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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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考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考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监考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三)体检合格,符合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的身体和心理要求。

第三章监考人员的选拔(一)由相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进行选拔,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选拔对象应当经过面试和专业考核,并经所属单位同意。

(三)选拔合格人员后,进行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监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监考人员有权利依法履行监考工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监考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监考人员有义务保守特种作业的商业秘密和相关机密信息。

(四)监考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五章监考人员的管理(一)对监考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评价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监考人员可给与奖励,对表现不佳的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考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特种作业主管单位的安排和指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反规章制度。

(三)对监考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监考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相关信息。

(四)建立监考人员的考勤管理制度,保证监考人员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监考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一)对表现优秀的监考人员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

(二)对违法违纪的监考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雇等处理。

(三)建立监考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程序,保证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章相关责任制度(一)特种作业主管单位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监考人员应当服从特种作业主管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确保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对监考人员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附则(一)本制度由特种作业主管单位负责解释并修订。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要增强测验情况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

对于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监考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遵纪违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5.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第九条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

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研究制度。

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监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监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透明,提高考试管理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监考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聘专家等。

第三条监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监考工作人员职责:1. 熟悉考试规则和程序,确保考生了解考试要求;2. 在考试过程中,负责维护考场纪律,监督考生遵守考试规定;3. 及时发现并制止作弊行为,对违规考生进行相应处理;4. 收集、整理考试资料,确保考试数据的真实、准确;5. 考试结束后,负责试卷的封装、运送和保管。

第五条监考工作人员权限:1. 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有权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理;2. 对考场秩序有维护权,确保考试顺利进行;3. 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考勤与培训第六条监考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监考工作,不得无故缺席。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考试组织部门请假。

第七条考试组织部门应定期对监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监考工作流程第八条考试前:1. 监考工作人员应提前熟悉考试规则、试卷和考场布置;2. 负责检查考场设施,确保考试顺利进行;3. 向考生宣读考试规则,确保考生了解考试要求。

第九条考试中:1. 严格按照考试规则进行监考,确保考场秩序;2. 对考生进行身份验证,防止替考;3. 发现作弊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4. 对考生进行心理疏导,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条考试后:1. 收集、整理考试资料,确保考试数据的真实、准确;2. 负责试卷的封装、运送和保管;3. 向考试组织部门汇报监考工作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监考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监考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学校广播室监考制度

学校广播室监考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广播室监考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透明,提高考试管理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考试期间的广播室监考工作。

第三条广播室监考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监考人员及职责第四条监考人员由学校相关部门指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考试纪律和监考规则;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监考人员职责:1. 严格按照考试纪律和监考规则执行监考任务;2. 严密监控考场,防止作弊行为发生;3. 对考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监考组长报告;4. 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5. 协助处理考场突发事件。

第三章监考流程第六条考试前:1. 监考人员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设备,确保正常运行;2. 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确认考场环境符合考试要求;3. 监考人员向考生宣布考试纪律和监考规则。

第七条考试中:1. 监考人员对考场进行巡查,确保考生遵守考试纪律;2. 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身份核实,防止替考等作弊行为;3. 监考人员对考场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考生人数、座位安排、作弊情况等;4. 监考人员对考场突发事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监考组长报告。

第八条考试后:1. 监考人员协助考场清理,确保考场环境整洁;2. 监考人员将监考记录及相关材料整理归档;3. 监考人员向监考组长汇报监考工作情况。

第四章奖惩第九条对认真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监考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撤销监考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监考室管理制度

监考室管理制度

监考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考室管理,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公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考试的监考室管理。

第三条监考室管理原则监考室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文明的原则,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监考室设施和装备第四条监考室应当设置在学校教学楼或者考试用房,建筑结构稳固,通风采光良好,内部环境整洁,符合考试要求。

第五条监考室内应当配备符合考试需要的考场桌椅、白板、投影仪和监考人员使用的管理工具。

第六条监考室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保障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监考室门窗应当设置保密措施,防止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监考人员管理第八条监考人员的选拔应当符合考试管理规定,具备相关监考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监考人员应当熟悉考试的组织安排和规定,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当加强对考生的身份核验,核实考生的身份证件,确保考试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当维护考试秩序,禁止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和作弊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当认真记录考生的考试情况,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考生管理第十三条考生应当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有序入场,并接受身份核验。

