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固态调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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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类食品范围

28类食品范围

附件: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范围1.糕点糕点产品指以粮、油、糖、蛋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品。

分为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等。

2.豆制品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3.蜂产品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蜜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过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原料蜜),经过滤、脱水(根据需要)、灌装加工而成的产品。

蜂王浆(别名:蜂皇浆)指工蜂舌腺和上腭腺分泌的,主要用于饲喂蜂王的浆状物质,经过滤、加工制作而成的蜂王浆及蜂王浆冻干品产品。

4.果冻果冻产品是指以水、食糖和增稠剂等为原料,经溶胶、调配、灌装、杀菌、冷却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5.挂面挂面产品指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

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

6.鸡精调味料鸡精调味料产品指以味精、食用盐、鸡肉/鸡骨的粉末或其浓缩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及其它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剂经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鸡的鲜味和香味的复合调味料。

7.酱类酱类产品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发酵酿造而成的各种调味酱,以及以调味酱为主体基质添加各种配料(如蔬菜、肉类、禽类等)加工而成的酱类产品,包括甜面酱、黄酱、豆瓣酱等。

8.其他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

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成品2. 半固态(酱)调味料: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成品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 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食品分类

食品分类

一类:小麦粉、大米、挂面及其他粮食加工品类二类: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及食用油脂制品类三类:酱油、食醋、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及调味料产品类四类:肉制品类五类: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类六类:饮料产品类七类:方便食品类八类:饼干类九类:罐头食品类十类:冷冻饮品类十一类:速冻食品类十二类:膨化食品及薯类食品类十三类: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及果冻类十四类:茶叶、含茶制品及代用茶类十五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啤酒、黄酒及其他酒类十六类:蔬菜制品(含酱腌菜)类十七类:蜜饯及水果制品类十八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类十九类:蛋制品类二十类:可可制品类二十一类:焙炒咖啡类二十二类:水产加工品及其他水产加工品类二十三类:淀粉及淀粉制品及淀粉糖类二十四类:糕点类二十五类:豆制品及其他豆制品类二十六类: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类二十七类: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等特殊膳食食品类二十八类:其它食品类28类食品已全部强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QS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

食品实行QS准入的28类525种全部食品为:1,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类(1)小麦粉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2)大米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

调味料产物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XXXX版)5140716

调味料产物生产许可证审查要求(XXXX版)5140716

精心整理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4个。

0307。

1.固态调味料:成品2.→包装→成品3.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调配设施;4. 6.封口设备。

GB10133-2005;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GB/T20293-2006《油辣椒》;《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一)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马弗炉(香辛料)。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精心整理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

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

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

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个。

成品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4.食用调味油: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微生物指标超标;3.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

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

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一)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4.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4.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微生物培养箱;3.生物显微镜;4.灭菌锅。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八、抽样方法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标示标志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GB5461食用盐GB13662黄酒GB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181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酿造酱油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霉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20293油辣椒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0酱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5009.38蔬菜水果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5009.191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的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T11761芝麻GB/T12729.1香辛料和调味料名称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979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T22266咖喱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2辣椒(整的或粉末)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T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灰分的测定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及挥发物的测定GB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氯化物的测定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GH/1013香菇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956番茄酱NY/T1885绿色食品米酒QB/T1173单晶冰糖QB/T1733.4花生酱SB/T10260芝麻酱SB/T10005-2007耗油SB/T10371鸡精调味料SB/T10416-2007调味料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总局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3.术语和定义3.1复合调味料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调味料。

调味品名词术语 酿造酱

调味品名词术语 酿造酱

调味品名词术语酿造酱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酿造酱的名词术语,包括产品名词术语、原料名词术语、工艺名词术语、设备实施名词术语、理化分析名词术语、感官品评名词术语。

本文件适用于酿造酱行业的生产、科研、教学及其他有关领域。

2一般名词术语2.1酿造酱fermented paste以谷物和(或)豆类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而制成的半固态的调味品,如面酱、黄酱、蚕豆酱等。

[GB2718-2014,定义2.1]2.2黄豆酱soybean paste以黄豆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酿制的酱类。

2.3大酱recipe以大豆或脱脂大豆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酱类。

2.4干黄酱salted and fermented soya paste又称干酱。

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曲、发酵而制成的呈非流动状态的半固态酿造酱。

2.5稀黄酱salted and fermented soya paste又称稀酱。

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制曲、发酵,加入盐水再发酵而制成的呈流动状态的半固态酿造酱。

