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专项债券方案

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专项债券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专项债券方案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注重发展实体经济和推动产业发展。
为了支持地方产业园区建设,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和就业的增加。
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是云南省重点扶持的园区之一,为了更好地支持产业园的发展,提高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水平,特别推出了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专项债券方案。
一、项目背景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地处云南省昆明市西北部,占地面积3000亩,是昆明市政府着力打造的重要工业基地。
产业园定位为现代化、智能化、绿色化的新型工业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产业园建设后,将有效提升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经济增长。
二、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云南昆明禄劝产业园专项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债券期限设定为5年,发行主体为昆明市财政局。
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昆明禄劝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
三、专项债券发行优势1. 融资成本低:由于产业园发展具有较强的政策支持和项目前景,专项债券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2. 融资用途灵活: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建设、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支持产业园发展。
3. 扩大融资渠道:专项债券的发行能够扩大园区融资渠道,为产业园的建设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有助于加快产业园的发展步伐。
四、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途1. 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为产业园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
2.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建设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提供给企业使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3.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等,提高园区员工的生活质量。
五、专项债券还款来源专项债券的还款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产业园发展后的项目运营收入,包括厂房租金收入、园区服务费收入等;第二,政府补贴资金;项目投资收益。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梁滩河流域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131页word文档

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二○○五年四月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说明书二○○五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1章总论 (1)1.1任务由来 (2)1.2编制依据 (2)1.3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4)1.4规划范围 (5)1.5规划年限 (5)1.6规划目标 (5)1.7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6)1.8规划重点 (6)第2章梁滩河流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2.1流域内自然和社会经济现状 (7)2.2流域内生态环境现状 (11)2.3流域内污染源排放及处理现状 (15)2.4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6)2.5梁滩河流域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9)第3章梁滩河流域水污染负荷预测及环境容量分析 (31)3.1梁滩河流域污染负荷预测 (31)3.2梁滩河流域环境容量 (37)3.3主要污染物的削减目标 (43)第4章梁滩河流域城市污水治理规划 (45)4.1污水治理的规划原则 (45)4.2治理目标 (45)4.3污水处理工艺推荐 (46)4.4排水体制的选择 (50)4.5梁滩河流域污水处理厂规划 (51)4.6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 (53)4.7污染负荷削减量 (53)第5章梁滩河流域垃圾治理规划 (56)5.1垃圾处理目标 (56)5.2垃圾治理规划内容 (56)5.3垃圾收运系统 (56)5.4简易垃圾堆放场封场与管理 (60)5.5垃圾污染负荷削减 (61)第6章梁滩河河岸防护及河道整治规划 (63)6.1梁滩河河岸防护规划 (63)6.2河道清淤规划 (67)6.3污染负荷削减 (72)第7章梁滩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75)7.1畜禽养殖规划原则 (75)7.2规划治理目标 (75)7.3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方案 (75)7.4污染负荷削减 (78)第8章梁滩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80)8.1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分 (80)8.2退耕还林还草规划 (80)8.3水土保持规划 (84)8.4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 (87)8.5农田径流污染控制规划 (88)8.6污染负荷削减 (90)第9章梁滩河流域工业废水污染防治规划 (93)9.1国家关于工业废水治理的有关规定 (93)9.2工业废水治理规划原则 (93)9.3工业污染治理目标 (94)9.4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规划 (94)9.5工业企业废水整治项目 (94)9.6污染负荷削减 (95)第10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96)10.1污水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6)10.2垃圾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6)10.3河岸防护及河道整治工程项目进度安排 (97)10.4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 (97)10.5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进度安排 (98)10.6工业污染防治项目进度安排 (98)第11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9)11.1投资估算 (99)11.2资金筹措 (101)第12章效益分析 (106)12.1环境效益 (106)12.2生态效益 (108)12.3社会效益分析 (108)12.4经济效益分析 (109)第13章规划组织实施及保障措施 (111)13.1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分步实施 (111)13.2实行流域污染的总量控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 (111)13.3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期稳定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111)13.4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科技支撑 (111)13.5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 (112)13.6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112)13.7励行节水 (112)13.8环境监督及后续管理措施 (113)第14章结论与建议 (114)14.1结论 (114)14.2建议 (116)附表:附表1 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一览表附表2 重庆市梁滩河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表附图:附图1 梁滩河流域位置图附图2 梁滩河流域水质监测断面图附图3 梁滩河流域水土流失现状图附图4 梁滩河流域植被分布图附图5 梁滩河流域主要工业污染源分布图附图6 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规划图附图7 梁滩河流域垃圾治理规划图附图8 梁滩河流域河岸护堤规划图前言梁滩河流域地处缙云山脉与中梁山脉之间,发源于九龙坡区白市驿廖家沟水库,属嘉陵江下游右岸一级支流,流经九龙坡、沙坪坝、北碚三个区,在北碚区龙凤镇汇入嘉陵江,流域面积491.27km2,干流长约88km,有5条支流汇入其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2690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d.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昆政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现将《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7日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支持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力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一)加快重大项目推进。
大力推行项目工作法,形成谋划一批、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增资一批的“五个一批”项目常态化管理,建立完善跟踪考察、联系协调、高位推动等项目推进机制。
聚焦重大产业项目,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现场推进会,定期举行重大项目集中开工,开展“晒”项目、“比”实绩活动,在全市形成“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比学赶超良好氛围。
牢牢黏住好项目、大项目不放,实行重大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市级领导至少联系1个重大产业项目,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统筹安排3亿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推动全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300个。
聚焦优势产业培育、城市更新改造、生态保护治理、新老城区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加快谋划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力争年度储备项目转化率达50%。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二)持续优化投资结构。
加快实施工业投资三年倍增计划,大力提振工业投资。
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布局定位且年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按照年度工业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或其设备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结合项目实际投入进度分期拨付,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企业税收贡献地财政各承担5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18d1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1f.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127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七日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9〕150号文以及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是指除正常经费以外有专门用途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建设性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互分离。
