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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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之探讨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之探讨

三 十天 。
同 实质 性 内容 的 ,有 关行政 监 督
与投标 保证 金 无关 。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部 门给 予警 告 , 责令 改正 , 据 情 根
要求的 和金 将投 方式 额, 标保证 节可 处三万 下的 元以 罚款; 成 造
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将被 拒绝 , 废标 处理 。 作 第 四 十条 规 定 : 提 交投 标 在
文件 截 止 时间后 到招 标 文件规 定
与 招标 人签 订合 同的 ,在签 订 合 同时 向招标 人提 出 附加 条件 或者
二 条 规 定 : 借 贷 、 卖 、 物 运 在 买 货 输 、 工承揽 等经 济 活动 中, 加 债权
有 提交 投 标保 证 金 的 ,应 当 对招
第 四十五 条 规定 :联 合体 投 标 人 的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标 的 ,应 当以联 合体 各 方或 者联 3施工招标 投标保证金的特 点 .
在原 投 标 有 效 期结 束 前 , 出
合 体 中牵头人 的 名 义提 交投标 保
更改 合 同实 质性 内容 的 ,或者 拒 人 需要 以担保 方式保 障其 债 权 实
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 不提交所要求 的履约保证金 的, 现 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设定担 不得补 充、 改、 修 替代或者撤 回其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并没 保 。 本法规定 的担保 方式为保
效期 。 投标 人 同意延 长 的 , 要 不得
员具有 约束 力 。
标 文件 一 同递 交或 先 于投标 文件
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 内容 ,但 应 当相应 延 长其 投
标保 证金 的有 效期 ;投标 人拒 绝

(完整版)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完整版)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六、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能够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探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探设计招标投标方式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式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式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大体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能够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能够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式(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式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一路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能够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一路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方式(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式第45条)六、提出时刻对技术复杂或无法精准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能够分两时期进行招标。

第一时期,投标人依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依照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信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时期,招标人向在第一时期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法律风险及防控专项培训

招投标法律风险及防控专项培训

招投标法律风险及防控专项培训招投标法律风险及防控专项培训内容概述:1. 招标法律法规介绍2. 招标与合同法律关系3. 招投标风险评估与防范4.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5. 投标人资格审核与排除原因6. 投标保证金管理7. 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8. 招标中常见争议及解决办法一、招标法律法规介绍1. 《招标投标法》2. 《政府采购法》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4.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委员会条例》二、招标与合同法律关系1. 招标程序与合同签订2. 招标文件对合同的约束力3. 合同履行中招标文件变更的法律性质4. 投标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的区别及法律意义5. 合同中的索赔与违约金问题三、招投标风险评估与防范1.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风险提示2. 投标方案风险评估3. 投标保证金与安全保证金的风险评估4. 投标保密与竞争保持风险评估5. 商业秘密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风险评估四、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查1. 招标文件的构成与规范2.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规范4.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要求5. 招标文件中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五、投标人资格审核与排除原因1. 投标人注册资格与证书要求2. 投标人财务状况审核3. 投标人税务登记与缴税审核4. 投标人承诺与真实性审核5. 投标人不良记录与违法违规情况排除六、投标保证金管理1. 投标保证金的意义与法律性质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要求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4. 投标保证金的扣除原因及法律依据5. 投标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七、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签订1.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2. 合同的签订要求与程序3. 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及履行义务4.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律程序5. 中标方的合同管理与履行监督八、招标中常见争议及解决办法1. 招标文件中的争议解决条款2.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3. 中标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4. 管理部门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5. 仲裁与诉讼的法律程序及解决效果附件:(可具体情况而定)1. 《招标文件编制指引》2. 《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规定》3. 《合同履行评估表》4. 《投标保密协议》5. 《招标文件审查意见汇总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开向社会发布需求信息,并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最终供应商的过程。

简述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和作用

简述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和作用

投标保证金及其形式和作用一、引言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过程中,为保证其对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向招标人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文将详细探讨投标保证金的概念、形式和作用。

二、概念解析投标保证金是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种保证措施,旨在确保投标人信守投标承诺和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投标的真实性和诚信性。

通过交纳保证金,投标人表明其对中标后的履约行为负有责任,并对虚假投标、恶意竞标等行为进行约束。

三、形式及方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方式通常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并由投标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交纳。

一般来说,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方式:3.1 保函形式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银行或其他机构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招标人的担保措施。

投标保函以书面形式存在,具备法律效力,并由担保机构对投标人信用进行担保。

3.2 货币形式货币形式是指投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一般来说,保证金支付期限是从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投标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保证金直接支付给招标人。

