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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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规划与保护第三章造林绿化第四章全民义务植树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森林公园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科学经营、分类管理、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态公益林的划定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原则:优先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划定为生态公益林。
2、集中连片原则:尽量使划定的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便于统一管理和保护。
3、尊重意愿原则:充分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意愿,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划定。
划定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包括:1、江河源头、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
2、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
3、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的森林。
4、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森林。
5、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
二、生态公益林的保护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严禁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
4、严格控制在生态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
三、生态公益林的经营管理1、制定生态公益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措施和管理要求。
2、采取封山育林、人工造林、抚育改造等措施,提高生态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
3、鼓励在生态公益林内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生态环境。
四、生态公益林的补偿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因划定为生态公益林而限制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给予合理补偿。
2、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林生函字〔2008〕229号)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切实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统一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省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检查技术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客观评价重点公益林管护质量,确保补偿基金安全使用,提高管理水平,为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下达和补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条检查依据一、《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三、《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财农〔2007〕182号);四、《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甘林计字〔2007〕231号);五、上年度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省级检查结果;六、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文件。
第三条检查对象各地已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点公益林。
第四条检查内容一、宣传培训;二、机构和制度建设;三、管护责任落实;四、森林防火、资源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五、补植、抚育;六、补偿资金管理使用;七、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八、基础设施建设;九、实施方案编制;十、技术档案的建立;十一、管护成效。
公益林管护方案

公益林管护方案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管理的、供公众参与保护和利用的林地。
在现代社会,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人们对于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越来越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公益林管护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公益林管护方案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考虑和制定,包括政策法规、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教育宣传等方面。
以下将详细介绍针对每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重要性。
首先,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对于公益林的保护至关重要。
政策法规应包括公益林的划定、管理权限的明确、保护措施的制定等内容。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尽可能详细地规定林地的使用条件、管理程序、执法标准等,以确保公益林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此外,政策法规还应对公益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公益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资源保护是公益林管护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公益林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推行生态修复、物种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是保护公益林资源的关键。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具体的资源保护措施,如建立生态保护区、制定水源涵养计划、进行定期巡护等,以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
科学研究是公益林管护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公益林的科学研究,可以提高对生态系统的认识和理解,为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促进科学研究的措施,如建立科研机构、开展生态调查、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等,以促进公益林科学管理的发展。
教育宣传是公益林管护方案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众对公益林保护的认识和动力,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公益林管护方案中应提出教育宣传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公益林环境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建立志愿者队伍等,以推动公众参与公益林保护工作。
总结而言,公益林管护方案是保护和管理公益林资源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健全的政策法规、实施资源保护措施、开展科学研究和加强教育宣传,可以提高公益林资源的保护水平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措施分析

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措施分析背景介绍兰州市西固区是一个山区,其中有大片的林地,其中一部分被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主要涉及到毛家沟、北山等地。
这些公益林地拥有着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水源涵养作用,也是当地群众的重要经济来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些国家级公益林,西固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下文将对这些措施进行分析。
管理机构兰州市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机构是西固区国家林业局。
该局下设有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他们负责林地的巡查、监测和管理工作。
此外,管理团队还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保护意识。
保护措施生态修复为了维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环境,西固区林业局采取了一系列生态修复措施,例如,加强林分治理,清理杂草、荒林、病虫害,栽植新树等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保护和恢复林地自然生态环境,减少土地侵蚀和水土流失的现象。
养护管理为了保证国家级公益林的长期生存和发展,西固区林业局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养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包括科学管理、合理伐木、防灾减灾、防火防盗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国家级公益林得到科学的管理和经营。
同时,该制度还包括定期的巡查和评估机制,以及监测和预警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环保意识教育为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西固区林业局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了公众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吸引更多的人去参与到林地保护工作中。
管理成效以上的措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统计显示,在西固区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稳步增加的同时,生态环境也得到了显著的改善。
此外,林业管理队伍技术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保障林地的可持续发展。
公众参与度也不断提高,对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越来越深入,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总结保护国家级公益林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西固区林业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保护林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
从管理成效来看,这些措施带来了显著的成效。
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行政区域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甘林天函[2012]49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的通知(甘林天函〔2012〕494号)各有关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省林业厅制定了《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甘肃省林业厅2012年8月30日甘肃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省实施方案》及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内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森林管护制度,严格执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业总场(站)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县(局)级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分解落实森林管护指标及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全面管护现有森林资源,并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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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
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
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
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
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公益林的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责任区落实到小班。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层层签订公益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行政村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合同签订执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公益林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要求,各地应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乡村组和农户相结合的管护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原则上由实施单位、集体和个人负责管护。
但集体、个人因劳动力缺乏,无力管护的可委托管护。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在公益林管护区周边明显处,如路口、山口、沟口和河流交叉点等设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在管护区设立标志牌,明确标示管护区名称、范围、面积、护林人员责任和禁止事项
等内容。
第十六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及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防治率,禁止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公益林管护区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败次生林,应当进行培育,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加强公益林管护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道路养护质量,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布局要合理,规模要适当,管护站的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100-200平方米之间,管护点控制在20-50平方米之间;公益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管护站建设规模可适当增大,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0平方米;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纳入补偿的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管护区内,禁止商品性采伐,禁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对公
益林进行动态监测,建立监测点,设立固定样地,以“3S”技术为平台,建立公益林监测系统,客观、科学反映公益林资源现状和消长变化。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建立公益林档案,按照“统一集中、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或电子介质文档)完整齐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每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实施单位应对所管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其补偿面积的10~20%,并将复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厅。
(三)省林业厅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度建设,管护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基础设施建设,宣传培训,档案建立,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管理公益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核减或停拨公益林补偿基金并追究其责任。
(一)管护责任不落实的。
(二)对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的。
(三)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保护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护人员,应根椐其情节做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
(一)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及其它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未及时报告造成危害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未及时报告、组织扑救的。
(四)宣传及管护设施遭受破坏的。
(五)不服从或不配合林业部门管理,甚至干扰阻碍林业部门查处森林案件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省林业厅印发的《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