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 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
农民工工资监管制度

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农民工工资监管制度一、目的为了维护全公司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的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保障民工工资有序发放。
二、范围适用金湖科创园投资施工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部。
三、实施方法1、准则为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住建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项目部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农民工的工资每月的15日前发放生活费1400元,余款每隔6个月发放一次,项目部不会扣押农民工的工资,工资按时发放。
项目部每月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附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公司为每个农民工建立工资卡,办理工资卡时由每个农民工亲自领取工资卡,并在领取卡上签名确认,农民工资由公司直接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上。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①项目部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
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实施细则

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实施细则为保证在建项目劳务分包所用农民工在项目结束前能足额领取工资,根据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日常管理1.农民工入场无论做工长短(包括半天)都应在住建局系统进行实名认证,在人脸进出匝道进行考勤,现场劳资员在入场教育时对农民工进行人脸识别考勤重要性的宣讲,并要求农民工签订农民工进场确认书(附件1),同时在施工现场各出入通道均应贴出人脸考勤提示单,并不定期拍照存档。
2.现场劳资员在农民工入场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劳务合同(工天单价、工种等要素需齐备)、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所属银行与农名工工资专户一致)、班组长进场确认书。
3.现场劳资员于每月1日将住建局实名系统内上月的考勤分班组导出,以电子形式分发至各班组。
4.成控工程师于每月15日前完成各班组上月进度款的审核,并与项目经理确认进度款中人工费占比,理论上尽可能先满足农名工工资。
5.劳务班组劳资员根据已审核进度款中人工费占比金额,系统导出考勤表、合同中工天单价进行编制农民工工资、计酬表,并交由现场劳资员和分管财务进行审核,确保有考勤必须有工资,无考勤不得编制工资。
对于短工(少于3天)和提前退场的,劳务班组已现金发放的人员,需到项目劳资员处签订农民工退场确认书(附件2),并进行拍照留存。
6.农民工需在项目部会议室的监控下对已审核的考勤表、计酬表、工资表进行签字按手印确认,项目劳资员将农民工确认影像按月拷贝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并将签完字的考勤表、工资表、计酬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示结果应拍照留存。
7.劳务班组劳资员需在每月20日前将进度款审核资料,已签字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计酬表等交至财务部进行审核发放,发放方式尽量通过农名工专户避免现金,财务部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不得晚于每月最后一天。
项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项目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办法项目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项目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施工人员工资有序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加强项目分包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工作,项目部成立分包单位工资发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宣传、协调和查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项监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派驻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为副组长,负责制定农民工工资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监管办法在项目现场设立施工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告示牌,明确工资发放制度,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开举报电话和各级责任人名单。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项目分包单位必须与施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等内容。
分包单位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得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各项目部关于分包单位工资支付,具体措施如下: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
2.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分包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一般为分包合同金额的3%--5%;以保证施工人员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3.推行分包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4.推行施工人员上下班打卡制度,动态监管施工人员个体工时情况,以保证施工人员工资核算真实性、准确性。
5.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分包单位招用施工人员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6.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建册管理,随时掌握施工人员数量,分包单位必须每月25日向项目部提供本月在场、退场人员花名册。
7、分包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我们的目标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工资能够及时且足额地发放,进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此,我们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一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这项制度适用于我们单位及其所有项目和分支机构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原则1. 合法合规:发放工资时,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2. 透明公开:工资发放的流程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3. 及时足额:务必保证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绝不能拖欠。
第二章管理规范第四条工资支付标准1. 工资支付的标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2.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各种收入。
第五条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的支付周期应该是按月支付,具体的发放日期由人事部门提前通知。
2. 如果遇到节假日,工资支付应提前到节假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可追溯。
2. 所有工资发放的记录都要完整保存,以便将来查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七条工资核算1. 各项目部每月要统计农民工的出勤、加班和请假情况,并形成工资核算表。
2. 工资核算表需要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人事部门。
第八条工资发放1. 人事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前完成工资发放。
2. 发放工资之前,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条,清楚列明各项工资构成和扣除项。
第九条工资投诉处理1. 如果农民工对工资发放有异议,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2. 人事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
第四章监督机制第十条内部监督1. 公司要成立工资发放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工资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2. 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外部监督1. 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
2. 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规定支付或拖欠工资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农民工工资监理细则

