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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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对于农民增收、农村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应该积极推动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本文将从优化政策环境、提供专业服务、激发内外需求以及加强示范引领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阐述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优化政策环境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优化政策环境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首先,可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

其次,应建立健全扶持政策,降低合作社成立和运营的成本,提供财政、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还可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促进其良性发展。

二、提供专业服务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难题。

首先,可以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合作社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其次,可以提供市场情报和市场准入指导,帮助合作社了解市场需求、把握市场机遇,开展有针对性的生产经营。

另外,还可以组织农业技术展示和推广,引导合作社利用农业科技成果提升生产效益,开发新产品。

三、激发内外需求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可以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激发内外需求,推动其产品畅销市场。

首先,在内部方面,可以推动合作社内部成员进行产销对接,加强协作联动,形成集中生产、统一销售的生产经营模式。

其次,可以帮助合作社进行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在外部方面,可以协调市场资源,促进合作社与商超、餐饮等流通渠道的合作,拓宽销售渠道,增加产品销售额。

四、加强示范引领农业农村部工作人员可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和借鉴。

首先,可以选取一些典型合作社进行示范推广,宣传其经验做法,引导其他合作社借鉴学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粤府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0〕2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林业局)为加快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认真总结我省前一阶段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方案如下:一、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山林。

对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依法依规,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稳妥调解处理。

对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

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会议过半数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后,依法将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到农户,确立经营主体地位。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发放的全国新林权证,经核实准确无误的,要维持不变;如发现错误、重漏登记,或者四至范围、面积精度误差较大的,或者遗失、损坏的,要进行纠正、更正或补办,重新予以登记、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在湖北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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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上作 了典 型 发 言 。 会 议 期 间 ,与 会
人 员参 观 了宜 昌市 万 发 畜牧 专 业合 作 社 、宜 昌市 晓 曦 红柑 桔 专 业 合作 社 并
出席 2 1 全 国合 作 社 产 品 ( 0 0 湖北 ) 推
与会代表正认真听取陈晓华副部 长的讲话
中国农民 合作社
介洽 谈会 。
业合 作 社 又好 又 快发 展 》的 重要 讲 话
中国人 民银 行 、国家工 商总局 、国 家质 华 全 国供 销合 作总社 等部 门有 关负责 同 检 总局 、国 家林 业 局、 中国银监 会 、中 志 ,农 业部有 关司 局负责 同志 以及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农 业部 管理 干部学 院等科
研院校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 议 由 农 业 部 农 村 经 济 体 制 与 经 营 管 理 司 司 长 孙 中 华 和 农 业 部 农 村
合作经济经营 管理 总站站长袁惠民主
持 。浙 江 、陕 西 、湖 北 、江 苏 、重 庆
等 省 ( )和 湖 北 宜 昌市 以及 山东 、 市 河 南 、 山西 等 地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代 表 在

个 时 期促 进 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主 要 任 务 和 重 点 工作 。 农 业
部 副 部 长 陈 晓 华 出席 会 议 并 作 讲 话 ,
强调要按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
创 新 农 业 经 营体 制机 制 的 要 求 ,把 发
展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放 在 更 加 突 出 的位 置 ,切 实抓 紧抓 好 。湖 北 省 人 民政 府 副省长 赵斌 到会致 辞 。
2 1 年1 0 0 0月 第 1 期 0

三明市林业局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林业局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明市林业局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三明市林业局印发《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属市管国有林场:现将《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林业局2022年4月8日关于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委尹力书记在沙县官庄国有林场调研讲话精神,巩固我市省属国有林场改革成果,深入创新经营管理机制,继续发挥国有林场优势,带动更多林农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我市在修订完善《三明市省属国有林场差异化绩效管理激励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同时,结合国有林场生产经营实际,就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夯实“一项基础”即实施国有林场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进一步增加国有林场森林经营规模,优化森林资源结构,提高林分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集体林业发展中的标杆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一)方式1.科学造林。

遵循“良地良种良法”原则,全面推广使用杉木3代种子园种子育苗造林和优良无性系苗木造林,围绕培育目标,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全面实施生态造林和珍贵树种微地形栽植模式,打牢森林资源培育基础。

2.科学经营。

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严格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的要求,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措施,结合森林培育目标和经营类型,实施定株经营、近自然森林经营、大径材培育、珍贵树种栽植等科学合理的森林经营方式,实现森林质量提升和森林可持续经营。

3.科技推广。

有针对性地与林业科研院校进行合作,建立林业科技支撑,结合林业生产经营实际及技术难题,开展科学试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先进营造林技术和营林机械化,提高林业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营林生产效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1•【文号】林科发[2012]231号•【施行日期】2012.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林科发〔2012〕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林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林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生态建设和民生改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1.充分认识林业科技创新的重大意义。

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根本出路在科技。

加快林业科技创新,是建设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重要支撑,是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林业“双增”目标、增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迫切要求,是加快林业建设、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关键因素,是转变发展方式、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实现绿色增长的强大动力,是深化林业改革、实现兴林富民的有效途径。

要进一步提高对林业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把握林业科技创新总体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创新,重点突破,优化配置,支撑发展”的方针,遵循林业科技规律,围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结合,以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强化技术集成配套、改善林业科技创新条件为重点,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8•【文号】林改发〔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林业建设,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财农[2016]19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12月6日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国家林业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国家林业局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改革发展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施行日期】2015.06.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5年5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136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74项、下放62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本决定自2015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2
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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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

2009年08
月28日10: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中国政府网
尽快搭建林农与市场对接的平台
——张建龙副局长解析《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要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的亮点在哪里?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抵御哪些风险?国家又将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建龙。

适度规模经营可有效解决农民面对市场难题
记者:为什么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张建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后,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改革正在全面展开。

截至目前,全国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14.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9.8%。

明晰产权仅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林业要实现更大的效益,就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

社会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配套改革,搞活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民权
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抵御哪些风险?
张建龙:大力发展和扶持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划算、政府又不能包办的事情。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搭建起了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联结林农,形成规模,组织实施生产资料采购和林产品交易,有效提高林农进入市场交易时的谈判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联结大市场、大企业,代替企业组织农户,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减少中间过程的摩擦成本、交易费用。

因此,在明晰产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只有适度的规模经营,才能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面对大市场的问题,才能解决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问题,才能解决林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贮藏等问题。

多项扶持政策助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记者:近年来,各地在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进行了哪些探索?目前,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张建龙:林改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先行省份在深入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方面,探讨解决了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包括:林权流转与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关系问题,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森林保险问题,如何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科技推广和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人大户等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成员的关系问题等。

截至目前,全国有各类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3.5万个,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高出非成员的农民人均收入超过20%,基本实现了“建一个组
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合理、服务功能不完善,特别是缺乏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林业新技术推广、市场信息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新形势下已远远不能满足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记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扶持,很难靠自身力量发展壮大,对此,《意见》中
涉及到了哪些扶持政策?
张建龙:《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共27条。

其中第四部分: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归纳起来,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

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二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区、市)制定。

三是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创建知名品牌,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

也就是说,今后国家用于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不再只靠基层部门的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法人或单位来承担,农
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担。

四是加大采伐政策扶持力度。

允许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单列、计划单列,放宽商品林林木采伐利用的限制,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政府部门指导服务责无旁贷
记者:如何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防止经营管理决策权落在少数人手中?
张建龙:《意见》规定了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需占到成员总数的80%。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

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地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也可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成员
大会报告。

记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服务?
张建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涉及林业、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

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做好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大力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经验做法等,帮助农民林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培养一支高素
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记者张辉)
(责任编辑:单秀巧)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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