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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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的管理与防范

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马利东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律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其执业风险也愈来愈大,特别是中办发[2010]30号文件从律师执业权益、律师管理机构等方面出台了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扶持和保障政策,重视和加强对律师执业风险的研究和防范,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摘要:根据中发办30号文件精神,如何发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特长,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倍受党和国家领导重视。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证明,律师队伍在整个国家司法程序中与法官、检察官一样,有着法律赋予的相应地位和作用,构成我国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同时,律师在参与社会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等社会实践中有着不可或缺的社会价值。

然而,律师队伍作为一个法律服务群体,在其设立、发展、规范、

完善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阻碍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瓶颈,需要我们不断加以规范和突破。既要维护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发挥律师队伍应有的社会职能;又要时刻规范其群体与个体执业行为,预防和控制执业中的过失与风险。对这样一个新型社会组织如何加强管理,避免相关问题的发生,已经成为律师所、律师协会和各级司法行政主管机关长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定义:

“执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风险”。是指因故意或者过失形成的事故或事故隐患。

“律师执业风险”应定义为: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事故隐患。

本文主要通过对防范律师执业风险进行研究、探讨,分析“风险”成因,提高防范“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促使从业律师正确履行职务,防范“风险”于未然。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管理防范

一、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分析“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其一,风险的存在来自于外部,即执业律师自身以外的原因,它来自于社会、民众,特别是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当然,还包括对律师的误解和不法侵害,使律师执业缺少良好的环境,影响律师正确履行职务;其二,风险的存在来自于律师队伍内部,来自于律师本身。

(一)、社会上的原因:

1、体制上的原因,律师制度建立不久,虽然设立“辩护制度”,但是,在立法上限制律师的权利,使律师执业困难重重;

2、管理疏漏的原因,一部分律师事务所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却没有检查、落实,使得律师队伍纪律涣散;

3、领导、司法机关认同上的原因,许多社会人士对于律师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的”;“律师调查的证据是伪造的”;公、检两机关部分干警对于律师提前“介入”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使得律师执业“危机四伏”。

(二)自身原因:

1、部分律师道德品质低劣。只讲收费,不讲服务质量或者“糊弄”当事人;有的律师不钻研业务,将精力投入到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上,官司胜败说不清为什么?

2、有的律师业务素质不高,但是不注意学习,只求一知半解,不求熟知精通,无法正确履行职务;有的律师代理案件对于案件情况、适用法律吃不准,不请示、不汇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3、个别律师违法、违纪。

二、执业风险对律师“职业”的影响:

(一)、损害律师的整体形象、名誉。法律是为公平和正义而产生和存在,律师是法律的捍卫者,律师是正义和公平的化身。律师执业风险,直接影响到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也将对律师正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损害律师个人的职业信誉。律师是为法而生,为公平、正义而战,律师这一职业是神圣、崇高的。法律体现社会的正义,如果律师不了解法律的本质是社会正义和权利的平等,执业中曲解法律,难以正确履行职务,将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律师”这种职业的不信任。

(三)、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名誉;律师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律师的委托代理权产生于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因此,律师的执业水平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形象和名誉。

(四)、形成风险,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因为过错或者违约而发生执业风险,依照《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执业风险存在的范围

律师执业的业务范围,决定了风险存在的范围。实际工作中执业风险存在于以下业务工作当中:

(一)、存在于民事、经济代理业务中的风险;

(二)、存在于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风险;

(三)、存在于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的风险;

(四)、存在于具体法律咨询、代书服务中的风险;

(五)、存在于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中的风险。

四、律师执业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风险主体上讲,分为“律师事务所”风险和“律师个人”风险;从风险的表现形式讲,分为“故意”或者“过失”。律师执业风险的形式,是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表现出来的。从律师的执业的性质来看,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

(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违反监所会见规定,携带他人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或者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传递信息、信件或者其他物品的。

(二)、违反诉讼法律的行为。威胁、利诱证人作虚假证词或制造伪证,影响司法公正;妨害、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扰乱诉讼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超越委托代理权限。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律师执业的法律依据,就是律师事务所同委托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合

同)。因此,受委托律师的代理权,源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受委托的代理律师只能在委托授权的限度内行使代理权,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执业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如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超越委托当事人的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依法不应当,也不可能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的制约,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行为的后果责任问题,理所当然的应当由行为主体(执业律师)来承担责任。如若代理律师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当由行为主体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遗失、损坏重要证据。所谓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法律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等)。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据以裁决的唯一依据和凭据。因此,证据在律师的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和行政诉讼代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可见,律师要在诉讼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必须依靠收集来的证据来证明被代理人(包括刑事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主张)主张的合法性。律师无论是自己收集来的证据,还是当事人交来的证据,均应当精心爱护和保管,特别是那些对案件事实有着直接证明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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