第十四条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禁止在考场内交谈,使用通讯设备和作弊工具。

第十五条考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早退、迟到或者擅自离开考场。

第十六条考生应当保持考场内的安静,不得扰乱考试秩序。

第十七条考生应当保持考试资料的保密,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第五章考试流程管理第十八条考试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组织安排,组织考生入场和交卷。

第十九条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和有效进行。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考试试卷,按照规定流程完成考试过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考试结果管理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计和审核,确保考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

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监考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5.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第九条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

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

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学校监考制度条例

学校监考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学校考试的公正、公平,提高考试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入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结业考试、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三条监考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负责,各学院、系(部)协助实施。

第二章监考人员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公正无私,作风正派;2. 具备相应的教学、管理经验,熟悉考试纪律和规定;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监考工作。

第五条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选派,各学院、系(部)予以配合。

第六条监考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监考工作: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2. 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取消教师资格;3. 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受到学校处分。

第三章监考职责第七条监考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在考前,检查考场布置、考试用品准备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进行;2. 在考试过程中,负责考场秩序维护,确保考生安静、有序地参加考试;3. 严格审查考生身份,防止替考、作弊等违规行为;4. 发现考生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给监考组长;5. 考试结束后,负责考场清理、试卷回收等工作。

第八条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进行巡视,对考生进行询问,但不得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考试纪律第九条考生应遵守以下纪律:1. 诚信考试,不作弊、不抄袭;2. 按照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不得迟到、早退;3. 按照规定携带考试用品,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4. 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交头接耳;5. 遵守考场秩序,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第十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监考人员的规章制度

监考人员的规章制度

监考人员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和严肃性,加强考试管理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谨慎监视。

第二条监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和责任心,保持中立公正,绝对不得为考生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或泄露考试内容。

第三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安排和流程进行监考,严禁私自擅离职守或违规操作,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四条监考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善待考生,保持礼貌和耐心,尽心尽责地协助考生完成考试。

第五条监考人员应保守考务秘密,不得私自泄密或将涉密信息外传,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二章岗位要求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够承受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加班要求。

第七条监考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办公软件和考务系统。

第八条监考人员应熟悉相关考试制度和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考务经验。

第九条监考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考务人员和考生保持良好的关系。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岗位责任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考试监考工作,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和安全顺利。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应对考试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保障考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身份信息和考试材料,确保考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考试纪律,查办作弊行为,保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及时反馈考试情况和问题,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异常情况,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监考人员如违反规章制度,将按照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奖金、停职查看等。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如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者进行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考试失误、漏题等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影响考试公平性和严肃性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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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管理制度
中学监考规则
一、监考教师领到监考表后,认真阅读监考安排,
中学监考规则。

二、监考教师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教务处)签领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三、监考教师到场后要认真清场并督促学生对号入座,并清点人数,管理制度《中学监考规则》。

发现空缺者,请与班主任联系。

四、监考教师提前5分钟向学生发试卷,试卷不够立即与考务办公室(教务处)联系。

五、开考后,监考教师认真查对考生姓名、考号,严格监考,不得离开考场。

六、在考场内不得吸烟、看书报、玩手机、批改作业、评阅试卷等。

七、考试结束后,要请点试卷,查对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

八、试卷一律交到考务办公室(教务处),并装订。

九、监考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给以50元——100元的惩罚。

实习心得之监考篇
在实习开始之前,我们以为实习的内容只包括班主任工作与教学工作,压根没想到我们还有机会参与到吴川一中的考试工作中,突如其来的摸底考试杀了我们一个措手不及。

各种过招拉开序幕。

首先出招的是监考一环。

三天内,我共监考三场,期间度过了传说中“很难熬”的几个监考时光。

紧接着是改卷,46个班的选择题。

改卷期间连睡觉都是在
改选择题,直到闹钟响我们都没办法起床。

最后是撰写试卷分析。

主要是通过分层抽样调查分析每道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以及多项
选择题)的答错率,然后对答错率高的题目进行错项统计分析,最后
提出对措。

