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标准吧。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您好!我是XXX,因我家庭中有一名病残儿,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以下是我对病残儿的基本情况和鉴定需求的详细说明:一、病残儿基本情况1. 姓名:XXX2. 性别:男/女3. 年龄:XX岁4. 民族:汉族5. 父亲姓名:XXX6. 母亲姓名:XXX二、病残儿病情简介病残儿自出生以来,一直患有XXX疾病(具体疾病名称)。
经过多年的治疗,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且目前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以下是病残儿病情的具体描述:1. 发病时间:病残儿出生后不久便出现症状。
2. 病情发展:病情逐年加重,导致病残儿身体功能障碍。
3. 治疗情况:病残儿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但效果不佳。
三、鉴定需求1.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以确认病残儿的残疾等级,为今后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2. 通过医学鉴定,进一步了解病残儿的病情,为今后的治疗提供参考。
四、申请理由1. 病残儿病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2. 为了让病残儿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爱,我们需要通过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五、所需材料1. 本申请书2. 病残儿户口簿复印件3. 父母身份证复印件4. 病残儿出生证明复印件5. 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6. 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综上所述,为了帮助病残儿得到更好的照顾和关爱,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请您在接到本申请书后,尽快安排鉴定工作,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
在此,衷心感谢贵委员会的关注与支持!申请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鉴定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区,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到处残,目前无法治闻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两年之内子女相关资料;
3、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张;
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县市区6月份初有鉴定,7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8月份市级鉴定。
鉴定地点:北塔区计生服务站
办公时间: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初鉴、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精神疾病等问题在下一代中传承。
鉴定过程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下是一篇关于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的文档。
一、计划生育病残儿的定义和鉴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是指因生了某种疾病或“三级以上残疾”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儿童,这种影响可能包括负担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等。
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需要依照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如下情况符合鉴定标准:1. 某种严重遗传疾病:如慢性闭角型青光眼、严重血友病等。
2.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3.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瘫、重度智障等。
4. 特定器官疾病:如严重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5. 三级以上残疾:指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
以上疾病或情况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经医学检查确诊。
2. 患者年龄在0-14岁之间。
3. 病情严重,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4. 病情不可逆,能够长期影响患者生活和工作。
二、鉴定流程和程序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分为医学鉴定和社会评估两个步骤。
1. 医学鉴定: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病残儿的鉴定标准。
2. 社会评估:由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和了解患儿、家庭情况,评估患儿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 鉴定程序透明,公正公平。
2. 保护患儿和家庭权益,维护其隐私,对鉴定过程进行保密。
3. 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和意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不仅在于避免一些特定疾病在下一代中遗传,同时也对避免贫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口健康都具有积极作用,重要意义在于:1. 帮助家庭了解孩子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康复。
病残儿鉴定条件范文

病残儿鉴定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身体功能评估和认定,以确定其享有的福利和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在我国,病残儿鉴定是相关政策的落实,是对弱势群体公正待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人道保障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病残儿鉴定的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范围病残儿鉴定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儿童或青少年,且身体障碍已经持续或预计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身体障碍包括身体和智力障碍,如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障碍等。
二、鉴定条件1、身体障碍持续六个月以上。
病残儿鉴定的核心是身体障碍,而非一时性疾病。
因此,鉴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医学技术,评估孩子身体障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如评估智力障碍,则需要进行智力测验和心理评估等。
2、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身体障碍严重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肢体上的残疾影响正常走路、上下楼梯等日常生活活动;视力残疾不能正常看书写字、上学等,都是鉴定的重要指标。
3、不能参加普通教育。
考虑到病残儿童和正常儿童存在较大的差异,教育方面的鉴定非常重要。
病残儿鉴定需要评估孩子能否适应常规的教育方式,如果不能,需要提供特殊的教育和治疗方式。
同时,教育程度是否能满足孩子自身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4、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家庭,孩子才能享受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这里所说的财产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等方面的情况。
病残儿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医学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协作完成。
只有根据科学精准的评估和认定,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障和公正待遇,使得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尊严,成为美好的未来的建设者和享受者。
病残儿鉴定条件

病残儿鉴定条件病残儿是指指身体或智力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或障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和社交能力的未成年人。
这类儿童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关爱,而病残儿鉴定则成为了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对于一个孩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病残儿具体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1.身体方面(1)生理缺陷:如天生的心脏病、先天性耳聋、依赖在床上或者轮椅上生活等等。
(2)疾病残疾:如罹患脑瘫、多发性骨髓瘤、骨质疏松症等,这些疾病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健康状况。
(3)姿势畸形:这类孩子常常腰背弯曲、脊柱偏曲等身体畸形情况,影响孩子正常的站立和行走能力。
(4)器官功能失调:如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功能失调的孩子,他们需要接受特别的医学治疗和生活护理,这个时候也可以认定为病残儿。
2.认知能力方面(1)智力障碍:如智商明显低于正常人群平均水平的孩子,他们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关爱。
(2)注意力不集中:此类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常常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无法集中精力等症状,这就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辅导和关注。
3.特殊行为方式方面(1)行为方式不正常:有些孩子行为方式并不符合常规,比如咬自己的手指、摇头晃脑等情况,这些都是需要特别注意关注的。
(2)大多数孩子会出现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这类困难可能是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障碍造成的,因此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观察。
以上基本是鉴定病残儿的常规条件,任何一个孩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被归为病残儿,并获得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补助和教育支持。
当然,每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也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体而言,病残儿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关爱。
因此,为确保病残儿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们需要制定更多更加全面的政策措施,并倡导社会各界关注病残儿的需求,为他们创造更加稳定、平等的学习、生活环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
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
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
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盛设区的市级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百分网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
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
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
作出。
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百分网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
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
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
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
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
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
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