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动物检疫的规程

动物检疫的规程
动物检疫的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检疫前应了解动物的品种、来源、年龄、免疫情况和健康状况等信息,并制定相应的检疫计划。
临床检查: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状态、食欲、呼吸、排泄物等方面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采样:根据需要采集动物的血液、分泌物、组织等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对采集的样品进行病原学、血清学、病理学等方面的检测,确定是否存在疫病。
结果处理:根据检测结果,对动物进行处理。
对患有疫病的动物应进行隔离、治疗或销毁,对健康动物应发放检疫合格证明。
记录和报告:对检疫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动物的来源、检疫情况、处理措施等,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应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共同做好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应注重动物福利,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
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和消费者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
检验科服务流程

检验科服务流程1. 简介检验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负责对患者进行实验室检验,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帮助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
本文档将向您介绍检验科的服务流程。
2. 预约检验在接受检验之前,患者需要提前预约检验项目。
预约方式包括线上预约和现场预约。
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官方网站或APP进行线上预约,也可以直接前往检验科的前台进行现场预约。
3. 取号排队在到达检验科后,患者需要在前台取号并排队等候。
前台工作人员会根据患者的预约信息为其安排相应的项目,并给予一个取号牌。
患者需根据取号牌上的号码,在等候区域等候叫号。
4. 样本采集当患者的号码被叫到时,他们需要前往指定的采样区域进行样本采集。
检验科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患者的具体检验项目采集相应的样本,如血液、尿液、粪便等。
采集过程中,工作人员会告知患者一些注意事项,并确保采集过程安全无损害。
5. 样本处理采集到的样本会被送至检验科的实验室进行处理。
在实验室中,技术人员会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样本的预处理,包括离心、沉淀、稀释等。
预处理完成后,样本将进入实验环节。
6. 实验检测在实验室中,技术人员会根据检验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实验操作。
不同的检验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仪器和试剂,技术人员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过程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
7. 结果分析与解读实验结束后,技术人员会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解读。
他们会将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并根据医院的标准参考范围进行判断。
经过专业医生的审核后,最终的结果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成报告。
8. 报告签发与领取检验报告会交由医院的负责人进行签发。
签发后,患者可以前往检验科的前台领取报告。
前台工作人员会核对患者的身份信息,并将报告交给患者。
9. 结束以上就是检验科的服务流程。
通过这一流程,患者可以及时获得准确的检验结果,并为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提供支持。
检验科将继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请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具体的服务流程可能因医院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培训ppt课件

5、入境空箱抽查比例:以同一提单项下报检的集装箱作 为一个抽查单位。有提供装运前或入境口岸清洁卫生证明 材料的,可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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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集装箱
1、检验检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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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 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 施检验检疫;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 (5)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 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
①申请不明(货证不符)的,100%查验; ②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且实验室检测发现问题的,100%查验; ③来自疫区,抽查过程中发现与检验查验要求不符的,100%查验; ④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生物且实验室检测发现问题的,卫生除害处理后,再100%查验; ⑤总局公告或警示通报需加大查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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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中对今年上半年 的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状况进行介绍,其中, 出入境货物批次不合格率4.41%,货值不合格率10.6%; 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9534批,占进口食品报检总批次的 1.73%,正常贸易出口食品合格率为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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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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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口岸检疫:针对发现的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 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 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 三种形式:动物、植物、微生物入侵。 如:SAR、H1N1、埃博拉病毒的防控工作。
2018/11/16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海关考试内容

海关考试内容海关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和评估海关工作人员的方式。
海关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为了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海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试内容。
本文将详细描述海关考试内容,并举例说明。
一、海关基础知识考试:1. 海关法律法规: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海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包括海关法、海关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法、海关监管法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如查验扣留货物的程序与要求。
2. 海关业务流程: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海关业务流程的了解,包括海关申报手续、海关查验程序、海关监管措施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货物报关的流程和手续,包括货物报关单的填写和提交,以及海关验货、验票、验封等程序。
3. 跨境电商和电子商务: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跨境电商和电子商务的了解,包括跨境电商政策、清关要求、风险防控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跨境电商平台对于商品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和申报要求,以及海关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措施。
4. 海关监管技术: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海关监管技术的掌握程度,包括海关智能监管系统的使用、现场查验设备的操作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海关智能监管系统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以及海关现场查验设备的操作要点。
二、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1. 关务管理: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关务管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包括货物分类与归类、税则政策、关税计算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根据商品的特性和用途,合理判断商品的分类,并计算适用的关税。
2. 检验检疫与动植物检疫: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检验检疫程序和规定的了解,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进口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如要求进行熏蒸、灭菌等处理。
3. 海关现场处理能力: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查验中发现违禁品、查验中发生急性疾病的处理等。
举例:考题可能涉及查验中发现可疑物品的处理流程,包括如何与相关部门协作、如何妥善保管物品等。
《报关报检实务》课程标准

