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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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标准吧。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V5度或V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注:本标准适用于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儿科疾病诊断、检查、治疗及疗效判定标准(1)

儿科疾病诊断、检查、治疗及疗效判定标准(1)
好转
P22.001
145
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1、多发于早产儿,剖腹产儿,部分有窒息史,母亲有糖尿病,妊娠毒血症状或产前流产史。
2、出生时可无症状,多数出生3h内有呼吸增快、浅表、进行性呼吸困难,紫绀,伴呼吸性呻吟,心动过速,12~72h达高峰呼吸60/min以上,鼻翼搧动,三凹症,呼吸音低,深吸气时肺底细湿啰音,重症者呼吸缓慢可暂停(呼吸衰竭)。
3、X线胸片,两肺野透光度普遍降低,可有典型网状颗粒型阴影。
4、实验检查:血PH值降低,血氧分压低,二氧化碳分压增高,碱缺失值增高,严重者可有DIC。生后6~12h内咽液或胃液泡沫试验阴性或卵磷脂,鞘磷脂比值<1.7。
1、按儿内科常规检查项目。
2、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血HCO3-、K+、Na+、Cl-。
1、按儿科常规检查项目。
2、头颅CT或MRI检查。
3、脑B超检查。
4、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血K+、Na+、Cl-、Ca2+、Mg2+血糖等。
5、必要时在严密条件下行腰穿检查:脑脊液常规,生化检查。
6、出血时间,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及凝血因子检查。
1、按儿科常规护理新生儿护理。
2、止血和防止继续出血:保持安静,减少搬动,维生素K及其它止血药,可并用维生素C必要时输新鲜血或血浆。
4、纠正酸中毒:先改善通气,纠正缺氧使PaCO3降到正常,如伴酸中毒者,加用5%硫酸氢钠。
5、支持营养和维持水电解质平衡。
6、防治感染:全身及局部用抗菌素(气管内滴注)。
7、对症处理:心衰给强心药及酚妥拉明。
15~21
1、吃奶好,精神好,呼吸正常无缺氧情况。
2、X线胸片正常。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鉴定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区,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到处残,目前无法治闻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两年之内子女相关资料;
3、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张;
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县市区6月份初有鉴定,7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8月份市级鉴定。

鉴定地点:北塔区计生服务站
办公时间: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初鉴、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精神疾病等问题在下一代中传承。

鉴定过程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下是一篇关于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的文档。

一、计划生育病残儿的定义和鉴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是指因生了某种疾病或“三级以上残疾”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儿童,这种影响可能包括负担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等。

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需要依照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如下情况符合鉴定标准:1. 某种严重遗传疾病:如慢性闭角型青光眼、严重血友病等。

2.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3.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瘫、重度智障等。

4. 特定器官疾病:如严重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5. 三级以上残疾:指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

以上疾病或情况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经医学检查确诊。

2. 患者年龄在0-14岁之间。

3. 病情严重,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4. 病情不可逆,能够长期影响患者生活和工作。

二、鉴定流程和程序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分为医学鉴定和社会评估两个步骤。

1. 医学鉴定: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病残儿的鉴定标准。

2. 社会评估:由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和了解患儿、家庭情况,评估患儿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 鉴定程序透明,公正公平。

2. 保护患儿和家庭权益,维护其隐私,对鉴定过程进行保密。

3. 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和意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不仅在于避免一些特定疾病在下一代中遗传,同时也对避免贫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口健康都具有积极作用,重要意义在于:1. 帮助家庭了解孩子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康复。

病残儿鉴定条件范文

病残儿鉴定条件范文

病残儿鉴定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身体功能评估和认定,以确定其享有的福利和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在我国,病残儿鉴定是相关政策的落实,是对弱势群体公正待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人道保障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病残儿鉴定的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范围病残儿鉴定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儿童或青少年,且身体障碍已经持续或预计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身体障碍包括身体和智力障碍,如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障碍等。

二、鉴定条件1、身体障碍持续六个月以上。

病残儿鉴定的核心是身体障碍,而非一时性疾病。

因此,鉴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医学技术,评估孩子身体障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如评估智力障碍,则需要进行智力测验和心理评估等。

