 分 ) 并把控 制 医药 费用过快增长作为今 年一项 ,
医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存在问题与建议

医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存在问题与建议医药费用急剧增长与药品费用增长有密切关系,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已成为相关管理部门的管控重点[1] 。
为此,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等多个部门采取了系列价格管控措施,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一系列措施。
但从2011 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和某地区2010 年卫生统计年鉴数据可以看出,这些措施的实施并没有将医药费用增长势头压下来。
一些学者提出国家基本药物遴选与评价方法存在问题[2-3] ,医疗保险目录修改也带来一定的影响[4-5] 。
目前对医院药品目录遴选和临床应用国家基本药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尚缺乏系统分析,本文将对此方面内容进行探讨。
1 医院药品目录遴选与临床应用存在主要问题1.1 执行药品阳光采购并没有彻底解决好医药费用增长问题某地区执行了3 期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结果,而且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还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方面取得一定效果,2010 年全年医药费用平均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与2009 年相比,医药费用增长情况和全国的结果一样,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全市医院每诊疗人次平均药品费55.4 元,同比增长4.2% ;每出院者平均药品费1 895.2 元,同比增长9.3% 。
结果表明,患者药品费用尤其是住院患者药品费用增长是该地区医药费增长的主要原因。
一般认为药品费用与药品执行价格有密切关系,可是近期国家发改委采取的20 次降价措施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另外研究结果表明,药品差价政策不能从根本上控制药品费用及降低患者经济负担[6] 。
单一的药品加成政策并不能有效控制医疗卫生费用,而大幅度降低药品加成率甚至取消药品加成,则会使医院出现亏损,须建立医院补偿的联动机制[7] 。
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增长主要与医疗机构没有很好地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96%被调查的省级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目录对医院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修订和使用,而只有不到1% 的县级医疗机构对医院基本药物目录进行修订,提出了利用PDCA 循环法可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目录[8] 。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理用药 、 合理施治 。 五、 强化医疗 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管理 。积极探索改进 医疗 保 险按项 目 费的结算方式 , 付 逐步推进总额预付 与服务单元付 费相结合 的结算办法 , 促进定点 医疗机构和医生主动控 制医疗
费用。进 一步加强定点 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 不断 完 善、 及时签订 、 全面履行服务协 议, 逐步建立定点服务机构诚信 评价 制度 .积极研究医疗保险利H 社区 生 服务 的相关政策 , j 引导参保 人员合理就医 。 我省有关部 f 要按 照职责分丁 , J 相互配合 , 加大监督检查 T作 力度 , 对违反有关舰定的 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 本通 知从 20 0 6年 8月 1¨起执行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国务院法制办
二O O六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关 于进 一步整顿药 品和 医疗 服务 市场价格 秩序 的意见
近年来 . 中央 、 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 , 党 减轻群 众 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审视 . 各有关部 门相继采取 了一系 列治理整顿措施 , 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 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 盾仍很突 , 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 负担 , 经同务院 同意 , 现就进 一步整顿药品和 医疗 服务市场价
关于转发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 门《 印发关 f 于进一步整 顿药 品和 医疗服务市场价 矗 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的通知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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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价发 『0 6 12号 2 0 ]5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 】印发关于进一 步整顿药品
四川省劳动和社 会保 障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药监局
业单位 、 民间非营利组织职 丁切身利益的大事 。各地要切实加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
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
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六、采购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在入库前要进行验收,做好各种登记,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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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卫规财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卫规财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重要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
保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稳定,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为人民群众提供费用较低、质量较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提高对稳定价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二、科学设定指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科学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增长幅度的控制指标,包括每门诊人次费用、每床日平均费用、出院者平均费用等。
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办法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三、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工作透明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价格管理。
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机构病历记录和费用清单审核制度。
全面实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和费用查询制度。
强化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责任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服务收费方式改革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按照规定的项目内涵提供服务,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卫规财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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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重申药品费用控制问题
关于天价药品的又一轮舆论热潮之后,卫生部12 月13 日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再提费用控制问题,称之为此轮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其实人保部曾在今夏就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希望推动医保付费机制的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
但总额预付制、按病种付费等新支付方式的推广进展不快。
大医院相当强势,全国医保改革试点、江苏省镇江市医保局的人士说,付费方式改革的同时还应加强监管。
不改不行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透露,国家发改委医改办、卫生部、人社部、财政部等医改相关的部委已经达成共识,下一步将推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医保登场
卫生部医改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组组长、卫生部医管司副司长周军在当日发布会上表示,医药费用增长的原因复杂,因此控费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三医(医疗、医保、医药)联动。
其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费用控制的主要手段,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此次新医改中,医保体系建设被公认为进展较为顺利的一项。
在数千亿的投入之后,基本医疗保障的覆盖率已达95%左右。
虽然保障水平仍不算高,但医保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买方力量。
最初,医保主要通过制订药品目录和按项目收费的方式,来分别控制药品和医疗费用,但其弊端显而易见。
医院通过开自费药品和大检查,就能够轻而易举地规避医保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