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00002)

【工信办法】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区政府为促进全区工业产业发展,每年经预算批准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三条在南川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负责或承担推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具体事项的区级平台公司、区级部门等单位。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贷款贴息。
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贷款贴息。
(一)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或上年竣工投产;(二)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未享受任何财政补助。
第六条奖励补助。
对当年成功升规,且纳入统计网稳定报送数据半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重复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七条优惠兑现。
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按我区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标准兑现补助。
第八条土地征迁。
对园区土地报件、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基建补助。
对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其它补助。
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支持事项,按区政府研究同意支持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南川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三)符合我区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发展资金不予支持:(一)申报企业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股权纠纷的;(二)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三年的;(三)申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工信办法】铜梁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信办法】铜梁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精神,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支持和引导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运行压力,增强我区工业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安排方式每年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资金来源除市级专项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二、支持重点与申报条件(一)评选铜梁区工业十强每两年按企业综合经济实力评选“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十强”,由区政府命名授牌(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成长壮大1.鼓励企业扩规上档对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从企业上规次年起每年补助企业2万元,连续补助3年,期内退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则取消奖励;对小型企业首次成长为中型企业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对中小型企业首次成长为大型企业的,一次性补助企业50万元。
产值3亿元(含)以上规上企业,产值同比增幅达到15%且增加值率同比增长1个百分点(含)以上,补助企业5万元;产值1亿元(含)以上,3亿元(不含)以下规上企业,产值同比增幅达到25%且增加值率同比增长1个百分点(含)以上,补助企业3万元;产值1亿元(不含)以下规上企业,产值同比增幅达到35%且增加值率同比增长1个百分点(含)以上,补助企业2万元。
每新上规一个工业企业,补助所在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工作经费2万元。
对完成工业经济年度指导性计划的镇街(园区),补助重点工业镇街(园区)工作经费5万元,其他镇街(园区)补助2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上市对成功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长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上市费用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1.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新购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等智能化设备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购买成套设备金额的15%给予补助;对企业实施的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新购成套生产设备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购买成套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助。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莆田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高效、公开的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宏观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莆委发[2008]15号)所列由市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发展重点项目投资、技术进步、市场开拓、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建设、企业信用担保等方面补助。
第三条各项目资金年度使用额度,由市加快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并另行发文。
第四条除明确要求配套资金外,两年内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性资金补助,或已上报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市级专项资金当年度不予安排。
原则上一个企业一年内只享受一项补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接受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第六条产业发展规划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的市级主管部门或产业办。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一)牵头单位在编制市级产业发展规划前,须报告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二)提交委托具有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咨询单位、高等院校或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编制并通过专家和有关部门论证的规划书;(三)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要编写重点项目招商计划书;(四)按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的金额给予补助。
三、申报材料(一)资金补助申请报告;(二)编制机构资质证明;(三)委托编制协议;(四)产业发展规划(含招商项目计划书)文本。
第七条工业投资补助项目一、补助对象(一)列入市工业办管理的年度市级重点项目企业。
(二)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的企业。
(三)实施新建和增资扩产项目,且购买技术或主要设备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县工科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能源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
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工业强市战略”,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工业布局,提升工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方式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西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和用途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主要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市所辖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正常、管理科学、会计核算规范、行业优势明显、信誉良好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以及为我市工业和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1、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技术创新项目。
2、对有效拉动全市工业经济增长、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和经营者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另行制定。
3、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贴,以及通过参加国家级会展实现工业品销售倍增的促销奖励等,具体办法由由西安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另行制定。
4、工业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5、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它工业发展事项(以下简称“其它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及管理程序第六条工业投资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投入方式为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入。
1、贷款贴息: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建、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设备投资、产业链延伸等固定资产投资类重点项目,已取得银行贷款的,优先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扶持。
长沙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发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建设专项资金和政策奖励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成立由主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的市工发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和监督市政府确定的工发资金规模、使用计划和预算安排。
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相关部门工作协调、督查。
同时,市工信委负责工发资金计划编制和落实、项目归口管理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工发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落实,参与工发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并做好资金拨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工发资金支持项目,建立项目库,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六个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五条工发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项目原则。
重点支持成长性好、投资规模大、投入产出比高的企业项目,突出支持产业带动能力强,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二)促进创新原则。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建设。
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引进力度,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鼓励配套原则。
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企业之间配套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不断壮大配套规模。
重点鼓励主机企业成规模采购本地配套产品,配套企业成规模提供本地主机企业配套件,引领产业集聚发展。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省的工业也在不断壮大。
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对于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背景四川省是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其工业发展也非常重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四川省的工业也在迅速发展。
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目的《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四川省工业的发展,提高工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具体目标包括:1.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2. 支持企业进行改造和升级,提高生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3. 支持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 支持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 四川省财政专项资金;3. 社会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
四、资金管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资金支持。
2. 资金使用:资金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进行相关的报告和账目管理。
3. 资金监管:相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4. 资金追溯:对于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追溯和追责。
五、资金支持《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研发: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
2. 设备改造: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升级,提高生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 市场拓展: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4. 人才培养: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进行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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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兴工强区”战略,推动XX区工业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发展,支持工业园区(含工业集聚区)建设,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发展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资金。
发展资金基数为5000万元,逐年按比例递增。
第二章发展资金使用原则、方向和范围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资金使用方向:
(一)发展资金扶持的所有项目,必须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方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质量、项目、效益相结合;
(三)重点支持符合全区工业发展战略的主导产业、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五条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为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和产业引导资金四种类型。
第六条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包括:
(一)以四川省“7+7+5”产业为重点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取得成果的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命名(授牌)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室(检测室)建设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三)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区本级招商引资骨干或重点工业项目、
出口创汇型项目、重点“退城进园”工业项目,及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建设;
(四)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项目;
(五)实施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示范项目;
(六)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商标创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
(七)企业拓展市场、创新市场营销的项目;
(八)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九)工业经济“开门红”项目;
(十)中小微企业融资贴息、场外市场融资、上市融资等项目;
(十一)企业销售收入跨越台阶、纳税贡献突出的项目;
(十二)其他需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发展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区工业发展目标,印发当年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相关单位(企业)根据项目指南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申报。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企业)和项目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预审。
第八条申报发展资金的单位(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XX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组织结构规范,一般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及相关部门报送报表和快报;
(三)纳税信用和环保信用良好;
(四)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除已签订贷款合同或已获得银行贷款外,另应落实自有资金;
(五)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有利于企业发展;
(六)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