农民工工资监理细则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监理细则1.引言本监理细则旨在规范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2.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纳入工程成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及时、准确。
2.3 施工单位应向农民工及时公示工资支付情况,接受监理单位和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障3.1 施工单位应为农民工购买工伤、意外伤害等保险,确保农民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施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条件,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3.3 施工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
4.监督检查4.1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2 劳动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5.处罚措施5.1 对于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5.2 对于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5.3 对于监理单位和劳动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本监理细则由监理单位、劳动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遵守,确保农民工工资得到保障,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农民工工资监理细则编制依据本监理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三、农民工工资监理流程1、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向监理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突出,因此有关负责人一定要签订承诺书,保证不拖欠,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是为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工资拖欠等问题的发生。
1. 工资发放保障制度:
- 法律法规保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明确规定了民工的工资权益,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 支付保证金:一些地方对用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工资发放。
- 监管机构监督: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纳入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措施:
- 劳动监察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工资拖欠问题。
- 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民工工资举报制度,民工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工资拖欠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 诉讼维权:民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和相应的赔偿。
- 信息公示:用人单位需要定期公示员工工资情况,包括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等,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使用人单位规范支付工资的行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
时,加强监督措施也能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三篇)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民工权益,防止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而设立的制度。
以下是关于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一些建议:1. 政策上的规定: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工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并规定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 收集证据: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证明制度,雇主应该留存相关支付记录,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证据。
3.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采取行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4. 惩罚措施:对雇主拖欠工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5. 合同管理:加强用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及方式,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6. 建立诉讼机制:设立快速、便捷的法律救济渠道,让民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7. 公示制度:建立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制度,雇主应按规定公示工资支付情况,便于监督和曝光。
8. 政府补贴和资金保障: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赔付拖欠工资的民工,及时解决民工的生活困难。
9. 媒体曝光: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拖欠工资问题,扩大社会关注度,增加施压力度。
10. 教育和宣传:加强对雇主和民工的法律意识教育和宣传,提高雇主对工资支付义务的认识,提醒民工维权的重要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供一些有关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的参考,以减少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
民工工资发放保障制度及监督措施范文(二)一、制度建设1. 工资支付方式为确保民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雇主应采取以下支付方式:1.1 直接支付工资给民工;1.2 将工资存入民工个人银行账户;1.3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民工发放工资。
2. 工资支付时间及频率为确保民工按时领取工资,雇主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资:2.1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2.2 就业期满后的工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发放;2.3 其他情况下的工资应在每月的 25 日之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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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监控制度
一、劳务工管理
1、进场施工前,应提交劳务工使用计划给总包单位。
计划应明确各专业工种需要的人数及进出场时间。
特别是特殊工种的类别和具体人员清单、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进场前提供给总包单位审核批准。
2、为劳务工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及医疗保险等手续,若分包单位未办理,总包单位可代办,所需费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减。
3、劳务工建立花名册,花名册提交总总包单位,同时提供每位劳务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总包单位。
保证其队伍的人员稳定,不能随意变动,如需变动或增减人员,必须在三天前向总包单位提供变更人员清单。
总包单位有权随时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查对,一旦发现分包单位人员与其花名册不符,分包单位累计向总包单位支付50元/人次的违约金。
发生的伤、亡事故人员与花名册不符者,总包单位将视其为私招乱雇,无论原因,除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外,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4、总包单位协助分包单位为劳务工免费办理出入证件(分包单位提供照片),劳务工凭证件进处施工现场作业。
劳务工不在本工地
作业后,分包单位收回证件后交给总包单位。
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办理出入证时,每证收取20元押金,分包单位劳务工离开工地交回总包单位时退还20元押金,如中期丢失,分包单位可申请补办,总包单位收取补办证件工本费10元/证。
5、分包单位应对劳务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完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6、分包单位必须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意识教育。
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
分包单位工人若有偷盗行为、打架斗殴寻恤滋事等治安事件发生,总包单位有权利对分包单位处予5000元/次罚款,并有权在劳务工程费中扣除,同时,甲方视行为人情节决定是否送公安机关处理。
7、分包单位不得招聘童工、60岁以上和残疾劳务工。
分包单位不得擅自更换经甲方复核的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若要更换施管人员或班组须书面报告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更换。
8、若分包单位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则每出现一次且未被媒体曝光,分包单位应该向总包单位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若出现的下列情形并被媒体曝光,每出现一次分包单位就应该向总包单位支付拾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累计计算:(1)分包单位员工(包含民工)到各级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其他有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
总包单位及总包单位集团公司上访、闹事;(2)分包单位方员工(包含民工)出现“爬塔吊”、阻断交通、拉闸停电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3)出现了因分包单位原因把总包单位牵涉到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纠纷中的行为;(4)以及因分包单位原因出现了其他严重损害总包单位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同时,若出现上述情况或其他严重损害总包单位利益的情形,分包总包单位还须赔偿总包单位的损失,且总包单位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主合同(解除协议的通知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分包单位即生效)。
总包单位因上述情形单方解除本协议,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分包单位因工人劳资纠纷、安全事故、治安事件不能控制局面(如爬塔吊、聚众闹事等),以及分包单位工期滞后、质量事故等,在影响总包单位生产及企业形象和利益时,总包单位有权从分包单位保证金和剩余工程款中代为支付相应费用或从中扣除总包单位应收费用(如违约金)和代收费用;
10、总包单位在工地明显可见的地方放置“劳务工维权告示牌”(附件1)和张贴劳务费及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附件4),接受劳务工咨询、申诉和监督。
凡出现劳务工投诉分包单位未按实结清工资,总包单位可累计对分包单位按500元/人次进行罚款。
11、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劳工管理员职责是:负责劳务工造册、
劳动合同、劳务工进出场登记、劳务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劳务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劳务工管理有关资料。
对因分包单位拖欠劳务工工资而投诉到甲方的,总包单位查实后分包单位签字认可,总包单位可代分包单位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直接从中间支付中扣除,同时按上条款给予罚款处理。
二、劳务工工资的领取及发放
1、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应按总包单位《劳务工工资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办理。
分包单位每次收到劳务费后应优先按实际100%支付劳务工工资(劳务工工资=合同规定总包单位支付部分+合同中分包单位承诺垫资部分),同时劳务工人员清单、劳务工工资表和工资支付明细须书面提交给总包单位留存,此三个书面文件为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必要先决条件。
支付劳务工工资必须严格建立《劳务工工资支付表》(附件3)。
明细表中必须有主要工作内容、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签领人、签领人身份证号码等栏目,签领人和身份证号码必须是劳务工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签或一人多签。
分包单位每次发放劳务工工资后必须将劳务工签领后的工资表报项目部一份保存并作为留底备查。
2、总包单分包单位必须严格监督分包单位按时发放劳务工工资。
从第二次支付劳务费开始每次都核查分包单位《劳务工工资发放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