2、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身体障碍严重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肢体上的残疾影响正常走路、上下楼梯等日常生活活动;视力残疾不能正常看书写字、上学等,都是鉴定的重要指标。

3、不能参加普通教育。

考虑到病残儿童和正常儿童存在较大的差异,教育方面的鉴定非常重要。

病残儿鉴定需要评估孩子能否适应常规的教育方式,如果不能,需要提供特殊的教育和治疗方式。

同时,教育程度是否能满足孩子自身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4、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家庭,孩子才能享受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这里所说的财产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等方面的情况。

病残儿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医学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协作完成。

只有根据科学精准的评估和认定,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障和公正待遇,使得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尊严,成为美好的未来的建设者和享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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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非遗传性疾病一、呼吸系统疾病(一)支气管扩张并发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 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FEV1FVC60%。

FEV1: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VC:用力肺活量)。

(二)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 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FVC60%)。

(三)严重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 线、心电图、血气分析、肺功能等检查证实伴有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 FVC60% ,肺动脉高压、右心肥大等改变)。

(四)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者(FEV160% 、FEV1 FVC60%)。

二、消化系统疾病(一)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先天性巨结肠症、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高位直肠闭锁或狭窄、先天性食管气管瘘、先天性胆道闭锁等严重先天性消化道畸形患儿。

说明:1、经X 线造影检查确诊;2、严重影响小儿消化功能及营养吸收功能和生长发育,身高、体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3、经小儿外科专家会诊认为不宜施行手术或经手术治疗2年后上述状况仍无好转。

(二)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

说明:1、有消化道损伤史,如物理性(车祸、暴力等)、化学性(误服强酸、强碱等);2、经治疗2年后仍遗留严重消化道后遗症,存在消化吸收功能明显障碍,身高、体重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者。

(三)肝硬变说明:1、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小儿肝硬变,须提供2 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和定期检查的病史资料及一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2、肝脏超声检查提示有肝硬变存在;3、经过2年以上系统治疗,主要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仍有严重异常;4、存在明显的贫血、消化营养障碍或水肿;5、体检存在肝肿大、质硬,脾肿大,有腹水征和门脉高压;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6、面色黝黑或有肝掌,可出现黄疸或出血倾向;7、肝功能受损害,AG比值倒置,血清肝纤维化指标放免测定高于正常值(Ⅲ型前胶原、透明质酸、层粘蛋白);(第1、2、3条为必备,第4、5、6、7各条中有1~2项不正常)临床表现不明显的早期肝硬化患儿,如肝穿活体组织学检查阳性即可确诊;三、心血管系统疾病(一)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说明: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2、不能手术者指严重的心血管畸形存在手术难度较大,预计术后仍存有临床症状者或左向右分流先天心出现紫绀、双向分流者。

(二)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心肌瓣膜已受损害。

(三)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1、须提供2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心肌酶、心电图、X 线、超声心动图等)的结果资料。

必要时提供病毒学检查及心内膜、心肌活检结果资料;2、重度心律失常指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急性房颤、房室传导阻滞Ⅱ度Ⅱ型以上、病窦综合征;3、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

(四)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分级;2、必要时提供心肌活检结果资料。

(五)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说明:1、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2、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指具有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结果资料证实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一)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二)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说明:1、须提供2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至少一次以上不少于1个月的住院治疗病历;2、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如浮肿、中度以上贫血、高血压(眼底有相应改变)和肾功能不全持续存在。

可有血尿、蛋白尿、血尿素氮和血肌酐明显增高,血肌酐检查要达到正常值高限的1.5 倍以上,血清补体降低,有条件的可做ECT 检查证实肾功能有明显障碍者。

(三)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缓解,诊断为难治性肾病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说明:1、须经化验检查证实;2、肾病综合征确诊后,须采用强的松足量治疗8周,并采用中长程疗法,正规治疗1年。