2.6蚕豆酱broad bean paste以蚕豆为主要原料,脱壳后,经制曲、发酵而制成的酿造酱。

2.7甜面酱wheat paste又称面酱、甜酱。

以小麦粉、水、食盐为主要原料,采用微生物发酵酿造加工而成的酿造酱。

2.8面豉酱fermented bean paste又称面豉。

以水、小麦粉、大豆为主要原料,经过微生物发酵酿制而成的豉香味较突出的酱类。

2.9柱侯酱chu hou paste起源于广东地区的特色酿造酱。

以水、大豆、小麦粉为主要原料,经微生物发酵酿制,添加食用盐、白砂糖、芝麻或芝麻油或芝麻酱,再经磨制后,制作而成的体态细腻幼滑的酿造酱。

通常用于广式特色菜肴及生鲜肉类的烹饪、调味,例如柱侯鸡、柱侯鸭等等。

3原料名词术语3.1大豆soybean豆科草本植物栽培大豆荚果的籽粒。

粒籽呈椭圆形至近球形,种皮有黄、青、黑等颜色。

[GB/T22515-2008,定义2.2.4]3.2黄豆yellow soybean黄大豆yellow soybean种皮为黄色的大豆。

DBS51 003-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doc

DBS51 003-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doc

DBS5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S 51/003-2016前言本标准代替并废止DB 51/T394-2006;与DB 51/T394-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以外,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修改了微生物限量要求,按分类分别作出了规定;——取消了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盐、总酸指标;——增加了产品分类、酸价指标、过氧化值指标、粉料包的水分指标、农药残留限量要求、兽药残留限量要求。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调味品协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幼筠、刘红玉、冯玲、杜宝佺、谢绍洲、刘晓中、李琳玲、鲜仕举、佟丽、王丽蓉、李栋钢、但晓容、龚永泽、尹宗德。

DB 51/T394-2006的历次发布情况为:——DB 51/T394-2003。

I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过预处理、配制、加工、分料包装或混合包装而成,配备或不配备粉料包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产品分类按使用方法分为即食类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烹饪类半固态复合调味料、腌卤类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3.1即食类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经过灭菌,可直接食用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3.2烹饪类半固态复合调味料配备或不配备粉料包,用于烹饪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3.2.1调味料包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经过预处理、配制、加工、分料包装或混合包装而成的具备调味功能的料包统称为调味料包,不含粉料包。

3.2.2粉料包以淀粉或米粉为主要原料,辅以或不辅以食用盐、香辛料等其他原料,经预处理、混合、包装而成的用于辅助烹饪的粉状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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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JS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企业标准按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广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猛。

半固态调味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调味酱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蚝油、生活饮用水、大蒜、辣椒、黑胡椒、酿造食醋、酿造酱油、果葡糖浆、番茄酱、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味精)、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冰乙酸、黄原胶、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山梨酸钾、羧甲基纤维素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辣椒红、焦糖色、诱惑红、日落黄中的几种,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半固态调味酱。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T 1535 大豆油GB/T 1355 小麦粉GB/T 1536 菜籽油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黄原胶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糖色GB 1886.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肌苷酸二钠GB 1886.1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诱惑红GB 1886.2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毒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009.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日落黄GB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56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 黑胡椒GB/T 8233 芝麻油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 8861 脱水大蒜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1999 蚝油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183 辣椒粉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99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DBS41/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固态调味料NY/T 744 绿色食品葱蒜类蔬菜NY/T 956 番茄酱SB/T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QB/T 4594 玻璃容器食品罐头瓶SN/T 3854 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B62/T 2667 食品用塑料(PET)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 分类根据产品原辅料的不同分为:番茄调味酱、番茄辣酱、蒜蓉辣椒酱、黑胡椒酱。

3.1番茄调味酱以饮用水、番茄酱、果葡糖浆、白砂糖、柠檬酸、食用盐、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山梨酸钾、冰乙酸、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诱惑红、日落黄、焦糖色为原料,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包装而成的番茄调味酱。

3.2番茄辣酱以番茄酱、辣椒、大蒜、谷氨酸钠(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山梨酸钾、辣椒红为原料,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包装而成的番茄辣酱。

3.3蒜蓉辣椒酱以饮用水、辣椒、大蒜、番茄酱、酿造食醋、白砂糖、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辣椒红为原料,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包装而成的蒜蓉辣椒酱。

3.4黑胡椒酱以饮用水、黑胡椒、食用盐、白砂糖、谷氨酸钠(味精)、酿造酱油、蚝油、番茄酱、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柠檬酸、黄原胶、焦糖色为原料,经配料、混合、杀菌、灌装、包装而成的黑胡椒酱。

4 要求4.1原辅料4.1.1蚝油应符合GB/T 21999和GB 10146 的规定。

4.1.2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

4.1.3 大蒜应符合NY/T 744的规定。

4.1.4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4.1.5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

4.1.6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 和GB 2717的规定。

4.1.7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 和GB 2719的规定。

4.1.8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和 GB 15203的规定。

4.1.9番茄酱应符合 NY/T 956 的规定。

4.1.10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

4.1.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

4.1.12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T 8967和GB 2720 的规定。

4.1.13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规定。

4.1.14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

4.1.15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

4.1.16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

4.1.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

4.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

4.1.19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规定。

4.1.20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的规定。

4.1.21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

4.1.22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的规定。

4.1.23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

4.1.24诱惑红应符合GB 1886.222 的规定。

4.1.25日落黄应符合GB 6227.1 的规定。

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限量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 1070规定。

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7其他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 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抽样一般情况下按3‰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最少不得低于12瓶。

5.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由公司检验员按本标准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水分、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定型投产时;b)主要原料产地、供应商有变动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5判定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

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标志、标签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 191和GB 7718有关规定。

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贮存方法、食用方法、食用量、产品标准代号、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并有防潮、防雨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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