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https://img.taocdn.com/s3/m/796baa10580216fc710afd10.png)
2019法考必背考点:[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一、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一)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
1.预备阶段:着手前的脱离教唆犯:教唆者引起了他人犯意后,只有消除了教唆行为的心理因果性,即教唆者使被教唆者放弃犯意,才能承认教唆犯的脱离。
如果被教唆者放弃犯意后,之后被教唆者自己再起犯意实行犯罪的,教唆者不对正犯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帮助犯:帮助行为只有消除了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才能承认帮助犯的脱离。
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共同正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需要消除自己的预备行为对其他实行者所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
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自己已退出;如果是主谋欲中止,需要打消其他人的犯意,也即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
2.实行阶段:着手后的脱离如果行为人在正犯着手后、结果发生前脱离,则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责任。
如果是自动脱离,则成立中止犯。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
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3.只有当所有共犯人自动消除了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才能成立中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承继共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考点:承继共犯一、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一)承继共犯1.承继共犯的性质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
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
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
区分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事后犯是后行为人在犯罪终了后加入的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2.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
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行为性质: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主流观点)、否定说、折中说的分歧。
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这一独立犯罪需要具体根据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承继的帮助犯。
在结合犯的情况下,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仅成立后一犯罪。
3.承继共犯的责任承担基本原则:提供物理心理因果联系的方有责任。
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后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延伸原则一:能证明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两个人都要承担结果。
延伸原则二:能证明结果是其中一个人所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先行为人承担,后行为人不承担(归责于先行为人不会冤枉他,但归责于后行为人可能会冤枉他)。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导语】把⼯作当事业,把备考当⼯作考核,认真,是⼀种态度,这样便不愁拿证了。
为了帮助⼤家成为备考⼩能⼿,⽆忧考为⼤家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的从属性”,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理论不仅体现在犯罪成⽴上(实⾏者若⽆罪,教唆者帮助者也⽆罪),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实⾏者处在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在预备阶段;实⾏者进⼊实⾏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实⾏阶段。
共犯⼈为危害结果的发⽣提供了物理或⼼理的因果关系,就要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共犯⼈,应以既遂论处。
⾏为⼈消除这种因果性,如果具有⾃动性成⽴中⽌,否则成⽴未遂或预备。
1.与实⾏⾏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共同正犯:⼀⼈既遂、全体既遂。
正犯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也未遂。
3.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要求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如果共犯⾏为(帮助、教唆⾏为)与实⾏⾏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犯没有实际利⽤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
教唆犯可能不成⽴,帮助可能是未遂。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在刑法领域,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员共同参与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的定义、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与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一定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基础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犯的关系。
共同犯罪通常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共同犯意识: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必须具备共同犯的意识,即大家都明确知道并同意参与犯罪行为。
2.共同犯行为:共同犯罪需要具备实质性的共同犯行为,即多个人员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各自负责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互相协作。
3.共同犯关系: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员之间应当存在着一种犯罪共同体的关系,即相互之间具有共犯的联系。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责任: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应当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负有共同的责任。
无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谋、策划者,还是参与者、协助者,都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程度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共同犯惩罚:共同犯罪通常会受到比单独犯罪更严厉的刑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涉及多个参与者,其犯罪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需要更严厉的惩罚。
3.共同犯证据:在共同犯罪的审判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合法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责任。
共同犯罪的证据通常包括个人陈述、物证、证人证言等。
三、共同犯罪的判罚与辩护对于共同犯罪的判罚,法庭通常会根据各个参与者的犯罪程度、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在共同犯罪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辩护策略:1.否认共同犯罪:被控方可以否认自己与他人存在犯罪共同体的关系,主张并非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
2.减轻共同犯责任:被控方可以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较小,要求法庭对其刑罚予以减轻。
3.同谋辩护:被控方可以辩称自己虽然与他人共同策划了犯罪行为,但并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并请求法庭将其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
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
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
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
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如甲、乙共同非法拘禁丙,乙外出后,甲单独对丙使用暴力致其死亡。
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想象竞合:甲,乙共谋杀害丙,甲提供了枪支。
某日乙进入丙家后,朝站在名贵屏风后的丙开枪,将屏风击碎,同时将丙打死。
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A罪、B罪有可能重合于C罪行为)。
例如,强奸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暴力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非法拘禁行为。
如重合部分能构成犯罪,各行
为人可以就该重合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如重合部分不能构成犯罪,各行为人也可以在该重合范围内的不法行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