项目审定以主管部门为主,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资金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审批权限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对经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用款进行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三、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为了保证及时到位,其拨付一律不再通过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地县项目的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经批准的项目计划,按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省级财政安排拨付到各厅、局、公司的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清理规范。
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03e3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77.png)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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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者: 点击:29 更新时间:2011-2-16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有效撬动和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现代新昆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实施“工业强市”战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施技术改造及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加快我市工业化、信息化进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可持续发展,依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坚持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进步、节能降耗、提升企业效益、提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发展新兴技术产业。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工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对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大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程序,做到透明、规范、公正,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一)符合新型工业化内涵要求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资金和就业密集型的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项目。
(二)有利于新兴产业形成、战略性产业发展、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为重点龙头企业集团形成配套项目和重大优势项目。
(三)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关键设备技改、投资、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
(四)加快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平台建设项目。
(五)实现资源深度利用,延伸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项目。
(六)发展物联网、信息软件产业等高端技术和新兴技术产业项目。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就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项目。
(八)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利税1000万元/年以上,吸纳新增就业100人以上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扶持标准第五条资金使用方式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
无偿补助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鼓励项目实施单位通过金融融资进行投资;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企业自有资金不足难以取得银行贷款,愿意国有股参股并具有较强增长性的企业。
专项资金使用中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补助和资本金注入为辅。
第六条资金扶持标准(一)补助标准1.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产业导向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管理方式和效益提升,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进行技术和产品研发,并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奖励)。
6.对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对项目可研编制、土地、规划、设计、环评审批等,以及为促进企业项目落地建设,鼓励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7.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扶持额度按照市政府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确定。
(二)贴息标准项目贴息按银行贷款合同列明的贷款条件、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支出计算贴息金额,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全额或部分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按企业该项目资本金30%以内注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以下项目不予支持(一)重复申请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除外);(二)未按照投资计划实施,在建设期内停建、缓建项目;(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金融机构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利息及本金造成逾期加息、罚息的项目;(四)已扶持过的项目拆分成的子项目;(五)市级财政资金已扶持过,但项目实施未完成的企业。
第四章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八条申报专项资金企业应具备下述条件(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通过工商年检,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二)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项目土地、环保、规划等审批手续完善。
(四)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资金和国家税收,无违反《税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持续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进行评审。
申报文件必须陈述清晰、资料和印章齐全,申报资料不全或未按照程序申报的文件不予受理。
申报资金扶持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查与原件相符后加盖公章。
(五)项目新购置设备投资采购合同、发票及相关说明(包括:编列购置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单价、台数、购买日期、合同编号、金额合计等内容)。
(六)项目新购置设备的说明,对项目新增设备及其技术工艺先进性和占全部投资比例进行说明。
(七)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设立企业除外)。
(八)环保(环评)、规划、土地、税收等项目审批文件材料。
(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项目实施详细计划及已具备条件和已开展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技术专利、产品认证证书等)。
第十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投资企业在昆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与县(市)区签订的投资协议、预付土地款或保证金等材料复印件,按照“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产业导向及技术可行性等的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形式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的评审及下达(一)按照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
(二)项目筛选和评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项目的择优筛选,对通过初选筛查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拨付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委联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和补助资金计划70%的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剩余的3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同资金拨付渠道下达和拨付。
资本金注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市政府指定的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
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考核制。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核目标挂钩,按照属地原则,由辖区内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绩效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项目单位每季度应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上报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
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并将本辖区范围内项目进度及财务报告汇总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及时将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上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严格实行资金专款专用(一)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或不按原计划实施项目的,以及其他违反本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取消其再次申请资金的资格,对责任部门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追究违规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照项目申报资料做好项目日常执行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因对项目申报审核不严或日常监管不到位的,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酌情扣减该区(市)县以后的扶持资金项目数、扶持额度。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由当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验收。
验收情况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对未按规定上报相关资料的,项目验收不以通过。
项目结束后不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财政不再拨付剩余30%扶持资金,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持续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告。
否则,市级财政不再新安排扶持资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
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