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提高成果利用效率,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制定本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二、测绘成果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国家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相一致。
2. 管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利益平衡:测绘成果的管理应当保障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利益共享。
4. 透明公开:测绘成果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信息共享,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利用服务:测绘成果的管理要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与利用。
三、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测绘成果管理的范围包括地形图、地籍图、海图、航空摄影图、卫星影像图等各类测绘成果。
2. 测绘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测绘成果的生产、存储、传输、利用、管理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四、测绘成果管理的主体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3. 测绘单位:负责生产各类测绘成果。
4. 测绘用户: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个人等各种测绘成果的使用者。
五、测绘成果管理的程序1. 测绘成果的生产: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生产测绘成果,并保证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测绘成果的申请:测绘用户需要使用测绘成果时,应当向测绘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使用目的及范围。
3. 测绘成果的提供: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测绘用户的申请,提供相应的测绘成果,并签订相关协议。
4. 测绘成果的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对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归档和保管。
5. 测绘成果的监督:地方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生产、提供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测绘成果管理的责任1.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2. 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测绘成果管理工作,并指导地方测绘单位加强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绘成果质量是测绘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高测绘工作的质量水平,特制定本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目标测绘成果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精度、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用户的需求。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成立质量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
1、项目经理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2、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解决技术难题,审核技术方案和成果。
3、质量检查员负责对测绘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三、测绘人员管理1、测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定期组织测绘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和业务交流,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质量意识。
四、测绘仪器设备管理1、建立仪器设备台账,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3、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记录。
五、测绘项目过程管理1、项目承接在承接测绘项目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评估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条件,确保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2、技术设计根据项目要求,编写详细的技术设计书,明确测绘方法、精度指标、作业流程等。
技术设计书应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
3、外业观测外业观测应严格按照技术设计书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观测记录,确保观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内业处理内业处理应采用经过验证的软件和方法,对观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生成测绘成果。
5、过程检查在测绘项目的各个阶段,应进行过程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过程检查应由质量检查员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测绘成果质量检查1、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即作业组自查互检、项目部检查和委托方验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2月1日省测绘局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一款中“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
2、第六条第二款“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被委托单位汇交。
”修改为:“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由委托单位汇交。
”
3、删去第二十条“收取转让、转借费的,应予没收”字样。
——结束——。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NO:SC102113)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以及相关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加强基础测绘、应急测绘、国情监测管理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应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好测绘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支撑国家发展和经济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该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
三、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职责1. 对该单位产生的测绘成果和测绘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和利用;2.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审核、修缮和更新;3. 负责制定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4.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进行备份和防护;5.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的借阅、复制和提取进行管理和统计。
四、档案管理的内容(一)测绘成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测量数据、测图文件、测绘成果、研究报告、成果奖励等。
1. 测量数据:本着保留完整原貌的原则,数据保存方式通常为原件和电子版。
2. 测图文件:为了能够在未来重新绘制和检视出原定位的点位和线段,存储时应遵循以下规定:(1)成档的测绘资料单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m,SV图不得超过50m;(2)每张测图文件必须注明图名、比例尺、测站名称、坐标系及高斯平面坐标等要素;(3)文件命名应符合标准命名规范。
3. 测绘成果:成果档案包括各类测量成果及调查成果,应注明指定用途,列明各项技术指标并附有数据处理流程、处理结果及详细计算书;应翻译或附传解释说明,需保证准确无误。
成果资料一般以纸质版为主,同时配备电子版,保存期限为长久;4. 研究报告:该项打印版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二)测绘资料档案主要包括该单位的测绘资料和材料,包括调查计划、规划设计、图样、技术资料、规范标准等。
资料存储应遵循原则是保留原貌、不加修改,以及提高资料可检索性、可利用性的原则。
测绘资料的保管期限如下:1. 调查、设计资料:按项目成档,原始调查、设计及审批资料保存期限5年;经济可行性研究、开发设计、完整设计资料及技构方案等保管永久;2. 技术资料、规范标准:按内容存储,常用资料和标准保管期限为5年,作为质量检查使用和学习;稀有独特**资料,单独留存为贵重资料,统一管理、保护,有必要时实行受控使用,保全永久。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测绘成果图件、测量记录数据、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档案的建立与整理1.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要及时建立,并按照相应的分类、编号和排列规则进行整理。
档案的分类主要根据测绘工程项目的性质、任务和内容进行划分,同时可以根据年代、地区等因素进行次级分类。
2.档案的编号要遵循标准规范,便于查找和管理。
根据档案的内容特点,采用有规律的编号方式,如按照项目编号、时间顺序、字母顺序等进行编号。
3.档案的排列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可以按照档案年度、项目名称、文件类型等进行排列。
同时,档案的密集度要适中,便于取阅和管理。
四、档案的管理与保存1.档案室要具备适当的环境条件,包括通风、防潮、防火等设施。
档案室要保持干净整洁,档案柜要定期清理和整理。
2.档案的保存时间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
保存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延长保存或者鉴定销毁。
4.档案的复制和传递要经过审批程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资料泄密。
5.档案的病害修复和安全防护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病害或者损坏情况,要及时修复和恢复。
6.档案的电子化管理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电子档案的备份和存储,电子信息的安全保护等。
五、档案的利用与推广1.档案要鼓励利用,为各级测绘管理机构、科研单位等提供相应的服务。
档案的利用可以包括查阅、复制、提供数据等形式。
2.档案的推广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价值和利用效益。
六、附则以上是关于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目的是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也方便了测绘工作的开展和后续利用。
希望全体测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规范,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简称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外所有从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保持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测绘成果的质量,确保测绘成果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第四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是指针对完成的测绘成果,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工作,对其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为用户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成果。
第五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规程,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用户满意度。
第六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的原则:全面、系统、规范、科学、敢于创新。
第二章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由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和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负责,负责整体领导和管理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全院各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负责具体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活动、检查和评定测绘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规划、决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规程等。
第九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和协调全院各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总检查、协调解决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单位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确认重大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进行测绘成果的规范和标准制定,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测绘成果质量管理活动,检查和评定测绘成果的质量,收集分析测绘成果质量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等。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安全、可靠和有效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成果资料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工程测量报告等。