3.3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的比例是指投标人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与招标项目金额之间的比值。

保证金比例通常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设定。

一般来说,保证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可以减少虚假投标和恶意竞标的可能性。

四、作用分析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以下几个作用:4.1 筛选投标人通过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可以筛选出真正有实力和诚信的投标人参与竞标,提高招标人评审投标人的效率和准确性。

由于保证金的存在,虚假投标和恶意竞标的风险大大降低,为招标人提供了更多优质的投标选择。

4.2 提高中标人的履约意识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保证中标人的履约意识。

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一种经济惩罚和责任的作用,强迫中标人履行承诺,并提高了中标人按时履约的可能性。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一、法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金额标准(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三、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保证金形式及转出账户要求(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二)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信用证、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也可以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五、联合体提交保证金的要求(一)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六、提出时间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因此,要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认识招标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

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产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提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

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

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消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间。

在法律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后种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要提供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的资金或价值的担保。

它是作为投标人真诚参与投标的一种约束措施,以确保投标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质量和价格双一流的产品或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首先,投标保证金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要求来设立的。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招标文件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和退还条件等。

例如,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如果要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提供招标文件规定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同时,投标人所提供的保证金金额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其次,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根据招标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和投标人的实力等因素来确定。

对于一般的小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较低,通常为招标项目金额的1-2%,以确保投标人的参与。

而对于较大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可能需要提供更高的保证金,以反映其实力和承诺的认真度。

再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现金形式缴纳,即投标人将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另一种是以保函的形式缴纳,即投标人通过自己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向招标人发出一份保函,保证金由发行保函的银行或保险机构来承担责任。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保证金必须是真实、有效的。

最后,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投标人未中标,保证金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返还给投标人;二是投标人中标后,如果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三是投标人中标后,如果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履约,保证金将会被招标人没收。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保证金处理规定,如投标人擅自撤回投标、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等违规行为,招标人有权没收或取消招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约束措施和信用担保,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有着重要的作用。

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文件的要求,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以维护招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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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及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浙江湖州中院判决龙邦装潢公司诉长兴广播电视台合同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年3月28 )
裁判要旨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须知、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合同条件的说明等规定,对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债权成立阶段的担保,类似于立约定金。

案情
2008年12月,长兴广播电视台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就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投标通知书》上载明:对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有在建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按规定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为80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即为招标结束,未中标人自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后7天内,前来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手续;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将拒还投标保证金。

2009年1月14日,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邦公司)按照长兴广播电视台的要求向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交纳投标保证金50万元。

2009年1月16日,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公示招标结果,湖州市建工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标承建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另,2009年3月23日,长兴县建设局作出《关于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有关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与其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

2009年8月18日,长兴县监察局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提供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示,并决定将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共250万元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2009年8月20日,长兴广播电视台向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5家投标单位弄虚作假后对违约金处理意
见的函》,通知其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于当日上缴国库。

龙邦公司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长兴广播电视台返还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2265万元。

长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但对招标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长兴广播电视台的《招标文件》属于向龙邦
公司发出关于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要约邀请,该《招标文件》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龙邦公司的项目经理赵小明在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标期间,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实际情况和投标时提供的资料不符,属于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长兴广播电视台对龙邦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并无不当。

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邦公司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招标文件》系邀约邀请,对龙邦公司没有约束力。

一审判决回避对投标保证金性质的认定,故其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均难以使人信服。

投标保证金的性质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担保,投标保证金罚则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中标人,而不是所有的投标人。

本案系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龙邦公司不回避在投标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但不能据此要求承担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责任。

基于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承担了先合同义务,龙邦公司的瑕疵行为承担的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且只能是招标人长兴广播电视台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因长兴广播电视台至今未能提供因此所遭受损失的事实,故龙邦公司无需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龙邦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期间,其项目经理赵小明同时正在承建浙江警察学院综合楼装饰工程,而长兴县传媒中心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要求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故龙邦公司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该行为已经长兴县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属实。

鉴于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长兴广播电视台在《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中也明确约定,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将拒还投标保证金,故该条款对投标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长兴广播电视台根据投标须知相关条款和长兴县建设局的调查及长兴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规定,对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5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国库,并将结果函复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当,其行为并未侵害龙邦公司的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在理由表述部分欠准确,二审予以调整充实,上诉人龙邦装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湖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11)湖长商初字第817号;(2012)浙湖商终字第97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臧峻月程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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