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楼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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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GB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本规范旨在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___和___的建筑设计。

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学校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研究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2.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3.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4.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

教学楼消防楼梯设计要求

教学楼消防楼梯设计要求

教学楼消防楼梯设计要求一、前言消防楼梯是教学楼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其设计要求与标准化规范密切相关。

合理的消防楼梯设计可以提高整个楼体的逃生能力,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本文将介绍教学楼消防楼梯的设计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楼梯通道设计1. 楼梯数量与布局教学楼梯的数量应根据楼体总人数和楼高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根据相关规范,每个楼层应至少设置两个消防楼梯,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楼梯布局应尽量均匀分布在建筑物的主要活动区域,便于学生和教职员工快速到达。

2. 楼梯宽度消防楼梯的宽度是确保疏散速度和逃生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规范要求,教学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2米,并根据楼层人数确定。

在高人流量的区域,应增加楼梯宽度以提高逃生效率。

3. 楼梯间距与台阶高度楼梯间距是指两个相邻楼层间的垂直距离,通常应保持一致。

根据规范,楼梯间距不应大于3.6米。

台阶高度是指楼梯台阶之间的垂直距离,应保持一致性,且不应大于20厘米。

合理的楼梯间距和台阶高度可以提供更舒适的上下楼体验,减少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楼梯材料与结构要求1. 材料选择楼梯的材料应具备耐火性能和良好的结构稳定性。

常见的楼梯材料包括混凝土、金属和复合材料等。

设计师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确保其安全可靠。

2. 防滑设计消防楼梯的防滑设计是提高安全性的关键。

楼梯表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或防滑处理,以防止在湿滑或紧急情况下滑倒。

3. 护栏设置为了防止人员从楼梯边缘坠落,消防楼梯的两侧应设置坚固的护栏。

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1米,并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四、疏散指示标识为了方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找到和使用消防楼梯,教学楼中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

指示标识应清晰可见,标示着消防楼梯的位置和逃生方向,以提供有效的引导。

五、灯光与供电设备消防楼梯的照明设施是确保逃生过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设备之一。

在教学楼消防楼梯设计中,应设置充足的灯光,以确保在黑暗中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楼梯和疏散通道。

楼间距相关规定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图2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正对范围 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图5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

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图7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最大高度不高于6米,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六分之一,且突出部分的宽度每处不超过8米、总和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它屋面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教学楼建筑设计规范
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1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表5.1
房间名称净高(m)
小学教室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3.40
实验室3.40
舞蹈教室4.50
教学辅助用房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2.80
注: 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第二节建筑构造
1.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二、室内应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第七节图书阅览室
1.图书阅览室宜设教师阅览室、学生阅览室、书库及管理员办公室(兼借书处)。
2.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3.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语言教室
1.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2.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3.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章建筑间距第⼀条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防疫、环境保护、⼯程管线、⼈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条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75⽶;(⼆)、⾼层建筑总长度不宜⼤于60⽶;(三)、不同建筑⾼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建筑⾼度执⾏。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等要求确定。

(⼀)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7倍,旧区改建的项⽬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于南侧建筑⾼度的1.43倍。

2、其它⽅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中折减系数进⾏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布置时建筑的最⼩间距不得⼩于18⽶。

(⼆)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控制,其最⼩值为9⽶。

(三)、多层居住建筑⼭墙间距不宜⼩于8⽶。

如⼭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墙宽度应⼩于或等于14⽶。

⼭墙宽度⼤于14⽶的,其间距按平⾏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居住⽤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款规定计算,但不得⼩于18⽶。

第四条不规则平⾯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出挑宽度不宜⼤于1.5⽶。

(⼆)、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于14⽶。

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

太原市楼间距规定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单位:太原市⼈民政府⽂号:太原市⼈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期:2002-9-18执⾏⽇期:2002-9-18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规定适⽤于太原市规划区的⼟地使⽤和建设⼯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定执⾏;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地项⽬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章建设⽤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地分类,按其主要⽤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J137-90)执⾏。

第六条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地使⽤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尚⽆经批准的详细规定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地分类和本规定表⼀确定的建设⽤地适建范围执⾏。

凡表⼀未列⼊的⽤地类别或建设项⽬,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超出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

第⼋条建筑⽤地⾯积⼤于2万平⽅⽶的成⽚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和表三的规定执⾏。

20110727最新技术规定(间距及退让)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各自应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条文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建筑间距和建筑半间距是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以及建筑与用地边界、建筑与道路中心线等的退让,有必要明确其定义。

第十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6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

(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小于或等于15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60米的,半间距为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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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2.1 校址选择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

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2.2 学校用地第2.2.1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各部分用地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之间有绿化带隔离者,应划至绿化带边缘;无绿化带隔离者,应以道路中心线为界。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三、学校运动场地应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的整片运动场地。

四、学校绿化用地应包括成片绿地和室外自然科学园地。

第2.2.2条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

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二、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生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三、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四、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第2.2.3条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学校田径运动场尺寸表2.2.3注:①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形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形跑道。

②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③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2.3 总平面布局第2.3.1条学校应有总平面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第2.3.2条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行政管理用房、服务用房、运动场地、自然科学园地及生活区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第2.3.3条风雨操场应离开教学区、靠近室外运动场地布置。

第2.3.4条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

第2.3.5条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

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2.3.7条植物园地的肥料堆积发酵场及小动物饲养场不得污染水源和临近建筑物。

第3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3.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与平面布置第3.1.1条中小学、中师、幼师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组成,应根据学校的类型规模、教学活动要求和条件宜分别设置下列一部分或全部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史地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合班教室、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等。

风雨操场应根据条件和情况设置。

第3.1.2条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

第3.1.3条教学用房的平面组合应使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和有利于疏散。

3.2 普通教室第3.2.1条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

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

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2条普通教室应设置黑板、讲台、清洁柜、窗帘杆、银幕挂钩、广播喇叭箱,“学习园地”栏、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3.3 实验室第3.3.1条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

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

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

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3.4条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3.3.5条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

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写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

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第3.3.6条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

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

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

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第3.3.12条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3.4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第3.4.1条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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