未缓解者需坚持治疗2年。

须提供该治疗期间的系统病历资料,以及各项化验检查结果;3、难治性肾病是指对强的松足量治疗8周无效应或部分效应,治疗期间勤反复或勤复发(半年内≥2 次,一年内≥3 次),激素依赖;4、出现慢性肾衰者,参照(二)项。

(四)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一)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遗传性溶血性疾病参照遗传性疾病标准)、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2年以上治疗无效者。

说明:1、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2、治疗无效指仍有典型临床表现及相应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3、此标准适用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他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相应实验室检查确诊者,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说明: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七、神经系统疾病(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说明:1、神经功能障碍主要指:12对颅神经功能障碍,感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运动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脑高级功能障碍(包括失语症、失用症、失认症)。

2、智力低下包括认识、记忆、理解、想象、思考和判断能力低下,智能低于同年龄组平均发育状态,采用智力量表(6–16岁用修正韦氏儿童智力量表)测定,凡智商在55分以下为中度智力低下。

(二)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神经功能障碍,留有后遗症持续2年以上。

说明:1、须提供确切的病史资料;2、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其他辅助检查证实者。

辅助检查包括:脑脊液异常、脑电图异常、病原学检查阳性、影像学检查异常、电生理检查异常。

(三)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

说明:大脑发育不全须具备头小及智力发育障碍,CT、MRI 提示脑小、侧脑室扩大,脑回、皮质的各种发育异常。

(四)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说明:辅助检查包括:脑脊髓血管造影,CT增强扫描、MRI检查阳性。

(五)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3年以上病史,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他检查证实者。

说明:1、须提供3年以上系统治疗及定期检查的病史记录和1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资料。

2、临床检查包括:(1)精神检查(精神方面、智力、人格变化);(2)身体检查(与发作有关的后遗症体征,必要的内科检查,神经系统检查);(3)癫痫的脑电图和放射学及有关心理学测试。

3、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和观察1个月,住院期间有一次以上发作,伴脑电图异常。

4、经社会调查,有典型的发病史。

八、精神疾病凡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及其他精神障碍,经2年以上治疗无效者。

判定标准(一)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下列情况:1、有引起精神障碍的脑部疾病、脑损伤或脑功能不全的病史;2、精神状况应具备意识、智力、注意力及行为等方面的障碍,精神障碍可因原发性脑部疾病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3、实验室检查,心理测验可作为判断有无脑部损害的辅助检查。

(二)精神分裂症1、症状学标准:确定无疑至少具有下述症状中两项。

(1)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思维松驰,或破裂性思维,或逻辑倒错思维,或病理性象征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2)妄想:原发性妄想,或妄想知觉,或妄想具有荒谬、离奇、脱离现实、不系统不固定的性质;(3)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或痴笑;(4)幻听:评论性幻听或争论性幻听,或命令性幻听或思维鸣响;(5)行为障碍:紧张症候群或幼稚愚蠢行为;(6)被控制体验;(7)内心被揭露(被洞悉)强思维广播;(8)思维插入或思维被夺、思维中断。

2、严重程度标准:因精神障碍使社会功能减退至少一周,至少有以下一条。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的接触,或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不能与人进行有效的交谈;(2)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包括社交、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3)自知力不全或丧失;3、病程标准:至少3个月以上。

(三)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1、躁狂症诊断标准(1)症状学标准: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至少已持续1周,且至少有下列症状中的三项。

①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②联想加快,意念飘浮,思维奔逸;③注意不集中,随境转移;④自负,自我评价过高,可达妄想程度;⑤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⑥对睡眠需要减少,且无疲乏感;⑦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或精神运动性兴奋;⑧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2)严重程度标准: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①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②社交受损,无法进行有效交谈;③给别人造成困境或麻烦;④给本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2、抑郁症诊断标准(1)症状学标准:症状以心境抑郁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至少二周。

但在一日内有晨重晚轻的节律变化。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具有下列症状中的四项。

①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②精力明显减退,无原因的疲倦,软弱无力;③反复出现死亡念头或有自杀企图或行为;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减退;⑥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⑦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⑧食欲不振,体重明显减轻。

(3)严重程度标准:必须达到以下条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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