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人事管理 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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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管理

第一节考勤管理

1. 目的:

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以下员工除外:

2.1 集团执行董事长(含)以上的领导;

2.2 其他经集团董事长批准不参与考勤管理的员工。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员工出勤、考勤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3.2 各单位负责人对长期、多次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假或缺勤过多的员工,可按考

核管理有关规定,视为行为指标、职业态度待改进,进行考核。

3.3 行政部对长期、多次迟到、早退、不按规定请假或缺勤过多的员工,可将其视为行

为指标、职业态度待改进,于员工薪酬、职务调整时,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3.4 财务部门负责按本规范所规定的考勤管理,在员工工资中执行。

4. 过程与方法控制

4.1 时间规定:

4.1.1 员工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30。如因季

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的,需呈报集团总裁办审核,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4.1.2 除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外,员工上午08:30分后打卡为迟到,下午5:30分前打卡

为早退.

4.1.3 旷工: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实际未出勤且不能做合理解释的,为旷工。

1个小时以上3.5个小时(含)以内的,计为旷工半日;3.5个小时以上的,计为旷

工1日。员工当日没有考勤记录或只有一次记录的,计为旷工1日。

4.1.4 全勤:当月没有请假(含年休假、福利假期)、迟到、早退、旷工的考勤情况为全

勤。

4.2 打卡管理

4.2.1 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除集团执行董事长(含)以上的领导及其他经批准的员工外,上、

下班须自打卡。

4.2.2 上、下班忘记打卡一次,须提供证明人及直属上级领导确认《未考勤说明表》,交

行政部备案,按迟到15分钟处理。上、下班忘记打卡的,超过两次(含)以上作旷

工半天处理。

4.2.3 外勤、请假不能正常打卡,须在5个日历天内填写《未考勤说明表》。超过5个日

历天补办《未考勤说明表》的,视为无效作旷工处理。

4.2.4 请假、公务外勤非全天的,上、下班均需打卡,以考勤卡记录作为请假时间或出勤时

间的依据。

4.2.9 补休范围指:因工作需要已加班的可填写《假期申请表表》申请补休。

有效的补休申请时间:当月所加班的时段只能在本月末前提出补休申请。

补填《未考勤说明表》不应超过5个日历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考勤说明表》,视为无效,作旷工处理:

.1 未提供《考勤更改说明表》;

.2 在每一自然月3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上月合格的《未考勤说明表》;

.3 以虚假理由获得批准的;

.4 提交的《未考勤说明表》不符合本章规定的其它必备要件的。

如遇停电、或打卡机无法使用时,由行政部做好考勤记录。

.1 每月末,行政部文员综合考勤机的记录及《假期申请表》对员工每日的考勤情况正确填写《员工考勤表》,如实反映员工每月的考勤情况;

.2 根据考勤表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作为计算员工工资的依据。《员工考勤表》及《考勤统计表》报人力资源部计算工作报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发放工资;

.4 每月的《员工考勤表》、《考勤统计表》由人力资源存档。

4.3 考勤违规行为处罚:

4.3.1 迟到处罚

4.3.1.1 员工每月迟到15分钟以内不超过三次(含三次)的,不作处罚;

4.3.1.2 员工每月单次迟到15分钟(含)以上,30分钟以内,或每月第三次以后30分钟

以内的迟到,每次罚款10元;

4.3.1.3 员工迟到超过30分钟,1个小时(含)以内的,每次罚款20元;

4.3.1.4 员工迟到超过1个小时以上2个小时(含)以内的,按旷工半日处罚,2个小时

以上的按矿工1日处罚;

4.3.1.5 早退按旷工1日处罚执行。

4.3.2 旷工处罚:

4.3.2.1 旷工在半日(含)以内的,扣除该员工1天日工资;

4.3.2.2 旷工在1日(含)以内的,扣除该员工2天日工资;

4.3.2.3 旷工在1日以上,2日(含)以内的,扣除该员工4天日工资;

4.3.2.4 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含)3日的,除按前项规定类推处罚外,公

司可作过失性辞退处理,且不负担任何经济补偿。

4.4 员工病假、事假管理

4.4.1 审批

4.4.1.1 员工外勤、病假、事假及其他福利假期的审批权限请见下表:

4.4.1.2 员工申请休假、福利假期前,先填写《假期申请表》由相应的审批人审批,再递送

人事部门备案。若取消假期,可到人事部销案,否则,申请的假期正常执行。4.4.1.3 病假、事假申请原则上至少要提前一天申请,经批准后送人事部备案。如遇特殊情

况,可在当天上午上班前电话请假,事后补办程序。

4.4.1.4 员工申请病假,须出具市三级(含)以上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特殊情况,经行政部审核后,可作病假处理。

4.4.2 病、事假薪酬

4.4.2.1 病、事假经批准,可用当年的休假或补休抵消;

4.4.2.2 请病假每天扣日工资1/3,当月病假累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每日扣发日工

资1/2;

计算公式为:扣发工资=(月工资÷26÷7×当月病假工时)×1/3;或;扣发工资=

月工资÷26÷7×第4天起病假工时×1/2

4.4.2.3 如当月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具体为:年累计

病假天数1-6个月的,每月支付月工资的30%。

4.4.2.4 请事假每天扣日工资1/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2天的,从第3天起每日扣发日工资

全额;

计算公式为:扣发工资=(月工资÷26÷7×当月事假工时)×1/2;或:

扣发工资=月工资÷26÷7×第3天起事假工时

4.4.2.5 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的,公司有权对员工作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停薪留职等处

理。

5. 加班

5.1 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在办公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按时按质完成各项任务。但部

门负责人可按照实际的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

5.2 下班后须加班完成手头工作不超过半小时,不计加班。超过半小时后,按实际时数

且根据打卡记录计算加班,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承认超时记录。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周日或假日加班的,公司原则上要求员工加班后补休,对于无法安排补休的,公司每个月统计一次,支付加班工资给加班人员。补休须按上述休假规定提前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人事部签批;

5.3 加班申请及确认手续

5.3.1加班前须请示部门负责人否则公司有权不予承认超时记录;

5.3.2所有加班均须于加班后第二个工作日按实际加班时间填写《加班申请表》交部门负责

人签批,交行政人事部审批存档;

5.3.3人事部对签批后的《加班确认表》进行审核并计算其加班时间,最后将第一联发到加

班职员手里。

5.3.4 所有外出应酬、培训和外地出差均不属于加班。

5.4 加班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5.4.1 公司支付加班费将由每一位员工的《聘用合同》内注明;

5.4.2 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工资/26/7×实际加班时间

政府法定假日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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