二、管理职责1. 测绘部门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归档、使用等。
2. 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管理,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经费的合理使用。
3. 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管理的有效实施。
4. 全体员工应遵守测绘成果资料管理规定,不得泄露、私自传播或使用。
三、管理流程1. 收集:各部门应及时将测绘成果资料提交测绘部门,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整理:测绘部门应按照分类标准对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3. 归档:将整理好的资料归档保存,确保资料的安全和保密。
4. 使用:在确保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测绘部门应积极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使用,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5. 更新:定期对资料进行更新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保密与安全1. 测绘成果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秘密信息的安全。
2.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摘编或传递测绘成果资料,不得将资料带出办公区域。
3. 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需要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资料,应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确保提供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4. 定期对保密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五、考核与监督1. 设立考核指标,对各部门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将不断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水平,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测绘科技的发展,大量的测绘成果和资料被生成和积累。
对于保障测绘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测绘行业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
2. 档案分类与命名规范为保障测绘成果及资料的有序管理,建立档案分类和命名规范非常必要。
根据测绘行业的特点,可以将测绘档案分为测绘成果档案、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档案。
其中,测绘成果档案包括测绘项目成果数据、纸质地形图等;技术文件档案包括测绘技术文件、规范标准等;资料档案包括测绘人员培训材料、会议记录等。
对于档案命名,应采用统一的命名规则,以确保档案可以被迅速找到和识别。
命名规范可采用项目名称、日期和档案编号的组合方式,例如“项目名称_日期_编号”。
3. 档案保管与存储档案的保管和存储是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
首先,应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丢失、损毁和篡改。
其次,应选择合适的存储方式,如云存储和本地存储相结合,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档案获取需求。
为了方便档案的管理和检索,可以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记录每个档案的基本信息和存储位置。
同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门禁制度和权限管理,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方便授权人员进行档案的查阅和使用。
4. 档案归档与销毁档案的归档和销毁是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再需要保留的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腾出存储空间和保护档案隐私。
在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如物理销毁和数字化销毁等。
同时,为了方便归档和销毁工作的进行,可以建立相应的档案流转和审批程序。
例如,制定档案保管期限,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决策。
在销毁档案时,还应制定相应的销毁记录,以备查阅和审计之用。
结论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测绘数据安全和完整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的档案分类、命名、保管、存储、归档和销毁等措施,可以有效管理和利用测绘成果和资料,提高测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
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12.19•【字号】•【施行日期】199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正)(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2月1日四川省测绘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测制的成果,专业测绘成果的指按专业测绘技术标准测制的成果。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储存,组织基础测绘成果的出版、印刷、复制、调拨和提供使用。
市(地、州)和县(市、区)测绘成果管理部门负责掌握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分布情况,督促各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指导、检查各测绘成果生产和使用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办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测绘单位必须依照规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的下列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国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及5″小三角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范围标图(一式一份);(三)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水下地形图、其他重要专题地图和目录和范围标图(一式两份);(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五)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测量的数据副本及图件目录、城市规划及市政工程测量目录,控制点图,范围标绘图(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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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7年5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四川省政府令第213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共建共享与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二)城市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相关数据和图件;(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四)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省级测绘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
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公布、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成果汇交第六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市(州)、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八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目录,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成果提供与使用第九条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第十条凡需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和要求、著作权保护、准予使用的范围应当在批准文件中告知。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一)国家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多张连续、覆盖范围超过20平方千米的大于1:5000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四)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其他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由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凭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使用单位提供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五)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六)使用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项目设计书、合同书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需要使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需要使用本省军事测绘成果的,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成都军区有关部门按照军事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被许可使用单位所取得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本单位使用。
第十七条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应当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章成果共享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制度和测绘成果共享机制,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与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衔接,避免重复测绘。
各地、各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川省地理空间基础框架是全省统一的地理信息基础公共平台。
第二十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保持地理信息资料的现势性。
第五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第二十二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经政府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经相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州)、县(市、区)界线长度、位置及行政区域面积;(二)四川省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三)拟冠以“四川”、“四川省”、“全川”、“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四)四川省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五)四川省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六章成果保密与安全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明确使用、保管责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二十六条依据《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按照不同保密等级和范围进行管理。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以及人为因素造成丢失、泄密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发生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复制;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按原保密等级管理。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其成果或者产品不得低于所利用的测绘成果的保密等级。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保管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造成秘密测绘成果丢失、损毁或者泄密的;(二)擅自复制、转借、转让、销毁秘密测绘成果的;(三)造成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损毁、丢失、泄密不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和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向境外组织、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二)篡改或者伪造测绘成果的;(三)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开发、使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四川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四川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