《报关、报检实务》课程标准一、概述(一)课程性质“报关、报检实务”是以我国进出口贸易业务为背景,围绕着出入境报关业务流程和检验检疫业务这两条主线,介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强调理论知识为业务操作服务,并结合了全国报关员、报检员职业资格证书考纲的要求。
(二)课程基本理念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素质教育,着眼于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需要本课程为学生通过报关员、报检员考试提供了的基础;同时,也有较大的灵活性,通过拓展知识的学习,以适应不同学校的条件和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实现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的充分发展。
倡导探究性学习,通过教学方式的改变,力图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积极探究,逐步培养学生报关业务操作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快速适应工作岗位的能力等,突出创新精神的培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本课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使学生具备较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操作性。
(三)课程设计思路按照以“能力为本位,以职业实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使学习内容紧密联系企业实际操作过程,根据对报关与报检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的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以本专业应共同具备的岗位职业能力为依据,遵循学生认知规律,确定本课程的项目模块和课程内容。
为了充分体现任务项目引领、实践导向课程思想,将本课程的教学活动设计成若干项目或工作情景,以任务项目为单位组织教学,以典型工作环节为载体,引出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加深对专业知识、技能的理解和应用,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在课程的目标定位上,以满足实际工作岗位对报关人员和报检人员的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基本要求为原则,既要考虑现阶段高职学生的现实基础,又要考虑新时期高职人才规格的培养要求。
在课程的内容标准上,既要重视报关、报检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更要强调报关、报检过程中的实际动手能力的训练。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一、前言为了保护国家动植物资源并且维护公众健康,各国都会对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并核发相应的合格证。
本文主要介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操作规范和行政审批流程,以实现检疫工作的高效、规范和标准化。
二、操作规范1.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完善的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2.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检疫人员参与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确保检疫结果真实准确。
3.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物、动物产品的入口和出口检疫制度,对进出口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测定、鉴定、检疫,并进行隔离或销毁。
4.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疫设备和工具,检测仪器应当符合质量标准,确保检疫过程严格可靠。
5.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档案,对检疫结果进行记录、分类、存储,保留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6.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证检疫过程中保密性,防止有任何方面可能影响检疫结果的干扰。
三、行政审批流程图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行政审批。
以下是具体的审批流程图。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文件。
2.检验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如果不符合要求需向申请人告知并给出改正意见。
3.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4.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结果进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结果,相关信息登记整理,形成标准化报告。
5.检验检疫机构在服务窗口颁发检疫合格证,并向申请人收取相应费用。
6.检验检疫机构对合格证进行记录并存档,对检查过程进行评估,保证检疫质量。
四、总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和行政审批流程图,是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公众健康的重要手段。
我们必须始终熟悉检疫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公正和标准化。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在国际间人员和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管的工作。
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够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2. 工作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检疫检验国际货物进出口时,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具体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不会对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产生威胁。
同时,也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2.2 健康监测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健康监测,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这包括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传染病的筛查等,确保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要求,不会对国内公共卫生安全产生风险。
2.3 通关检查出入境人员需要通过通关检查,以确认其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对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危险品的传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4 信息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情况,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也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3. 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性。
下面是一般的工作程序:3.1 申报和备案进出境人员和货物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工作。
这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3.2 到达检疫处进出境人员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前往检疫处进行相应的检疫、健康监测和通关检查。
人员需要接受体温检测、答题等工作,货物需要接受检验检疫工作。
3.3 检疫检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进出境人员和货物进行相应的检疫检验工作。
这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质量和卫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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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
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要阐述。
(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二)抽样及制样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样品制备)。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卫生除害处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
(五)计/收费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1)出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1)出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2)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委托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签证。
4、签证的领取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
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二、报检(一)什么是报检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报检时限和地点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2、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产地检验”原则)(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早、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6)申请残损鉴定,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14)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货物时,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15)入境特殊物品时,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2、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
(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除对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实施行政许可外,目前我局直接负责受理、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尸体/棺/骨骸出入境许可证的签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我局负责受理、初审后直接报送画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2项,分别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受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受理。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我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分别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中卫生登记的受理、考核和卫生注册的受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受理。
几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画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了《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
该目录共涉及20类产品。
对注册目录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的食品企业实施登记管理。
2、申办出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3、申办注意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生产、加工、储存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的6类企业的卫生注册还需评审HACCP 体系。
根据《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要求,所有用于生产出口禽肉(含熟制禽肉)的活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国此,申请出口肉禽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在申请注册前加强饲养场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检疫局的要求,出境的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
因此,申请出口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加强蓝菜种植基地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
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动失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