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病残儿和手术并发症鉴定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当事人对市级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向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市ຫໍສະໝຸດ 鉴定程序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逐级将报件材料报送至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对申请鉴定者进行医学鉴定。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

一次性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结论通知书》告知时间:
鉴定结束后25个工作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生育医学鉴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廊政办[2011]69号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生育医学鉴定实施
方案的通知
(廊政办〔20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生育医学鉴定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廊坊市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生育医学鉴定实施方案
为做好病残儿及伤残成人申请照顾再生育病残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病残医学鉴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宗旨,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病残鉴定有关规定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在生育政策上对残疾家庭进行生育照顾执政理念,引导病残家庭树立优生优育观念,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开展。

二、医学鉴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透明、群众监督。

(二)规范运作、科学有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777号)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注重预防、治疗、康复三者结合”的要求,逐步构建分层级、分阶段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功能,提高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我部决定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东、中、西部兼顾的原则,综合考虑康复医疗工作基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积极性等综合因素,我部确定了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个省(区、市,以下简称试点省)开展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

每个试点省至少选择2个城市作为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其中1个为省会城市(或中心城区),辖区内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省(区、市)应当将该城市作为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城市。

部分试点城市将作为卫生部重点联系城市。

二、试点工作于2011年9月启动,时限为2年,2013年9月底结束试点。

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试点省工作进行外部评估,从中遴选出适宜的模式向全国推广。

三、各试点省要按照《卫生部建立完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省级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州卫生计生委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州卫生计生委

附件: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申请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县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县级)县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三、申请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县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鉴定日期:年月日申请再次鉴定理由申请人(签字/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市级鉴定的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上报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市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市级)市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五、申请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邮编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业现住址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施术时间年月日施术地点施术单位市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2011年2月24日最新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1年2月24日最新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民发2011 218——最新军人评残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机构:民政部(民发[2011]218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双眼球摘除;12.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24.原位肝移植术后;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6.全胰切除;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题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一)A1型题、X型题[A1型题]l.《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开始施行的日期是( ) 。

A.2001年10月1日B.2001年6月13日C.2001年10月13日D.2001年6月1日E.2002年6月13日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 。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E.国务院办公厅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调整的对象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B.包括香港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C.包括澳门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户D.包括台湾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E.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

A.以避孕为主B.以宣传教育为主C.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D.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E.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质量5.下述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法律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条例》是部门规章,只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B.《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C.《条例》是部门规章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和服务人员具有法律效力D.只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法律效力E.只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单位具有法律效力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向谁申请补发( ) 。

A.原发证机关B.主管部门C.司法机关'D.工商机关E.同级人民政府7.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什么具体项目( ) 。

A.施行避孕、节育技术B.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C.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D.计划生育手术开发主的诊断、治疗E.人工流产8.当事人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哪个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根据您提供的标题,以下是符合该标题内容的生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

#### 第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 第二章鉴定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设立省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的鉴定工作。

####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社会人士等组成,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 第六条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且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 第三章鉴定程序#### 第七条公民在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如出现并发症,可向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初步意见。

#### 第九条若公民对初步评估意见有异议,可向省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 第十条省级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复核意见。

### 第四章鉴定标准与结果#### 第十一条鉴定工作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标准进行。

#### 第十二条鉴定结果分为无并发症、轻微并发症、一般并发症和严重并发症四类。

#### 第十三条鉴定结果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明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五条公民在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某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2011.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第八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永府办发[2011]28号
永乐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1年度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医学鉴定工作意见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镇属各单位:
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是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要求,也是增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古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关于2011年病死儿医学鉴定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古人口计生局[2011]1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更好地落实现行生育政策,
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组织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能提高民族素质、落实人口与计生政策、营造和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因此,镇级有关部门和各村委要统一思想,充分认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对辖区内清理及本人上年的申请应坚持原则,认真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完善鉴定申请受理审核制度,严格对申请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
镇计生办及服务站要有专人负责本辖区各村及单位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申报材料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社会调查和家庭调查,经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镇计生办主任在《申请审查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计生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由所在党委组织审查和调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查鉴定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公示照片及材料及时报县计生局。

三、明确责任范围,落实责任追究
对申报人申报的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的相关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等材料要属实,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按规定参加鉴定。

如发现填表不实、冒名顶替、伪造证明材料、造假病历等弄虚作假行为和无理取闹干扰鉴定工作的,取消申报资格,并按党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申请病残儿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所在单位须严格按程序要求履行职责,认真调查核实。

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负责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如单位不认真履行程序和职责,不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出现弄虚作假,对鉴定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各村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镇计生办相关人员应对申请及清理对象认真组织调查核实。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于调查核实走过场造成弄虚作假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对部门年终目标任务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各村、镇级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严禁以职谋私,徇私舞弊。

各级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对病残医学鉴定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永乐镇病残儿和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领导组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病残儿并发症鉴定意见
送:计生局、镇领导
发:各村(社区)委、镇级各部门
永乐镇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15日印制
(共印30份)
病残儿和计生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领导组组长:胡冰(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组长:云海(政府副镇长,分管计划生育)
成员:王先明(计生办主任)
罗先会(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周传志(卫生院院长)
熊世才(社事办主任)
李忠财(社服中心主任)
周蕾(司法所所工作员)
办公室设在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由陈勇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