这是一个快乐与痛苦交织的过程。

好玩的事情也有许多,比如监考的考生中出现了“姚明”、“景润”等名人名,为监考平添了许多乐趣,苦逼的事情也很多,比如
被分到了成绩最差的那个班监考,然后两个小时都在动用心智、眼
神想尽办法平复此起彼伏的作弊动机,制止各种捣乱,跟各种类型
的学生斗智斗勇;比如挣扎着到底要不要处理已经旁窥的学生;改卷
改到脑袋膨胀……
也正因为如此,我收获了很多。

总结如下:
第一,监考是绝对是一门技术活!明明所有监考前的说明内容都
是大同小异的,但是不同的措辞以及说话的力度起的效果截然不同。

尤其是在非常难监考的班级,我们在监考之前的措辞跟言语力度完
全关系着我们能否顺利监考。

我的经验是:一简,二狠。

除了做到这两点,我还会加上一句:我虽然是实习老师,但是我比任何老师都严格,在华师,只要作弊就会取消学位。

震慑效果还
不错。

第二,监考的目的不是在于记录作弊的人员,而是要想尽办法让学生独立完成,养成绝不作弊的好习惯。

所以,我们要及时制止具
有作弊动机的学生。

这点大家都明白,我也就不多说。

但是,我们
应该如何对待已经出现了作弊行为的学生呢?我的观点是:要给机会,但是也要狠得下心。

今天有一位学生半个小时内旁窥3次。

我是这么应对的:先是瞪着他,让他知道我已经发现了。

但是他居然又再次出现旁窥行为。

我就先在班上大声说,谁也不许旁窥!然后走到他旁边站了一会。


第三次的时候,我去他桌面敲了一次。

然后我就暗下决心:如果还
有第四次,那么我一定要记下来,让他知道,人是要为自己的行为
付出代价的,不能让高一的他形成作弊的习惯,认为老师是能容忍
这种行为的。

因为我很严肃认真对待监考,所以往往都是连续站一到两小时。

虽然也会感觉累,但是该较真的时候就得较真。

我觉得很值得,这
是对学生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第三,不要太计较得失,尽量按原则办事。

此次参与监考评卷的老师都有补贴,我们实习生没有。

但是我还是坚持了认真监考,严
谨地对待后期的试卷分析。

同样是分析,也许有些人选择随便应对。

是,我也可以选择捏造数据,随便应对,每人知道的。

而且,我们
写得好,也没人知道是我们俩写的。

但是我们两个队友都坚决选择
了工程蛮大的严格抽样,认真统计数据。

这是我们实习队的原则,
也是我们自己的原则。

总得来说,这都是很不错的体验,大大丰富了我们的实习生活。

正如邱校长说的,既然我们来了这里,那么我们就按这里的规矩,
完整参与整个过程。

考试监考工作总结
上周四、五,我校举行期中考试。

像我们这些学科老师又非班主任的,是当仁不让的监考主力。

在监考中,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引
起了我的关注和担忧。

监考中,作为监考教师的我们,端坐教室前面,所有学生的情况尽收眼底。

由于“无事可做”,我就悄悄地数教室里有几个“小眼镜”,虽然数来数去,只有十几个“眼镜”,但一个情况引起了我
的高度关注。

由于处于高度的考试状态中,绝大多数学生心无旁骛,屏声静气的答题,所以书写姿势状态凸显。

我发现近80℅的学生书写姿势不
端正;绝大多数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只有一、二十公分,并
且写着写着,距离越来越近,快与试卷“零距离接触”了,
更有甚者,部分戴眼镜的学生,书写时眼睛与试卷的距离也是挨那么近。

看到这种情况,我非常担忧,也尝试提醒个别学生,但收效甚微,过不了几分钟又是“涛声依旧”。

并且是考试期间,我又不能公然提醒。

这种状况,我想只有一种人会偷着乐,那就是眼镜店老板。

为此,我建议:学校切实加强高效课堂工作,减轻学生负担。

但我作为业内人士,这一条在目前国内大环境下还不切实际。

最主要的还是学生自身要注意保持正确的书写姿势,家长和老师适时提醒;另适当减少看电视和上网的时间。

希望我的学生都有一双“明亮的双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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